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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经济合同相关法律基础经济合同相关法律基础v第一节 概述v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v第三节 代理制度v第四节 时效制度本章主要内容2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各社会组织以及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v调整的对象调整的对象 1)国民收入分配关系 2)国有财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市场竞争关系v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 1)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统一原则 2)社会利益至上原则 3)权力制衡原则 4)严格责任制原则4二、民法v调整范围调整范围 (1)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v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等价有偿原则 (5) 诚实信用原则 (6) 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7) 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 (8) 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5行政法行政法 v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v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v(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v(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7v(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v(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8诉讼法诉讼法 v民事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v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v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辩论原则(三)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调解原则的内容包括:(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结案,凡能调解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2)人民法院调解的手段是对当事人多做说服疏导工作,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和政策,调解结案。(3)法院调解应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行调解。但是,贯彻法院调解原则,应当注意以需要和可能为基础,不能久调不决。有些案件当事人不愿调解,有些案件虽经调解而不能达成协议。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五)支持起诉原则10v民事诉讼的任务v普通诉讼程序v上诉案件的裁判11行政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12v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主要有:v(1)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v(2)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v(3)不适用调解原则;13v受案范围: v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v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v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v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v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v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v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v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二是除列举的8项以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4v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v1、判决维持是确认、肯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维持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v2、判决撤销,是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决撤销。 15仲裁法仲裁法v1、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争议各方自愿将争议提交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作出判断或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v 16 仲裁的特点:仲裁的特点: 1)提交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2)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争议; 3)仲裁机关是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它既不是行政机关, 也不是司法机关; 4)仲裁裁决依法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仲裁结果,一方不履行的, 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一旦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 纠纷再申请的,仲裁机关和法院依法不予受理。17v2、仲裁法内容v(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v(2)仲裁组织v(3)仲裁程序 v(4)执行18仲裁的程序仲裁的程序申请受理开庭裁决执行撤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19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v概念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v主体 包括: (1)国家(2)企业(3)公民 (4)个体经营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v客体 (1)物质性财产 (2)非物质性财产 (3)经济行为v内容 包括: (1)财产所有权 (2)经济管理权 (3)经营权 (4)分配权20第三节代理制度第三节代理制度v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v在代理关系中,有代理人、被代理人和有关第三人三方,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通过委托代理,产生代理权的内部关系,它是引起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代理行为,是代理关系的“桥梁”,通过这一桥梁,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归属关系。 21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v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v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v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v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v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2代理种类v(1)委托代理v(2)法定代理v(3)指定代理23(1)委托代理v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v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取得代理权,即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v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有被代理人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人就取得了代理权。 24授权委托的形式v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v一般情况下,公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可以选择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而法人之间或者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授权委托,应该采用书面形式。25授权委托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v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如果授权不明,极易发生纠纷。 v对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v代理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必须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销毁或者加盖废章后存档。 26(2)法定代理v法定代理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依据而发生的代理。v法定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产生的依据是亲权和监护权,它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v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代理方式,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或监护关系。 27(3)指定代理v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有关部门的指定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v有关部门是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被代理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被代理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等。v指定代理是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28v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指定代理的情况:v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v为宣告失踪人指定代理人;v缺乏处理自己较为重大事务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又没有条件委托他人处理的。 29v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其监护人是自然人时,才有可能适用指定代理。适用情况有下面两种:v需及时处理的事件发生时,监护人不在事件处理地;v监护人不具备处理事务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又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为代理。 30无权代理v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v 1. 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 v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v 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v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v1.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v2. “被代理人”的拒绝权v3.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31代理权终止v代理的终止,又称代理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v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依代理关系发生的根据不同而有所不同。 32委托代理,代理终止的原因委托代理,代理终止的原因v(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v(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v(3)代理人死亡v(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v(5)做为被代理人活着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3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v(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v(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v(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v(4)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v(3)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4一 时效的概念 时效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了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第四节 时效制度时效构成条件时效构成条件有一定事实状态有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的持续存在要经过一定的时间要经过一定的时间35时效制度的作用时效制度的作用(一)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二)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三)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纠纷36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依据。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不行使权利状态不行使权利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持续经过法定期间37二、 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种类诉讼时效种类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指除法律有特别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关系的诉讼指法律规定仅适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不足不足2年的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的赔偿身体受到伤害要求的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时效期间在时效期间在220年年(不含不含2和和20年年)诉讼时效期诉讼时效期间为间为20年年38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限届满时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从该期限届满时起算。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条件成就时起算。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期限到达时起算。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能发现,经检查确认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9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这一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40(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二)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待此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41(三)诉讼时效的延长(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适当延长的制度。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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