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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务辅导网:在线教务辅导网: :/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经济法学法学张守文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济法分论第十六章特别规制原理与制度第一节特别规制的根本原理一、对特别规制的界定所谓特别规制,是对特殊市场作出的有别于一般市场的特殊规制的总称。通常,对于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市场,在进行一般的市场规制的根底上,所进行的特别监管,即为特别规制。特别规制通常表达为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特定市场的监管,由于特定行业、特定领域都与特定市场有关,因而,特别规制通常也被等同于市场监管。目前,需要进行特别规制的市场已有很多,例如,金融市场、能源市场石油、煤炭、电力市场等、房地产市场、食品药品市场,等等,这些市场的运行状态如何,秩序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国民的收入得失,关系到公众的衣食住行,甚至平安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国家的持续开展。二、特别规制的产生原因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不可防止,需要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去修正资源误配和分配不公,进而增进社会福利。对特殊市场的特别规制,正是表达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有市场监管,需要对特殊市场进行特别规制。利益集团理论认为,市场失灵并非政府进行市场监管的充分条件,市场监管或特别规制的存在,是与利益集团的利益追求直接相关的。这种利益集团理论,提醒人们要注意市场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司法失灵理论认为,法院的被动式执法和诉讼的低效率,导致在反托拉斯、公用企业定价等方面存在着司法制度失灵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进行市场监管,这可能比法院的审判更有效率。尤其在法律和秩序水平居于中等的国家,监管是最优策略。法律缺失理论认为,法律是不完备的,这是市场监管出现的根本原因。法律的不完备作为一种常态,会影响法律的实效,仅靠法院的被动执法和事后立法只是一种次优选择;为了保证有效执法,应当对立法权和执法权进一步细分,即应赋予监管机构以持续立法和主动执法的权力,这样才能应对法律不完备所导致的“阻吓失灵。三、特别规制关注的要素特别规制关注的要素,是影响特别规制法律制度确立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特别规制应关注的重要内容。1.信息要素正是基于对信息要素的考虑,在许多市场监管制度中,都会明确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要求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交易等市场行为过程中,一定要老实守信。而强调老实信用的核心,仍然是相关信息的真实。毕竟,信息直接关系到相关主体的风险。2.风险要素风险是与信息的多少相关联的,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越多,就越可能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各类市场主体,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经营者、消费者等,都希望减少不确定性,以使风险尽可能小,收益尽可能大,这就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就需要有更多的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就需要相关主体及时有效地披露信息。此外,风险不仅对于个体的市场主体是重要的,对于整个行业、整个国家,也都是很重要的。3.平安要素在特别规制方面所涉及的平安,包括国家的经济平安、金融平安、企业的交易平安、消费者的人身平安、财产平安,等等。上述几类“平安,有的是与根本人权直接相关,有的那么与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直接相关,有的还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密切相连。4.利益要素利益与上述的信息、风险、平安等各个方面都紧密相关,是非常核心的要素。如前所述,之所以要进行特别的规制,就是因为涉及多类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广阔社会公众的重要利益。上述的四类要素,在各类具体的特别市场规制制度方面都会涉及,只不过各类具体制度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四、特别规制的制度构成特别规制制度,是由一系列市场监管制度所构成的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各类市场监管制度,一般都包括监管体制、监管主体、监管受体、监管职责或监管领域、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根本内容,具有比较大的共通性。1.监管目标一般说来,监管目标会因具体的监管领域而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说,都会涉及秩序、平安、权益等几个方面的目标。秩序目标主要是指市场秩序。平安目标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平安、行业和市场的风险防范与化解、国家的整体经济平安等多个方面。权益目标涉及各类主体的权益保护,特别是消费者的权益、投资者的权益、经营者的权益等,都需要通过市场监管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2.监管体制监管体制是有关监管权在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划分的制度。对于某类市场,有时可能是某个专门的机构主要或单独享有监管权,但也可能是多个监管机构分别行使监管权,这就涉及监管权的横向分配的问题。此外,在监管机构存在不同级次划分的情况下,还会发生监管权的纵向划分的问题。这些都属于监管体制的问题。3.监管主体监管主体就是依法享有监管权的各类机构。它们依法享有市场规制权,都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主体。4.监管受体与上述监管主体相对应的是监管受体。监管受体主要是各类市场主体。监管受体虽然是被监管的主体,或者说,虽然是接受监管的主体,但同样享有一定的权利。监管受体在不同的领域不尽相同。5.监管职责和监管领域监管职责和监管领域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表达为对特定监管领域的监管职责,在立法上,往往是通过对各类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的规定表达出来的。6.监管措施监管机构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能够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这些监管措施实际上就是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的具体手段。监管措施的实施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检查权。事实上,行使上述监督检查权的过程,也就是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过程。7.法律责任违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标准性文件中,往往既有经济法责任的规定,也有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突出地表达了违反市场监管制度既要承担经济法的本法责任,又要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他法责任的特点。我国的各类市场监管立法一般也都是从上述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从而形成了相对较为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的体例。五、我国的特别规制立法目前,我国对金融市场的特别规制立法已经比较健全,其他市场的特别规制立法也正日臻完善。另外,在商品和效劳的质量监管、价格监管、平安监管等方面,在投资领域的风险控制和权益保护方面,特别规制的立法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节特别规制的主要制度一、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管制度,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出、业务经营等进行多方位监管的法律制度。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集中表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监管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一立法宗旨制定?银行监管法?的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标准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开展。二监管主体在银行业监管方面,最重要的主体有两大类:一类是银行业监管机构,一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三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要履行一系列的监管职责,具体包括市场进出监管、资本状况监管、业务品种监管、审慎经营监管、现场内外监管、评级预警监管、突发事件监管等。可见,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是比较广泛的。1.市场进出监管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除了要解决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通常的规制问题以外,还需要解决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等问题,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都要进行监管。2.资本状况监管对于各类市场主体而言,资本状况都是非常重要的。就银行业而言,资本总额、资金规模、资信情况等,无疑更是非常重要。因此,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资本状况监管。3.业务品种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如何,如何对其业务品种进行监管,会直接影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目标的实现。4.审慎经营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因此,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非常重要,必须对其能否做到审慎经营进行监管。5.场内场外监管场内场外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现场检查,也包括对上述问题的非现场监管,应当把这两个方面要有机地结合起来。6.评级预警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对于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也非常重要。