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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件2013年6月压力管道基础知识目 录压力管道的定义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动力管道压力管道介质压力管道的其他分类方法 压力管道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力管道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压的管道,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压压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管道是用以输送、分配、混合、管道是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和制止流体分离、排放、计量、控制和制止流体流动的,由管子、管件、法兰、螺栓流动的,由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其他组成件或受连接、垫片、阀门、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和支承件组成的装配总成。压部件和支承件组成的装配总成。一、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1996年4月23日 规定“压力管道”便成为受监察管道的专用名词。 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二条中将压力管道定义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v2009年1月14日由温家宝总理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公布,并于 2009年5月1日颁发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将压力管道进一步明确为“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渄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这就是说,现在所说的“压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内或管外承受压力,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蚀的液体”物质。 二、压力管道的管道的定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力P4.0MPa的管道;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1)输送)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压力P4.0MPa的管道;的管道;(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的管道;(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力P10MPa且设计温度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且设计温度度400的管道。的管道。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划分为GC3级:(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的管道;(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的管道。v1、按用途分v 长输管道:GAv公用管道:GBv工业管道:GCv动力管道:GD三、压力管道的管道的定级v2、分级原则:按用管道的危险性(与危险性有关的介质参数: 、介质大毒性、燃烧爆炸特性;、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分级v 1)长输管道分两级:GA1、GA2v 2)公用管道分两级:GB1、GB2v 3)工业管道分三级:GC1、GC2、GC3v 4)动力管道分两级:GD1、GD2v1、工业管道的定义v 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的工业管道v1)数量多,管道系统大,车间内管道布置)数量多,管道系统大,车间内管道布置交叉、紧凑;交叉、紧凑;v2)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材质、品种、规)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复杂,质量均一性差;格复杂,质量均一性差;v3)运行过程受生产过程波动影响,运行条)运行过程受生产过程波动影响,运行条件变化多,如热胀冷缩、交变载荷、温度件变化多,如热胀冷缩、交变载荷、温度和压力波动等;和压力波动等;v4)腐蚀和破坏机理复杂,材料失效模式多。)腐蚀和破坏机理复杂,材料失效模式多。v工业管道的分级工业管道的分级-GC1v2)输送下列可燃、易爆介质且设计压力大输送下列可燃、易爆介质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于或等于4.0MPa的压力管道的压力管道:v a) 甲、乙类可燃气体;v b) 液化烃v c)甲B类可燃液体v3)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压力管的压力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道和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且设计温且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度大于或等于400的压力管道的压力管道。 v工业管道的分级工业管道的分级-GC2v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GC2级别管道:v 除GC3级管道以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GC1级的管道。 v工业管道的分级工业管道的分级-GC3v涉及毒性或可燃性不同的混合介质时,应当按其中毒性或可燃性最大的介质考虑。v 当某一为害性介质含量极小时,应当按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由业主或设计决定混合介质的毒性或可燃性类别。v工业管道的技术规范、标准4、技术规范、标准 : GB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235-19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6-19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v公用管道1、公用管道的定义:v 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的公用管道;2、公用管道的特点v管道敷设长度大,跨越地区多,地形地质及地下各种管网敷设情况复杂;v埋地敷设多,缺陷检测难度大;v容易遭受意外损伤。v通过地区人口密集易形成恶性事故。v3、公用管道的分级: vGB1级:城镇燃气管道vGB2级:城镇热力管道v4、技术规范、标准:现行标准为建设部行业标准(CJ标准系列)v长输管道1、长输管道的定义v 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长输管道。v具体讲就是:v 跨越地、市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v 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v2、长输管道的特点v管道敷设长度大,跨越地区多,地形地质情况复杂;v埋地敷设多,缺陷检测难度大;v容易遭受意外损伤。v跨省区,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多为中央企业v3、长输管道的分级v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v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长输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的长输管道;v(2) 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v4、长输管道的技术规范、标准:目前主要是石油行业标准v动力管道v1、动力管道的定义v 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v2、动力管道的 特点:v设计压力高;v设计温度高;v介质为水蒸汽或水汽两相v3、动力管道的分级:v GD1级: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MPa,或者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动力管道。v GD2级:设计压力小于6.3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动力管道。