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页
第2页 / 共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LY/AQFKS01防渗工程安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程防渗作业中的危险源分析及主要危险源控制措施要求、职业危害分析及控制措施要求、作业活动禁止性要求、现场防护要求、劳保防护用品佩戴要求、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及方案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防渗工程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 174-96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防渗层在防渗结构中,为构筑污染物防渗屏障所选用的各种材料的组合。3.2 包气带 地表面与潜水面之间的地带。3.3 混凝土防渗防渗混凝土内掺加防水剂或表面刷防水涂料所构成的防渗层。3.4 HDPE膜防渗由人工合成有机材料(土工膜)及上下保护层所构成的防渗层。4 作业过程安全要求4.1 现场防护要求4.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涉及职业病防护要求如下: 现场由专人负责粉尘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4.1.2 按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做好相应的审批,识别、评价作业存在的危险,进行安全知识交底培训,确认作业人员资质,按规定持证上岗,严格履行工艺要求并做好自我防电、防尘、防爆、防噪声和防机械外伤等防范措施。4.1.3 现场配备洒水除尘设施,以改善空气质量,防止尘肺病。4.1.4 人员及工作区域的防护、现场的通风及封闭空间内作业的安全要求还应符合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4.1.5 井下作业应配置空气呼吸器,以防止进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使用。4.2 劳保防护用品佩戴要求4.2.1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井下专用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鞋、口罩、手套、工作服等)。4.2.2 劳保用品一般按照法定期限和公司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严禁使用破损、无效果的防护用品,破损、无效的防护用品应立即更换。4.2.3 劳保用品领用实行以旧换新签名制,从而保证劳动者佩戴的合理性。4.2.4 公司根据每个工种工作场所的不同分配与其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劳保用品,每位员工都必须正确佩戴劳保用品并接受主管领导监督。4.2.5 劳保用品佩戴、使用基本原则是在不影响完成正常巡检(看、听、摸等)和操作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规范正确使用。4.2.6 对未佩戴劳保用品造成的工伤事故者,将记大过处分并处罚。4.2.7 为了厂区环境,禁止将劳保用品包装袋随手丢弃,禁止将废旧的劳保用品随意丢弃。4.2.8 为节省资源,每位员工要爱护劳保用品,经常清洗,保证劳保用品的安全卫生。4.3 防渗作业安全要求4.3.1 一般安全要求及规定4.3.1.1 全体员工必须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4.3.1.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着装,戴好安全帽。4.3.1.3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脱岗,禁止酒后上班、作业。4.3.1.4 开展好“三工”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作好记录。4.3.1.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4.3.1.6 危险部位要悬挂安全警示牌。4.3.1.7 设备传动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备、适用。4.3.1.8 电器设备必须配备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电线、电缆按规定布设、架空。4.3.1.9 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严禁带“病”作业。4.3.1.10 高空作业时,必须配戴安全带(绳)。4.3.1.11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设置醒目的禁烟等安全警示标识;需要动火,应按动火作业安全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规定办理动火手续。4.3.1.12 库区周围100m内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周边不应堆放任何易燃物,周围的杂草应及时清除。4.3.1.13 其他消防通用要求,按作业现场通用安全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4.3.2 库区出入和巡查4.3.2.1 实行出入库区登记制度,进入库区的外来人员,交出携带的火种。4.3.2.2 物品入库前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进入库区。4.3.2.3 除装卸货物的厂内机动车,其他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4.3.2.4 库区设专人巡查,有人值守的库区,至少每小时巡查一次;无人值守的库区,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4.3.2.5 使用巡更器,保持巡查记录。_3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