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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一、金融监管的多元化和一元化l金融业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模式。与之相应,金融监管分为多元化和一元化两种模式。l混业经营和监管一元化成为金融业发展趋势,一元化监管使监管者责任明确,避免监管争议,有利于统一获取监管信息,掌控整体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但要求高,难度大。l我国目前实行多元化监管体制,与目前金融业经营和政府管理水平相适应,较为合理。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范围l管理主体:银监会为主、与央行分工协同l被管理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优先适用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邮政储蓄 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原则和目标l银行业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l银行业监管包括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在我国后者有待加强。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l银监会依法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l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l银监会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变更l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包括重大事项变更和分立、合并中的变更。l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应当经银监会批准。(3)、接管l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任何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进机构重组。l接管由银监会决定并公告,并组织实施。接管期限届满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最长2年。l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接管期间届满的,接管终止。(4)、解散和终止l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和终止的原因包括自行解散或歇业、依法被撤销和宣告破产。l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解散的,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得解散。4、存款人保护l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l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的存款。l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公告;应当保证存款本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5、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1)日常监管l银监会建立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实行并表监管。l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l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央行特种贷款、人民币管理、同业拆借、外汇管理、反洗钱等行为进行监管。l银监会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2)现场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l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l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也有权对其进行检查。l银监会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制度。(3)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l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l银监会会同央行、财政部等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l央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给以回复。(4)处置措施l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行为后果严重的,可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管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l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银监会有权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管和其他工作人员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出境,申请冻结其财产,查询,冻结相关帐户。三、保险业监督管理法1、保险监管的机构、职责和范围l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后是保监会。l保监会的主要职责l保险监管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2、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监督检查l保险监管遵循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原则。l保险监管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l对于违法、违规从事保险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保监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3、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l审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l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l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障l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l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和资金运用状况的检查l整顿和接管四、外汇管理法1、外汇管理概述l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l外汇管理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收支或者经营等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管理制度。l外汇管理法是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总称。l我国目前正处于由严格的外汇管理体制向宽松的局部外汇管理体制过渡的时期。2、外汇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l我国外汇管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l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但关于保税区,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3、外汇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一般规定l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l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l中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2)经常项目外汇管理l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l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其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l个人外汇可以自行持有或存放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l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及外汇(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l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l境内机构(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l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l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监管(5)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l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l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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