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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经管学院经管学院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保险合同的特点、构成要素,掌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发生争议时争议的处理方式。本章的重点与难点:保险合同的特点及构成要素,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争议处理。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签订、生效与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述保险合同的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一、保险合同的含义v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v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性质和特征。其主体、客体、内容与一般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均存在较大差异。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三)合同必须合法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决定了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要示合同v 要示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保险法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2、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它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4、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6、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 是指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严格地说财产保险合同并不承保财产本身,而是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既然合同是属人的,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认可,必须符合有关品质、道德和信用的承保标准。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这种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言;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多适用于艺术品、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以及海上保险。2、不定值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此类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四)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 2、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含义(一)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含义v保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v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称缔约人)。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只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 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四种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三个人。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1 1、保险人、保险人(1)定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条件: 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 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2 2、投保人、投保人(1)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条件与义务: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受益人1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的。 1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2)条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v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v但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v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额。 2 2、受益人、受益人(1) 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条件: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袁海、李红霞夫妇在重庆万县市做家电生意,98年虎年春节将至,家电销售看涨。1月中旬,袁海夫妇叫司机开着他们的解放牌双排座汽车,请了个搬运工随同前往重庆进货。1月18日凌晨2时许,袁海载着家电的双排座汽车在梁平县凉水境内撞向了停在路上修理的重载东风汽车,车上4人全部丧命。 袁海和李红霞夫妇分别于1997年5月 8日在寿险万县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额均为10万元;李红霞同时另投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同一天,袁海在寿险万县公司为刚出生2个多月的儿子也投保“66鸿运(B)型保险”,保额共1万元。 据寿险万县公司透露:袁海、李红霞都应连续20年每年分别交保险费6083元,应为其子连续18年每年交保险费5160元;迄今为止,袁海一家三口共交保险费17 326元。按保险合同规定,袁海夫妇原应交的“99鸿福”233 154元保险费和袁海的儿子原应交的87 720元“66鸿运(B)”保险费不但不用再交了,而且袁宝宝还将获得巨额保险金。案例分析因为袁海、李红霞的投保单上均注明受益人为其儿子袁宝宝,受益份额为100。按有关保险条款规定,寿险万县公司将向受益人袁宝宝给付“99鸿福”保险金20万元。根据“66鸿运保险(B型)” 条款,寿险万县公司从1998年起每年还要向袁宝宝支付5000元成长年金,直至21岁。不仅如此,袁宝宝生存至18、19、20、21周岁时,每年可获1万元教育保险金,生存至22周岁可获4.8万元创业保险金,生存至25周岁时可获6万元结婚保险金,生存至 60周岁时可获60万元养老保险金。因此,袁宝宝60周岁时,他从寿险万县市公司获得的保险金额可高达105.3万元袁海夫妇遭遇不幸的第二天,即1月19日,万县市天城区人民法院向寿险万县公司营销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称该院已对天城区沙河信用社诉被告袁海借款一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请停止支付袁海和李红霞应领取的保险金20万元,交寿险万县公司营销部保管,没有天城区人民法院解除裁定不得支取。获悉此消息后,万县市龙宝农行立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对袁海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呢?2 2、受益人、受益人(3)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v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各类保险合同的内容会因为险别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主体部分、客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和其他声明事项部分。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事项v(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v(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v(三)保险标的;v(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v(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v(六)保险金额;v(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v(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v(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v(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其他声明事项部分:如合同订立的准确时间、投保人是否曾有被拒保,是否得到过赔款等保险记录等。此外还有合同失效、追偿配合、解除、退费等约定。(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2、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 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4、暂保单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5、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 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 (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调查等必要程序后,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单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1999年9月28日,某海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险,在其填写的投保单中,航行区域一栏填写为:亚太区域。该投保单为格式投保单,在其投保单题头下以印刷小字体标有: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船舶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作为该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按照公司有关只能承保近海船舶的规定,在出具的保险单上将航行区域规定为:东亚及东南亚。并规定保费分三次缴纳。海运公司对此未作异议表示,按保单约定分三次交清了保费。2000年5月,投保船只因主机故障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海运公司曾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在仔细勘察后依法做出了赔付决定。v2000年9月,投保船只航行至大洋洲马绍尔群岛马朱罗港附近搁浅,后被拖船拯救,海运公司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35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超出保单规定的航行区域,没有及时告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为由做出拒赔决定。海运公司遂诉至法院。v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呢? 保险合同的订立v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vQuestion:如果在核保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1993年11月,陈某向台湾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5万元台币长寿保险及5万元台币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2月7日,陈某将投保申请及保险费1680元交给保险公司代理人赖某。12月17日,保险公司体检时发现陈某正患急性肝炎,故未予承保,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12月30日,陈某因车祸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赔。受益人不服,起诉至法院。 v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事故能否赔付?案例讨论n林泽炎,男,福州市二轻物资公司经理,40岁,身体健康。