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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导言导言导言导言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刑具有重要意义。导导 言言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粪水约有粪水约有80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谁构成犯罪?时死亡。谁构成犯罪?案例导入案例导入 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特征特征特征特征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一)(一)概念概念概念概念(二)(二)(二)(二)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在此研究。系,在此研究。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尺度(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尺度(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三)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观方面的客观基础(四)犯罪客观方面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四)犯罪客观方面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第二节第二节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为的含义(一)行为的含义 我国刑法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我国刑法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行为行为”一词的:一词的: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人的一切行为。人的一切行为。人的一切行为。人的一切行为。二是指广义的行为二是指广义的行为二是指广义的行为二是指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 。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的行为。的行为。的行为。 见下图。见下图。见下图。见下图。行为行为行为行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的危害行为的危害行为的危害行为 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动作或静止。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1.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有体性。2.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有意性。 3.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有害性。特征特征含义含义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1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3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危害行为的危害行为的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一)作为(一)作为(一)作为(一)作为不当为而为不当为而为不当为而为不当为而为1.1.1.1.概念:概念:概念: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范的危害行为。范的危害行为。范的危害行为。 2.2.2.2.作为的实施方式作为的实施方式作为的实施方式作为的实施方式:(1 1 1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2 2 2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3 3 3 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4 4 4 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5 5 5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1.1.概念: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2.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二)不作为(二)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当为而不为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特定义务来源有四特定义务来源有四特定义务来源有四特定义务来源有四 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是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这是成立不作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关键条件。为的关键条件。分分分分析析析析导导导导入入入入案案案案例例例例注意不作为的注意不作为的“等值性等值性”或或“等价性等价性”,系对,系对不真正不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犯在构成上与作为相当,要慎在构成上与作为相当,要慎重分析分则条文,如重分析分则条文,如脱逃罪脱逃罪。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一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既可以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3.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5.5.理解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理解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4.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以现实形式认定以现实形式认定 持有属于一种行为已达成共识,但持持有属于一种行为已达成共识,但持有属于何种形式的行为有四种观点:有属于何种形式的行为有四种观点: 作为说作为说张明楷张明楷 不作为说不作为说 择一行为说择一行为说 独立行为说独立行为说陈正云陈正云(三)持有(三)持有 “无行为则无犯罪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的刑法格言,决定了危害行为在整个犯罪构言,决定了危害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中居于核心地位。本节小结本节小结 第三节第三节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本节理解的关键是危害结果的范围本节理解的关键是危害结果的范围理论上的争议:理论上的争议:1 1、任何犯罪均有危害结果、任何犯罪均有危害结果2 2、有些犯罪无危害结果、有些犯罪无危害结果3 3、危害结果意指已经造成的损害、危害结果意指已经造成的损害4 4、危害结果包括现实的危险、危害结果包括现实的危险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一)含义 危害结果有危害结果有广义广义与与狭义狭义之分。之分。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从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从狭义狭义上理解危害结上理解危害结果的。