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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基础业务知识(出口业务) 南京银行国际部南京银行国际部国际结算基础业务知识(出口业务)一、概况一、概况二、汇入汇款业务二、汇入汇款业务三、信用证业务三、信用证业务四、托收业务四、托收业务五、出口业务操作五、出口业务操作概况概况 国际结算是办理国际间清偿债权和债务的货币收付行为,是以货币来清偿国与国之间因经济文化交流,政策性和事务性的交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例如,进出口贸易、资本和利润的转移、劳务的合作、政府间的外交活动、民间的经济贸易或文化往来、私人旅行等等都会产生债权和债务的清偿问题。国际结算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支付手段、结算方式和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概况 国际结算按结算内容可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1、国际贸易结算 我们通常把对外贸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包括进口结算和出口结算,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托收、汇款等方式。2、国际非贸易结算 除国际贸易结算之外的各种发生在国际间的结算,如投资、利润汇回、侨民汇款、文化交流(如自费出国留学、到国外办文化展览等)、科技协作、旅游收支、赠送、外交使馆经费结算等,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非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是国际汇兑,包括汇款(汇入和汇出)、买汇(旅游支票、旅行信用卡、信用卡、外币兑换)、售汇、光票、托收以及外币存款业务。汇入汇款业务汇汇入入汇汇款款业业务务 定义:境外汇款人将款项从国外汇至我行,由我行解付给国内客户的业务。 办理程序:客户应在我行开立帐户,然后将帐号、户名和开户行名称、地址、SWIFT CODE(NJCBCNBN)告诉国外汇款人即可。 我行可提供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元、欧元、瑞士法郎、加元汇款路径。 举例:有一公司客户(ABC公司)想将美元款项从国外汇至我行,他在我行的帐号假设是667788,请问给客户应提供怎样的汇款路径: 中 间 行 : PNBPUS3NNYC 或 CHASUS33XXX 或IRVTUS3NXXX 收款行:NJCBCNBN 受益人:ABC公司 帐号: 667788 各币种汇款路径见附件二各币种汇款路径见附件二 信用证业务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一)信用证的定义(一)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目前国际上处理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对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不论其名称或措辞如何,意指一项约定,是银行(开证行)遵循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 或以其自身的名义, 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 凭规定的单据:1、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跟单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的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书面支付承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付款的作用.同时,开证行的保证付款是有条件的,即在受益人遵守信用证的一切条款的条件下,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开证行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 1、信用证有如下的特点 (1)开证行(保兑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开证行(保兑行)不管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是否能够偿付他,都必须付款给受益人或被指定银行。即在信用证项下,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主的文件 信用证是独立于与其有关的合同之外的合同。它虽然是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同时也与合同条款一致,但是它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在出现信用证业务纠纷的时候,有关各方不能援引贸易合同条款作为为自己辩护的依据。(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能够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承兑之责。倘若开证人(进口商)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开证申请人只能根据贸易合同向受益人交涉或索赔,与开证行无关。 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 1、信用证有如下的特点 (4)银行对信用证项下不能控制的一切事故免责开证行只是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存在与否,对于当事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银行对于由于任何电文,信函在传递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电讯在传递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专门性术语的解释及/或解释上的差错,不负责;银行保留将信用证条款原文照转而不翻译的权利;银行对于天灾、暴动、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而营业中断,或对于任何罢工或停工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 2、信用证的当事人 开开证证申申请请人人、开开证证行行、受受益益人人、通通知知行行、转递行、付款行、代付行、议议付付行行、保兑行、偿偿付付行行、承兑行、转让行、转让人、受让人(黑体字为基本当事人) 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 3、信用证作用 (1)对进口商的作用付款后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的交货期,保证装船前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开证时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只交部分押金,待单据到达后才赎单付清差额(2)对出口商的作用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条件下,可凭单据保证取得货款在进口国实行进口管制和外汇管理的情况下,只要收到有效的信用证,都可不受影响地装货收款装船前,可以用信用证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之后可凭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做押汇等以取得货款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 4. 