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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燃 气 行 业 标 准城市燃气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暂 行 )2 0 0 9 西 安 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CJJ/T117-200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 规范1 总总 则则 1.0.1 为加强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及行业关于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1.0.3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中有关涉及长输管道和城镇建设等工程的交工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应按有关行业标准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规定执行。 城市燃气工程中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所用的交工文件内容和格式,除本规定所列表格外,还应按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0.4 锅炉安装、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安装工程的交工文件应按建设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内容和格式执行。 1.0.5 本规定所列的交工文件是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是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在办理工程交工时,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以下简称交工文件)。 1.0.6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交工文件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由工程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时,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关于交工文件的管理责任。 1.0.7 交工文件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从工程开始就应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交工文件的编写、整理、签证和汇总,并负责办理交接。 1.0.8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应按相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和格式进行,并由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保存;其中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应作为交工文件编入有关案卷,并将其评定结果填入工程交工证书中。 2交工文件的内容及份数交工文件的内容及份数 2.0.1 交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 (2) 工程技术专题洽商记录; (3) 设备、材料代用审批单; (4) 设备、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按规定进行抽查的检测、复验报告; (5) 综合及通用部分的交工文件; (6) 建筑工程交工文件; (7) 设备安装工程交工文件; (8) 管道/管线安装工程交工文件; (9) 电气安装工程交工文件; (10)仪表安装工程交工文件; (11)设计变更文件; (12)竣工图; (1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0.2 各类工程交工文件的内容和格式除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目前尚无适用规范的工程,应由施工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参照设计规定或设备说明书协商确定; (2)有关规范已有规定而本规定未列入的(如土建工程、机器安装、电气、仪表安装等),应采用相应规范的规定; (3)有关规范和本规定同时列有同类表格时,应首先选用本规定列入的表格。 2.0.3 施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交工文件的份数为二份,但其中设备、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可仅提供一份原件。当承包合同对交工文件份数另有规定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除向建设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外,施工承包单位应自行保存一套交工文件(不包括竣工图),以备查阅。 2.0.4 国外引进工程交工文件的内容、 格式及份数, 除国外承包商有特殊要求外,应按本规定执行。 3 交工文件的编制及交付交工文件的编制及交付 3.1 交工文件的编制及整理 3.1.1 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组织施工人员及时认真填写施工原始记录,并在交工前由施工技术人员按本规定第2章的要求编制各专业的交工文件。 3.1.2 所有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均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保存,其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当建设单位有特殊需要须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某些原始施工记录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由施工承包单位一并编入交工文件有关案卷。 3.1.3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协助施工承包单位及时整理交工文件,并按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生产单位等)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各方均不得拖延。 凡须两个以上单位见证确认的交工文件,施工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提前时间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不能按时到达,即作为默认处理,并在该交工文件中签字确认。 3.1.4 隐蔽工程应由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对施工记录予以确认。 对技术比较复杂的关键部位,以及完工后难以复查的工程,其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在工程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双方商定。 3.1.5 交工文件应用计算机编制打印,由责任人用符合档案要求的书写工具签字确认,且应做到字迹清晰、签章完整,不得用铅笔、一般圆珠笔和易褪色的墨水填写和绘制。 当交工文件以只读光盘形式提供时,必须提供一份经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原件,并确保光盘的内容与原件一致。 