果的。狭义的危害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仅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件的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有形的、无形的危害结果的区分意义所有的结果与客体的关系所有的结果与客体的关系无形的结果与因果关系无形的结果与因果关系有形的结果是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关系有形的结果是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关系(二)特征(二)特征客观性客观性否定可能造成的损害否定可能造成的损害因果性因果性侵害性侵害性不等于危害行为都具有对他人的不等于危害行为都具有对他人的 危害性危害性多样性多样性(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以特定危害结果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以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也要求发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作用:作用: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准之一。注意:注意:许多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影响犯罪许多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影响犯罪成立,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或者只是影成立,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或者只是影响法定刑的轻重。响法定刑的轻重。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都可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都可能是构成要件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要件结能是构成要件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要件结果。果。(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意义:意义:既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为非构成既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为非构成结果。结果。 作用:作用:直接结果影响定罪量刑,间接结果直接结果影响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往往影响量刑。往往影响量刑。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地位地位 就广义而言,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就广义而言,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就狭义而言,危害结果只的共同要件;就狭义而言,危害结果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取狭义说。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取狭义说。作用作用第四节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导导 言言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关系,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关系。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相对性相对性相对性相对性时间顺时间顺时间顺时间顺序性序性序性序性条件性条件性条件性条件性和具体和具体和具体和具体性性性性复杂性复杂性复杂性复杂性客观性客观性客观性客观性认定因果认定因果认定因果认定因果关系应注关系应注关系应注关系应注意的问题意的问题意的问题意的问题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注意的问题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有必然因果关系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 、偶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和条件说的争议。条件说的争议。 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 。一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 一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 事件或者危害行为事件或者危害行为事件或者危害行为事件或者危害行为 另一危另一危另一危另一危害结果害结果害结果害结果 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 条件说:条件说:条件说:条件说: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条件的关系(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对条件说的批判请见刘宪权主编的对条件说的批判请见刘宪权主编的刑法学刑法学。 目前,目前,“两个因果关系说两个因果关系说”较为通行较为通行 。必然因果关系是定罪的依据,偶然因果关必然因果关系是定罪的依据,偶然因果关系在一定情况下对定作也有影响,尤其在系在一定情况下对定作也有影响,尤其在一些监督过失类的责任事故、渎职类犯罪一些监督过失类的责任事故、渎职类犯罪中存在较多。中存在较多。 首先,不作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作为首先,不作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当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的原因,在于它应当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其次,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行为义务为前提。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行为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认定。认定。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某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定某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结果的心理状态;在具有因果关系及所造成结果的心理状态;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任。所以,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五、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五、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一、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概述一、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概述 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定的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时间、地点和方法( (手段手段) )等客观事实。