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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安全位的安全责任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安全位的安全责任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安全位的安全责任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安全位的安全责任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安全位的安全责任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七章法律第七章法律责任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七章法律第七章法律责任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住宅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单位的位的责任和任和义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法律责任任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法律责任任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明确控制风险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法律责任任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单独列支相关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法律责任任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筹集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镶刻建筑铭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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