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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视机对美国市场的倾销20世纪80年代,日本对美国电视机市场发动了猛烈的攻势。日本出口商在美国深入了解市场要求之后,同当地商人建立联系,然后把成千上万装满彩电的集装箱运抵美国,藏进了当地的仓库。这样,即使美国人醒悟过来也已不可能用封闭边境或增加进口税等方法来阻挡了。而当仓库全部装满后,日本商人便以比在日本国内销售的价格低得多的价格在美国销售这些彩电。在短短18个月中,日本商人占有彩电市场份额就从14%急剧上升到50%,而美国电视机制造厂商的产品只能积压在仓库里,很快亏本。接着日本商人便以低价买下了许多已疲惫不堪的美国公司,如松下公司获得了摩托罗拉公司的电视机生产权,三洋公司则吞并了盖维克电器公司等。 1995-2005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1995-2005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中国成为世界反倾销的重点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从1995年至2005年,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约六分之一针对中国。2005年,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为历年最多。 3月23日欧委会正式批准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反倾销案的初裁方案一周之后,3月30日欧盟、美国常驻WTO代表团大使分别致函中国驻WTO代表团孙振宇大使,就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措施在WTO提起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时隔一天,欧盟发表公报称,将对中国7家彩电企业恢复征收44.6%的反倾销税。 10天之内,三起贸易摩擦接踵而至,再次敲响了中国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警钟。我国商务部网站:2005年浙江产品出口壁垒案件2005年,浙江省产品共遭遇来自美国、欧盟、印度、墨西哥、哥伦比亚等14个国家和地区提起的“两反一保”调查35起(其中反倾销调查27起,保障措施(含特保)调查8起),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4起,337调查1起,共计涉案40起,涉案金额9.56亿美元。涉案数和涉案金额同比分别下降了9和16。 倾销与反倾销&一、倾销的原理(概念、分类、条件、影响)&二、WTO反倾销规则&三、中国面对的倾销与反倾销倾销的概念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则该行为被视为倾销。倾销是不同市场的价格歧视,差别定价。 1根据倾销持续时间长短划分 偶发性倾销:偶然的或临时的倾销,非有意掠夺海外市场,散乱、不规则的间隔发生。短期或间隙性倾销:在一定期限内,倾销是稳定和系统地连续进行,往往与出口政策有关,具有掠夺海外市场的意图。长期或连续性倾销是指在一个相当持久的期限,连续低价出口。2按倾销商品的价格削减程度划分 成本倾销是指“低于成本的销售”,亦即如果某产品在进口国内市场上低于生产成本进行亏本销售,即使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并不低于其国内市场售价,同样也构成倾销。这种倾销源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价格倾销是指国际价格歧视,是指在进口国市场的售价低于出口国或原产国用于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售价,即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倾销。 3按倾销商品的出口国情况划分 直接倾销是指倾销商品的生产国不经过任何第三方直接向进口国低价销售产品。间接倾销是指倾销商品不是由原产国直接输入到进口国,而是经由第三国(即最终出口国或中转国)再出口输往进口国。区分直接倾销和间接倾销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于,它不仅关系到正常价值的计算,而且涉及案件中的倾销商究竟是谁,以及出口价格计算依据等问题。 倾销的原因 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不同类型的倾销有不同的原因。偶然性倾销一般是企业出于最小化损失的理性选择,它通常是生产无计划或者是受市场不确定因素影响的结果。持续性倾销,往往是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力或扩大生产能力,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倾销对于出口国而言,是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它的存在具有客观性,而且除了偶然性倾销外,一国在某种行业的倾销能力往往反映了自身的竞争能力。 倾销的经济学解释企业进行倾销的经济学解释,在于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弹性差异。通常而言,国际市场的替代品比较多,外国消费者的选择余地大,因而对某一产品的依赖性较小。如果一种产品价格较高,很可能使消费者的需求转向其替代品,即外国消费者对产品价格变化比国内消费者更敏感。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企业本能地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弹性制定不同的价格,在国内保持一个相对高的价格,而在需求弹性较大的外国市场采用低价策略,由此产生同一产品在国家间的价格差异。倾销的条件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在国内外市场上实施差别的定价策略,需依赖以下市场条件:(1)出口国市场与进口国市场对某一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不同。(出口国弹性小,进口国弹性大) (2)出口国生产厂商在国内具有垄断地位,能利用需求量对价格反应缺乏弹性来维持国内市场垄断高价,获取垄断利润,用其补贴对外倾销商品可能带来的损失。 (3)各国市场相互独立与相互分割,能够阻止倾销到进口国的商品因国际间的价格差异而回流到出口国,从而使得倾销商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实行价格歧视成为可能。 倾销分析例:无倾销倾销国内销售量(国内价)100台(300元/台)100台(300元/台)出口量(国外价)050台(250元/台)销售收入30000元42500元可变成本200元/台-20000元-30000元固定成本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利润02500元平均成本300267元 尽尽管管 倾倾销销价价格格250元元 平平均均成成本本267元元 ,但但是是厂厂商商仍仍然然可可以以获获利。利。反倾销守则的出台与修订背景:背景:GATTGATT第六条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涉及许多具体第六条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涉及许多具体问题,无明确的程序规则,因此各国在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问题,无明确的程序规则,因此各国在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中差异很大。中差异很大。l 1967年年6月月30日日内瓦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守则;日日内瓦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守则;l 1979年年4月月1日东京回合的日东京回合的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定(诸边协议),(诸边协议),1980年年1月月1日生效;日生效; l 1994年乌拉圭回合对东京守则作了全面修改和补充,年乌拉圭回合对东京守则作了全面修改和补充, 制定了制定了关于执行关于执行1994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多边协(多边协 议),又称议),又称1994年反倾销守则年反倾销守则(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反倾销的条件反倾销是指对倾销行为进行抵制的政府行为。1994年GATT第6条明确规定进口国政府对一项进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1)倾销的存在,即该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损害的存在,即这种低价销售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该国内某一相关产业的建立;(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出口价格的确定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2条 倾销的确定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外国生产商向进口国进口商出售产品的交易价格。