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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在本公司内从事各种工作和作业的外来单位和个人,也必须遵守本制度。4 职责4.1行政部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外联工作;负责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2行政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档案。保存期一年。4.3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4 其他部门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5 制度内容5.1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5.1.1 公司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5.1.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5.1.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5.1.4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本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5.2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5.2.1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若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5.2.2 本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5.2.3 公司对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5.2.4 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2.5 行政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5.2.6 安全主任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5.2.7 行政部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2.8 各部门对在生产、充装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5.2.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安全主任、行政部应及时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5.2.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安全主任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5.2.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5.3 作业场所管理5.3.1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目前已辨识出公司生产作业现场职业有害因素有甲苯、二甲苯和噪声。5.3.2安全主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综合管理部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综合管理部门汇报。5.3.3安全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和记录。5.3.4安全主任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5.3.5 员工在装卸、搬运有气瓶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5.3.6 安全部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包括防护措施。5.3.7 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5.3.8安全主任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5.3.9 对检维修的特殊工种,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5.3.10安全主任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必要时作出强制性处理。5.4防毒管理5.4.1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5.4.2 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5.4.3有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5.4.4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5.4.7 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5.4.8 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公司。5.4.9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5.4.10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5.5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5.5.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人事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行政部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5.5.2 行政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由安全主任提出调整岗位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5.5.3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5.4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6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5.6.1安全主任会同行政部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5.6.2安全主任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5.6.3安全主任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5.6.4 储存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5.6.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5.6.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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