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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解读程向东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解读第一单元 合同条款编写中的原则和框架、内容考量(对上一节概述的回顾和补充 )第二单元 合同条款第1条到第9条的解读第三单元 重点回顾和小结第一单元 合同条款编写中的原则和框架、内容考量(对上一节概述的回顾和补充 )1.合同条款编写中的原则和框架、内容考量(对上一节概述的回顾和补充 )第二单元 合同条款第1条到第9条的解读1.1 词语定义(1)本款中的词语为合同中的主要和常用词语,词语定义只针对合同使用要求给予定义,不一定是该词语的通用定义。(2)专用合同条款、投标函附录以及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其他合同文件所使用的词语定义应与本款一致。(3)专用合同条款可针对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加新的词语定义,但不得修改本款的任何词语定义。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对“合同”词语定义的外延已经界定,外延中的“其他合同文件”主要为不同行业、项目中的具体要求、合同管理需要、习惯方法等提供了一定使用空间。比如:有的行业或项目中将项目经理等关键人员、物价波动的价格指数来源、物价波动所调整部分占合同价格的权重等表格、数据界定为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界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明确了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其他合同文件的定义。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本项界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明确了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其他合同文件的定义。1.1.3 工程和设备本项界定了本合同条款中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单位工程)、设备(包括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承包人设备)、临时设施、施工场地,以及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第1.1.3.3目对临时工程定义是,为永久工程所应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包括道路(可能占用耕地的恢复)、河床上的导流围堰(大的工程项目土石方数十万方、砼几万方、基础处理防渗数千平米)等。第1.1.3.7目将临时设施定义为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一般情况下,临时设施是竣工后必须拆除的。有些临时工程如水利、水电工程中导流工程中的部分可能成为永久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签约合同价指合同协议书中的写明的价格,是合同基准价格。履约担保金额、预付款支付依据、保险标的额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均涉及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是发包人最终付给承包人的价格,是合同结算价格。 在本合同条件中的费用指的是工程成本,即除了利润外的所有花费,尤其包括管理费。区别于财务管理中的成本。合同价格一般包括费用和利润。合同条款根据相关责任划分,对价款支付中的费用、利润作了分别规定。比如,当出现第4.11款的不利物质条件情况下,发包人补偿的是费用和工期,而出现第5.2.6项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存在缺陷并影响承包人工期、第12.2款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等情形的,发包人需在补偿的费用和工期的同时,支付利润。1.1.5.4 暂列金额、1.1.5.5暂估价: (1)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均是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暂估价是肯定要发生的项目,而暂列金额中的内容和项目或可能发生。(2)如果招标时工程局部需求的内容、质量标准或同一产品市场价格、质量水准差异较大,或施工图的设计深度还不能完全满足招标需要,通常做法是将施工或安装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相应的暂估项目和暂估价格,作为合同工程中必然发生的项目及相应费用。专用合同条款中需要进一步说明暂估价项目费用的结算办法。暂估价项目的金额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3) 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地质或物质条件、设计变更等造成的合同变更的价款支付。例如,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如大桥荷载试验,或可能增加一个匝道收费亭等,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暂列金额。1.1.5.6 计日工:在本合同条件中将“计日工”词语定义为零星工作的范畴,与不同行业中有将合同外的零星工作习惯称谓没有本质差别。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 法律(1)合同双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2)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指省级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3)合同实施期间,上述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修改引起合同价格变化,可按第16.2款的约定进行调整;引起变更的,可按本合同第15条的约定办理。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本款为当事人提供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示例。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管理要求另行约定合同文件优先顺序。(2)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其他合同文件”的具体组成作进一步细化。1.5 合同协议书(1)本合同条款中所附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供当事人参考,发包人可以修改和调整。(2)对某些特定项目需要如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审批程序,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还需通过其他程序和(或)办理必要的批准或签证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类型是由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施工承包,图纸包括各种图纸和相关的资料、记录与附件,是构成合同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包人委托相关设计咨询机构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当按图施工。这一点与设计施工总包或交钥匙工程是区别的。(2)第1.6.3项只规定当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即可,而没有规定承包人需承担信息不反馈带来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因一是无法判别错误是否被承包人发现;二是从合同条件中责任与义务的平衡方面,此风险的责任应当归属发包人;三是这是属于企业的信誉体系;四是可能性较小。但如果事后承包人据此提出索赔时,必须证明损失是由于图纸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的,并且这种错误或疏忽不被明显的发现和识别。1.7 联络本条规定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9 严禁贿赂在工程招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其后果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将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因此,禁止本合同有关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1.10 化石、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化石和文物均属国家财产,本条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一旦发现此类物品,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做好保护工作,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负责与当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处理办法。若由此涉及本合同需增加费用和造成工期延误,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费用的增加额和工期顺延。1.11 专利技术(1)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用工艺方法、措施和技术秘密、商业信息不属于专利技术,但却起到支撑企业品牌或核心技术竞争力的作用。当企业使用相关资料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时,如发包人和监理人扩散出去,就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对投标人造成不利影响。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2)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是要注意与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二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涉及投标人提供的实用工艺方法、措施和技术秘密、商业信息等内容,其范围应以满足使用和需要为限,同时不得对外扩散。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本款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图纸和文件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据此,本款分别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2) 就合同双方而言,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编制的或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其知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或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只供对方用于本合同工程,不得为其他目的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和引用。(3)若工程本身有需要保密的图纸和文件,或相关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可就应共同遵守的保密制度和需要保密的内容作出约定。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本款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图纸和文件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据此,本款分别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2) 就合同双方而言,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编制的或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其知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或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只供对方用于本合同工程,不得为其他目的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和引用。