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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台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遵守。一、履行主体责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全员、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做到责任到人。二、承担法定义务。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和非食用物质,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自行或委托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三、坚持诚信生产。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和自律,严格按标准化生产,做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不生产、不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入市场。四、自觉接受监督。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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