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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刘永皎QQ:122714193Email:yongliu1015163.comCell phone:13058501949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美国1890年颁布谢乐曼法,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德国则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钾经济法。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在20世纪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经济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 80年代初开始兴起的。概念: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管理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协作和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参与、协调经济的法律,是规范政府干预的法律,是平衡协调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法律。特征:经济性、综合性、社会公共性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亦称经济法的形式,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 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的,规定和调 整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 体系的主导。(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 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效力的规范 性文件。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总称。(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七)法律解释(八)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九)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四、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 1.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这是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本书主要包括公司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法。 2.规范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包括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等4、社会分配方面的法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法律上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它是社会主义全民财产的所有者,当然具有主体资格。2.法人。3.非法人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等。5.个体经营户、农户和公民。个体经营户是指城镇中以家庭财产为基础的,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农户是指农村中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的专 业户、承包户。公民则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与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表现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1.物。物是指能够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其中包括天然存在的实物和人类劳动制造产品,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2.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 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的成果。它 是一种无形财产,可以适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通过一定的方式可以产生权利和收益。(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主体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一种可能性或者资格。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一种约束和限制。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是国家强制经济法主体实施或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合法手段,如果特定主体该为而不为或者不 该为而为或为而不适当,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经济法律事实根据与人的意志的关系,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两类: (1)事件。(2)行为。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 采取的行政制裁。(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法并触犯刑律的个人或单位依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第二章 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法的特征:1、组织法2、行为法3、制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1、特征 2、与法人的区别(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必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合伙协议(四)合伙人的出资(五)设立的程序(六)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合伙企业财产是指设立时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形成的资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或共用,属于共有财产。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均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与决定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策方式(1)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一人一票,全体过半数表决。(2)须经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八)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 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九)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 益、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十)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概念(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1)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欲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除名退伙的事由为: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 合伙人退伙的效果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人数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3、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方式 (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 (四)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五)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六)有限合伙人的收益清偿(七)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不具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是其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标志,其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 其所从事的营业性质相符。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未作限制。 4.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 申请设立登记2.审查核准3.发给营业执照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的资格(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 2.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 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投 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三)投资人的无限责任(四)注销登记 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不因解散事实的发生而立即消灭,而是要先 清算,处理未了结的法律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后才消灭。案例分析: (1)华伦商店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合伙期间发生的 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 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为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 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企业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时若经营失败,乙和丙是否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丁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 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 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 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设立或独立设立的企 业、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独立出资设立的企业,企业的资本部分或者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 3.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2.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境内。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四、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1.经济安全要求。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主要方式。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的债务承担。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定价方式。(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 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程序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二)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1.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2.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一)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二)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三)合资各方的出资期限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 (二)合资企业的解散 (三)合资企业的清算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 险和亏损的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特征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程序 1.上报文件请求审批 2.审批机构审批 3.设立登记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责 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权利机构2.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3.委托管理制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作、投资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2.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二)合作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及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2.合作企业的出资比例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合作企业的出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 或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4.合作企业的出资期限 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收回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二)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回收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三)合作企业的清算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 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 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 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1.