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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内容提要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第八章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一、工程变更概述一、工程变更概述1.概念。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类。2.产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主观原因,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至于施工中发现许多未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或者是业主方要求(或是承包商建议)对项目修改;二是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使工程不得不变更。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8.1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变更1.工程变更的程序(1)设计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的角度看,不论何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必须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分为发包人提出的和承包人提出的两种情况。 1)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若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该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更改有关部位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这14天内若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另外,双方不能就变更价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三、三、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提供的设计一般较为粗略,有的设计(施工图)是由承包商完成的,因此设计变更少于我国施工合同条件。1.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多大范围(一般为百分比)时可以进行单价调整。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如在强制性标准以外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合同来对待。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1)指令变更。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令。指令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其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3)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令,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3.变更估价(1)变更估价原则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费率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单价加以调整: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加入到合同价内。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8.2 工程索赔工程索赔一、工程索赔概述一、工程索赔概述1.索赔的含义及特征(1)索赔的含义 索赔(Claims)的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索赔,顾名思义是索取赔偿。在Longman词典中是这样写的“索赔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力提出的有关某一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 一般地,索赔就是要求取得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也是要求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关于工程索赔的一些定义,如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索赔为在经济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也有定义为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按一定程序,向业主或其代理人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综上所述,工程索赔工程索赔为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原因,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给予损失补偿要求的行为。 在工程承包的实践中,索赔实质上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在分担合同风险方面重新分配责任的过程。 工程界习惯上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施工索赔简称为“索赔”,而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还需说明的是,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经常发生的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其实施与对对方的惩罚无必然的联系。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索赔的特征 1)索赔是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损失的权利主张,具有双向性;2)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文件、适用法律和工程惯例等;3)索赔是因非自身原因引起的,要求索赔方没有过错;4)与所签合同相比较,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和(或)工期损失;5)索赔必须有切实可靠的证据;6)索赔是一种尚待对方确定的单方行为;7)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索赔具有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合同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8)索赔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索赔的原因及分类(1)索赔的原因 由于工程项目大多具有规模大、工期长、结构复杂等特点,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具体可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条件变化。如无法预见的地下水、地质断层、熔岩孔洞、地下文物遗址等;2)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如未能按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所需图纸;提供不正确的数据;指令工程加速等;3)业主方面原因。如业主未能提供施工所需的足够大的现场;业主单方面合同违约等;4)合同本身原因。如合同论述含糊不清,或合同本身存在纰漏等;5)第三方的原因。如自然气候变化、国家战争、暴乱、或宏观经济、法律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等。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索赔的分类 对工程索赔进行合理分类可以有效地指导工程索赔管理工作,以明确索赔工作的任务和方向。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索赔的起因可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及不可预见因素索赔。2)按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及工期加费用索赔。3)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4)按索赔当事人可分为: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与分承包商之间的索赔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索赔。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可分为:单项索赔及综合索赔。6)按索赔发生的时间可分为:合同前期、中期和后期的索赔。7)按索赔的范围可分为:广义的索赔(工程索赔、贸易索赔、保险索赔等)和狭义的索赔(仅指工程索赔)。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3.工程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1)工程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工程项目合同;二是工程项目资料;三是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惯例,尤其是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是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由于不同的具体工程有不同的合同文件,索赔的依据也就不完全相同,合同当事人的索赔权利也不同。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版)中与工程索赔相关的条款 2)FIDIC合同(1999年版)中与工程索赔有相关的条款。参见文本8-1。文本8-1.doc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工程索赔的证据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和变更指令等;3)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信函、通知和答复等;4)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确认的签证、工程会议纪要等;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志、备忘录等;6)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资料等;7)工程施工现场气候记录;8)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9)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工期的各种文件资料等。对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是要对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是要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和有效性。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和有效性。4.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有理有据;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5.工程索赔的工作程序(1)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程序要求 FIDIC中对承包人如何进行索赔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承包人以为他有权提出一个延长工期或(和)增加费用要求的时候,承包人必须在他知道事件或应该知道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书面通知; 2)当承包人发出通知时,合同条件就要求他必须保持同步的记录支持他索赔。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检查这些记录,并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必要的记录;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3)在索赔所依据的事实发生的42 天后,承包人应按要求送一份有全部细节的索赔文件,对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做出详细的资料来支持他的索赔。