信用证应用的局限性 因为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这一特点为出口商对进口商进行单据欺诈提供了方面,进口商付出巨额资金买到的可能只是一些价值很低的货物或仅仅是一堆单据.出口商逃之夭夭,进口商索赔很难成功。 另一方面,在出口商发运货物后,一旦出现市场不景气,价格下跌,商品滞销的情况,开证申请人会想方设法寻找不符点,以达到压价或拒付货款的目的. 另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遗失或开证行本身可能倒闭等都对出口商的安全收款产生了风险。 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三)信用证的分类(三)信用证的分类 1、可撤销信用证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该证而不需事先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效期内,除非得到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保兑行(如有)的同意,不得撤销和修改信用证2、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对受益人来说,就有了双重保障. 不保兑信用证是没有加具保兑,单纯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信用证. 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三)信用证的分类(三)信用证的分类 3、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1)即期付款信用证指信用证内规定适用于即期付款。(2)议付信用证:开证行付款承诺延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议付行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权利。(3)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4)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便承担延期付款责任。(5)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申请人在开证前获得信用证开证行,同出口商订立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证结算的销售合同,同时开立以开证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三)信用证的分类(三)信用证的分类 4、转让信用证:主要是中间商用来做转手买卖的.中间商先要求买方通过买方的往来银行开出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中间商接到来证后随即通过他自己的往来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将该证的全部金额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方即真正的供货方.货物的单价,信用证的总金额,信用证上规定的装期和效期可变动,其他内容不得变动.中间商成了该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真正的供货商成了该证的第二受益人.待议付时,中间商再自制发票,汇票,换出真正供货商的发票,汇票.发票,汇票金额前者大,后者小,两者差价即属中间商的收益。 5、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为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贷款融资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一般有借款担保和履约担保等。是银行保函的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 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四)国际贸易价格术语(四)国际贸易价格术语 1、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价格术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以及划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线。一般来讲,卖方承担的责任广,支付的费用多,负担的风险大,则商品的售价就高;反之,则商品的售价较低。 信信用用证证业业务务 (四)国际贸易价格术语(四)国际贸易价格术语 2、价格术语惯例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价格术语惯例是国际商会1999年出版的INCOTERMS 2000即贸易术语(2000年通则)。 INCOTERMS 2000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其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三种价格术语:离岸价(FOB)、到岸价(CIF)、成本加运费价(C&F或CRF) 托收业务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一)托收的定义(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签发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是仅次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种较为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二)托收的分类(二)托收的分类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指:(1)金融单据的托收,(2)仅有商业发票但不包括运输单据的托收,(3)其他债务凭证的托收光票托收主要使用在国际贸易的小额交易、部分预付货款、分期支付货款和贸易从属费用的收取、非贸易结算及私人托收业务中。