上报文件请求审批 2.提出申请3.审批机构审批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四、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二)外国出资者的出资 1.出资方式2.出资期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二)外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外资企业的解散2.外资企业的清算 第五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又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 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 法人。(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二)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三)国有企业发行H股后,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有优惠政策 1.简述我国鼓励、限制、禁止的外商投资项目。 2.简述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3.简述外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4.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5.案例分析: 中国甲公司欲与外国乙公司共同在某市设立一合资企业。经中外双方多次协商,准备签署 一项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合同中有以下条款: (1)合资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 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总经理由外方担任,并且担任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该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 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合资企业的合资期限为12年,期满时,合资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所有, 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资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根据上述事实,分析回答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人们对于竞争的态度往往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得到他人之间的竞争带给自己的机会和 实惠;另一方面,又力求避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竞争所带来的压力和风险,因此竞争中的企业 往往有一种限制竞争的天然倾向。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及特征(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状态所实施的限制 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三)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规定(一)反垄断法的概念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最早 正式提出反垄断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 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提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 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 割”,“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 废止”。(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采用双层制模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 断工作。(四)反垄断法律责任1.经营者因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反垄断执 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2.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的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二)滥用经济优势地位进行限制竞争行为(三)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低价倾销行为(八)搭售行为(九)不正当有奖销售(十)商业诋毁行为(十一)不正当竞标行为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从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表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特殊 性,它只调整消费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典型的向弱者倾斜的法律。(一)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性质 是生活消费;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 费者主体是自然人。(二)经营者的概念(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3条和第54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7条至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依法享有9项权利,即安全权,知 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三、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16条至第25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10项义务 四、消费者的求偿对象和消费争议的解决 (一)消费者求偿对象的法律规定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消费者接受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后, 由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者对消费者的损害给予赔偿。5.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该 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 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限届满,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 租者要求赔偿。(二)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 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我们通常所说 的产品质量法是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即1993年2月22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于2000年7月8日修订。二、产品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属于这里 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这里的产品。2.建筑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内,但是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3.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内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4.半成品、在制品。虽最终目的是为销售,但5.非用于销售目的的产品。如自制家具、自制蛋糕,用于自家消费的。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六、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 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1.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哪几类法律责任? 4.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5.如何认识行政性垄断?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法的定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和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立法宗旨是保障国家利益和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并确保国家取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 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力 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等。从狭义上讲,税法是 指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 理法等。正确认识和理解税收的含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的这一形式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 (二)税收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公共需要是不能通过私人提供的方式得到满足的需要。现代社会世界各个国家都是通 过国家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三)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非经济权利(四)税收一般以货币形式课征早期的税收有许多是以实物的形式向社会课征,如我国已经取消了的农业税。现代税收, 则基本上是以货币的形式课征,以至于世界大百科事典中也说:“税收又称为税或税金, 它是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了维护其经费开支的需要而运用权力对国民的强制性征收。”二、税收分类税收分类是对税种的分类,它是根据每个税种构成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特征,按照一定的标 准将所有的税种分成若干的类别。税收分类的意义在于进行分类后,便于对不同类别的税种、 税源、税收负担和管理权限等进行历史的比较研究和分析评价,找出相同的规律,以指导具体 的税收征管工作,因此,它是研究税制结构的基本方法之一。(一)按课税对象分类由于课税对象不仅决定着税种的性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税种的名称,所以,按 课税对象进行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1.流转税类。它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2.收益税类。它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3.财产税类。它是以纳税人拥有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4.资源税类。它是以自然和某些社会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5.行为税类。也称特定行为目的税,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 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二)按征收管理体系分类我国的税收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收三 大类(三)按税收收入的支配权限分类可将我国现行全部税种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条件。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税收法律关系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 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 承担的义务。(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 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四、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 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一)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在法学上称为纳税主体,主要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三)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四)税目税目是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五)税率税率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 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六)纳税环节(七)纳税期限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这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八)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九)减免税 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十)罚则 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该法生效的时间等。第二节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 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 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一)税务机构设置 第三节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流转税流转税是泛指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由于商品税的计税依据是 商品的流转额,因而人们将其称为流转税。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一)增值税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加值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2.增值税的纳税人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4.增值税的税基增值税的税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了加强 税收征管的管理,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是采取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 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而且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1)基本税率。