等客观事实。 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的必要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条件条件、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条件 非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量刑的酌定情非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量刑的酌定情节节 案例一:案例一:被告人李某某,男,被告人李某某,男,4747岁,某某厂保卫科副岁,某某厂保卫科副科长。科长。 19991999年年1 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与本厂保卫科门卫姚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与本厂保卫科门卫姚某某(女,某某(女,3232岁)勾搭成奸。岁)勾搭成奸。19991999年年1 1月月2222日零时许,日零时许,两人如约来到厂内一个水泵房内(原二人鬼混的地方)两人如约来到厂内一个水泵房内(原二人鬼混的地方),欲再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两人将携带的大衣铺,欲再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两人将携带的大衣铺在地下,姚边解裤带便说:在地下,姚边解裤带便说:“我到里面去解个小便再我到里面去解个小便再来来”。李怕姚弄湿了大衣,要她往里面走一点。姚一。李怕姚弄湿了大衣,要她往里面走一点。姚一边解裤带一边往里走,李便在大衣上等候。突然,李边解裤带一边往里走,李便在大衣上等候。突然,李听见姚听见姚“哎哟哎哟”一声和落水的声音,急忙过去用手电一声和落水的声音,急忙过去用手电一照,见姚掉进一个水深约一照,见姚掉进一个水深约3 3米的水池中,正在水中挣米的水池中,正在水中挣扎。李即跪在水池沿上,伸手去抓姚,但未抓着。于扎。李即跪在水池沿上,伸手去抓姚,但未抓着。于是,李是,李课堂案例讨论课堂案例讨论便跑到本厂离休院(距出事地点约便跑到本厂离休院(距出事地点约120120米)寻找杆子搭救。李米)寻找杆子搭救。李找到一根架杆后因拿不动,而未拿,见地上有一根草绳,就找到一根架杆后因拿不动,而未拿,见地上有一根草绳,就拿起草绳跑向水泵房,到水池边用手电筒一照,见姚某某已拿起草绳跑向水泵房,到水池边用手电筒一照,见姚某某已是臀部浮出水面,不动弹了。李见姚已死,怕事情败露,急是臀部浮出水面,不动弹了。李见姚已死,怕事情败露,急忙将姚的大衣扔进水池里,后逃回家中。经法医鉴定,姚某忙将姚的大衣扔进水池里,后逃回家中。经法医鉴定,姚某某系生前入水溺死。某系生前入水溺死。1.1.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有救护姚某某的法律义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有救护姚某某的法律义务。务。2.2.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形式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的犯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被告人付某某,女,被告人付某某,女,2828岁,小学文化,农民。岁,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付某某经人介绍,于被告人付某某经人介绍,于20002000年年5 5月起在农民潘某某开月起在农民潘某某开办的个体水泥预制件厂内做工。因被告人与潘的关系较好,办的个体水泥预制件厂内做工。因被告人与潘的关系较好,吃住都在潘家,后两人勾搭成奸。吃住都在潘家,后两人勾搭成奸。 20002000年年6 6月,因外界因素的影响,水泥预制件厂的生产不月,因外界因素的影响,水泥预制件厂的生产不景气,产品大量积压,欠外债达景气,产品大量积压,欠外债达3 3万余元。作为厂主的潘某某万余元。作为厂主的潘某某为此心情焦虑,闷闷不乐。为稳定人心,潘未将不景气的情为此心情焦虑,闷闷不乐。为稳定人心,潘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付某某也不知晓。同年况公诸于众,被告人付某某也不知晓。同年8 8月月2929日中午,潘日中午,潘某某与妻子巩某某、潘的朋友高某及被告人付某某在潘家同某某与妻子巩某某、潘的朋友高某及被告人付某某在潘家同桌吃饭喝酒。在互相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拿起一瓶啤酒在桌吃饭喝酒。在互相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拿起一瓶啤酒在潘某某的碗里倒了一碗,潘妻见状便阻拦说:潘某某的碗里倒了一碗,潘妻见状便阻拦说:“老潘不会喝老潘不会喝酒酒”,说着便将潘碗内的啤酒倒到自己碗里一半。这时潘某,说着便将潘碗内的啤酒倒到自己碗里一半。这时潘某某即说某即说“别说喝点啤酒,就是别说喝点啤酒,就是1059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到底。”被告被告人便开玩笑地问:人便开玩笑地问:“你家有你家有10591059吗?吗?”潘说:潘说:“有有”。被告人又问:。被告人又问:“在哪儿?在哪儿?”潘说:潘说:“在西屋地上。在西屋地上。”被告人便到西屋拿来一瓶被告人便到西屋拿来一瓶10591059农药,拧开瓶盖,当着全桌吃饭人的面,农药,拧开瓶盖,当着全桌吃饭人的面,将将10591059农药倒入潘某某只剩一半啤酒和碗内农药倒入潘某某只剩一半啤酒和碗内一部分,然后对潘说:一部分,然后对潘说:“你喝啊!你喝啊!”潘即端潘即端起酒碗向妻子问道:起酒碗向妻子问道:“我喝啦?我喝啦?”其妻巩某其妻巩某某也开玩笑地说:某也开玩笑地说:“你喝吧!你喝吧!”于是,潘某于是,潘某某端起酒碗就喝了一口。被告人没有料到潘某端起酒碗就喝了一口。被告人没有料到潘真会喝,见此情景吓呆了。潘的妻子巩某某真会喝,见此情景吓呆了。潘的妻子巩某某见状急忙打掉潘手中的酒碗,掀翻了桌子,见状急忙打掉潘手中的酒碗,掀翻了桌子,并用手抠潘的喉咙,想让潘把药酒吐出来,并用手抠潘的喉咙,想让潘把药酒吐出来,但未奏效。潘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中毒死但未奏效。潘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中毒死亡。亡。1.1.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和潘某某的死亡是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和潘某某的死亡是 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2.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反对主观归罪的重要体现就是要具备反对主观归罪的重要体现就是要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无行为则无犯罪无行为则无犯罪”的的刑法格言,决定了危害行为在刑法中的核刑法格言,决定了危害行为在刑法中的核心地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心地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是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特定的时关系又是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条件。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条件。思考题思考题 1.1.不作为概念、成立条件及与作为行为的不作为概念、成立条件及与作为行为的 区别?区别?2.2.危害结果的形式?危害结果的形式?3.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的义务来源?4.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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