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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1 沿海运输与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与国际海上运输l沿海运输:一国之内两个海港之间的运输。大多数国家都不准外国籍船舶从事该国的沿海运输,即所谓沿海运输权。沿海运输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与国际海上运输不同。我国沿海运输实行运单制,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单证,且对承运人实行完全的过失责任制。l海商法第四章不适用沿海运输。但其他各章的规定仍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l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l关于载货保留:国际通行做法是进出口贸易量的一半应保留给本国船队运输。联合国班轮公会行为守则公约规定的载货比例为4:4:2。我国1980年加入该公约,1988年废除了载货保留制度。4.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2.1 概念概念l定义: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见海商法41。l特征:l1、双务合同;l2、有偿合同;l3、履行方式是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l4、主体是承运人与托运人。4.2.2 海商法第四章中相关用语的含义海商法第四章中相关用语的含义l1、承运人(Carrier):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l2、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指接收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l3、托运人(Shipper):指(1)本人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运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 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l4、收货人(Consignee):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l5、货物(Goods)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箱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4.2.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l1、班轮运输合同(提单B/L):承运人就每批货物分别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协议,通常由承运人给托运人签发能表明货物已在其接管之下的书面凭证,多为提单,也有海运单等。l2、货运协议、货运总合同或货运数量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简称COA):由托运人或货主与承运人或船东订立货运协议,订明在一定时期内,由托运人交运而由承运人负责承运的货物数量、每一批批量、船舶吨位、装船和到达港口或地区、运价、装卸期限及其他货运条件。具体每次装船后还是以签发提单作凭证。l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租用一定舱位由出租人将约定的货物运送目的地。(必须书面订立)4.2.4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务(一)l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l1、适航义务;l2、管货义务;l3、不得绕航义务;l4、接收货物后,经托运人要求,应签发提单,并在卸货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货;l5、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4.2.4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承运人的基本权利l1、按合同约定收取运费、杂费、亏舱费以及为托运人支付的费用;l2、按合同约定或提单条款规定收取滞期费;l3、在未收到运费、滞期费、亏舱费之前,承运人对应付未付上述费用的人的货物有留置权;l4、按法律和合同规定,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承运人对下列两项过失,可以免除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l5、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承运人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4.2.5 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托运人的基本义务l1、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否则应承担承运人的船舶的亏舱损失;l2、保证提供或申报货物品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等的正确性,否则应承担因申报不实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责任。对于危险货物,托运人必须注意如实申报并按章备置标志及标签。l3、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包装,作好标志,而且对于主管当局规定的进出口单证必须齐备,并提交承运人,否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托运人负担。l4、托运人有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4.2.6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托运人的基本权利 l1、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的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凭以在到达港提货;l2、在承运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前述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因而造成货损或对托运人造成损失时,有权取得赔偿。4.2.7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一、法定解除的情形一、法定解除的情形l1、开航前:(1)因军事行动,船舶或者货物有被捕获或者被劫夺的危险;(2)船舶或货物被征用;(3)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者向卸货港输入;(5)由于双方无关的原因,装货港发生罢工或者船舶被扣留。双方可以无偿解除合同,但如货物已经装船,卸货费用和由承运人为托运人支付的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l2、开航后:通常各国海商法或提单均有关于目的港战争、冰冻条款的规定,也可导致运输合同的法定解除。4.2.7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二、单方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单方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l1、一方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l2、单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因而引起对方损失的责任。4.3 承运人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承运人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l一、承运人的义务l二、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l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4.3.1 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l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l(1)适航的含义l(2)适航的程度l(3)适航的期间l2.妥善而谨慎的管理货物。l3.不得绕行的义务。l4.签发提单和交付货物的义务。4.3.2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l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l(1)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即实践中实行的“钩至钩原则”。l(2)对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在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卸下货物时止,即实践中实行的“仓至仓原则”。该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货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4.3.2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l2、承运人的免责(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分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l过失免责有下列两项l(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航行过失免责条款。