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跟单托收是指有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可以是带有金融单据(汇票)的托收,也可以是不带有金融单据(汇票)的托收,即以发票代替汇票,与有关的货运单据一起提交给银行,以避免印花税。按交付的单据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三)托收的特点(三)托收的特点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最大的特点是“收妥付汇,实收实付”出口商和托收银行之间、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之间只是代理关系。无论是托收银行还是代收银行,在跟单托收方式上,只对进出口货物的安全性、收汇的及时性负道义上的责任,至于进口商能否按规定的交单条件付款赎单,则完全取决其付款的能力和付款的愿望,银行并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这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双方来说,利益风险很不平衡。对出口商来说,风险更大一些。 跟单托收是出口方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进口方在收到相关单据并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方付款。跟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是商人间的信用,银行并不介入。出口方委托的银行-托收行,承办的是对外托收业务,称为OC业务(OUTWARD COLLECTION的缩写),汉语为“对外托收”;受托收行委托的国外银行-代收行,承办的是对内代收业务,称为IC业务(INWARD COLLECTION的缩写),汉语为“对内代收”。两家银行的作用仅此而已。至于货款能否收妥,合适收妥,收多收少,两家银行概不负责也不能负责。 跟单托收方式属于一种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只起结算的中介作用,托收缺乏第三者对买卖之间交货和付款作出可靠的信用保证。 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四)托收方式涉及的基本当事人(四)托收方式涉及的基本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指在托收业务中,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完成收款业务的银行。一般而言,托收行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指接受托收银行委托代为收款的的国外银行。一般而言,代收行是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4、付款人(DRAWEE)指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就是银行向之提供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一般的情况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就是代收行本身。如果代收行和债务人无往来关系,代收行也可主动或根据付款人的要求,委托付款人的往来银行充当提示行。 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买卖交易中,分别为出口商与进口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出口商的义务是: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进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运货物;必须向进口商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种类和单据内容。进口商的义务是:在出口商向他提交了足以证明出口商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单据时,按合同规定付款。如有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负责赔偿。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的依据是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托收申请书实质上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必须履行的责任有以下几点: 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A.交单方式。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是否可以分批付款,分批赎票;远期汇票提前付款可否给予进口商回扣或利息;逾期付款应否追加利息等。B.银行费用的处理。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和出口商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根据银行惯例,如果在托收委托书仅规定须由进口商负担费用,而进口商拒付费用时,则代收行可以将自己应收的费用从应汇给托收行的货款中扣除。如果托收委托书明确规定不准豁免该项费用,则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对因此而产生的付款延迟或额外开支不负责任。C.拒付时是否需作拒绝证书。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对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需否作成拒绝证书给予明确指示。根据银行惯例,在委托人没有指示必须作成拒绝证书时,银行没有义务在拒付时作拒绝证书。(1)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必须是明确的。它主要包括: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拒付后货物处理的方式。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出口商能在进口当地找到买主就地将货物售出;如果出口商在进口地有可靠的代理人,他可以在汇票上记载预备付款人以应急;如果没有前述的两种可能性时,委托人应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指示银行,如发生拒付,在货物到达进口地后立即办理货物的提货、存仓和保险。E.选定国外的代收行。如果委托人明确指示通过国外的某一代收行办理收款,如托收行与该代收行开有帐户,则可按委托人指示办理;否则,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有托收行自行选择一家代收行。 (1)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必须是明确的。它主要包括: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及时指示。