3.1.6 交工文件的整理应符合工程档案组卷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交工文件表格的纸张尺寸为A4,其页边距设置为上2厘米,下1.5厘米,左3厘米,右2厘米,左边界装订,字体为标准宋体字,字号及表格宽度应按本规定的样表格式制作。 3.1.7 交工文件的编制、整理、汇总应按下列规定分工: (1)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汇总、审核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交工文件; (2)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审核、汇编各分包单位所编制的有关工程的交工文件,并统一提交给建设单位; (3)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给若干施工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编制的交工文件进行汇总、审核。 3.1.8 交工文件编制完成后,必须经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2 交工文件的分类和组卷 3.2.1 交工文件应按专业工程分类组卷,按单位工程或单元工程组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工程类(包括钢结构和水暖卫设备、管道)应按单位工程编制。设备附属的钢操作平台应分别编入设备安装工程类交工文件中; (2)设备安装工程类应按设备位号顺序、安装工序顺序编制。同一台设备的记录放置在一起,辅机应编入主机设备项目中。本系统设备的保温、保冷、脱脂、防腐等交工文件应一并编入; (3)管道安装工程类(包括室外给排水工程)应按安装工序顺序编制。阀门检验、调试、保温、保冷、脱脂、防腐等交工文件应一并编入;(4)电气安装工程类应按供配电系统每台设备和系统位号顺序编制;(5)仪表安装工程类应按控制检测系统位号顺序编制。(6)城市燃气线路工程类按本规定顺序编制。 3.2.2 交工文件组卷、组册的次序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工文件第一卷为综合卷,依次为建筑工程卷、设备安装工程卷、管道安装工程卷、电气安装工程卷、仪表安装工程卷、城市燃气线路工程卷、竣工图卷。 (2)综合卷内容包括交工文件总目录、交工文件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综合性工程技术专题洽商记录、开工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报告、工程中间交接证书、联动试车合格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交工文件移交证书、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综合性交工文件,联动试车合格证书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可单独提交; (3)各专业工程卷的组册次序为:综合册、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质量证明文件册(包括按规定进行抽查的检测、复验报告)、各单位工程或单元工程施工交工记录文件册;各册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设立分册。 (4)每卷综合册应包括该专业工程交工技术文件总目录、交工技术文件目录、交工文件说明、专业开工报告、综合性工程技术专题洽商记录、重大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报告、工程中间交接证书等; (5)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质量证明文件册可只提交一份原件。设备、原材料证明文件将按品种、规格、材质、质量证明文件类型等分类、顺序编制,列明目录,便于查找。质量证明文件上需注明原材料使用部位(或区域)及使用数量。 (6)各专业工程册应包括交工文件目录、交工文件说明、专业工程技术洽商记录、设计变更文件、设备材料代用审批单、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报告和工程联络单一览表及本专业的施工记录、检测、试验报告。 (7)竣工图应单独组卷,按设计图纸编号顺序组装成册。3.3竣工图的编制 3.3.1 用于编制竣工图的施工图(通用图、标准图除外),应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2.0.3条规定的份数,提供给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妥善保存,不得作现场施工图用。 3.3.2 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以下简称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式样如图所示: (1)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2)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3)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3.3.3 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按图施工无变动的,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 (2)在施工中发生过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按最终修改状况绘制最终版施工图,加盖终版图章后发施工承包单位,由施工承包单位核对确认后加盖竣工图章; (3)设计单位的最终版施工图应在工程中间交工后一个月内发给施工承包单位; (4)凡新建工程涉及原有工程内容变更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在相关的竣工图资料案卷中増补必要的资料或说明; (5)引进工程竣工图应在国外承包商提供的最终版施工图上按上述原则编制。 3.3.4 竣工图的审核人应为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 3.3.5 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助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按规定做好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3.4 交工文件的交付和责任交工文件的交付和责任 3.4.1 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及设计文件、施工图等完成所承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宜在完成中间交接后两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装订成册的全套交工文件,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交工文件的审核、签章工作,并签署交工技术文件移交证书。 3.4.2 当少数设备或材料在短期内不能解决,且不影响试运行、投产和使用时,经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在提交的交工文件中,相应的交工文件可暂缺,但应在交工文件中加以说明。当未完工程完工或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承包单位应补交有关交工文件,并汇入原交工文件案卷中。 3.4.3 凡未按本规定提交的交工文件或因交工文件内容不准确而造成损失的,应由编制单位及有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单位及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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