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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2 一、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重中之重 (应对突发事件,校园安全、校外避险)2、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决定防范意识和能力差,易出事,学校保护难度大、责任大。 3、教育机构安全意识差、事故多, 处理难教育机构安全意识差、出事多;学生规则意识差易出事; 学校、监护人法制意识淡薄,解决难(学校事故) ( 刑法修改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 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 (一)时间范围:(一)时间范围: 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课堂教学、室外教学、课间以及按照要求在学校、幼儿园内进行的相关活动中; 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幼儿园、 学校、班级、团、队的校外活动以及由教育机构、教师组织、批准、同意的校外活动4 (二)空间范围二)空间范围 1、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所有设施、设备、用品用具) 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都必须安全都必须安全 2、 教育机构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教育机构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设备备:如闲置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或其他单位临时、长期占用的房屋场地等5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设施安全(一)设施安全 1、符合质量标准、符合质量标准 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包括安全的使用环境和条件;幼儿园自制玩教具不得有安全隐患) 2、安装、安装 需由专业人员安装的设施设备不得自行安装(室内外电器插座、悬挂物等应保障安全) 学生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加固学生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加固6 3、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重视房屋、场地的维护、修理;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备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 建筑物、设施、用品等必须适合学生的年龄段和身心特点。如材质、高度、亮度、牢固度等必须适合学生年龄特点;)7 (二)(二)制度完善制度完善1、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分工制度 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定期、经常)3、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具体、明示、考核具体、明示、考核;幼儿园应有更具体的专项制度:教师带班、活动地点、家长接送、睡眠等) 4、学生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全面、具体,明示); 制度应以学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制度应以学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 5、安全教育制度 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 8 (三)教育经常(三)教育经常1、给新教职工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2、对全体教职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 3、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开学、放假、下课前、校会、班会、活动前; 形式生动、多样) 4、大型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大型活动应有“事故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及相关教育)5、校外避险及伤害防范教育、校外避险及伤害防范教育(火灾、溺水、踩踏、拐骗等)6、教育师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7、对学生开展心理辅导;自我保护教育(严防性侵犯;防止校园暴力)9 (四)管理到位四)管理到位 1、教职工对职责内安全隐患及时处理2、教育教学活动符合规定程序和安全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3、制止学生不安全行为(打架、游戏、危险动作等)4、特殊环境和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楼梯楼道、宿舍、食堂、锅炉房;大型活动、晚上活动、雨雪天、节假日等)5、对教职工的越轨行为及时发现、报告6、紧急情况首先保护学生 10 (五)救治及时(五)救治及时 1、发生伤害事故(包括突发疾病)首先救治、发生伤害事故(包括突发疾病)首先救治学生学生 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救护措施 3、教师、及高年级学生应进行基本急救常识培训: 止血、固定、人工呼吸等 4、学生发生摔、砸、坠落等事故,无外伤最好也去医院检查 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11 (六)预案常备(六)预案常备 突发性不法侵害突发性不法侵害 1、学校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应对方案 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4、加强门卫制度 :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 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 126、上下学时间增加校门安全人员、关注接低年级学生的人员,维护好校门前的治安、交通安全,有条件的应请公安、交通部门协助维护秩序 7、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 8、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隐蔽、无声) 9、教育学生面对侵害时自我保护、逃生 10、学校周边治安情况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3 突发性自然灾害突发性自然灾害 1、官方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学校需停课的应停课2、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及应对方案3、设置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单的逃生器械 4、发生自然灾害要先救助学生;针对不同灾害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 方法 5、 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避免拥挤、推搡注意台阶、躲避危险物等等) 6、进行逃生演习 学校日常应重视加强以下方面安全管理学校日常应重视加强以下方面安全管理1、校车、餐饮、寄宿生管理(刑法修改:校车严重超载); 2、不得组织不适宜的活动(不适宜的劳动、文娱、体育、公益活动)3、不鼓励未成年学生见义勇为4、重视学生人身安全信息(与监护人沟通、及时发现、处理、)5、重视餐饮、卫生保健管理6、避免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对学生的伤害 147、重视学生心理健康,防范校园暴力8、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注意和照顾问题 9、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及时寻找 10、重视个别教职工对学生的性侵犯,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11、学校应依法履行的其他安全职责;1516 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2、学校安全工作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认知年龄、认知能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危险和避免伤害他人 4、学校安全工作应与家长沟通, 家校配合17 五、关于学生安全的监护责任五、关于学生安全的监护责任 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依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依法律规定确定。 现行法律现行法律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包括在校寄宿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是监护职责。 在校学生的父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18 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 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学校则对学生承担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最好签订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期限及内容) 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护问题有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题有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19 六、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六、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有无责任有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确定。 