当银行将发生的一些意外情况通知委托人时,委托人必须及时指示,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3)负担费用。委托人不但要向托收行支付手续费,而且应负担托收行为执行委托指示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即使托收行没有收到货款,委托人也必须支付这些费用。即使托收委托书中规定国外代收行的费用须由进口商负担并不豁免,在进口商拒付货款时,国外代收行的费用也必须有委托人负担。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4)托收行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后,它的责任主要有:A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它必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因此对于托收行来说,它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它打印的“托收委托书”的内容必须与委托人的申请书中的指示严格相符。如果对委托人的有些要求无法执行,应向委托人解释,由他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以后再办理托收。B对委托人提供的单据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合不负责任。托收行没有审核单据内容的义务。托收行只需将收到的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申请书中所列情况核对,如发现单据遗漏时,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补交。在具体业务中,托收行一般会对委托人交来的主要单据进行重点核对,但这完全是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应尽的责任。银行(包括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等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应与办理信用证业务一样,须善意和谨慎行事,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 C担过失的责任。银行在受理托收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因此银行必须善意和谨慎地行事,凡因未按照申请书的指示而产生的后果银行应对其过失负责。 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托收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1)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须严格按照作为代理人的托收行所发出的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办事。因此代收行的基本责任与前述代收行的责任大致相同,并负有一些特殊责任: A.保管好单据。托收就是通过银行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进口商拒绝承兑或未付款时,绝对不能把单据交给进口商。此外,在进口商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代收行应立即通知托收银行,并且在通知中申明保管单据听候托收行的指示。一般在发出这种通知后,如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收到托收银行的进一步指示时,应发电催复。 B.无义务对托收项下的货物采取任何行动。按照银行的习惯做法,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任何行动义务。但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货物,不管有没有指示,如果银行采取了提货、存仓、保险等行动,则该银行必须将这些行动通知托收行。银行对于货物采取保护行动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应由委托人负责。 C.托收情况的通知。按照银行的习惯做法,代收银行应根据下列规则,通知托收情况。 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托收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2)代收银行发给托收银行的所有通知或报道中必须列有合适的说明,其中必须列名托收银行的托收委托书编号。 (3)如无明确的指示,代收行必须用最快的邮件,将托收情况的通知,包括付款通知、承兑通知、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等,寄给托收行;如果代收行认为事情紧急,也可以用更快的通知方法,如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等,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4)代收行在指示托收单据而付款人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时,应尽力查明理由并通知托收银行。 4、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他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而定,即委托人提供的单据是否确保其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六)托收业务的程序(跟单托收)(六)托收业务的程序(跟单托收) 1、出口商按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开出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2、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随跟单汇票一起寄交国外的代收行。3、代收行接到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如果托收委托书中规定的是付款交单(D/P),代收行应提示进口商付款,然后交出单据;如果是承兑交单(D/A),俟汇票到期后提示对方付款。4、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并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而代收行则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行之帐并通知托收行。5、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至此,跟单托收业务完成。 6、若付款人拒付货款,代收行要尽快通知托收银行,并尽量告诉对方拒付的理由。如果委托人有指示,代收行还可以做成拒绝证书,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代收行出于保护货物的目的而办理存仓、保险或采取其他的措施,费用亦由委托人承担。 