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4页
第2页 / 共44页
第3页 / 共44页
第4页 / 共44页
第5页 / 共44页
第6页 / 共44页
第7页 / 共44页
第8页 / 共44页
第9页 / 共44页
第10页 / 共44页
亲,该文档总共4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一一-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有限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三)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四)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五)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六)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清算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清算清偿顺序合伙企业注销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概念老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两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合伙企业在法律形态上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合伙人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A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人数上: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数上:两个或两个以上 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人合伙人的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的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特征、特征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B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C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D合伙人责任形式的二元性合伙人责任形式的二元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投资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下页)1、财产的范围、财产的范围(二)合伙企业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均应依照全体合伙人的意志行事。合伙企业财产 1、原始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创立包括三大要素:合伙人(人的要素)合伙企业财产(物的要素)合伙协议(人的要素与物的要素相互联结的意思表示要素) 2、积累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A.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即可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即可C.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D.合伙人根本不得转让合伙人根本不得转让(2)内部转让)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1)外部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外部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外部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优先购买权(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或者资本的要求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和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两种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决议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合伙人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涉及到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合伙人的限制如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如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从事了这些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入伙、退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被合伙企业接纳,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的规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有两种情形: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约定退伙) 和 通知退伙 (声明退伙)法定退伙亦称当然退伙,还有另一种情形除名 总结(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大量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三)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四)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五)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六)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其他债务,此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盈余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