如联营或补偿协议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可以采用“结构出口价格”,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两种:方法一:出口产品首次转售给无特殊关系的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来推定该产品的出口价格。方法二:转售时产品状况与进口时不同,调查当局可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该产品的出口价格。 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是指该产品的正常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市场经济条件、 正常贸易过程)(1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相同或相似产品在调查期间,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已付或被约定应付的价格。当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 “正常贸易” 是指:A.该种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成本。B.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国内销量出口量的5%),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时,则采用(2)或(3)。(2 2)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3 3)结构价格)结构价格 正常价值的确定:第三国可比价格第三国可比价格第三国可比价格第三国可比价格: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公平性、可比性: (1)出厂价,(2)同一时间调整因素:销售条件、税收差异、贸易水平、数量、产品物理性能、货币兑换(汇率使用销售之日:订立合同、购买定单、确定定单、发票日期,汇率的波动应不予考虑) 正常价值的确定:结构价格结构价格 结构价格结构价格: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1、成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能源、工资等,其计算应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市场上存有的记录为基础,该记录符合出口国会计原则。2、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应以实际数据和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相关销售为根据,或原产地相同产品实际数据的加权平均数计算。3、利润不得超过原产地国内市场同类产品通常得到的利润。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比较原则与前提2.4 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进行公平比较。此比较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且应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 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性的差异: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征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的差异。对进口和对进口和转售转售之间产生的费用之间产生的费用( (包括捐税包括捐税) )及所产生及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减免。的利润进行减免。若需进行货币换算时对汇率的选择和出口价格调整若需进行货币换算时对汇率的选择和出口价格调整的期限的期限原产国原产国 中间国中间国 进口国进口国转售转售转运转运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货币兑换。在比较中需要进行货币兑换时,该兑换应按销售日(通常指购买订单、订单确认或发票的日期)使用的外汇汇率确定。 (2)比较的方式。其一,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其二,正常价值与每项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其三,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独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应采用第一种方式进行比较。(3)如果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地国进口,而是通过一个中间国向进口成员出口的,则该产品从出口国向进口成员销售的价格既可以与出口国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也可以与原产地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国内产业”界定(domesticindustry)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国内产业(4.1)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同类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排除特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排除特殊生产者)殊生产者)具有单一统一市场特征的一体化地区的产业应被视具有单一统一市场特征的一体化地区的产业应被视为等同国内产业。为等同国内产业。“地区产业”界定(Regionalindustry)地区产业(4.1) 在特殊情况下,对所涉生产,一成员的领土可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在下述条件下,每一市场中的生产者均可被视为一独立产业:该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出售他们生产的全部该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出售他们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所涉产品,或几乎全部所涉产品,并且并且该市场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该领该市场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该领土内其他地方的所涉产品生产者供应的。土内其他地方的所涉产品生产者供应的。倾销的损害有3种情况(1)对一缔约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2)对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3)对这种产业的建立形成实质性阻碍。损害的确定第3条 损害的确定反倾销协议对“实质性”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它规定确定损害时必须客观地验证倾销进口的数量和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相似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冲击影响,以及倾销产品的进口对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后续冲击。 3.1 就GATT 1994第6条而言,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 (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及 (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 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 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 或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或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 或是否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或是否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 应发生的价格增加。