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七)付款交单种类(七)付款交单种类 在实际工作中,付款交单又分两种:(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即当跟单汇票寄达进口方所在国的代收行后,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后者审单无误即付款赎单,货款与货运单据随之易手,此项托收业务即告完成。(2)远期付款交单(D/PDAYS FROM/AFTER) 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后者无需立即付款,只要对远期汇票承兑,做出在汇票付款到期日保证付款的承诺。但进口方虽已承兑了汇票仍不能取得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只有在承兑到期日付清票款才能获得货运单据。而在付款之前,货运单据仍由代收行掌管。所以这种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对出口方仍具有一定的保障,但对进口方却并无实际意义,因而在实际中较少运用。 1、付款交单 (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只有在进口方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货运单据交予,可见,是一方交款,一方交单。显然,这种交单条件给出口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托托收收业业务务 (七)付款交单种类(七)付款交单种类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 只要进口方对远期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取得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换言之,就是拿到了货,然后待汇票承兑到期付款之日再履行付款责任。这种交单条件无疑对进口方十分有利,也是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了一定的商业信用。反过来说,这种交单重要条件对出口方却具有一定的风险。非信誉可靠的客户,出口方是不愿轻易采用承兑交单这样的条件的。 2、承兑交单(D/A) 出口业务操作出出口口业业务务操操作作 1、办理程序 (1)信用证通知:我行收到国外来证核实其真实性后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国内出口商);开证行可以直接将信用证开至我行:BANK OF NANJING50 HUAIHAI ROAD,NANJING 210005 CHINASWIFT CODE:NJCBCNBN 信用证通知原则上应每笔都收取通知费,如不收的应有审批意见。 (一)出口信用证项下通知(一)出口信用证项下通知/ /议付业务:我行收到开证行的议付业务:我行收到开证行的来证后,对信用证进行审查,确认其表面真实性,并通知来证后,对信用证进行审查,确认其表面真实性,并通知给出口商。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我行对出口单据进行审核,给出口商。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我行对出口单据进行审核,并办理寄单索汇、收汇及结汇等业务。并办理寄单索汇、收汇及结汇等业务。 (2)信用证项下议付审单:受益人向我行提交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正本信用证,并注明特殊要求。如单证不符,客户有把握收汇,也可授权我行直接出单,但要提供正式的担保函。我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电索或信索)向偿付行索偿,或根据信用证要求,单到开证行索款。 出出口口业业务务操操作作 2、基本审单要点 (1)确认业务可否在我行进行A.进口商、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及业务可能涉及到的其他银行是否为受美国或欧盟等制裁的国家或地区,或其名称中是否含有受美国或欧盟等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如有,则我行不能受理;B.未得客户同意,我行不可擅自处理限制他行议付或付款的信用证业务。 (2)材料是否齐全 A.信用证项下是否提供了清晰完整的信用证原件或复印件B.对于新客户确认客户档是否建立出出口口业业务务操操作作 2、基本审单要点 (3)单据是否齐全A.汇票是否提供(即期托收项下德国等少数地区无需汇票;信用证项下根据信用证条款,一般来说,即期和迟期付款信用证无需汇票,议付和承兑信用证需提供汇票,具体视信用证条款而定,信用证规定了DRAFT和DRAWEE的,则需提供汇票);B.确认是否为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对于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的,确认原因;C.CIF价格条款下是否提供了保单D.其他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否已经提供出出口口业业务务操操作作 3、单据审核要点 (1)汇票付款人是否正确(信用证项下为开证行或偿付行,托收项下为进口商),金额大小写、币别是否正确,付款方式是否明确,是否有出口商签章;(2)商业发票抬头是否为进口商或申请人(信用证项下),货物描述、价格条款是否与信用证一致(信用证项下),是否有出口商签章;信用证下发票币种与信用证一致; (3)于显眼处注明客户的一些特殊要求、担保条款和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以便能及时处理业务。 总体而言,托收项下应做到“单单一致”,信用证项下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具体来说大致有以下方面:出出口口业业务务操操作作 3、单据审核要点 A.提 单 : a.海 运 提 单 项 下 , 如 果 SHIPPER 为 出 口 商 ,CONSIGNEE为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SHIPPER,则提单必须有出口商的背书;b.FOB价格条款下,提单应注明“FREIGHT COLLECT”, CRF( C&F) 或 CIF价 格 条 款 下 , 提 单 应 注 明“FREIGHT PREPAID”;c.B/L上应有“SHIPPED ON BOARD”、“CLEAN ON BOARD”、或“ON BOARD”字样,并加注日期,同时提单应有签发日期;d.提单正确的签发方式有以下几种XXX AS CARRIER,XXX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XXX AS MASTER,XXX AS AGENT FOR THE MASTER,XXX ON BEHALF OF THE MASTERB.保险单:a.保险单抬头如为出口商或TO ORDER,则保险单应有出口商的完整背书;b.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至少应为发票金额的110%,通常情况下不留小数位,如有小数,全部往上进一;c.