理由是:海上风险大,为了发展海运业,有必要采取这种分散风险的办法。l(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包括船长、代理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l此外,承运人还可因无过失免责,如天灾、海上危险、战争等。参见海商法第51条。12项免责事由。 4.3.2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l承运人的航行过失免责条款l1、驾驶船舶上的过失:l2、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是否包括对货舱管理的过失?l3、区分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标准:某项行为的直接目的如果是针对船舶本身的,尽管对货物产生间接影响,该项行为仍视为管船过失;某项行为的直接目的如果是针对货物的,则属于管货过失。l4、案例分析:关于关于“管船过失管船过失”与与“管货过失管货过失”案例案例1l某船在航行中,由于天气恶劣,船艏某些排水管堵塞,水充满船艏楼,水手长用锤和铁棒修通管道,不慎将水管弄破,水进入货舱,造成货损。l分析:水手长用锤和铁棒修排水道,其行为的直接目的是针对船舶的,属于管船过失行为,承运人对货损免责。关于关于“管船过失管船过失”与与“管货过失管货过失”案例案例2l某船在航行中,燃油舱内燃油因天气寒冷而冻结,船员将燃油舱加热,以使燃油融化,但因不慎,加热温度过高,使燃油舱上的货舱温度增高,舱中装载的大豆受损。关于关于“管船过失管船过失”与与“管货过失管货过失”案例案例3l某船备有冷气设备,装运黄油,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没有注意保持船舱内的适当温度,以致黄油受损。关于关于“管船过失管船过失”与与“管货过失管货过失”案例案例4l某船装载水泥,船员在离开货舱时没把放水盖关好,后因海水入舱使水泥受损。4.3.2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l3、赔偿责任原则l当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时候,承运人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4.3.2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l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l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按两个标准计算(1)按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666.67计算单位计算;或(2)按货物毛重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当事人还可另行约定赔偿。计算单位指的是特别提款权(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l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l丧失责任限制: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前两款的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4.3.2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l5、 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l承运人迟延交货(50):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此外,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内仍未交货的,可以推定货物已经灭失,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l关于该规定存在的缺陷的探讨:1、在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下,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规定无法适用于合理时间。2、欠缺合理速遣(reasonable dispatch)义务的规定。由于不合理的绕航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卸货港迟延交付,承运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4.3.3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承运人的基本权利l1、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l2、货物留置权。4.3.4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关系l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虽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但他仍然应对全部或全程运输负责,而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l2、分段责任制:如果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某一特定运输部分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则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而由实际承运人按约定负责。4.3.5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务l一、基本权利l1.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的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凭以在目的港提货或将其转让。l2.在承运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前述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因而造成货损或对托运人(收货人)造成其他损失时,有权获得赔偿。l二、基本义务l1、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亏舱损失。l2、按约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l3、及时收取货物。4.4 提单(提单(Bill of lading ,B/L)4.4.1 提单的定义、性质与作用提单的定义、性质与作用l1、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l2、性质与作用(1)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提单发生转让,则在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表现为运输合同。(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4.4.2 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种类l1、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跟单信用证一般要求是装船提单,集装箱运输除外。l2、按提单是否载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不清洁提单是指明确声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一般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l案例l3、按提单上所列收货人分: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4.4.3 提单的内容提单的内容一、提单正面规定一、提单正面规定l提单分正反两面,正面规定:1、船名;2、航次;3、承运人;4、托运人;5、装运港、起运港、转运港;6、收货人;7、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8、运费及其支付方式;9、提单签发份数、日期及签发人;10、货物外表状况良好l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符合提单的定义与功能的要求。4.4.3(续)(续) 提单的背面条款提单的背面条款l1、管辖权 (Jurisdiction)条款。明确提单纠纷的法院。l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明确提单适用哪一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条款。l3、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由于我国并未参加任何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因而最好约定承运人的权利义务。l4、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我国港口实施船港交接责任,原则上船边交接,但件数则往往以仓库理货为准。4.4.3 (续)提单的背面条款(续)提单的背面条款l5、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Loading Discharging and Delivery)l6、赔偿责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l7、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条款(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l8、共同海损和新杰逊条款(General Average and New Jason Clause)l9、双方有责碰撞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l10、承运人的“运价本”条款(Carriers Tariff)l11、转运、换船、联运和转船货条款或自由转运条款(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 Through Cargo And Transshipment)l12、集装箱货物条款(Cargo in Containers)4.5 在信用证使用中常见的违法提单在信用证使用中常见的违法提单l1、预借提单(Advanced Bill of Lading)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构成欺诈,无效提单。