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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法律汇编环境监理法律汇编杨万民杨万民2021.51.1 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规体系的构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八个层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八个层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八个层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八个层面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 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一、一、一、一、 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二、二、二、二、 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污染防治单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污染防治单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污染防治单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污染防治单项法和生态保护单项法;项法和生态保护单项法;项法和生态保护单项法;项法和生态保护单项法; 三、环境保护相关法;三、环境保护相关法;三、环境保护相关法;三、环境保护相关法; 四、四、四、四、 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 五、五、五、五、 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 六、六、六、六、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七、七、七、七、 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标准; 八、八、八、八、 缔结和签署的国际公约。缔结和签署的国际公约。缔结和签署的国际公约。缔结和签署的国际公约。 1.2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后法的效力优于前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存或声明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1 掌握环境的含义掌握环境的含义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开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存和开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2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区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所及的所有区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水和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以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是指除领海以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3了解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和排放标准关系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3了解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了解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4掌握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工程,必须遵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工程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建设工程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工程主管部门预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工程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案部门方可批准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案部门方可批准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 2.5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水源修养区域、分布区域、水源修养区域、 自然遗迹、人文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涉及的有关条文有:涉及的有关条文有: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修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水源修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破坏。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开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开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2.6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保护的区域内,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2.7掌握建设工程防治污染设施的掌握建设工程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三同时规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建设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方可投入生产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撤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撤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撤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确有必要撤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建设工程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到达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成或者没有到达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工程的环境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分款。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分款。2.8了解污染事故处理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请大家看一下,了解我国整体环境形势和国家采取的对策和努力的方向4.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开发环境保护条例4.1掌握本条例涉及的范围及坚持的原那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加工。第四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补偿的原那么。4.2了解我省陕北督查中心成立依据省环境保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重点地区派驻人员,加强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地质状况的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4.3环评变更及后评价第十四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生产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开发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开发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4.4熟悉并掌握第三章污染防治陕北是我省生态脆弱区,又是能源开发基地,我省环境监理很多工程在陕北,因此,环境监理必须熟悉该章规定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对搞好环境监理大有益处.(看书)4.5熟悉并掌握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七条风力侵蚀地区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开发区域内应当采取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禁止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破坏植被。第四十二条煤炭、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线铺设后,开发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恢复地表形态和植被。5.?5.?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 第第二二条条本本法法适适用用于于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领领域域内内的的江江河河、湖湖泊泊、运运河河、渠渠道道、水水库库等等地地表表水水体体以以及及地地下下水水体体的的污污染染防治。防治。 海海洋洋污污染染防防治治适适和和海海洋洋法法,不不适用本法。适用本法。 5.1 5.1 、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新新建建、扩扩建建、改改建建直直接接或或者者间间接接向向水水体体排排放放污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染物的建设工程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接下页接下页 5.2. 5.2.熟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熟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施施 三同时三同时 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收不合格的,该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用。 5.2. 5.2.熟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熟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施施 三同时三同时 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第第五五十十六六条条国国家家建建立立饮饮用用水水水水源源保保护护区区制制度度。饮饮用用水水水水源源保保护护区区分分为为一一级级保保护护区区和和二二级级保保护护区区;必必要要时时,可可以以在在饮饮用用水水水水源源保保护护区区外外围围划划定定一一定定的的区区域域作作为准保护区为准保护区(58-60条条,禁止规定禁止规定)。 5.3. 5.3.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见水利部管理方法见水利部管理方法)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躲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躲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5.4. 5.4. 了解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了解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禁禁止止向向水水体体排排放放油油类类、酸酸液液、碱碱液液或者剧毒废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禁止止在在水水体体清清洗洗装装贮贮过过油油类类或或者者有有毒毒污污染染物物的的车辆和容器。车辆和容器。 第第三三十十条条禁禁止止向向水水体体排排放放、倾倾倒倒放放射射性性固固体体废废物物或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向水水体体排排放放含含低低放放射射性性物物质质的的废废水水,应应当当符符合合国国家家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向向水水体体排排放放含含热热废废水水,应应当当采采取取措措施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5 5.5 了解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及倾倒废了解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及倾倒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有关规定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有关规定 (重点)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的措施。