7.突发事件监管第一,在报告制度方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第二,在处置制度方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四监管措施1.索要资料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要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必须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因而应当有权向金融机构索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会和统计报表等资料。2.现场检查要实现有效的监管,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直接到现场进行检查,因而法律应当赋予监管机构以现场检查权。3.监管谈话要有效进行监管,除了上述各类措施外,有效的沟通也非常重要,监管谈话就是从监管的角度了解情况、进行有效沟通的重要措施。4.披露信息要有效地进行监管,除了要进行沟通以获取相关信息以外,还应当让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信息,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依法披露信息。5.强行限制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那么,就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就应依法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配、限制资产转让、限制权利行使等强行限制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6.接管重组如果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影响社会稳定和客户权益,那么是比较严重的问题,由此涉及金融机构的接管或者重组。7.依法撤销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如果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影响上述目标的实现,那么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撤销。8.查冻账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9.查询保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一定措施。五法律责任1.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违法审批、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擅自设立或非法从业的法律责任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从事的违法行为有多种,如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终止,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那么,等等。二、证券监管制度从市场秩序、公共利益、投资者利益等多方面考虑,证券监管同样主要强调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信息公开以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要求,以表达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要求;同时,上述方面也都与风险的控制、防范、化解等直接相关。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主要表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立法宗旨和根本原那么?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标准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述的立法宗旨,其实也应当是整个证券监管制度的宗旨。在证券监管方面,应当考虑贯彻以下根本原那么:第一,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此即“三公原那么;第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这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应遵循的平等自愿、诚信有偿的原那么是一致的;第三,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二证券监管体制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因此,在监管体制上,也是各业分设监管机构。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四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效劳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五对证券发行的监管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来看,其监管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其中,普遍关注的是对两类行为的监管,即对证券发行行为的监管,以及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另外,对一类特殊主体证券公司的监管也很重要。为此,在总体介绍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的根底上,有必要再具体介绍各类主要的监管领域,以及在这些领域所采取的监管措施。1.对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设立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法定文件。2.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3.对发行信息的监管在发行阶段,相关文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信息的公开披露,对于防止出现证券欺诈,影响市场秩序等问题都是很重要的,必须加强规制和监管。六对证券交易的监管1.对股票上市的监管通常,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是否存在亏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都是判断其是否可以上市,是否应当暂停上市交易,甚至是否应当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考虑因素。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一个因素非常重要,这就是财务会计报告有无虚假记载。2.对持续信息公开的监管1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2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3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4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3.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操纵市场的行为具有垄断性,在证券市场上的操纵市场,同样与合谋、滥用优势等有关,因此,在证券监管方面必须予以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对虚假陈述行为的监管虚假陈述导致虚假信息的形成和传播,会给证券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必须对此类信息的形成和传播进行监管。七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除了上述对证券发行和交易两大方面的监管以外,对证券主体这类证券公司的监管也非常重要。证券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1.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领域1风险监管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那么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该法第127条规定的限额。2业务监管3信息监管2.对证券公司的主要监管措施第一,评估。第二,限制。第三,停业、托管、接管、撤销。八经由证券交易所实施的监管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监管机构可以经由证券交易所采取措施,来间接实施监管。主要表达为以下方面:1中止交易的报告2监控情况的报备九法律责任证券违法行为非常复杂,因此,我国?证券法?设专章,用四十多个条款规定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其中有许多是违反证券监管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总体上看,?证券法?在有关法律责任的多数条款中一般都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业务收入,罚款;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三、保险监管制度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主要表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保险法?曾经于2002年作出修订。此外,与?保险法?配套的制度主要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6月15日施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1月1日施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1月1日施行,等等。一保险监管的目标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通过有效的规制,来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保险市场的平安和稳健运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有序开展。上述保险监管目标确实立与市场失灵有重要关联。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该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目前,作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为了加强保险监管,中国保监会依法可以在各省级行政区和方案单列市设置监管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职权主要是:1.开展规划权。2.监管立法权。3.机构审批权。4.条款监管权。5.资金监管权。6.任职监管权。7.市场监控权。三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包括结构监管、行为监管和绩效监管,具体表达为市场进出、经营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监管。1.对市场进出的“结构监管1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管2保险公司的变更监管3保险公司的终止监管可见,无论是解散、被撤销还是破产,在决定保险公司终止的问题上,都需要有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和同意。