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5页
第2页 / 共55页
第3页 / 共55页
第4页 / 共55页
第5页 / 共55页
第6页 / 共55页
第7页 / 共55页
第8页 / 共55页
第9页 / 共55页
第10页 / 共55页
亲,该文档总共5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一、总 则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六大系统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准,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六大系统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六大系统”(以下简(以下简称称“六大系统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六大系统”,达到,达到“系系统可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的要求。求。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的责任的责任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六大系系统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善“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六大大系统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的建设完善工作。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完建设完善善工作的监察执法。工作的监察执法。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的动态监控。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套主机,1套使用、套使用、1套备用,确套备用,确保系统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小时不间断运行。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测。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小时值班制度。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低于96小时。小时。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有一定的备用系数。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径不小于50毫米。毫米。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气阀门。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毫米的现象。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兆帕;在兆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兆帕;在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噪声应小于85 分贝。分贝。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行道宽度应保持在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米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米3/分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分贝。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调度电话互联互通。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雷接地装置及设施。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八、管理维护八、管理维护50.煤矿应建立健全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管理机构,配备管理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51.煤矿应建立健全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任。“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及时上报并处理。52.煤矿应加强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的日常管理,整理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六大系统”。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六大系系统统”联合应急演练。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应检查其“产产品合格证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和防爆、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时,应及时更换。应及时更换。58.“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调度中心站。59. “六大系统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全 九、验九、验 收收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六大系统” 建设完建设完善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六大系统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机构。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六大系统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六大系统”或或“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现场验收。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完建设完善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验收申请书。(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包括:“六大系统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验制度等。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测检验报告。(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建设完善工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请煤矿的煤矿的“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十、监督检查十、监督检查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的进展、的进展、验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安全监察计划。全监察计划。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建设完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六大系统”有关有关内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建设的,其安全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建设有关内容容的,应在的,应在2011年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六大系统”设计,并按设计,并按“三同三同时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建设完善工作。十一、附十一、附 则则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