(2)低税率。(3)零税率。(4)征收率。6.增值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当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 额后的余额。7.增值税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8.增值税征收管理(1)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 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2)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 凭据的当天。(二)消费税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指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2.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消费品的单 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2)征税范围。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3)税率。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4)纳税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5)消费税的应纳税额。(6)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3.免税规定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消费税;出口消费税的免征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营业税1.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为 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2.营业税的内容 (1)营业税的纳税人。(2)营业税的计税依据。(3)营业税的税目、税率。(4)营业税的计算。二、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又称内资企业所得税。1993年11月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除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的内容(1)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即企业所得税纳 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所得税税率。(二)个人所得税三、财产税(一)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 收的一种财产税。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2.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4.房产税的税率5.应纳税额的计算6.若干具体规定7.房产税的纳税申报8.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9.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量定 额征收的一种税。四、行为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设置的一个税种。1.纳税义务人2.征税范围3.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4.税率5.计算及申报缴纳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契税1.契税的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2.契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 税的纳税人。3.契税的税率。4.契税的计税依据5.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6.契税的申报缴纳7.契税的减免五、资源税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的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因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引起 的不利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的确认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追究税收法律责任应以税收违法行 为的存在为基本前提,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税法中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引起的,用以调整和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惩 罚性。对于纳税主体而言,其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对于征税主体而言,税务机 关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赔偿责任和撤销违法决定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的行 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二、税收违法税收违法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存在税收违 法行为,是追究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 税收违法行为包括纳税主体违法和征税主体违法两个方面。三、构成税收犯罪的条件税收犯罪是税收违法发展到一定严重程度而形成的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税收违法不一定 构成税收犯罪,但税收犯罪必然是税收违法。四、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五、税收法律制裁的种类税收法律制裁的种类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我国现行税率类型有哪些? 2.税收按照征税对象或计税标准的不同可分为几种类型? 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什么改动?为什么? 4.简述两税合并的法律意义。 5.简述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6.简述消费税改革的内容。 7.简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8.简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9.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0.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金融的含义金融是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 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简单地讲,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关 系有关的一切活动。(二)金融法的概念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宏观 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 经济关系。1.金融监管关系2.资金融通关系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金融立法及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社会主 义金融法制的全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法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社会主义金融法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它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中 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维护良好金融秩序,为社会主义金融业发展服务。(二)适度竞争原则发展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导 资源优化配置。(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金融立法及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社会主 义金融法制的全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法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社会主义金融法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它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中 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维护良好金融秩序,为社会主义金融业发展服务。(二)适度竞争原则发展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导 资源优化配置。(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四)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五)分业管理原则分业管理就是要明确各金融机构业务分工范围,按行业特点分别进行管理。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必须严格执行分业管理原则: 1.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开管理,对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的设立、资金来源、经 营方式、管理手段、考核标准都要区别对待,分别管理。 (六)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就是说我国金融法有关内容要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金融业必然要纳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资金融通要参与国际资金大循环,中国各市场主体要 加入国际经济资源分配环节中去。这就要求我国金融立法要吸收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国际惯 例来规范各种金融关系。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银行法。银行法是金融法的核心。银行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 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等内容。2.货币管理法。3.信贷法。4.银行结算与票据法。5.信托法。6.融资租赁法。7.保险法。8.证券法。9.涉外金融法。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银行法是调整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金融法的核心,是调整金 融活动的基本规范。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四)法律责任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3.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行长。2.货币政策委员会3.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四)国家货币人民币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2.人民币的发行和印制。3.人民币的管理制度。(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 1.运用货币政策的业务。2.其他金融业务。3.禁止性业务。(六)金融监督管理三、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分类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基本经营原则。2.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等。3.外资银行。(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 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 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业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1.商业银行的设立2.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和业务活动原则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基本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 亏、自我约束。(五)贷款基本规则(1)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六)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1.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第三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1.证券的概念证券是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证书或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 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指民法意义上的证 券,包括货物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如提单、仓单、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等。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仅指公司债券、股票、公债以及其他特定长期融通资金之工 具。2.证券的分类3.证券的特征(1)权义性。证券是资本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证明,它表明持券人拥有与证券相对应的经 济权利。(2)流通性。证券是主要的融资工具,可以在市场上转让,这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当 的时机锁定证券投资收益或回收资金,从而使证券得以在资本市场上顺利地发行和交易。(3)收益性。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时因地不同而呈现价格差异并且不 断地发生变化。(4)风险性。证券的风险性,表现为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或发行人的原因,投资者不能获 得预期收入,甚至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 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人须将其所有与该项发行有关的资料公开,不得有 虚假、误导和遗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既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市场相关机构的规章制度均应以公正、不偏袒本位利益的立场制 定,又包括证券管理监督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根据证券法严厉制止并查处各种证券违法 犯罪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享有超越证券法规定范围内的特殊权 利。(4)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胁迫、欺诈行为。