保险币别应与商业发票币别保持一致;d.起运地与目的地应与提单保持一致;e.信用证项下保险险别与信用证保持一致; 出出口口业业务务操操作作 3、单据审核要点 C.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FORM A)一般都是由各地出入境检验局或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1)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要求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的详细名称;(2)收货人栏应填最终收货人的名称,即提单的通知人或特别申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也可以填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但不得填写中间商的名称。特殊情况下也可将该栏空白。D.信用证下提交单据是否过了信用证的装期,效期,交单期。UCP规定效期,交单期可以顺延到非银行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装期不能顺延,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时,交单期应为提单日后的21天。 出出口口业业务务操操作作 办理程序(1)客户填写托收委托书;(2)对客户委托书中的各项委托事项,包括交单条件、单据种类等,依照合理谨慎的原则逐一进行审核;(3)按照ICC522,指示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各项规定办理委托业务;(4)托收项下是否提供了明确完整的代收行名称和地址 (5)审单要求同信用证 (二)出口跟单托收: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出口项下的(二)出口跟单托收: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出口项下的商业票据或金融票据交给我行,委托我行通过国外代收行商业票据或金融票据交给我行,委托我行通过国外代收行向付款人(债务人)提示并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向付款人(债务人)提示并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出口口业业务务操操作作 (三三)光光票票托托收收:是是指指委委托托人人向向我我行行(托托收收行行)提提交交凭凭以以收收取取款款项项的的金金融融票票据据(汇汇票票、本本票票、支支票票或或旅旅行行支支票票等等),委托我行向境外收款的结算业务。委托我行向境外收款的结算业务。 我行目前主要采用收妥贷记方式:是国外托收行收到付款人付款后方贷记我行帐,我行据以贷记您的账户。此方式的特点是收款时间长、费用较高,但款项为最终收妥,不存在被追索的风险。国际结算基础业务知识(进口业务) 南京银行国际部南京银行国际部国际结算基础业务知识(进口业务)一、进口信用证一、进口信用证二、进口保函二、进口保函三、进口代收三、进口代收进口信用证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进口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根据有进口权的进口商(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书面支付承诺,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所做的一项信用保证。信用证依据贸易合同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文件。 对进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一般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也可以凭开证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开证,可以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相当于是对进口商的融资,而且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降低了风险,更促进了贸易的开展。对于开证行来说,它开出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资金,不占用自有资金,还有开证手续费收入。但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接到受益人交来的正确单据后有义务凭单付款。开证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具有独立的付款义务。而且,开证行审单付款后无权再向交单方追索,是终局性的审单义务。所以开证行有可能面临先付款而申请人不付款的风险,所以开证前对申请人的资信调查是很重要的。 进口跟单信用包括五个主要环节: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归档(本规定中不包括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A.印鉴卡;B.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如使用其他业务章,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授权书);C.进口合同;D.进口付汇核销单;E.代理协议(如系代理项下进口);F.进口付汇备案表(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如需提供);G.进口许可证明(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管理商品之列);H.首次在我行办理开证的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进出口经营批文的复印件;I.开证需要的其他保证文件。(一)进口开证(一)进口开证 1、市场营销部或支行授理客户的开证申请 (1)审核客户的以下资料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A.授信审批资料及贸易背景的审核;B.授信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授信条件是否落实;C.是否在企业授信额度内申请开证(市场营销部由专人负责授信额度管理);D.是否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开证;E.开证申请书条款的审核;F.按规定需要调查审核的其他内容。 (一)进口开证(一)进口开证 1、市场营销部或支行授理客户的开证申请 (2)负责审核其它相关的开证手续 (3)在开证审批表上或开证授信审批表中,营销人员必须填写与开证相关的各项信息包括:客户情况,贸易背景、进口商品市场行情、用途、风险把握与防范等。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1)收取足额保证金并转入保证金帐户。如不在结算系统中收取保证金,则必须要向结算部出具保证金入帐凭证。(2)收取部分保证金。