如果索赔所依据的事件尚未结束,这42天的详细报告作为中间性文件,他应继续提出该事件的记录报告,在事件结束的28天内提交最终通知书;4)工程师或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在收到支持以前索赔的补充材料的42天内,或者在工程师或发包人建议并经承包人同意的期限内,做出决定,批准或否决索赔要求,也可以对细节部分提出申报必要的进一步资料。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程序的要求 具体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索赔报告 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四部分:1)总论部分。包括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2)根据部分。主要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包括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意向书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3)计算部分。包括索赔款总额、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应注意各项开支款的合理性,指出相应证据资料名称及编号。4)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4)索赔关联事件流程 以国内某工程项目的索赔过程为例,索赔的关联事件如下:1)索赔意向通知;2)索赔资料的准备;3)索赔文件的提交;4)工程师对索赔文件的审核;5)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处理;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6.工程索赔的作用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正确履行合同者免受意外损失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增加利润、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2)索赔既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的手段,也是合同双方风险分担的又一次合理再分配。3)索赔对提高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二、工期索赔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都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也就是工程延误。工期索赔前提是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延误。1.工程延误的分类及处理原则(1)工程延误的分类 1)按照造成工程延误的原因分类有:由业主及其代表原因引起的;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由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 2)按照工程延误的可能结果进行分类有:可索赔的延误和不可索赔的延误。 3)按照延误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分类有:单一延误,共同延误和交叉延误。 4)按照工程延误发生的工序不同分类有:关键线路延误和非关键线路延误。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 工程延误的处理原则 当工程承包商要对某项变化事件提出工期索赔时,必须要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非承包商原因造成该事件的变化;二是该项事件的变化影响到了原计划的关键线路,必然造成整个工程工期的延长。 1)一般处理原则。 一般地,根据工程延误引起的原因不同,对于工程承包商来说,其可提出索赔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当由业主及其代表原因引起时,工程承包商可以索赔工期、费用或工期和费用;当由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导致时,工程承包商一般只可得到工期补偿。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 共同延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在共同延误中,如果是可索赔的延误与不可索赔的延误(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同时发生时,则可索赔的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延误。如果对某一事件存在一项以上的可索赔工期的延误时,只可得一项工期补偿;而若存在一项以上的可索赔费用的延误时,则可得累加费用的补偿。 3)交叉延误的处理原则。交叉延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的情况。在交叉延误分析中,首先要看初始延误,若初始延误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则随之产生的任何非承包商原因的延误都不会对此产生影响,即为不可索赔的延误;若初始延误由业主及其代表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则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工期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如季度、月度和旬进度实施计划;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等;还有施工日志、气象资料、业主或其代表的书面变更指令及其他与工期有关的资料等。3.工期索赔的计算 在工期索赔分析过程中,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工程延误原因分析;工程延误结果分析;工期索赔量化分析;工期索赔结果分析。其中最主要的是量化分析,具体方法有网络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等。(1)网络分析法。其是利用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分析关键线路。若延误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或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但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比例计算法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其工期索赔值用下式计算: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适用。如对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等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 例例:某工程原合同价为900万元,工期12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某项附属工程,工程价为80万元,计算承包商应得的工期索赔额? 解解:80/900*12=1.07月 工期索赔算例.doc 工期索赔案例一.doc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三、费用索赔三、费用索赔1.可索赔的费用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用计日工费和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应区别不同情况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和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进行计算。 3)材料费。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算。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相应扣减。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 8)利润。一般地,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以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项计算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保持一致。 当然,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费用项目也是不同的。 文本8-2.doc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费用索赔的计算 主要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1)实际费用法 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应用该方法时注意不要遗漏费用项目。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总费用法 即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项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总费用,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差值为要求补偿的索赔额。一般在实际费用法难以采用时应用此法,同时要注意几个条件:如承包商投标报价合理;已开支的总费用合理;承包商无责任。(3)修正的总费用法 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费用索赔案例一.doc 索赔综合案例.doc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8.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一、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一、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1.工程价款结算概述(1)概念。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2)意义 1)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是承包商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3)是考核承包商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3)主要结算方式 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方式。 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地区规定。 除上述两种外,还可以采用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年内,或工程承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目标结款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才支付单元工程内容的价款。 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这就需要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一般都要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人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拨付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在实际中,工程预付款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额的银行保函(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后,发包人按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对于只包定额工日(不包材料定额,一切材料由发包人供给)的工程项目,则可不预付备料款。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拨付给承包人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方法有两种: 1)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公式为T=P-M/N,式中T为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为工程预付款限额;N为主要材料所占比重;P为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也可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如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额逐次扣回。 