责任大小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 20(二)学生伤害事故的(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归责原则原则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过失: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大多属过过失失性质) 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21 (三)法律依据(三)法律依据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下学生及幼儿园的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大多属民事侵权,一般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体罚造成的伤害不同) 教育机构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即为有过错,就需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特别加重了教育机构对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 2223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周岁)(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上及高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诉讼适用学生伤害事故诉讼适用“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原则原则 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大多因学校过错造成,一般属民事侵权行为,学校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诉讼中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为原告,学校为被告。) 学校伤害事故的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 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举证”, 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身没过错, 则认定为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2425 (六六) 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 学校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学校应做到:1、与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使用合法、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 2、重要活动签订书面合同 3、接受服务或者参与活动的师生应当遵守合作方的安全制度; 4、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26 5、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法追究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7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学校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 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因教师体罚、侮辱、歧视、体罚、侮辱、歧视、损害学生人格等原因除外损害学生人格等原因除外) 5、因体育活动的对抗性或者风险性发生意外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28 (八)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八)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有关规定认定: 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 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九)(九) 教职工因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教职工因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29由致伤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致伤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1、处理原则处理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妥善、及时妥善、及时处理 2 2、处理途径处理途径: 协商协商:民事纠纷,民不举官不究; 当事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学校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处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书面协议) 教师职工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职工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30 调解调解:当事各方均同意可请教育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中当事各方答不成协议的,受伤害学生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为当事各方调解学生伤害事故的行的行为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当事各方均不能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诉讼诉讼: 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动员监护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动员监护人人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 (受伤害学生监护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妥善解决伤害事故处理难的问题妥善解决伤害事故处理难的问题 做好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工作(经常介绍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正确教育观) 态度诚恳、积极,换位思考;别回避、推脱责任 事故已被公开,应实事求是面对媒体和社会 提出准备充分的处理方案讲清财务管理制度,请家长提供凭证、单据把校方经济赔偿与道义帮助讲明白、分清楚 请学校家长委员会参与伤害事故的处理 对严重影响学校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破坏公共财物的应向公安部门报告31 八、保存证据八、保存证据 无论采取哪种途径处理学校都应当保存学生伤害的相关证据,以利于客观公正解决问题 录音、录像、照片、相关实物、证人证言等 有条件的学校应在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有条件的学校应在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及及校门安装摄像头校门安装摄像头32 九、赔偿的法律规定九、赔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关学校责任险赔偿和意外伤害险赔偿有关学校责任险赔偿和意外伤害险赔偿)33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十、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十、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恶劣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教师因职务行为中的过错发生伤害事故的一般为学校学校伤害事故,首先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3435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应根据过错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对有过错的人员应以教育为主,重要的是改正错误, 接受教训。 对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处分的应按有该定处理,维对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处分的应按有该定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做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 其他需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人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应适度。 如因学校设施设备、安全制度疏漏、防范工作疏忽等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6 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完善学校安全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为学生营造安作,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为学生营造安全、健康、快乐的学习、成长环境。全、健康、快乐的学习、成长环境。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重中之重,预防事故是根本。之重,预防事故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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