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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题培训综改局纳税人学堂2019.01改革简介改革简介1主要变化主要变化2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3法条解析及热点问题法条解析及热点问题4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 此次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序号序号变化点变化点税改前税改前税改后税改后1简并所得项目,由11减至6项;确定综合所得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个所得项目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经营所得(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3、财产租赁所得4、财产转让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偶然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2完善扣除模式,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三险一金”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商业健康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此次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序号序号变化点变化点税改前税改前税改后税改后3优化税率结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4完善涉外政策居民纳税人时间标准:境内居住满1年境内居住满183天避税行为的税务处理:无新增反避税条款5变革征管模式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6健全社会配套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需要外部配套支撑:法律支撑、修订税收征管法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技术支撑,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系统一、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操作?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 金 所 得 , 减 除 费 用 按 照 税 法 修 改 前 规 定 执 行 。例1:某单位考虑国庆节放假因素,将本应10月份发放的工资提前在9月底发放,因实际发放时间在10月1日前,依照税法规定,只能按照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二、今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操作?(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1.生产经营所得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热点问题一: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全面落实党中央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迫切需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系列问题亟需改革完善,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不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低档税率级距较窄,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上升较快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制度予以解决。三是改善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现行分类税制难以有效适应纳税人众多且分散、收入来源渠道复杂等情况,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实行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既能适当解决上述问题,又能促进税制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热点问题二: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亮点有哪些?一是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三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四是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对个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等避税行为,增加反避税条款。五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六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热点问题三:应税所得项目有哪些调整?一是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二是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并为经营所得(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三 是 不 再 保 留 原 税 法 中 的 “其 他 所 得 ”项 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号(2011年版)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8版)版)第二条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他所得。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四:为什么将工资薪金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一是有利于公平税负。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是个人主要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将其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实行按年计税,能够平衡不同劳动性所得的税负,同时缓解收入不均衡带来的税负不平衡问题。二是体现综合税制的特点。上述4个所得项目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占比较大,体现了综合税制的特点。三是与社会配套条件和税收征管相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对社会配套条件和税收征管要求较高,这4项所得涉税信息相对充分,将其纳入综合范围较为可行。非居民纳税人取得上述4项所得,继续实行按月、按次征税方法,不实行综合税制。热点问题五:此次改革为什么要新设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为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些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体现税制的公平合理性。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此次改革新设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务院将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热点问题六:为什么维持综合所得45%的最高税率不变?一是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适用45%税率的人群,实际上已经享受了前几档税率级距调整带来的减负优惠,若下调45%的最高税率,将会直接削弱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二是与国际税改趋势保持一致。从近年来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最高边际税率水平趋于平稳。据统计,2015-2018年OECD国家最高边际税率平均水平稳定在42%左右,基本未出现最高税率大幅度下调的案例。三是多项改革措施“组合拳”也能实现降低税负的效果。通过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级距等政策“组合拳”,广大纳税人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同时,现行财税政策中的一系列吸引人才的规定将继续保留。热点问题七:为什么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一是与国际惯例相接轨。据对OECD国家、金砖国家和周边主要国家等42个国家统计,有36个国家(占86%)的居住时间标准为183天或者183天以下;二是与税收协定相互衔接。截止2018年7月底,我国已与107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标准是183天。三是简化和规范税收规则。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出发,参照国际通行时间判定标准,且有效防范“定期离境”恶意规避居民纳税人身份行为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号(2011年版)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8版)版)第一条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非居居民民个个人人从从中中国国境境内内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纳税税年年度度,自自公公历历一一月月一一日日起起至至十十二二月月三三十十一一日日止。止。热点问题八:为什么要增加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并且赋予纳税人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赋予自然人纳税人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当于赋予了“税务登记证号”。新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增加纳税人识别号的主要考虑:一是纳税人识别号与公民身份号码有机结合,对实现税收治理奠定了重要基础。二是实施新税法后,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必须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来自全国的收入、扣除等涉税信息,有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人式”信息归集管理。三是便于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保障纳税人自身权益。四是与国际接轨,管理效果较好。热点问题九:为什么纳税人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为保证纳税人涉税信息准确、有效、统一的进行归集,纳税人必须提供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给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后,其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便于税务机关归集个人涉税信息,精准实施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号(2011年版)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8版)版)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申报。第九条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第十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热点问题十: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什么政策?如何操作?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具体操作:(1)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按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执行。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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