(3)若工程本身有需要保密的图纸和文件,或相关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可就应共同遵守的保密制度和需要保密的内容作出约定。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若延误发出开工通知,将可能使承包人失去开工的有利时机,影响工程工期,并有可能形成索赔。由于需要包容或涉及不同的行业和具体的项目,通用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中没有将具体的开工时间具体约定作为合同条件,可根据需要在专用合同条件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或投标函附录中另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工期的计算是以开工令作为计算始点,如果签订合同协议后,承包人进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资源不能满足开工的需要,导致的工期顺延为发包人带来风险;监理由于发包人原因迟迟不发包开工令,承包人会承担部分由于未来的价格贴现风险。2.3 提供施工场地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是工程顺利开工的关键,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施工用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施工场地中除永久用地外,临时用地在不同的行业或具体的项目中再费用的承担者(是否单独报价或复耕)和提供的时间存在差异,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作另行约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承包人在办理相关证件和批件过程中可能需要获得发包人的协助,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发包人应提供这些协助,以方便承包人顺利开展施工。2.5 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是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据此,本款规定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工程顺利完工的重要保障。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付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竣工付款,缺陷责任终止后及时支付最终结清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该项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和结清合同价款。本合同范围内的竣工验收属于发包人按合同接收承包人工程的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后,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国家验收。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本款规定了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2)第3.1.1项明确监理人权限来源,即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在本合同条款涉及到“监理人有权”的条款时,表明监理人的这些权力已获得了授权。本项同时规定,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招标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指明。一般情况下,发包人需要批准的事项主要是计日工支付、工程变更及支付、工程进度款中的限额以上支付和工期变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招标人可以对监理人的权限作进一步的扩大或缩小。(3)第3.1.2项规定了监理人发出指示的效力以及对其权力的限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参考FIDIC的合同条件3.1(a)款,除另有说明外,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代表雇主执行。参考国际惯例并国家建设行业推行工程监理制范畴的法律定位,在本合同条款中,监理人实质上是民法上的代理人,依据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并借鉴FIDIC3.1(a)的规定,第3.1.2项规定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在对监理人权力的限制方面,借鉴FIDIC3.1(b)关于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的规定,第3.1.2项同时规定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第3.1.3项进一步明确监理人权力的性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监理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督、检查、验收与支付签证等监理工作,监理人按与发包人签署的监理委托合同承担工程监理责任。监理人不是工程施工的直接责任人,承包人履行合同中的任何错误造成的损失,不因监理人的任何失职行为而减轻承包人应负的责任。FIDIC3.1(c)也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3.2 总监理工程师(1)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各级监理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派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2)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行使合同中约定的职责。(3)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任命,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4)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工地(指总监休假或回派出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等)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人。(5)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现场监理人员行使其某项权力,取得授权的现场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与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有同等效力。3.3 监理人员3.3.2 监理人员没有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得到批准,承包人可以着手后续工作,但监理人员可以在事后检查并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3.3 规定了承包人对监理人员发出指示的质疑权,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答复义务作出规定。3.3.4 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作出了限制,即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商定和确定权,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授权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是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发出指示的形式、程序及相关责任。(2)第3.4.1项要求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3)第3.4.2项规定承包人执行监理人指示的义务,构成变更的,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程序处理。(4)第3.4.3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发出指示,但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监理人书面确认。监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同确认。 (5)第3.4.4项规定,合同管理过程中,承包人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获得指示;如某些指示需要由发包人直接发出的,发包人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第3.4.5项规定由于监理人过失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5 商定或确定(1)本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任何事项的商定或确定权,以及行使商定或确定权的效力。(2)第3.5.1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慎确定。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较多,如第15条的变更、第16条价格调整、第21条不可抗力、第23条索赔等。(3)为了在合同条件中体现公平原则,第3.5.2项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可按照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争议的解决条款约定处理,即可以先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理人的确定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但为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借鉴FIDIC合同条件3.5款,第3.5.2项规定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承包人的义务 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为统一报价内容,本项规定承包人应缴纳的税金应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监理人指示,圆满完成全部工程,并负责提供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的责任。上述有关事项由他人完成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据此,本项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切实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和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即使工程已竣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将已竣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4.2 履约担保(1)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据此,本款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为保护承包人利益,本款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履约担保应在合同签订前由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见合同附件二。