在实际中,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施工,工程预付款可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按应付工程预付款调整,多退少补。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中间结算。以按月结算为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步骤是:1)工程量测量与统计;2)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3)工程师核实并确认;4)发包人认可并审批;5)支付工程进度款。(1)工程量计算。 同施工合同文本有关规定。(2)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4.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预留和返还 按有关规定,工程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修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1)预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预留方法一般有两种:1)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如95)时,停止支付作为尾留款;2)从发包人向承包人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始,在每次的工程款中扣留一部分,直至保留金总额达到规定的限额为止。(2)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5.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1)工程竣工结算含义。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工程竣工结算分为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竣工总结算。 在实际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公式为: 竣工结算价款=合同价款+施工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款-保修金(2)竣工结算的审查。其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竣工结算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6.工程价款价差调整方法 由于物价波动等因素而使造价受到影响,因此需要调整。(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该方法是甲乙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人给以调价补偿。 例例:某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职工宿舍楼(砖混结构),工程合同价款500万元。1996年1月签订合同并开工,1996年10月竣工,用此法求价差调整的款额为多少? 解解:由该市建筑工程造价指数表查得,宿舍楼(砖混结构) 1996年1月的造价指数为100.02,1996年10月的造价指数为100.27,则有:工程合同价(竣工时工程造价指数/签订合同时工程造价指数)=500100.27/100.02=501.25万元,501.25-500=1.25万元。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实际价格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主要对建筑材料的市场采购,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而正确,但由于实报实销,会使承包商对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不感兴趣,为避免副作用,地方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业主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3)调价文件计算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该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4)调值公式法调值公式法。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采用此法。事实上,绝大多数国际工程中,甲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列出这一公式,并以此作为价差调整的计算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具体公式如下: P=P0(a0+a1A/A0+a2B/B0+) 式中,P为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P0为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a0代表合同中不能调整部分占合同总价的比重(一般在0.15-0.35左右);a1、a2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钢材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B代表工程结算月份与a1、a2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A0、B0代表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与a1、a2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8.4 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控制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控制一、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一、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1.意义 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控制在整个工程造价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可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施工阶段目标值,使工程造价控制有所依据,并为资金筹集打下基础;(2)可以对未来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进度控制有所预测,消除不必要的浪费和避免进度失控;(3)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上升,最大限度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方法(1)按不同子项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首先将工程项目进行合理分解,划分的粗细程度根据实际需要而定,然后编制资金使用计划。(2)按时间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通常利用网络图控制投资,即要求在拟定工程项目的执行计划时,一方面确定完成某项施工活动所需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完成这一工作的合适支出预算。其可采用横道图和时标网络图形式,资金使用计划也可采用S型曲线与香蕉图形式。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二、投资偏差分析二、投资偏差分析1、投资偏差 投资偏差指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的差异。 即投资偏差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上式结果为正值表示投资增加,反之是投资节约。2、进度偏差 进度偏差应是个时间差,即已完工程实际时间与已完工程计划时间之差,但为与投资偏差联系起来,可表示为: 进度偏差进度偏差=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拟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上式结果为正值,表示工期拖延;反之表示工期提前。 在投资偏差分析时,具体又分为:(1)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局部偏差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总项目的投资而言,指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偏差;二是对于项目实施的时间而言,指每一控制周期所发生的投资偏差。累计偏差是在项目已经实施的时间内累计发生的偏差。(2)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绝对偏差指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比较所得的差额。相对偏差指投资偏差的相对数或比例数,通常是用绝对偏差与投资计划的比值来表示,即相对偏差=绝对偏差/投资计划值=(投资实际值-投资计划值)/投资计划值。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常用的偏差分析方法有横道图法、时标网络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3、偏差类型分析 在数量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将偏差的类型分为四种形式: 1)投资增加且工期拖延。这种类型是纠正偏差的主要对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投资增加但工期提前。这种情况下要适当考虑工期提前带来的效益。从资金使用的角度如果增加的资金值超过增加的效益时要采取纠偏措施。 3)工期拖延但投资节约。这种情况下是否采取纠偏措施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工期提前但投资节约。这种情况是最理想的,不需要采取纠偏措施。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三、偏差原因及纠正三、偏差原因及纠正1.偏差原因 一般地,引起投资偏差的原因主要有四个:客观原因(人工费、材料费涨价,自然因素,地基因素,交通原因,社会原因,法规变化等)、业主原因(投资规划不当,建设手续不全,未及时付款等)、设计原因(设计缺陷,设计标准变更,图纸提供不及时等)和施工原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质量事故,进度安排不当等)。 从偏差原因的角度,由于客观原因是无法避免的,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因此纠偏的主要对象是由于业主原因和设计原因造成的投资偏差。2.纠偏措施 通常把纠偏措施分为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 1)组织措施易被忽视。指从投资控制的组织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如落实投资控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能分工、明确权责等。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经济措施最易为人们接受。如检查投资目标分解的合理性,资金使用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核工程量和支付相应价款,进行偏差分析等。 3)技术措施主要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加以选择。不仅在出现技术问题时考虑,在出现较大的投资偏差时也运用。 4)合同措施在纠偏方面主要指索赔管理。造价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要认真审查有关索赔依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索赔计算是否合理等。另外,也要加强日常的合同管理。本章内容回顾本章内容回顾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一、工程变更含义及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n二、工程索赔的含义、特征、分类及程序。n三、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n四、工程价款结算的含义及主要结算方式。n五、工程价款价差的调整方法。n六、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偏差分析方法。n七、计算题另附。结算案例二.doc 结算案例一.doc第八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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