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31页
第2页 / 共131页
第3页 / 共131页
第4页 / 共131页
第5页 / 共131页
第6页 / 共131页
第7页 / 共131页
第8页 / 共131页
亲,该文档总共13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婚礼服务协议(31篇)婚礼服务协议(精选31篇) 婚礼服务协议 篇1 甲方 委托服务人 联系电话乙方 受托服务单位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甲方婚庆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服务事项的总价款约定事项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二条 付款方式(一)本合同生效后,由甲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50 %交付定金 元;(二)当乙方完成约定服务事项时,由甲方支付余款 元;第三条 甲方义务(一) 按时足额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二) 按约定时间与方式,有效配合乙方完成各项约定与内容;(三) 如遇变更婚礼庆典时间,需提前 日告知乙方,并应取得乙方的同意;第四条 乙方义务(一) 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及要求,安全、有效、按时地完成约定事项;(二) 及时向甲方出具服务单据或商业服务发票。第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本合同总服务价款的 10 %即人民币 元向他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化妆服务约定根据甲、乙双方所签合同,现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化妆服务,具体约定如下:一、乙方化妆服务成员为: 级新娘化妆师:二、乙方提供的化妆服务项目(请在选定方式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全程: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至最后一套服装造型化妆结束;共 个造型 妆面。其他三、甲方应主动向乙方如实告知化妆服务对象有无皮肤过敏,乙方应免费提供试妆,并测试化妆服务对象对乙方所提供的化妆品有无过敏反应。四、双方确定化妆服务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后不得随意更换。当遇到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原定化妆服务者无法到达时,乙方应安排能够提供等值服务的化妆服务者。五、乙方免费提供本协议约定化妆服务所需的化妆品系列。六、当甲方变更化妆服务时间时,需提前 天告知乙方,并应取得乙方的同意。摄像服务约定一、乙方提供婚礼摄像服务成员为:婚礼摄像师:二、乙方提供摄像服务的机型为 共 台,三、乙方提供摄像服务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起,摄像的始点为 止点为 。全程服务时间从始点计算,在小时以内,当甲方需要乙方服务超时时,由甲方向乙方另外支付超时费 元/小时。四、乙方提供摄像内容制作为DVD成品碟共 张。摄像成品取件时间: 年 月 日前。当乙方第三次通知甲方后,甲方超过个月仍未领取时,乙方不承担摄像成品保管责任。五、当甲方变更摄像时间时,需提前 天告知乙方,并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六.若属乙方原因导致摄像内容全无或丢失摄像资料时,由乙方负责以本项摄像服务价款为标准,以退一赔一方式向甲方退赔本项摄像服务款;婚车租用约定一.乙方提供车辆为:品牌型号数量价格为保证婚礼庆典顺利进行,乙方可更换同档次或更高档次车型提供服务。二、甲方要求提供服务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起;三、甲方约定之车辆在使用前 天,如遇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意外交通事故等)导致车辆无法按约定服务,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使用备用车型。四、接车时间:从到达甲方指定出发地点时起算。五、乙方若未能提前 天通知甲方,且婚礼庆典当天无法如约提供用车服务的,以退一赔一的方式赔偿甲方;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及变更与解除(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婚礼服务协议 篇2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婚礼庆典基本情况举行时间:_年 _月_日_时举行地点: 酒店/酒楼 厅第二条 约定事项各具体项目类别及价款现场策划布置 服务不含税价款:人民币_元各项外聘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由双方协商在协议附件中体现主持服务 摄像服务 跟拍服务 化妆服务鲜花服务 演艺服务 代办代租服务第三条 约定事项的总价款约定事项不含税价款总计人民币(大写)第四条 付款(一)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所选约定事项总价款的30 %即人民币_元向乙方交纳定金;(二)彩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50 %即人民币_元;(三)完成所有服务项目后付清余款总价款的 20 %即人民币 _元(四)如需增加服务项目,需另订补充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所有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协议编号第五条 乙方义务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约定事项。第六条 甲方义务甲方应按时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第七条 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协议,应按协议总价款的30% 即人民币 元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乙方违反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第九条 甲方违反第六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第十条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二条 协议的未尽事项及变更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协议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婚礼服务协议 篇3 甲方代办人:聂存林 乙方:_婚礼顾问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制定本协议书如下: 一、新人概况五、结款方式所有费用共计:_元整(¥:元),签定本协议时预付_元整(¥:_元)定金。婚礼前七天策划完毕经新人认可后再付余款_元整(¥:_元)。 六、合同细则1. 签定本协议时甲方即付全额的50%作为定金,于婚礼前七天策划完毕新人认可后剩余50%的余款一次付清。2. 签定本协议后乙方即按本协议约定所有服务内容提前筹备,确保婚礼当天所有服务顺利有序。 3.签定本协议后乙方有提供给甲方优质服务的义务。甲方有享受乙方所带来优质服务的权利。 4. 如因乙方过失造成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 婚礼策划书或婚礼流程在合同签定后如有调换或更改,以双方最终协商确定为准。6.在签定本协议之后,甲方不得因故取消,包含取消婚礼,取消已预定项目或自行调换婚期,否则定金不退。(不可抗拒自然原因除外,如地震、霍乱、军变等)7.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制定协议附件,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存,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_日期_乙方:_日期_ 婚礼服务协议 篇4 甲方:_ 身份证号:_手机:_乙方:_ 身份证号:_手机:_第一条、20_年_月_日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_先生、_女士婚礼摄像服务第二条、制作光盘数量:2 张,(一张dvd 两张高清数据)光盘内容为:婚礼mv(3到5分钟)与婚礼流程记录,(约1小时左右)。第三条、甲方如有特殊拍摄要求,必须与乙方说明,如有必要需另外签订补充合同。第四条、为保证乙方拍摄效果,甲方须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如场所照明、环境供电、相关人员配合等条件。第五条、甲方应保障乙方摄像师人身安全,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摄像师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以及摄像机、摄像器材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在拍摄过程中,乙方如出现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摄像人员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昏迷、突发性疾病)而失去服务能力的,乙方退还甲方所交定金,但不承担其它责任。第七条、光盘交付一个月后,乙方自行处理录像带,删除电脑文件。由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本次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八百 元,甲方应在婚礼结束当天付清。第九条、补充内容:_。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的态度协商。协商未果,可以本协议为依据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程序解决。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婚礼服务协议 篇5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礼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_(新郎)和_(新娘)的婚礼仪式提供相关服务。本合同中“口”后内容为可选内容,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以划“”方式选定适用,可多选。二、婚礼仪式开始时间:_年_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