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5.5 5.5 了解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及倾倒了解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及倾倒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有关规定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有关规定5.6、了解了解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关规定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5.7水自动监测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6.入河排污口管理方法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7.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十条建设工程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配套建设;建设工程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运、闲置。第十一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平安措施。第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第十五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8.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本省渭河流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十条禁止向渭河流域水体、河床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它化学类有毒有害废液和贮存、堆放、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第十二条渭河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排污口,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确保正常运行。第十三条渭河流域城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立污水排污口。第十四条严禁采用渗坑、渗井、裂缝、溶洞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输送、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有防渗漏措施。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9.1.1 9.1.1 熟悉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9.1.2 9.1.2 了解了解大气环境质量公报的有关规定大气环境质量公报的有关规定9.1.3 9.1.3 了解了解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9.1.4 9.1.4 了解了解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国国务务院院和和省省、自自治治区区、直直辖辖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对对尚尚未未到到达达规规定定的的大大气气环环境境质质量量标标准准的的区区域域和和国国务务院院批批准准划划定定的的酸酸雨雨控控制制区区、二二氧氧化化硫硫污污染染控控制制区区,可可以以划划定定为为主主要要大大气气污污染染物物排排放放总总量量控控制制区区。主主要要大大气气污污染染物物排排放放总总量量控控制制的的具具体体方方法法由由国国务务院院规规定定 目目前前,我我国国大大气气污污染染物物排排放放总总量量控控制制,划划定定的的区区域域仅仅限限于于两两类类区区域域。一一是是尚尚未未按按环环境境功功能能区区划划规规定定到到达达环环境境空空气气质质量量标标准准的的区区域域,二二是是“两两控控区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了解大气环境质量公报的有关规定、了解大气环境质量公报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大、中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定期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量状况公报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大气环境污染特征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及污污染危害程度染危害程度等内容等内容 本本法法第第三三章章第第24条条第第31条条,分分别别就就防防治治燃燃煤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作了规定产生的大气污染作了规定、了解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了解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到达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到达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了解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了解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 (补充讲补充讲53页页30条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在在人口集中地区人口集中地区存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等物料,必须采取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防止污染大气。 本本法法第第三三章章第第3636条条第第4545条条,分分别别就就防防治治废废气、尘和恶臭污染作了规定。气、尘和恶臭污染作了规定。 、了解防治废气、粉尘和、了解防治废气、粉尘和 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重点重点) )10.1熟悉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含义熟悉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含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接下页接下页10.10.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所以在法律上,声音要构成环境噪声污染,除了扰民之外,还必须超过排放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另外,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该法,因为这属于劳动平安的保护。 第第三三十十条条在在城城市市市市区区噪噪声声敏敏感感建建筑筑物物集集中中区区域域内内,禁禁止止夜夜间间进进行行产产生生环环境境噪噪声声污污染染的的建建筑筑施施工工作作业业,但但抢抢修修、抢抢险险作作业业和和因因生生产产工工艺艺上上要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因特特殊殊需需要要必必须须连连续续作作业业的的,必必须须有有县县级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10.2 10.2 了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了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建建设设经经过过已已有有的的噪噪声声敏敏感感建建筑筑物物集集中中区区域域的的高高速速公公路路和和城城市市高高架架、轻轻轨轨道道路路,有有可可能能造造成成环环境境噪噪声声污污染染的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先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后建产生噪声的工程先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后建产生噪声的工程) 接下页接下页10.3 10.3 了解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了解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在已有的城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穿越城市居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民用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噪声民区、文教区的铁路、民用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法律责任,注意处分部门的不同(64页)10.4掌握根本概念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11.1 11.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第第二二条条本本法法适适用用于于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境境内内固固体体废废物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固体体废废物物污污染染海海洋洋环环境境的的防防治治和和放放射射性性固固体体废废物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根根据据我我国国法法律律对对固固体体废废物物的的定定义义,置置于于容容器器中中的的气气态态的的物物品品、物物质质以以及及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规规定定纳纳入入固固体体废废物物管管理理的的物物品品、物物质质也也适适用用? ?固固体体废废物物污污染环境防治法染环境防治法? ? 11.11.固废法固废法11.2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11.3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的规定第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的规定第26至至34条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第三十三条置的设施、场所。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目前国家已经公布了目前国家已经公布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1.4收集利用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对对收收集集、贮贮存存、运运输输、处处置置固固体体废废物物的的设设施施、设设备备和和场场所所,应应当当加加强强管管理理和和维维护护,保保证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在在国国务务院院和和国国务务院院有有关关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及及省省、自自治治区区、直直辖辖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划划定定的的自自然然保保护护区区、风风景景名名胜胜区区、生生活活饮饮用用水水源源地地和和其其他他需需要要特特别别保保护护的的区区域域内内,禁禁止止建建设设工工业业固固体体废废物物集集中中贮贮存存、处处置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11.511.5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第第42至至58条条(第四章第四章)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产产生生危危险险废废物物的的单单位位,必必须须按按照照国国家家有有关关规规定定处处置置;不不处处置置的的,由由所所在在地地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地地方方人人民民政政府府环环境境保保护护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门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逾逾期期不不处处置置或或者者处处置置不不符符合合国国家家有有关关规规定定的的,由由所所在在地地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地地方方人人民民政政府府环环境境保保护护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门指指定定单单位位按按照照国国家家有有关关规规定定代代为为处处置置,处处置置费费用用由由产产生生危危险险废废物物的的单位承担。单位承担。第第四四十十九九条条 从从事事收收集集、贮贮存存、处处置置危危险险废废物物经经营营活活动动的的单单位位,必必须须向向县县级级以以上上人人民民政政府府环环境境保保护护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门申申请请领领取取经经营营许许可可证证,具具体体管管理理方方法法由由国国务务院院规定。规定。禁禁止止无无经经营营许许可可证证或或者者不不按按照照经经营营许许可可证证规规定定从从事事危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禁止止将将危危险险废废物物提提供供或或者者委委托托给给无无经经营营许许可可证证的的单单位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11.611.6熟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熟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有关规定 第第五五十十条条收收集集、贮贮存存危危险险废废物物,必必须须按按照照危危险险废废物物特特性性分分类类进进行行。