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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1.1.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及现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及现状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 2005年年1 1月月1010日日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第第7070号局长令号局长令5.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2005 2005年年9 9月月1616日实施日实施 TSGZ7001-2004 TSGZ7001-2004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1.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 历史及现状历史及现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1962年4月26日 劳动部62中劳护字第56号文颁发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企业中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以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二、本规程适用于企业中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高架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电动葫芦起重机以及叉车、千斤顶和滑车。不适用于水上起重机、升降机、挖掘机、装料机、运输机和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 对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四、企业设计、制造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制造起重机械的工厂、在成批制造各种起重机械时,应将主要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送当地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产品出厂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应当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并附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五、对新安装的、自制自用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参与下,经过验收手续,证明符合本规程要求后,方可使用。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 安全装置与劳动保护设施 喇叭、铃或汽笛 制动器 梯子、平台、走台 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制器 保护性接地 连锁装置 维修平台 司机室应当有隔热、隔温设施 电缆卷筒 缓冲器 防雨、防晒的设施 、夹轨钳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章 对钢丝绳、链条、吊钩的要求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 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十六、有起重机械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起得机械在铁路沿线或铁路上工作时,操作人员应当熟悉铁路行车信号和有关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三十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三十八、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 技术检验 四十七、企业对于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对新安装的,经过检修的或者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都应当进行技术检验。 四十八、在技术检验时,应当检查金属构架、各种动国设备、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钢丝绳、链条、吊钩、链、销和螺丝钉等是否完好,安装的是否妥当和磨损程度等情况,并且对起重机作负荷试验。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年年3月月21日劳动部发布)日劳动部发布)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1991)8号】号】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验第六章 罚则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设计与制造第四条第四条 起重机研力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第五条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三年复审一次。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安装与修理第十条第十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司机守则;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验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型式检验。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子处罚。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 与安全监察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01日 【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号 2003年年2月月19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次常务会议通过,通过,2003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朱镕基朱镕基 2003年年3月月11日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年1月月14日国务院日国务院第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总理总理 温家宝温家宝二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年2月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年6月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年8月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次会议通过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号 2003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号 已经已经2009年年1月月14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46次常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自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2003年年6月月17日国质检锅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2003年年8月月8日国质检锅日国质检锅2003251号号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目录 2004年年1月月19日国质检锅日国质检锅200431号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3年年6月月2日国质检锅日国质检锅2003172号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年年4月月9日质技监局锅发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年1月月10日日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70号局长令号局长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2005年年9月月16日实施日实施 TSGZ7001-2004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宗旨 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监察安全监察 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 2001-2002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08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3起、严重事故294起,死亡284人,受伤435人。 2002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52起,其中重大事故20起、严重事故332起,死亡351人,受伤372人。 制定条例就是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实践“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特种设备已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用品。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给出了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这两个基本特征进一步描述,并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七种特种设备。 这些特种设备是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 这一款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的规定制定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范围的原则一是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二是工作的连续性原则,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和现状,原劳动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颁布有关规定,三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制定特种设备目录应当考虑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的设备。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及时制定并发布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也是按照WTO的规则,建立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四是社会共识原则。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矿山井下矿山井下使使用的特种设备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管理部门)。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的有关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节能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岗位安全、节能、节能责任制度。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和节能全全面负责。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察。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强调 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 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解决。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修活动。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电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各自安全责任。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行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检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并对检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气瓶;(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行指导,提供服务。)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使用。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文件。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设计文件、(一)特种设备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安全性能全性能检验检验和能效测试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备,不得继续使用。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销。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第三十一一(二)条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据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必须由依据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隔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二第三十二(三)条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三第三十三(四)条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四第三十四(五)条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电梯、客运索道、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五第三十五(六)条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六第三十六(七)条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挥。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七第三十七(八)条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纪录。出纪录。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八第三十八(九)条条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节能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节节能能知识。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章制度。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第四十(一)条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工作)以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验检测责任制度。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术规范的要求。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检验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密,负有保密义务。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销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以及能效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10万元以上20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10万元以上20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检验检测,收取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谢谢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你的支持,我们会努力做得更好!感谢你的支持,我们会努力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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