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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讲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讲座 目 录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部分: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部分: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部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五部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全国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回顾全国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回顾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一)(一) 行政法行政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二)安全生产的基本法(二)安全生产的基本法l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l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l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行业的安全生产法(三)行业的安全生产法l1、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l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l3、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止条例、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法等l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一)立法背景立法背景l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煤矿安全与健康法、矿山安全卫生法 等l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l德国于1996年制定联邦劳动保护法等。l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矿山安全卫生公约等l欧洲共同体制定了关于某些工业活动的严重事故的指令、工作场所最低安全要求 等 l我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国务院就制定发布了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一)(一)立法背景立法背景l1963年:国务院又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l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l此后,在煤炭法、建筑法等法律中,也都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国务院国务院也陆续制定了行政法规。原劳动部、国家原劳动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 (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充足,设施、设备符合要求,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制度完善并得到落实、经常开展安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处理1、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l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l(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l(2)按照本条规定,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在予以关闭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1)人员素质要求人员素质要求l(1)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l(2)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l(3)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安全生产制度要求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责任制:责任制: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二是安全技术方面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检查的内容检查的内容 (1)查制度 (2)查设备(3)查安全知识 (4)查纪律(5)查事故隐患 (6)查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3)安全检查要求)安全检查要求 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合同中的安全事项是必备事项(2)禁止订立非法协议(3)从业人员有知情权、建议权(4)从业人员享有特定的权利(5)从业人员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6)在保障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 订立非法协议订立非法协议 案例案例刘大军系某个体山石厂合同工。2010年11月初入厂时,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发生事故伤死亡的,厂方一次性补偿3万元;受伤的一概不管”。见先前的员工都是如此签订合同,刘大军只好随大流签了合同。2012年1月15日,刘大军在清理石厂上方土坡时忽然遇到塌方,腰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2个月就花费医疗费37000余元,并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事后,石厂老板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写明“受伤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意对刘大军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本案:因山石厂与刘大军所签订的合同该项内容与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而无效,刘在军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无论山石厂是否为刘大军缴纳工伤保险,都不影响刘大军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l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lB、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lC、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l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lE、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不能一发事故就免职相关人员、不能一发事故就免职相关人员 【条例】: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平顶山河南平顶山6.21煤矿火药爆炸事故煤矿火药爆炸事故 河南平顶山河南平顶山6.21煤矿火药爆炸事故煤矿火药爆炸事故 2、对停产停业措施的限制、对停产停业措施的限制l【条例】在二审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法制委员会对法制委员会对条例条例进行了修改,如规定进行了修改,如规定“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3、职业危害不提前告知要担责、职业危害不提前告知要担责 【条例】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 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如果签订合同时不写明,或者不在事前告诉工作人员,最高可以罚款5万元。 4、为从事危害职业的工人定期健康检查、为从事危害职业的工人定期健康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在本单位工作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若不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对职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张超海张超海“开胸验肺开胸验肺” 5、危险作业人员有知情权 【条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要担责 【条例】保证安全生产条例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建立企业提取安全金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处理 (一)安全检查中注意的事项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上述l2、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检查中的义务:(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采取有关的行政措施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2)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3)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l1、调查组成员: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l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l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l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l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l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权力:l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l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l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法律责任l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l(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l(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l(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l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l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l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l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l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法律责任法律责任l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l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作出认证、检测、检验的结论、证明。2、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按以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l(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l(2)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l(3)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l(4)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全国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回顾全国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回顾 2013年年18月份月份 重大安全事故统计重大安全事故统计分省事故(2013):(以发生所在地统计)吉林5 云南3 湖北2、黑龙江2、贵州2、湖南2、河南2、安徽2 河北1、福建1、四川1、山东1、江苏1、 新疆1、 陕西1、 江西1、 上海1分月事故(2013): 1月4起、2月4起、3月5起、4月2起、5月2起、6月5起、 7月2起、8月5起、9月起、10月起、11月起、12月起 吉林吉林6.3燃烧事故燃烧事故 造成120人遇难,70人受伤,国务院成立特别调组。 吉林通化矿业3.29事故(36人遇难) 山东章丘市山东章丘市5.20爆炸事故(爆炸事故(33人死亡)人死亡)6月4日河南驻马店京港澳高速公路段因团 雾发生16起交通事故(14人遇难) 安全安全生产任重道远生产任重道远!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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