l2、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构成欺诈,无效提单。l3、伪造提单(forged B/L )可追究刑事责任。l分析案例4.6 调整提单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调整提单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的国际公约l1、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l2、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威斯比规则。l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4.6.1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Hague Rules)l1、生效于1931年6月2日。我国未加入。l2、主要内容:共16条。明确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制止了公共承运人利用契约自由的原则扩大免责范围、任意降低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现象,从此国际海上件杂货运输有了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便利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包括(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2)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4)赔偿责任限制;(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7)索赔和诉讼时效;(8)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4.6.2 威斯比规则(威斯比规则(Visby Rules)l1、生效于1977年6月23日。l2、威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1)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保护善意提单受让人的法律地位;(2)延长了诉讼时效;(3)提高了赔偿限额;(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5)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6)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l3、修订:1979年通过了海牙威斯比规则议定书(或称特别提款权议定书)于1984年4月生效。4.6.3 汉堡规则(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l1、生效于1992年11月1日。成员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l2、对威斯比规则的根本性变革(1)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删去了争议最大的航行过失免责条款及其它列明的免责条款;(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从港口至港口;(3)延期交付责任,规定了合理时间交货义务;(4)关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索赔人举证,(5)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6)明确了保函的效力,承认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具有效力,但对第三方无效,如果保函出于有意欺诈第三方,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7)增加了活动物与舱面货条款;(8)延长了诉讼时效,(9)关于管辖权4.6.4 提单公约与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提单公约与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比较比较l1、取材于汉堡规则的规定:适用范围;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货物等重要用语;合同的效力;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仓至仓原则”;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分段责任制;l2、取材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对非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原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责任的免除;4.7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4.7.1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与特征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与特征l1、定义: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转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l2、特征(1)由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2)出租人应对货物负责;(3)约定货物装卸期限,并技术滞期费和速遣费;(4)尚无统一适用的法律;(5)适用于运输大宗货物;4.7.2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l1、有关船舶的性能;l2、有关货物的类别、数量;l3、关于安全港口或泊位;l4、关于船舶位置和到达装货港受载的期限;l5、关于装卸期限和滞期速遣条款l6、关于出租人运输责任条款;l7、管辖权或仲裁条款;l8、留置权条款4.7.3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合同l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很多,比较通用的有以下几种:l1、统一件杂租船合同(简称金康合同,租约代号“GENCON”),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组织修订。l2、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租约代号“AUSTRAL”。l3、油轮航次租船合同,租约代号为“ASBATANKVOY”。4.7.4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l1、短式提单(Short Form B/L):指为某一标准合同格式制定的提单,一般无背面条款,收货人就是承租人。提单是该租船合同的证明,租船合同是收货人和出租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提单是出租人收到货物的证据和交付货物的凭证。l2、收货人不是承租人的提单:出口商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签定航次租船合同,装船后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签发了进口商为收货人的提单。此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以租船合同为准,而收货人与船东的关系依提单。l3、同一种货运服务,两种货运合同。分别依合同处理。4.7.5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一些规定同的一些规定l1、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l2、对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约束:较宽松,海商法第四章相关内容。l3、关于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及其并入条款的法律作用:提单上的租船合同条款的并入条款是有效的。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4.7.6对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些主要条款对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些主要条款的解释的解释l1.关于预备航次问题(preliminary voyage)l含义: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口开往装货港的一段航程,称为预备航次。l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关于出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l两个重要规定:l第一,船舶预期到达装货港或指定泊位,并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即受载期。如船舶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到达并做好装货准备,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4.7.6对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些主要条款对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些主要条款的解释的解释l2.