禁禁止止混混合合收收集集、贮贮存存、运运输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平安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平安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五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11.7掌握根本概念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五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燃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到达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第七十五条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1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平安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方法。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1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所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氧化铝厂的赤泥和燃煤电厂水力去除的粉煤灰渣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规定。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非放射性尾矿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的防护规定执行。第七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十一条贮存含属于有害废物的尾矿,其尾矿库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第十三条尾矿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尾矿流失和尾矿尘土飞扬的措施。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设施上任意挖掘、垦殖、放牧、建筑及其他阻碍尾矿设施正常使用和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行为。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同时了解62条中的名词解释及放射性同位数与射线装置平安防护条例68条中的名词解释.1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十一条:按典型和价值,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掌握自然保护区划分及要求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具体规定参考272829条)17.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17.1了解禁止的开发活动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根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工程。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17.2掌握尾矿库要求三尾矿的贮存和综合利用(112页)1应建造专用的尾矿库,并采取措施防止尾矿库的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1采用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要求严于前面);2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滑坡和水土流失。17.3了解复垦六、废弃地复垦1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2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效劳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18.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法第二十三条渭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改建建设工程的,不得增加排污量。19.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修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修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19.1掌握3个区的要求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工程。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工程,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19.2植被保护和水源保护要求第二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平安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19.3野生动植物保护要求(掌握)第四十二条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19.4掌握矿产开发要求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19.5交通建设要求(掌握)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防止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修养功能。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20.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省重要湿地名录的通告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障湿地资源永续利用。了解陕西共有55个湿地.,全省各市都有.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工程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掌握)21.1分类管理及内容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概况;二建设工程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工程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工程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20.2重点掌握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点掌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工程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22.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23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方法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工程是否到达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23.1试生产第七条建设工程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工程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24.关于加强兰炭建设工程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一兰炭工程的污废水处理,必须实现单个企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经蒸氨、脱酚、隔油等预处理后采取生化处理工艺到达?兰炭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后回用,保证废水不外排,实现零排放;氨水池的建设必须采取防渗措施,做到封闭运行,不得外排。污水处理站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二兰炭工程的荒煤气净化,必须采用湿法脱硫回收硫磺前方可外供使用,建议采用氨法脱硫工艺。三兰炭工程的原煤、兰炭堆放场的无组织排放防治,要求统一采用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原批复采用筒仓储煤的,其要求不变。四兰炭工程的污废水事故排放池,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容积不得低于1500立方米。25.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试生产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试生产核查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的试生产申请,依据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和文件,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核查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落实了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执行“三同时是否到位。试生产核查工作是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组成局部和前提条件。建设单位在提出试生产申请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三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四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设计文件;五工程环评审批承诺事项的落实报告;六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环境保护审批文件或证明材料。试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掌握)四、建设工程投入试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五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需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26.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五、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并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第三方单位对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工程环境监理资质按国家工程监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监理合同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纳入工程监理细那么。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文件。2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方法(155页)第二十八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三十一条已经批准的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工程,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环境监理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2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157页)四环境监理的内容。环境监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中是否全面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是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生态建设与保护措施的实施与进度;施工期间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环境保护投资是否落实到位。了解交通部水利部有关环境监理规定我省环境监理涉及交通和水利,两局部别耽误下发文件标准行业要求,在实际监理中,可参考其中具体要求指导我们的现场监理工作.29.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一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即生物物种平安环境事件;三核与辐射事件即核电厂以外的核设施事件和辐射事件。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级)、较大环境事件(级)和一般环境事件(级)四级。3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局部。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中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标准;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排污口;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1.关于开展排放口标准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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