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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保 险 的 基 本 原 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直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赔偿。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合同的原因(一(一)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一)告(一)告 知知(二)保(二)保 证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告知的含义2、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投保时的告知;合同订立后危险增加的告知;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变更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重复保险的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内容: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告知。(一)告知3、告知的形式(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2)保险人的告知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我国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1、保证的含义2、保证的形式(1)明示保证 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2)默示保证 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行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二)保证1、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2、禁止反言(禁止抗辩)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弃权、禁止反言通常约束对象是保险人)(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误告;漏报;隐瞒;欺诈(二(二)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后果(2)保险人违反告知的后果(注意罚款的限额)2、违反保证的后果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合同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财产抵押人财产保管人、货物承运人、各种承保人、承租人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时效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都存在。3、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1)为自己投保(2)为他人投保 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济上的利害关系2、人身保险时效 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存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三)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三)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 1、各种固定场所,可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雇主,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四)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四)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 在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 1、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2、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节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一)基本含义包括两层:1.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2.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决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规定.(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一)实际损失(一)实际损失(二)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三)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四)赔偿方法(四)赔偿方法例:例:1、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2、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3、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例:例:1、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 解答:以解答:以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限为限2、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 解答:以解答:以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限为限3、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解答:以解答:以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限为限(四)赔偿方法(四)赔偿方法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只承担赔偿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不负赔偿责任。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绝对免赔额(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相对免赔额(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二)损失分摊原则(二)损失分摊原则(二)损失分摊的方法(二)损失分摊的方法1、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即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2、损失分摊的方法(1)比例责任法(我国采用)(书上的案例)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额(2)限额责任法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损失额(3)顺序责任法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人保人保2 2万万+ +平安平安8 8万万+ +太保太保1010万万= =2020万万5 5万万人保人保:=2 2万万2020万万 5 5万万 万万平安:平安:= =8 8万万2020万万 5 5万万 = 2 = 2万万太保:太保:= =1010万万2020万万 5 5万万 万万赔赔 款款:损损 失失:保保 额额: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保保 额:额:人保人保2 2万万平安平安8 8万万太保太保1010万万5 5万万赔赔 款:款:人保:人保:2 2万万平安:平安:3 3万万太保:太保:0 0万万损损 失:失: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保保 额:额:人保人保2 2万万平安平安8 8万万太保太保1010万万5 5万万人保:人保:= =2 2万万1212万万 5 5万万 = = 万万平安:平安:= =5 5万万1212万万 5 5万万 = = 万万太保:太保:= =5 5万万1212万万 5 5万万 = = 万万赔赔 款:款:独立赔偿限额:独立赔偿限额:人保人保2 2万万+ +平安平安5 5万万+ +太保太保5 5万万= =1212万万损损 失:失:1010 12 122525121225251212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一)定值保险(一)定值保险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二)重置成本保险(又称旧保险或恢复保险)(二)重置成本保险(又称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三)人寿保险(三)人寿保险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近因的含义(一)近因的含义 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例:船舶因遭受鱼雷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船舶沉没的近因即鱼雷袭击。(二)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 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原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近因的认定方法(一)近因的认定方法1、顺序法(最初事件是损失的近因)2、逆序法(最初事件是损失的近因) 例如: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财产损失。 顺推: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财产损失 逆推:财产损失-起火-火花-电线短路-电线杆被刮倒-暴风(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1、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2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 (2)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可划分: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 无法划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 分摊3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书上的案例题)4 、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1)都是被保风险 (2)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综合商城综合商城房屋倒塌火灾暴雨小偷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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