应发生的价格增加。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 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 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 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 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 倾销幅度大小;倾销幅度大小; 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 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因果关系确定倾销与正在进行的损害 必须证明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证据包括(3.5):主管机关审查和提供倾销进口产品与对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所有有关证明主管机关还应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 (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因果关系确定倾销与损害威胁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倾销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而不是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主管机关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3.7) :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能性;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累积评估 如果受到调查的产品来自多个国家,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应对所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即对所有该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相加的总和进行评估。如果调查当局要采用累积估价的方法,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来自每个国家的进口品的倾销幅度都不是最小的,即倾销幅度不小于正常价值的2%,而且每个国家的倾销进口数量都不能忽略不计。(2)从其中一个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被确定为占进口成员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数量的3%以上,或者从单个国家进口数量不足3%,但从几个国家进口产品数量之和超过了该进口成员同类产品进口量的7%。(3)这些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并且这些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也基本相同。 反倾销措施 在一项反倾销调查中,如果进口产品被证明存在倾销价格、损害及其倾销价格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WTO赋予进口国的基本制裁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出口商在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之后、最终裁定之前的适当阶段依法通过承诺(期限1年,可延长至5年,如价格协议)终止或结束调查,以避免遭受制裁;出口商通过不合法手段(改变产品的外观或深加工、组装与进口方式等)规避反倾销税的制裁,调查当局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反规避措施。 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倾销幅度或倾销差额,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额度(金额或百分比表示)。反倾销税的种类: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初步裁定,操作有弹性,可以是初步裁定,操作有弹性,可以是保证金或押金保证金或押金)固定反倾销税(固定反倾销税(终裁后,严格终裁后,严格),),追溯征收的反倾销税追溯征收的反倾销税 问题:反倾销税向谁征收:倾销产品的出口商还问题:反倾销税向谁征收:倾销产品的出口商还 是进口经营者?是进口经营者? 关于追溯力的规定1、如果在作出倾销与损害最终裁决前,有关当局已采取了临时措施,而后来的的最终裁决确认倾销与损害确已存在,则反倾销的起征日可以追溯自采取临时措施之日起。如果最终裁决所裁定的反倾销税的税率高于以前采取临时措施时征收的税率,则以前少征部分不再补征;但如果最终裁决所裁定的反倾销税的税率低于以前采取临时措施时所征收的税率时,则以前多征部分应予以退还,或重新计算反倾销税予以征收,按实际情况而定。2、如果该进口产品以前曾有倾销的历史,或该倾销产品在短期内进口的数量极大,为防止今后再次倾销,则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的起征日可追溯自采取临时措施前的90日。3、对倾销产品作出的最终裁决是属于损害威胁(即损害还未发生)或者严重阻碍的裁决,则反倾销税只能从该损害威胁或者严重阻碍的裁决作出之日起计征。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交付的现金押金应予退还,担保应尽快解除。反倾销程序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反倾销诉讼的提起反倾销的调查反倾销的结束和终止初裁与终裁反倾销的行政复议司法审查反倾销税的征收申请人的资格提出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必须能够代表国内相关产业。根据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4款的规定,进口国当局将根据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对申诉的支持程度,来审查申请人是否拥有足以代表国内产业的资格。具体标准是:(1)如果支持申请的生产商的总产量占对申请表态(包括支持或反对)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总产量50%以上,该申请可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起的;(2)作为申诉方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产量至少占国内产业总产量的25%,如果低于25%,则不能立案调查。 关于代表第三国进行反倾销诉讼的规定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代表第三国进行反倾销诉讼的申请应由要求提起诉讼的第三国当局提出。第三国应向提起反倾销诉讼国提供有关倾销产品的价格构成情况和第三国国内产业受倾销行为损害的详细资料。第三国对提起反倾销诉讼国必须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而反倾销诉讼提起国必须在总体上考虑倾销产品对整个第三国产业的实际影响。当然,该诉讼案件是否受理仍取决于进口国有关当局。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定反倾销协议规定,在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发反倾销协议规定,在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发达国家必须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在征收可达国家必须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在征收可能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反倾销税之前,发达国家能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反倾销税之前,发达国家应寻找采取其他建议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应寻找采取其他建议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由于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与抽象,并不象由于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与抽象,并不象反补贴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规定得较为具体,故发展反补贴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规定得较为具体,故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实践中并未获得任何特殊的优惠待遇。