(3)履约担保金额应足以补偿在承包人可能违约情况下发包人蒙受的损失,其担保额度可视项目合同的具体情况酌定,一般合同金额的10%。4.3 分包(1)本款规定了承包人分包的限制及责任承担。通用合同条款仅对分包权力、责任和义务进行了通常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诠释。建设主管部门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和延伸。(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据此,第4.3.1项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及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3)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据此,第4.3.2项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并规定承包人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4)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据此,第4.3.3项规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5)因合同管理需要,第4.3.4项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以便于监理人履行职责。(6)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第4.3.5项规定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1)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责任、权力和义务,适用于联合体承包人。就联合体而言,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第4.4.1项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各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3)第4.4.2项规定了联合体协议书的效力,经确认的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4)第4.4.3项规定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接受指示,并组织联合体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1)本款规定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2)第4.5.1项明确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指派并在约定期限内到职。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也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3)第4.5.2项规定了项目经理的具体职责,即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组织实施合同。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第4.5.3项规定承包人发出的函件必须要有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5)第4.5.4项规定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代行其某项职责,但应事先告知监理人。被授权的下属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视为已得到项目经理的同意,与项目经理履行职责具有同等效力。项目经理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本款规定了对承包人人员的管理。(2)从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职务证书,并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同时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资格证书,必要时可进行考核。(3)为保证顺利施工,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如需调动,应用同等资格和类似经历的人员替换,并应取得监理人同意。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遵照新劳动合同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工程价款专款专用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工程价款专款专用涉及到预付款、工程进度付款、计日工付款、价格调整付款等条款约定。对政府投资、国库资金支付有专门和严格的规定,承包人必须切实履行。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按照工程管理惯例,该条款实际上强调的是承包人需对现场地质资料、水文气象有关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本项规定,承包人应视为在提交投标书前,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并收集了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对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了充分的估计。4.11 不利物质条件(1)本款界定了不利物质条件,并对其法律后果作出规定。(2)第4.11.1项对不利物质条件进行了界定,是指虽然不可预见,但能避免、能够克服的条件,如不利地质条件、地下已存在的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如未探明遗留物和障碍、水文条件等,但气候条件和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实践中,不同行业、专业对恶劣气象条件引起洪水、塌方、长时间的水浸等等在定义为不可抗力还是不利地质条件方面存在争议。比如公路、桥梁、水利、水电等工程施工中受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的影响很大,而且所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较大。是否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容易存在争议。在本合同条件中,尽管定义了水文条件为不利物质条件;但同时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又将水灾(可理解为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定义为不可抗力的一种。因此,在合同条件第4.11款、第21.1.1项中均给专用合同条款留出空间,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3)第4.11.2项规定,当出现不利物质条件时,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告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当监理人发出的指示不构成变更时,根据FIDIC关于雇主与承包商之间风险分配原则,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也应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双方的责任界限比较清淅,无论因货源质量、供应数量、运输安全、仓储保管等的环节上出了问题,引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延误了施工进度,均应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若工程采用承包人直接采购的模式,发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材料和工程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1)监督承包人健全其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自检制度,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材料和工程质量检查的同期记录,严格做好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2)建立材料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制度,以及材料采购的审批制度。加强监理人对材料进货、运输、储存的检查和现场施工用材的全过程监管。 (3)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协议,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有利于监理人及时了解承包人订货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供货协议还可作为价格调整的参考。(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只有经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施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本款规定了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程序,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具体的交货时间、检验地点、时间、人员、交货批次、满足进度计划情况等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2)工程使用的某些特殊材料,如炸药、雷管等危险材料应由发包人提供为妥,危险材料需要建造的特种仓库应由发包人修建,并应与工地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若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人同时施工时,更宜由发包人统一采购供应为宜。(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对供货的货源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由于供货厂家的责任,不能按时交货,延误了承包人施工进度的,亦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1)运入工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论发包人是否支付过价款,均应被认为专供本工程使用。除因特殊原因需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运出工地。(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工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和随机资料是设备安装和运行不可缺少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承包人因安装和试运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可以指示承包人更换,指示中可规定一个合理期限。若承包人拒绝更换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应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2)若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是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承包人在投标时一般均应提交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和修建临时设施的项目内容和进度计划,并承诺了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和修建临时设施的时间。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经发包人认可后可列入合同文件,开工后承包人应照此执行,若需变更应经监理人批准。