二、证券机构(一)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 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公司作承销商,使证券发行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在证券交易市场上, 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作自营或者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实现证券流通,因此证券公司 是连接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筹资者的桥梁和纽带。(二)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 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 人。(四)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提供专门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五)证券业协会 证券法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 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现阶段“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1.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又称证券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证券发行者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出售股票或债 券,投资者用其资金购买证券的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2.证券发行的种类(二)股票的发行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的行为。股 票发行一般包括股票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1.首次公开股票发行的条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3.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和非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票,可以分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4.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程序。(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债券有很多种类,这里所讲的债券仅指公司债券。2.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四)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与股票均为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主要区别在于:1.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仅享有债权,不参与公司的治理活动。而股票的持有者则享有公司 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2.投资回报的不同。公司的债券持有人拥有的是债权,仅能就其固定的债券利率要求优 先偿还,即使是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股票的持有者可以在公司盈利的时候请求支付股息和 红利。3.在公司分配盈余或分配剩余的时候,公司债券的清偿优先于股票;购买公司的债权仅 仅是一种借贷行为,债权人只承担较小的风险,并且到清偿期限的时候,公司要优先清偿;而 股票更多的则是一种投资,必须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优先请求权。 4.公司债券的风险小于股票。四、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制度概述1.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证券的买卖、流通和转让的行为。证券交易的主要功能是使投资者手 中不能回赎的投资证券能通过市场自由转让和转化为现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自由流通。2.证券交易的程序证券交易程序是指在证券市场买进卖出证券的具体步骤和方式。(1)开户。(2)委托。(3)成交。(4)清算与交割。3.证券欺诈行为的禁止1.内幕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行为的概念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 易行为的主体是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员。我国证券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 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3)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2.操纵市场行为(1)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2)操纵市场的表现3.欺诈客户行为(1)欺诈客户行为的概念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2)欺诈客户行为的表现形式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 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 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 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 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虚假陈述行为(1)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的行为。(2)虚假陈述行为的表现形式(二)证券上市制度1.股票上市2.债券上市(1)股票上市的条件。(2)股票上市的程序。(4)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3)股票上市的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三)信息披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又叫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者及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公司经营的财务等情 况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息公开分为证券发行之信息公开和持续性 信息公开。2.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1)证券发行信息公开。(2)持续性信息公开。五、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上市公司有两种方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 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 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1.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概念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 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 2.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 高。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和票据法概述(一)票据 1.票据的概念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如股票、债券、货单、 车船票、汇票等。狭义上的票据则是一个专用名词,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2.票据的特征除具备有价证券的一般特性之外,票据还具有如下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债权证券性、要式证券性、文义证券性、无因证券性和流通证券性。3.票据的种类关于票据的分类,要依各国关于票据的立法情况而定。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1)汇票。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 据。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收款人,即持汇票向付 款人请求付款的人;付款人,即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收款人付款的人。(2)本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即银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3)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 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二)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1.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因票据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票据法的特征(1)强制性。票据的种类、格式、应记载的事项等,都由票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由票 据当事人自己自行决定。(2)技术性。票据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如票据的出票、背书、支付、结算等,如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办理,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3)国际性。票据法本是国内法,但却是国际通用程度最高的法律制度之一。(一)票据行为概述二、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2.票据行为的种类(1)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划分。(2)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3.票据行为的特征(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关系如 何。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法律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1.汇票的出票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 据行为。票据法规定背书应当连续。(1)背书记载的事项。(2)禁止背书。(3)背书的效力。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根据付款形式的不同, 汇票可分为以下三种: (1)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2)无须提示承兑的汇票。(3)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4.保证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从票据行为。汇票的债务可 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的记载事项与记载方法。(2)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5.付款(1)付款的概念。(2)提示付款。(3)付款 人的审查。6.追索权(1)追索权的概念。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日前不获承兑,发生到 期时获得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 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2)追索权的当事人(3)追索权的行使。(4)追索金额。(5)追索权的效力和限制。第一,追索权的效力。第二, 追索权的限制。(三)本票的票据行为1.本票的出票。2.本票的记载事项。3.本票的付款3.禁止签发的支票。(四)支票的票据行为1.支票出票的种类选择。2.支票的记载事项。4.支票的付款。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 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5.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上述特例外,适用票 据法关于汇票的规定。 三、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 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 两类: 1.第一次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三)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 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收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 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另 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例如,请求付 款与行使追索权。四、法律责任票据上的法律责任,根据责任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出票人的责任、背书人的责任、承兑人 的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持票人的责任和付款人的责任。(一)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应当正确真实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和远期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二)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应当对其后手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后手,即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 务人,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三)承兑人的责任承兑为远期汇票所特有的一种行为。(四)保证人的责任 (五)持票人的责任 持票人对其所持有的票据应当妥善保管。(六)付款人的责任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金融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3.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如何? 4.简述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5.简述票据的种类及分类的意义。 6.简述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 7.简述股票增发的条件。 8.简述股票上市、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法定情形。 9.简述债券发行的条件。 10.简述禁止交易的证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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