关于解约日问题l含义:合同规定如果船舶未能在某一日期之前到达装货港口或指定泊位,并做好装货准备,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条款规定的这一天,即为解约日,通常为受载日期的最后一天。l即使出租人或船长明知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货港口或地点,只要承租人未提出解除合同,船舶仍应驶往装货港。l关于“质询条款”:如承租人接到出租人或船长关于船舶延误和预期抵达装货港日期的通知,则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答复。我国海商法规定为48小时,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此谓质询条款。4.7.6对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些主要条款对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些主要条款的解释的解释l3.关于装卸期限与滞期费、速遣费问题l装卸期限,指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船或卸船的期限,承租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则应按超过的时间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如果提前完成装卸,则可按节省的时间向出租人索取速遣费。通常合同约定的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一半。单项选择单项选择l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l A租船合同l B提单的约定 l C租船合同和提单的约定l D以上三个选项均不适用4.8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l1、概念: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地运至另一国家的某地的国际货物运输。l2、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即MTO ):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lMTO的责任制度:国际上尚无实施统一责任制度的实例,现在普遍推行的是国际商会1973年制定1975年修订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中确立的所谓网状责任制。(Net Work System )。中国基本上也是采用网状责任制。102、103、104、105、106条。4.8.2网状责任制的主要内容网状责任制的主要内容l1、海商法只适用多式联运中至少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l2、MTO对多式联运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l3、MTO负责履行或组织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MTO可以与各区段承运人就各区段的运输,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此种约定不得影响MTO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l4、MTO实行网状责任制,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于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如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MTO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习题习题1:单项选择:单项选择l目前,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仍实行( )。l A. 完全过失责任制l B不完全过失责任制l C有条件过失责任制l D. 不负过失责任制习题习题2:单项选择:单项选择l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l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lB承运入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l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l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习题习题3:单项选择:单项选择l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适用( )l A接收到交付原则 l B舷至舷原则 l C港至港原则 l D仓至仓原则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l1994年12月21日,日本A公司与珠海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复印机的合同,CIF珠海,价款250万元人民币。A公司根据该合同与日本C运输公司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1994年12月30日前,船方将货物从日本横滨港运至珠海港交货。在横滨港码头,有两个包装复印机的纸箱从顶部滑落,纸箱内复印机被摔坏。C运输公司就剩余纸箱签发了清洁提单。船至中途,因燃料不够,绕航到上海加油,耽误2天。货物运至珠海时,已是1995年1月1日。案例案例1(续完)(续完)lB公司验货时发现8个纸箱严重湿损,纸箱内复印机受潮锈蚀。B公司对C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码头上受损的两个复印机和因受潮锈蚀的8个纸箱复印机的损失以及因迟延交货造成的复印机锈蚀进一步加重导致的经济损失,经调查,纸箱湿损系由于船舶货舱阀门失修、闭合不严,致使海水渗入舱内所致。问:l1、承运人对受损的10个纸箱复印机是否都应承担责任?l2、承运人应否承担迟延交货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l中国A船务公司某轮装载500吨香蕉运往欧洲某港口。船长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提单。到欧洲指定卸货港时,正值当地港口工人罢工,不能卸货。罢工持续两天。船员在罢工期间忘记开放货舱通风,致使舱内香蕉全部变坏。货主向法院起诉索赔。承运人以香蕉变坏是由于工人罢工不能卸货所致,主张免责。提单上载明了提单受中国海商法约束。问:l1、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l2、船长签发提单的效力如何?l3、承运人对香蕉全部变坏主张免责能否成立?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l1993年9月,天远运输公司所属的“大兴”轮在上海签发了5份由上海经香港至悉尼的1500箱服装的全程清洁已装船提单。货到香港后,由“亚洲”船务公司所属的“菲力普”轮装箱运至目的港。在香港卸货时,理货未对货物外表状况作任何批注,二程船也签发了清洁提单。11月,货物运抵悉尼后,收货人发现货物表面和内部均有不同程度的碱性污染,经调查,系因承运人将服装与肥皂同装一舱所致。收货人于1994年10月在香港法院起诉天远运输公司。问: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续完)(续完)l1、本案服装受损责任在何方?l2、收货人可否对天远运输公司提起诉讼?l3、收货人对天远运输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l4、假设天远运输公司赔偿损失后,可否向亚洲船务公司追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4l厦门商业公司与科隆坡A公司签订白糖销售合同。1994年2月3日,兴成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清风”轮在厦门装载厦门商业工业公司托运的5000吨白糖,并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中收货人一栏载明:货交提单持有人。1994年2月22日,厦门商业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拿提单等单据去议付行结汇。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要求修改单据。3月1日,厦门商业公司修改好单据,但已过信用证有效期,银行拒绝接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4(续)(续)l3月1日,“清风”轮到达目的港科隆坡。当地B公司称尚未收到正本提单,只有一份副本提单。B公司为尽早提货,申请了银行保函,要求承运人放货。承运人接受了保函,并交了货。3月2日,A公司获悉“清风”轮已到,到码头查验时发现货已被提走,遂于3月10日以自己是销售合同的买方,即该批白糖的所有权人为由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4(续完)(续完)l问:l1、本案原告是否适格?l2、假设厦门商业公司1995年3月3日向承运人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l3、本案兴成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l4、假设3月1日“清风”轮抵达科隆坡时,因提单未到,无人提货,承运人将货卸载载码头仓库。提单中载明:运费到付。问l(1)承运人处理该批货物是否得当?l(2)承运人能否对该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收回运费?案例案例5l大连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日青船务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1995年3月18日至3月20日为受载期限,日青公司所属“白帆”号货轮在此期间到大连港装运5000吨钢材,可装于舱面,承运人承担任何过失给货物造成的损失。