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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更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1或干预调查工作。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五)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六)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七)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八)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2(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采取向自律组织、监管机关报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一)经济处罚;(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三)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五)解除劳动合同;(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3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说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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