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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石嘴山市疾控中心 2014年12月一、什么是个人计量监测利用工作人员个人所佩带的设备进行测量,或对其身体内外放射性物质的数量进行测量,或对其排泄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测量的监测。通常与工作场所监测形成对照。GBZ 128-2002个人监测 individual monitoring,利用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排泄物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二、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卫监督发200677号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技术手段,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重要依据。三、相关法律法规原1985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同时废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 部令第52号令, 1997年6月5日发布)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职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5号令)2007年3月23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但没有52号令细致号令细致。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三)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四、监测的量个人剂量当量Hp(d) (d) 人人体表面指定点下,适当深度d处软组织(通常指ICRU球)的剂量当量,用Hp(d) 表示。单位是焦耳每千克(Jkg-1),专用名是希沃特(Sv)对于评价辐射防护量“有效剂量”,推荐便用d=10mm;对于皮肤、手、腕和脚的当量剂量评价,推荐便用d=0.07mm;对眼晶体的当量剂量评价,建议使用d=3mm五、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主要由测量读出系统(简称读出仪)和热释光剂量计(简称剂量计)以及所有的配套设备和工作程序组成。读出仪通常由光探测系统和加热系统两个基本部分组成。热释光剂量读出仪1 光探测系统光探测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将探测器所发出的光转换成电信号(电荷、电压或电流),通过驱动装置把信号输送给计数器、测量仪表或打印机等。要求光探测系统应具有很高的稳定性,重复性及很宽的剂量测量范围(从10-7102Gy)。第二阶段:读出测量温度其温度需根据探测器的测定峰值温度来确定。第三阶段:读后(辐照前)的退火目的是为了排除探测器中的残余剂量恢复探测器原有的热释光剂量特性。3 对加热盘的要求样品加热盘应始终保持洁净状态,有利于测量系统的灵敏度和测量范围的提高,建议定期进行样品盘的清洁或高温(400度以上)退火2 加热系统加热测量热释光探测器时分为三个程序阶段。第一阶段:读出前的预热热释光探测器在不同温度下有几个发光曲线,其中在低温条件下的发光曲线是不稳定的,预热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探测器发光曲线的低温峰影响。测量时通氮气测读过程通入氮气不仅可降低加热盘“氧化效应”对探测器的影响,还有利于延长加热盘的使用寿命。5 实验室环境温、湿度要求在常规环境温度、湿度(1525、相对湿度 80%)测量不受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如高温30以上或高湿度80%以上)对测读系统测量数据会产生明显影响。另外,退火温度和退火后的冷却速率对探测器的灵敏度和重复使用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要严格控制退火温度和冷却速率。热释光剂量计剂量计通常由一个或多个热释光探测器(探测元件)和一个便于佩带的适宜的剂量盒组成。剂量计受辐照时,热释光探测器吸收并贮存射线的部分能量,在读出过程中被加热时以光的形式释放这部分能量,并为读出仪测得,在一定剂量范围内发光量与计量成线性关系。根据测量目的要求不同:剂量计又分为个人剂量计,环境剂量计,反照中子剂量计等。测读系统检定的质量控制热释光探测器在读出器上的测读数值是一相对值,该测读数值转换成剂量值需要对其进行剂量刻度。按照国家计量法要求,用于医疗卫生,辐射防护,环境剂量监测用的测读系统,均被列为国家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器具。测读系统(包括仪器、剂量计)应按周期送国家授权的法定计量部门进行计量检定。六、目前全国监测情况目前我国有近6万家放射工作万家放射工作单位,30 0万万万放射工作人员万放射工作人员,其中22.32.3万人分布在万人分布在5.3万家放射诊疗单位。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四川。到2002年,经过努力,我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各省市在省级防疫站普遍建立了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参考国际组织的有关文件,制定发布了外照射、内照射、皮肤污染和中子等个人剂量监测等7个标准和规范射、皮肤污染和中子等个人剂量监测等标准和规范卫生部委托有关机构,举办了一些列学习班。放射工作单位数量放工作人员数量监测 3,5000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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