保证金之外的开证金额应纳入开证额度管理,市场营销部或支行必须首先核实该笔开证是否在开证授信额度内,并由专人签署意见,结算部进行核对。如不在结算系统中收取保证金,则必须要向结算部出具保证金入帐凭证。(3)在开证额度内免收保证金。市场营销部或支行必须首先核实该笔开证是否在开证授信额度内,并由专人签署意见,结算部进行核对。(一)进口开证(一)进口开证 2、市场营销部或支行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并由结算部负责监督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1)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2)复审开证手续是否齐全,开证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开证申请是否合规;(3)条款的审核。开证申请书应要求内容简洁、清楚、完整、合理,各条款之间要衔接。 特别要注意到如果有允许溢短装条款,应相应地审核保证金的情况;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不是申请人;应劝阻进口商在信用证上对进口货物进行详尽描述,信用证上一般只注明货物总称的简要描述,详细货物描述无助于进口商对货物的检验;海运提单一般作成空白抬头,经空白背书后,银行持有提单,即掌握物权。在用我行信贷支持开证的前提下,提单的抬头尽可能是我行;条款符合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各项开证条款前后不得有矛盾之处。(4)核对开证金额是否在开证额度内;(5)核对开证申请书上的印章是否有效;(6)核对开证申请人是否在进口付汇名录中。 (一)进口开证(一)进口开证 3、结算部负责对开证手续及开证申请书的复核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1)选择通知行:除非申请人已指定通知行,否则我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应遵循“区别对待,重点使用”的原则:在申请人无特别指定的情况下,信用证通知行原则上应选择受益人所在地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的银行;如受益人所在地没有我行代理行,应选择受益人所在国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的总行或就近分行通知。(2)开出信用证,根据申请书的内容,缮打SWIFT格式的报文。 (一)进口开证(一)进口开证 4、开立信用证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如无法履行其中某些条款,会与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的通知必须由原信用证通知行转递受益人,自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时起,修改对开证行生效。但受益人表示接受修改,或其交单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则修改对受益人生效。(二)进口信用证的修改(二)进口信用证的修改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1)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须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所列证号、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原证相符。若修改涉及到对原证的有效期、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2)修改涉及提交有效凭证或增额等有关内容的审核,备付款项的落实与申请开证时手续相同。(3)修改后的条款与原始条款有无冲突,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互相之间是否吻合、衔接,要避免修改后的条款对本行不利。 (二)进口信用证的修改(二)进口信用证的修改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审核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4)对不增加我行风险的修改,结算部可直接根据客户申请审核并办理信用证修改;但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填写进口信用证补充协议,并按原开证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修改:A.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包括扩大向上浮动幅度;B.修改延长信用证期限,或即期证改为远期证;C.修改使我行丧失原有的货权;D.修改加列其他增加我行风险,有损我行利益的条款;E.其他改变授信条件的修改。(5)对原开证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修改时需征得担保方同意。 (二)进口信用证的修改(二)进口信用证的修改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审核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如修改申请书指明该项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字样。如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如为减额修改,开证时已收取足额保证金者,其差额部分原则上应于信用证执行完毕后退还。修改经复核、授权后,发电原通知行。 (二)进口信用证的修改(二)进口信用证的修改 2、修改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当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我行须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认真谨慎地审单。审单的基本原则是“严格相符”,是否“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有关单据的具体审核要点同出口信用证项下审单。如单据存在不符点,我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外寄单行发出不符点通知电文。审核单据无误后出具一式五联付款/承兑通知书,并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营销部或支行,并提请注意落实付款或承兑。 (三)审单(三)审单特别注意对不符点的认定应根据以下原则:(1)开证行应独立行使审单职能,不能听从申请人的不正当要求以利其利用不符点达到某些商业目的。当单据存在不符点时,即使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可独立对外拒付;(2)不符点只能从单据中挑出,不能以单据以外的货物为由进行拒付;(3)已作提货担保的单据,即使有不符点也不能对外拒付; (4)对一些非实质性的拼写错误,不应当作不符点。