另外,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2.对经营管理的“行为监管1经营业务监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公司申请扩大业务经营范围的,其注册资本、偿付能力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2内部管理监管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3资本变动监管4资金使用监管1各类基金的提取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相关主体的利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各类基金,包括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法定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2资金偿付能力的监管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必须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为了加强对最低偿付能力方面的监管,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包括资本金补足制度、责任限额制度、再保险制度、资金投向监管制度等。3.对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1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对交易条款的监管,特别是对关系到社会公益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包括立法上特别强调的保险费率的监管。2对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监管,涉及对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涉及对相关主体利益的保护。4.绩效监管绩效监管是建立在上述的结构监管和行为监管的根底之上的,实际上是结构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继续。1对经营绩效的一般监管为了加强绩效监管,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报告和资料,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对保险公司的整顿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险公司必须依法提取各项准备金,或者办理再保险,并执行有关资金运用的规定,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那么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3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四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五法律责任违反保险监管制度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相关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这些责任从性质上说分为两类,即一般违法责任和严重违法责任,构成一般违法责任的,主要会受到资格处分、罚款处分;构成严重违法责任的,会受到刑事处分。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一般是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违法主体改正,并进行财产罚;情节严重的,那么进行资格罚,等等。四、电力监管制度电力监管是能源监管制度中的重要组成局部,电能的平安供给,以及电价和电费,是电力监管的重点。我国的电力监管制度,主要表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我国的?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一立法宗旨我国?电力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开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平安运行。在这一宗旨中,明确了监管所关注的主体权益和平安,具体说来,涉及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益,涉及具体的电力平安运行的问题。二电力监管的主体与受体依据?电力法?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目前,国务院设立的中国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电监会,是电力监管的重要主体。电力监管的受体,是各类电力企业,包括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它们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三电力生产监管电力市场与电力生产直接相关,电力生产方面的供给,直接影响到电力价格等诸多方面,因此,必须加强对电力生产的监管。为此,?电力法?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平安、优质、经济的原那么。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此外,在电力监管方面,尤其能够表达对平安的考虑。四电网运行监管为了确保电力能源的有效配置,确保电力市场的供给平衡,我国?电力法?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那么,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五电力供给与使用监管从总体上说,国家对电力供给和使用,实行平安用电、节约用电、方案用电的管理原那么。为了落实这些原那么,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对电力供给和使用的监管:1.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实际上是具体的电力市场的划分。2.对供电的要求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3.对用电的要求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六电价与电费监管在电力监管方面,对电价与电费的监管非常重要,为此,我国?电力法?设专章来着重规定。1.对电价的监管电价包括三类,即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以及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那么,分级管理。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本钱,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那么确定。2.对电费的监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七监管措施根据?电力法?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法律责任违反电力监管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既包括惩罚性责任,也包括赔偿性责任;既包括一般违法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具体形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建筑监管制度“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监管的核心问题是建筑的质量与平安,这是对建筑市场要进行特别规制的重要原因。我国建筑监管制度,集中表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宗旨?建筑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平安,促进建筑业健康开展。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看,该法主要是通过对建筑活动的监管,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平安,促进行业开展。二监管领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表达为以下方面:1.施工许可监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发包承包监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那么,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建筑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3.质量平安监管第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平安标准的要求,保证工程的平安性能。第二,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平安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五,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在这个方面,强调要通过公平竞争得到符合要求的商品。第六,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三法律责任市场主体违反建筑监管规定,对其追求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撤消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小小结特别规制是一般规制的对称,是市场规制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特别规制是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特殊市场的规制,其实质是在一般规制的根底上对特殊市场的进一步的监管,因而,特别规制往往被等同于市场监管,特别规制制度备受瞩目。在根本原理局部,本章介绍了特别规制的界定及产生原因,以及我国特别规制制度的开展情况,着重介绍了特别规制关注的四大要素,即信息、风险、平安和利益,并且,这四大要素本身也是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此外,本章还介绍了特别规制的制度构成,包括监管目标、监管体制、监管主体、监管受体、监管职责、监管领域、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在主要制度局部,本章选取了金融监管制度中的银行监管制度、证券监管制度、保险监管制度,以及能源监管制度中的电力监管制度,建筑和房地产监管制度中的建筑监管制度,这些制度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共同构成了特别规制的制度体系。上述监管制度,涉及不同的市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由于这些市场、行业、领域对于国计民生特别重要,因而各类监管制度的开展非常迅速,并已经成为经济法制度中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一类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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