1995年3月19日,日青船务公司电告大连进出口公司:“白帆”号因故仍在美国西海岸,20日前赶到已不可能,请求更换船舶,或者解除合同。案例案例5(续完)(续完)l次日,大连进出口公司复电称:不同意更换船舶,也不同意解除合同。3月25日,“白帆”号抵达大连港,装载钢材并签发了提单,提单中载明: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本提单。“白帆”号中途因驾驶不慎与另一船相撞,钢材全部落海灭失。收货人新加坡公司起诉索赔。日青船务公司辩称:货物灭失是由于“驾驶过失”所致,承运人可以免责。请问:l1、大连进出口公司可否向日青船务公司请求违约赔偿?l2、日青船务公司应否承担货物灭失赔偿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5.1.1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l1、定义:是指承运人以适合海上客运的船舶,负责将旅客从一国港口运送到另一国港口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l2、国际海商旅客运输: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第1条规定“国际运输”是根据运输契约,其起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两个不同国家之内,或是位于同一国家之内,而根据运输契约或所订航行路线,有一个中途港位于另一国之内的任何一种运输。l我国定义:国际运输是指起运港与目的港位于不同国家港口的运输。l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相比: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既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也适用于国内旅客运输。不同的是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5.1.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l1、特征(1)旅客本身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主体;(2)旅客运输必须提供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保证旅客的安全和舒适;(3)旅客运输合同以客票为订立合同的证明;随着国际空运的发展,海上客运日益衰落。l2、客票: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和票款已经支付的证明。一般为记名软票。5.2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5.2.1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l1、提供适航船舶并使其保持适航状态;l2、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运输责任期间为旅客在船上和登船及离船过程。l3、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实行严格的推定过失责任制。承运人两项免责,一是军事行动或不可抗力,一是旅客本事的原因或过失,但均须由承运人举证。l4、按客票规定免费提供膳食或办好饮食服务及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儿童和行李。l5、按客轮班期表准时开航及到达。5.2.2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承运人的主要权利l1、按规定收取客票票款和行李费的权利,并对未付行李费的行李享有留置权;l2、承运人有权对无票乘船或越级乘船旅客按规定补收票款,如遭拒绝,船长可以在下一靠挂港口使其离船;l3、对违禁品、危险品的处置权l3、承运人享有限制责任的权利。根据1974年雅典公约,每一旅客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46667特别提款权;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l当事人还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赔偿责任限额。同时,承运人享有绝对免赔额。5.2.2国内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国内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责任限额l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l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l3、旅客车辆(含车载行李),每车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l4、上述(2)(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l权利排除: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责任限制条款。5.2.3 旅客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旅客的主要义务和权利l义务:按合同规定付清票款、行李费,遵守客船秩序和服从船长的管理,不得在行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夹带危险品、禁品等,否则应对由此引起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l旅客的主要权利:凭票乘船,享受按客票规定的膳食及其它服务。如在登、离船期间和船上发生人身伤亡,有权按规定向承运人索赔。5.2.4旅客运输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限制旅客运输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限制l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海商法第126条)l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l2、降低本章规定l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l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5.3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5.3.1 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定解除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定解除l在船舶开航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客运合同均可被双方解除,承运人不退还客票票款: 1、船舶由于军事行动有被捕获或劫夺的危险;2、船舶的起运港或目的港被宣布封锁; 3、船舶由于同承运人和旅客双方无关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扣留;4、船舶被征用。l船舶开航后,如出现上述1或2项情况而解除合同时,承运人或船长应将旅客送至预定的中途港或中途的就近港口,或者送回出发港,并退还相应票款。5.3.2 旅客运输合同的单方解除旅客运输合同的单方解除l船舶开航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旅客本人或其代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运人应退还票款: 1、旅客登船前死亡;2、旅客患病不能登船,经医生证明者;3、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旅客未能登船者。l旅客单方解除合同要求退票者,一般按下列情况处理:开航前48小时要求退票解除合同,应向承运人支付票价的1/5,在开航前24小时退票应支付票价的1/3。我国有些海运公司规定更严,开航前24小时不得退票。5.4有关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国际有关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公约1974年年雅典公约雅典公约l生效于1987年4月28日。我国1994年5月30日加入该公约,同年8月30日公约对我国生效。l主要内容:27条。1、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和责任限制;2、关于执行承运人的规定;3、关于贵重物品的规定;4、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5、关于管辖权;6、合同条款的无效;7、关于诉讼时效;5.5 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l1、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雅典公约l(Athens Convention),1987.4.28生效,1994.8.30该公约对我国生效。l2、1974年雅典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改原赔偿限额的计算单位金法郎为SDR。l3、1974年雅典公约的1990年议定书。1987.3.6,英国“自由企业先驱”号渡轮在比利时泽布吕赫港发生倾覆惨案,英国政府率先提高了人身伤亡的赔偿金。因此国际社会要求提高赔偿的呼声高涨。因此,国际海事组织在1990年3月29日伦敦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议定书,大幅度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该议定书尚未生效。单项选择单项选择l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从事海上旅客运输中承担的责任基础是( )。l A为完全过失责任制 l B推定完全过失责任 l C完全过失责任制 l D完全无过失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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