v4、动力管道的技术规范、标准:v 电力行业标准压力管道介质-物态v压力管道介质:指压力管道输送的物质。v1、按其物理性质分v、气体;v、液化气体;v、液体;v、流体。压力管道介质-毒性v2、有毒介质:是指经过呼吸道、皮肤或口腔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液体或蒸气。如苯、甲醛、汞、汽油、乙醚、氨水等。v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分级:v 1)、极度危害v 2)、高度危害v 3)、中度危害v 4)、 轻度危害压力管道介质-燃爆性v4、介质燃爆性:、介质燃爆性:v即介质具有燃烧和爆炸性,在一定即介质具有燃烧和爆炸性,在一定条件下引起燃烧或爆炸,酿成火灾。条件下引起燃烧或爆炸,酿成火灾。v这些介质包括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这些介质包括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燃液体。v划分火灾危险性规范划分火灾危险性规范. v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范v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压力管道介质-气体燃爆性v可燃气体火灾危害性分类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甲类10%(体积)乙类10%(体积)v 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或氧)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低浓度,称为该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燃烧下限爆炸下限(燃烧下限)v 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或氧)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高浓度,称为该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上限爆炸上限(燃烧上限燃烧上限);v 浓度在下限以下或上限以上的混合物是不会着火或爆炸的。 例如: 氢的爆炸下限4% 氨爆炸下限15%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可燃气体举例(GB50160)类别可燃气体甲乙炔、环氧乙烷、氢气、合成气、硫化氢、乙烯、氰化氢、丙烯、丁烯、丁二烯、反丁烯、顺丁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丙二烯、环丙烷、甲胺、环丁烷、甲醛、氯甲烷、异丁烷乙一氧化碳、溴甲烷、氨压力管道介质-液体燃爆性v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害性分类类别名称特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A闪点28 至 45B闪点45 至 60 丙A闪点 60 至120 B闪点120 v闪点:闪点:v是是指标准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混合物可被点燃(闪燃)的最低温度。v 闪点是评价可燃液体危险程度重要参数之一。 类别名称A液化甲烷、液化天然气、液化氯甲烷、液化顺丁烯乙、液化乙烯、液化乙烷、液化反丁烯乙、液化环丙烷、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环丁烷、液化新戊烷、液化丁烯、液化丁烷、液化氯乙烯、液化环氧乙烷、液化丁二烯、液化异丁烷、液化石油气甲B异戊二烯、异戊烷、汽油、戊烷、二硫化碳、异巳烷、巳烷、石油醚、异庚烷、环巳烷、辛烷、异辛烷、苯、庚烷、石脑油、原油、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异丁醇、乙醛、环氧、丙烷、甲酸、甲脂、乙胺、二乙胺、丙酮、丁醛、二氯甲烷、三乙胺、醋酸乙烯、甲乙酮、丙烯晴、醋酸乙酯、醋酸异丙酯、二氯乙烯、甲醇、乙醇、异丙醇、醋酸丙酯、丙醇、醋酸异丁酯、醋酸异戊酯、甲酸戊酯乙A丙苯、环氧氯丙烷、苯乙烯、喷气燃料、煤油、丁醇、氯苯、乙二胺、戊醇、环己酮、冰醋酸、异戊醇B35号轻柴油、环戊烷、硅酸乙酯、氯乙醇、丁醇、氯丙醇火灾危险性液化烃、可燃液体举例(GB50160)压力管道介质-腐蚀性v有腐蚀性液体:v 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管道材料造成损害的液体。如硝酸、硫酸等。压力管道的其他分类方法压力管道的其他分类方法v(1)根据管道承受内压情况分,将压力管道分为四类:真空管道、低压管道、中压真空管道、低压管道、中压管道、高压管道、超高压管道。管道、高压管道、超高压管道。v其划分界限为:其划分界限为:v(a)真空管道)真空管道0MPav(b)低压管道:)低压管道:0.1MPaP1.6MPav(c)中压管道:)中压管道:1.6MPaP10MPav(d)高压管道:)高压管道:10MPaP370PW32PW1010PW324PW104PW101.6PW41.6PW4PW1.6PW1.6合金钢及不锈钢 196450450PW10PW任意4PW101.6PW4PW1.6v(7)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颁布的SH3501-2002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根据输送的介质特点和设计压力的大小将石油化工管道分为四个级别,vSH3501-2002的管道分级方法管道级别适用范围SHA1.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的介质管道(苯管道除外)2.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的丙烯腈、光气、二硫花碳和氟化氢介质管道3.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有毒、可燃介质管道SHB1.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苯管道2.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的管道(丙烯腈、光气、二硫花碳和氟化氢介质管道除外)3.甲类、乙类可燃气体和甲A类液化烃,甲B类、乙A类可燃液体的介质管道SHC1.毒性程度为中度、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乙B类、丙类可燃液体介质管道SHD设计温度低于-29的低温管道v (8).电厂压力管道的分级方法v 国家电力部行业标准DL 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根据电厂管道的特点,按设计压力将压力管道分为三级,见表1.4:v表1.4 电厂管道的分级管道级别设计压力(MPa)高压管道P8中压管道8P1.6低压管道P1.6v(9).燃气管道的分级vGB50028-2006城镇燃气管道设计规范将城镇燃气管道按输送燃气分级 高压A 2.5MPaP4.0MPa 高压B 1.6MPaP2.5MPa 次高压A 0.8MPaP1.6MPa 次高压B 0.4MPaP0.8MPa 中压A 0.2MPaP0.4MPa 中压B 0.01MPaP0.4MPa 低压 P0.01MPa压力管道的特点v1)数量多,管道系统大,车间内管道布置交叉、紧凑;v2)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复杂,质量均一性差;v3)运行过程受生产过程波动影响,运行条件变化多,如热胀冷缩、交变载荷、温度和压力波动等;v4)腐蚀和破坏机理复杂,材料失效模式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第115号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经2009年年5月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年9月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同时废止。局长局长王勇王勇二九年七月三日二九年七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v第六条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v第七条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v第八条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九条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第十条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v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七)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法律责任v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七章附则v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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