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进口信用证项下到单后,结算部需在2个工作日内审单,将付款/承兑通知书交市场营销部或支行。其中,无论我行是否掌握全套货权单据: (四)放单(四)放单 1、即期信用证项下放单(1)开证时已交纳100%保证金,结算部可直接交单市场营销部或支行。(2)开证时未交纳100%保证金或在开证授信额度内,结算部需待100%付汇资金入帐后交单市场营销部或支行。(3)如单证一致,市场营销部或支行在到单日后4个工作日内,需敦促公司将付款/承兑通知书盖公章后交我行。(4)我行审单时已提示单据有不符点并已对外拒付,或公司提出单据不符并经结算部确认后(需在4个工作日内),如公司确认拒付,市场营销部或支行应负责将全套单据取回交还结算部,如公司同意付款,则市场营销部或支行负责将公司同意付款的付款/承兑通知书提交结算部。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四)放单(四)放单 2、远期信用证项下放单(1)开证时已交纳100%保证金,结算部可直接交单市场营销部或支行。(2)、开证时未交纳100%保证金或在开证授信额度内,结算部需待收到公司盖有公章的信托收据后,交单市场营销部或支行。(3)如单证一致,市场营销部或支行在到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无论公司是否愿意取单,市场营销部或支行应负责在承兑前将全套单据交公司换回公司盖有公章的信托收据,并将公司同意承兑的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我行;(4)我行审单时已提示单据有不符并已对外拒付,或公司提出单据不符并经结算部确认后(需在4个工作日内),如公司确认拒付,市场营销部或支行应负责将全套单据取回交还结算部,并通知结算部是否退还公司信托收据,如公司同意承兑,则结算部需待市场营销部或支行将公司盖有公章的信托收据及公司同意承兑的付款/承兑通知书提交齐全后方可对外承兑。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五)付款(五)付款/ /承兑承兑/ /拒付拒付 1、开证申请人在审核完单据后,如在通知书指定日期前未表示拒付,我行应在次日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手续程序如下: (1)对即期信用证的处理A.落实资金a.如开证时已收取全额现汇保证金,应从保证金帐户扣减后对外支付。b如果使用其他的资金支付方式,应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将付款通知单及时通知相应的部门。c如系其他方式,申请人必须在我行指定付汇日前将款项划拨我行。B.发出付款指示a.对于即期汇票,只要单据清洁,无不符点,或被申请人接受(有不符点),则应无延误地对汇票进行付款。b.付汇时根据资金落实情况作相应的帐务处理。c.审核进口付汇核销。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五)付款(五)付款/ /承兑承兑/ /拒付拒付 1、开证申请人在审核完单据后,如在通知书指定日期前未表示拒付,我行应在次日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手续程序如下: (2)对远期信用证承兑的处理A.如我行及申请人对单据无异议,在我行承兑前,申请人应将付款/承兑通知书签回我行,我行在确定申请人已同意承兑,并落实好保证金的情况下或经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后,才能对外承兑。B.我行根据寄单行的要求发出SWIFT承兑电文。C.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日前对外付汇,付款程序与即期信用证相同。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五)付款(五)付款/ /承兑承兑/ /拒付拒付 2、不符单据的处理及拒付 我行在审核单据时,如发现不符点,应采取以下处理程序:(1)我行应将不符点的内容在到单通知书上列明,告知申请人,请申请人确认是否接受不符点。(2)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将不符点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寄单行,即使寄单行已表提了不符点,我行也应通知寄单行。(3)如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同意对外付款,我行应要求其在到单通知书上签署同意付款意见,并盖章签字。(4)如寄单行在电提不符点的同时,要求开证行授权他们:A.议付或付款;B.保留我行有追索权的付款。在上述情况下我行应首先与申请人商议,征得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电告寄单行。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五)付款(五)付款/ /承兑承兑/ /拒付拒付 2、不符单据的处理及拒付 我行在审核单据时,如发现不符点,应采取以下处理程序:(5)拒付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应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加具以下文句“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直到申请人接受单据为止”。开证申请人应在我行列明的日期之前通知我行,我行须在自收到单据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寄单行所有的不符点,并必须说明单据是否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退还交单人。否则,我行便丧失了退单的权利。 进进口口信信用用证证 (六)信用证撤销及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六)信用证撤销及退还保证金的处理 不可撤消信用证撤销必须经过开证行、受益人、保兑行(如有)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该信用证可以撤销。所有保证金应在执行完毕或信用证撤销后退还。进口保函进进口口保保函函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定的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则由开证行来履行偿付责任。保函种类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保函业务是不能免除银行的付款责任的,所以应按照开立信用证的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来操作。 进口代收进进口口代代收收 进口代收业务是代收行按照托收行指示,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行为。由于托收的基础是商业信用,银行在此非第一性付款责任,故风险较小,我行收到单据后及时通知客户,并在收到全部款项时放单。远期单据在客户承兑后放单。概况elementswww.animation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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