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5页
第2页 / 共35页
第3页 / 共35页
第4页 / 共35页
第5页 / 共35页
第6页 / 共35页
第7页 / 共35页
第8页 / 共35页
第9页 / 共35页
第10页 / 共35页
亲,该文档总共3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6.1矿山井巷 6.1.1 一般规定 6.1.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 6.1.1.2 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6.1.1.3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6.1.1.4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6.1.1.5 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6.1.1.6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6.1.1.7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6.1.1.8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 0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6.1.1.9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6.1.1.10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6.2 地下开采 6.2.1 一般规定 6.2.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2.1.2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6.2.1.3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2.1.4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6.2.1.5 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6.2.1.6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6.2.1.7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 6.2.1.8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6.2.1.9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6.2.1.10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6.2.1.11 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6.2.1.12 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6.2.2 采矿方法 6.2.2.1 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6.2.2.2 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应紧紧插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人员不应在横撑上行走;采幅宽度应不超过3m。 6.2.2.11 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 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6.2.3采矿机械 6.2.3.1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良好照明;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6.2.3.2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 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 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6.3运输和提升 6.3.1水平巷道运输 6.3.1.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6.3.1.2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 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发车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去向灯光指示牌;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电源; 调车场应设区间闭锁装置;人员上下车时,其他车辆不应进入乘车线; 列车行驶速度应不超过3ms; 不应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物品或附挂处理 事故以外的材料车。 6.3.1.3乘车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服从司机指挥; 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 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不应上下车或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 不应超员乘车,列车行驶时应挂好安全门链; 不应扒车、跳车和坐在车辆连接处或机车头部平台上; 不应搭乘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 6.3.1.4 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100mm。 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 6.3.1.5 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 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0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6.3.1.6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6.4 通风防尘 6.4.1 井下空气 6.4.1.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0.5。6.4.1.2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0.5mg/m3。 6.4.1.3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 2的规定。 6.4.1.4 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 4792的规定。 6.4.1.5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应不少于每人4m3min: 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符合GBZ 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计算。 6.4.1.6 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干球温度相对湿度 风速ms备 注28不规定0.51.0上限26不规定 0.30.5至适18不规定 0.3增加工作服保暖量表表7 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 6.4.1.7 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没井的空气。 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如有结冰,应及时处理,处理结冰时应通知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附近的人员撤离,并做好安全警戒。 有放射性的矿山,不应利用老窿(巷)预热和降温。 6.4.1.8 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应不超过表8的规定。6.4.2 通风系统 6.4.2.1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 井巷名称最高风速m/s专用风井,专用总进、回风道15专用物料提升井12风桥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中段的主要进、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运输巷道,采风进风道采场10864表表8 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规定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规定 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井下采用硐室爆破时,应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执行。 6.4.2.2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6.4.2.3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6.4.2.4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放射性矿山出风井与人风井的间距,应大于300m。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应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6.4.2.5 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6.4.2.6 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6.4.1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 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0.5(按体积计算)。 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6.4.2.7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6.4.2.8 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6.4.2.9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6.4.2.10 风桥的构造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量超过20m3s时,应设绕道式风桥;风量为1020m3时,可用砖、石、混凝土砌筑;风量小于10m3s时,可用铁风筒; 木制风桥只准临时使用; 风桥与巷道的连接处应做成弧形。 6.4.3 主扇 6.4.3.1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6.4.3.2 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6.4.3.3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6.4.3.4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6.4.4局部通风 6.4.4.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6.4.4.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6.4.4.3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6.4.4.4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6.4.4.5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6.4.5 防尘措施 6.4.5.1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6.4.5.2 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6.4.5.3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6.4.5.4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mgL,pH值应为6.5-8.5。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6.4.5.5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4.1 采矿方法的一般问题4.1.1 影响采矿方法的矿床赋存要素 矿床的矿体形态、厚度及倾角等赋存要素,对于采矿方法的选择,有直接影响。4.1.1.1 矿体厚度 (1)极薄矿脉厚度在0.8m以下,回采时需要采掘围岩; (2)薄矿床厚度为0.85m; (3)中厚矿床厚度为515m; (4)厚矿床厚度为1550m; (5)极厚矿床厚度在50m以上;4.1.1.2 矿体形态 (1)层状矿床多为沉积或变质沉积矿床。其特点是矿床赋存条件(厚度、倾角等)和有用矿物的组分较稳定,变化小。多见于黑色金属矿床和非金属矿床。 (2)脉状矿床矿床成因主要是热液、气化作用;使矿物充填于地层的裂隙中。其特点是矿床与围岩的接触处有蚀变现象,矿床赋存条件不很稳定,有用成分的含量不均匀。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及贵重金属矿床多属此类。 (3)透镜状、囊状矿床矿床主要是充填、接触交代,分离和气化作用形成的矿床。它的特点是矿体形状不规则,矿体和围岩的界限不明显。某些有色金属矿(如铜、铅、锌等)即属此类。4.1.1.3 矿体倾角 (1)水平矿床矿体倾角03; (2)缓倾斜矿床矿体倾角330; (3)倾斜矿床矿体倾角3050; (4)急倾斜矿床矿体倾角大于50;4.1.1.4 矿岩允许的暴露面积(1)极不稳固矿床顶板不允许暴露;(2)不稳固矿床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以内,长时间暴露仍需支护;(3)中等稳固的矿床顶板允许暴露面积200以内;(4)稳固的矿床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500以内;(5)很稳固的矿床顶板允许暴露面积5001000 ;(6)极稳固的矿床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 以上;4.1.2 采矿方法分类 采矿方法是研究矿块(包括矿房和矿柱)的开采方法,它包括回采工艺和采场结构两大方面的内容。而地压管理则是决定采场能否安全生产、崩矿和出矿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地压又与采场结构密切相关,故采矿方法以矿块回采时地压管理方法作为分类的依据。采矿方法分类表采矿方法分类表采矿方法示意图采矿方法示意图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