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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0目的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的管理,控制和预防风险,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制度。2.0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及承包商在本公司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3.0管理范围3.1 全体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3.2 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3.3 动火,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设备故障紧急抢修、大件设备吊运、安装、带电作业、动土施工,房屋拆除、抽插盲板等的作业,必须进行安全作业许可管理。3.4 凡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抽插盲板、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3.5 进行危险作业须明确负责人、作业时间、作业程序方法、参加作业人员、作业分工,制定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或现场指挥人员。3.6 作业审批后,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应按措施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作业前培训;作业现场清理;工具设备准备、防护用品、用具准备;以及熟悉作业中的指挥、联络方式等。3.7 进行作业前必须做好作业前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包括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的自检,领导检查和安全环保员的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作业。3.8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8.1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3.8.2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3.8.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3.8.4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其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3.8.5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3.8.6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3.8.7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3.8.8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3.8.8.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3.8.8.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3.8.8.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3.8.9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3.8.9.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3.8.9.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3.8.9.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3.8.1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8.10.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3.8.10.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3.8.10.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3.8.10.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3.8.10.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3.8.11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3.8.12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3.9 动火作业3.9.1 在禁火区内禁止使用焊接、切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在固定动火区动火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3.9.2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3.9.3动火作业场所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3.9.4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3.9.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必须良好。3.9.6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3.10 高处作业3.10.1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3.10.2 高处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3.10.3 高处作业人员限定维修人员进行作业,其他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3.10.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3.10.5 高处作业禁止交叉进行。3.10.6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3.10.7 高处作业完毕,应当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的物件清理好,防止落下伤人。3.1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11.1 进入生产区域内的贮槽、阴、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该项工作负责人向安全环保提出申请,副总经理批准有效。3.1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3.11.3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要继续再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3.1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3.11.5 设备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3.11.6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3.11.7 在设备内禁止动火作业。3.11.8 通风不良及容积较少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准强行作业。3.11.9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作业许可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3.12 临时用电作业3.12.1 凡在公司内用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用电接线,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用电部门申请,经安全环保审批。3.12.2 临时用电线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二天,期满仍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一天向公司人资行政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方可延续使用。一般不得超过七天。3.12.3 临时用电不超过半个工作日者,可不填写审批表,但应按用电安全要求,由持证电工安装,工作完毕后由安装电工负责拆除。3.12.4 临时用电设备在机械和电气(器)安装交付使用后,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由临时用电维护人负责,并且做到机停时切记切断电源。3.12.5 临时用电装置如因安装前电工末作绝缘检查或安装过程不遵守有关规定所造成的电气事故,由承装电工负责。3.12.6 用电部门用电完毕,由承装电工拆除,并在许可证上签名,到批准部门办理用电终结手续。3.12.7 装置临时线的要求按本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中临时用电管理的要求执行。3.13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13.1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3.13.2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3.13.3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3.13.4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3.13.5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13.6安全管理3.13.6.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3.13.6.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13.6.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3.13.7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3.13.7.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3.13.7.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13.7.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3.13.7.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3.13.7.5.核实天气情况。3.13.8作业中安全措施3.13.8.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3.13.8.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3.13.8.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3.13.8.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3.13.8.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3.13.8.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3.13.9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3.13.9.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3.13.9.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13.9.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3.13.9.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3.13.9.5.吊物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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