(2)为了保证进场的施工设备的可靠性,特别是设备完好率较低的,进场前必须经过检修,监理人也应对此进行核查。(3)若临时设施的施工占地需由承包人办理征地手续和承担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可利用自有设备或购置新设备或自建临时设施租赁给承包人或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使用,此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这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出租或免费提供的办法。承包人也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租用哪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专为本合同工程施工配备和修建的,即使这些设备和某些设施原属承包人所有,但为修建发包人工程,根据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约定进入工地的这些设备和设施,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将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运出工地或挪作他用。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撤走在完工前不再使用的闲置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当前多数工程采取一个工程项目分成多个合同,针对这一具体情况,有利的做法是由发包人统一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联系,为各项目承包人办理工程需要取得的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使用权。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包括发包人和各承包人如何分工修建或改建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以及可能需要的场外设施等事项。实践中,属于公用的场内施工道路干线和交通设施,常由发包人负责修建后提供给有关承包人共用,并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此时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承包人如何分工维护和管理公用的场内施工道路干线和交通设施;非公用的场内施工道路干线和交通设施,通常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和管理。7.3 场外交通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为了便于承包人在投标时准确报价,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应提供要求承包人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的件数、尺寸和重量。测量放线有8.1 施工控制网(1)一般情况下,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工程精度,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特殊情况下,针对本工程几个相邻的发包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测设统一的施工控制网,提供各相关承包人使用,此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直至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及有关资料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包括地形测量、放样测量、断面测量、支付收方测量和验收测量等。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测量数据和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样复测。如复测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1)本款规定了发包人对其提供的基准资料出现错误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承包人发现错误的通知义务。(2)由于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永久建筑物的范围比较大,型体建筑物的多样性和不规则性,以及土建、施工期观测、永久观测、金属结构加工及安装、设备安装等工序、工艺互相交叉,国家测绘基准所布置的基准点、线需引到相关作业面,发包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这些基础资料的真实和准确性。如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在承担费用、工期的同时,还应支付利润。(3)本款只规定当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即可,而没有规定承包人需承担信息不反馈带来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如果事后承包人据此提出索赔时,必须证明损失是由于基准资料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的,并且这种错误或疏忽不是明显的。(4)实践中,大型土木工程可在专用合同条款进一步约定复测的期限、具体的复测程序等。并约定发包人未按照要求提供基准资料的,承包人可顺延工期、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发包人应承担该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总责任,保证工程安全符合国家的安全管理要求。为加强安全管理,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组织一个由发包人和各项目承包人共同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2)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承担监督、检查工程的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目标是承包人的安全作业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的标准和要求。监理人的监督检查责任属于发包人安全责任的一部分,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3)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发包人除承担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外,还应承担由于工程与发包人原因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承包人是工程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者,承担着保护全体承包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整个施工过程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责任。在合同文件中,除本款约定外,还可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详细规定对各种施工作业,特别是危险作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2)承包人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该做到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安全保护和安全教育的对象应是包括临时雇佣人员在内的全体承包人人员及其随工家属,安全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必须根据不同工种的需要发放给每个现场作业人员;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必须落实到从开始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按程序完成各工序的施工作业,直至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全过程;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职责应包括对汛情和灾害的预测预防、制定应对汛情和灾害的紧急预案、防汛及救助物资的准备,抢救队伍的组织,直至事故和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抢救行动等全方位的施工安全工作。 (3)本款第9.2.5项的约定是为了落实工程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与本合同因上述费用增加的解决办法。(4)本款第9.2.6项和第9.2.7项的约定是为了划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承包人雇佣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与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 9.3 治安保卫(1)为了维持工地及其附近地区的社会秩序,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发包人可请公安部门在现场建立派出机构或与公安部门共同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如当事人约定由承包人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亦应建立专设的治安保卫部门,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2)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共同编制施工场地的治安管理计划和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并应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平息事态,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当事人约定由承包人或发包人单独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4 环境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首先应将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作为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指导原则。在编制项目招标与合同文件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的实施标准、保护内容和具体措施详细规定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内。依据环境保护法,本款规定了承包人环境保护的工作内容及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9.5 事故处理本款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对事故处理作出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3款: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除本款第9.2.4项约定应由承包人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防止灾害的紧急预案,以及第9.3.3项约定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外,当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 还应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采取的措施进行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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