1995年8月30日,购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交费900元,交费期限20年,并立即支付转帐支票。8月31日,款项即到平安的银行户头上。因重大疾病险需要对投保人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合格后才可出单承保,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周时间。n9月1日,下午6点半,林去福州苍山区江心公园游泳,半小时后,在离岸边约15米的浅水区溺水,送到医院后,医生检查证实已死亡,即开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4日,林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n平安公司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经查林的投保申请书知,死者身高1.82米,体重95公斤,查阅“寿险核保手册”属轻度超重,按平安重大疾病险投保规则规定会要求被保险人前往指定医院体检,如果体检有异常情况,可能延期承保或拒保。由于投保与出险时间上仅相距一天,林除了一张交费收据外并无正式的保险凭证,但正是这时被保险人出险了。n问:保险公司要不要向死者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呢?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二、保险合同的生效v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v保险合同生效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v一般说来,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v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合同的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的开始v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v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如实告知的义务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2、告知义务(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n张斌在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告知张斌要如实填写车辆用途,但张斌仍然将用于“客运”的中巴车填写成“自用”。保险合同约定:张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中巴车保期为一年;一年内保险公司承担该中巴车在按保险合同填写的中巴车用途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清保险费用3800元时生效。n张斌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了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生效。n张斌投保的中巴车在一次营运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一乘客头部撞伤,经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认定为“意外事故”。乘客头部撞伤共花费医疗费和其他直接损失费共计13840元。张斌申请保险赔偿,遭保险公司拒绝,张斌诉致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13840元。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v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v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 。v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常见 :财产保险的情形 ;人身保险的情形 。1 1、财产保险情形、财产保险情形(1)在一般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2)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 。v新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修改。v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v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v比如我把我的房子上了一个保险,但是我把我的房子可能转让给别人了,属于保险合同标的的转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关系是不是随之转让?v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关系的稳定性,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续承继,保险关系继续存在。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v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v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v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及时通知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v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v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人身保险的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 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2)受益人的变更 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 夫妻离异,保单如何分割?夫妻离异,保单如何分割?v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两人遂诉至法院。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v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 v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v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保险合同的解除3、保险合同的复效1 1、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v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v有效的要件: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 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v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有效期未届满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3 3、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v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v已恢复效力的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v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二)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三)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任意解除(四)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1998年 11月 10日,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期间自1998年11月14日零时至1999年11月13日24时止,保险费共计14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分3期缴纳,首期保险费5000元,于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保险费5000元,于1999年1月30日前支付;其余保险费4000元于1999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支付方式是通过银行委托收款。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均被告知该账户无钱可划,后保险公司又多次找某企业催收保险费,均被以种种理由推托。1999年11月7日,该企业存放物品的仓库因电线故障引起一场特大火灾,烧毁了价值近100万元的库存物品。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险费交付到银行,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某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为由作出拒赔决定。某企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不得滥用此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原则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v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 1、和解、和解v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 2 2、调解、调解v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 3 3、仲裁、仲裁v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 v一般仲裁委员会就每一个案件都要设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v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3 3、仲裁、仲裁v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v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 4、诉讼、诉讼v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 v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保险合同争议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v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4、诉讼、诉讼v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 v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v 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1997年8月1日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某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废,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无,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指关节活动尚可。张先生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20项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000元。保险公司认为,从张某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20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21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即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4000元。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复习题保险合同的复习题1、保险合同的特性有哪些?2、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人?3、投保人主要义务有哪些?4、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5、请解释什么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6、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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