中国家在反倾销实践中并未获得任何特殊的优惠待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决定外国商品是否有倾销差额)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参议院推荐,总统任命的6名委员,9年任期,作出损害决定)。欧盟: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立法和执法)和咨询委员会(对倾销与损害问题进行协商和提出异议)反倾销诉讼的提起美国:反倾销机构自己提起反倾销机构自己提起(十分少见):商务部根据所得(十分少见):商务部根据所得资料,在联邦公报上发布资料,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调查提起的通知。反倾销调查提起的通知。申诉人申诉人提起提起:申诉书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起反倾销调:申诉书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起反倾销调查。查。欧盟:成员国提出(较少出现):欧盟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成员国提出(较少出现):欧盟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提出。申诉人提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业工会)申诉人提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业工会)提起书面申请(充分证据)。提起书面申请(充分证据)。 美国同类产品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美国同类产品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 该产业内有代表性的注册工会或认可的工人团体该产业内有代表性的注册工会或认可的工人团体 同种产业的协会或商会同种产业的协会或商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资料:问卷调查(公司一般资料、产品销售数量、调查期内产品出口情况、计算出厂价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数据)获取资料: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材料、非保密的其他当事人书面提交的证据、一切与陈述案件有关的材料。资料保密:给竞争对手带来巨大竞争优势或对资料提供者带来重大不利后果的资料。陈述与辩论:主管当局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会见和辩论的机会。拒绝接受调查:有关被调查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调查我国现状中国产品在国外遭遇的反倾销中国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1995-2005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1995-2005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中国成为世界反倾销的重点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从1995年至2005年,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约六分之一针对中国。2005年,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为历年最多。 3月23日欧委会正式批准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反倾销案的初裁方案一周之后,3月30日欧盟、美国常驻WTO代表团大使分别致函中国驻WTO代表团孙振宇大使,就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措施在WTO提起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时隔一天,欧盟发表公报称,将对中国7家彩电企业恢复征收44.6%的反倾销税。 10天之内,三起贸易摩擦接踵而至,再次敲响了中国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警钟。我国商务部网站:2005年浙江产品出口壁垒案件2005年,浙江省产品共遭遇来自美国、欧盟、印度、墨西哥、哥伦比亚等14个国家和地区提起的“两反一保”调查35起(其中反倾销调查27起,保障措施(含特保)调查8起),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4起,337调查1起,共计涉案40起,涉案金额9.56亿美元。涉案数和涉案金额同比分别下降了9和16。 中国入世的有关承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承诺中国入世之后的15年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除非中国出口企业能够证明其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与经营。利用替代国的条件:该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因此WTO成员方当局有权否认中国出口企业经济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中国的企业和出口产品在面临进口方成员的反倾销诉讼时实际处于一种极为不公平和不利的地位。 外国对华反倾销不合理因素西方反倾销法“替代国”的规定,是出口商品缺乏可预测性。替代国方式缺乏实践可操作性,执行中不公平。(印度、印度、马来西亚、泰国等具体国情与我国不同,如氨基苯磺酸反马来西亚、泰国等具体国情与我国不同,如氨基苯磺酸反倾销案:替代国巴基斯坦倾销案:替代国巴基斯坦印度,煤炭价格,税率印度,煤炭价格,税率87%19%)采用推算价格或结构价格,在计算生产成本时的不合理性价格比较时忽视质量因素歧视性的累积估算方式(数个国家对美国相关工业的影响数个国家对美国相关工业的影响)不考虑中国出口产品的实际成本,忽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对待国际反倾销对策要求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取消不公正做法;制定好出口价格计划(非市场经济,替代国做法非市场经济,替代国做法)避免出口市场集中(75%商品集中在欧盟和北美商品集中在欧盟和北美)积极应诉,及时应诉,聘请好律师(中外律师共中外律师共同办案同办案)争取用承诺的方式解决纠纷(先抗辩,后承诺先抗辩,后承诺)案案例例中国反倾销立法1992年,受国务院委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成立立年,受国务院委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成立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反倾销条例。法起草小组,起草反倾销条例。1994年年3月反倾销条例草案上月反倾销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报国务院;1994年年5月月12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八届人大常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年1月月1日,日,WTO成立,新反倾销守则生效,国务院委托成立,新反倾销守则生效,国务院委托外经贸部修改反倾销条例草案;外经贸部修改反倾销条例草案;1996年年4月再度上报;月再度上报;1997年年3月月25日国务院令第日国务院令第214号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号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于发布日起实施。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于发布日起实施。2001年国务院令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年国务院令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第329号),号),2002年年1月月1日起生效日起生效。商务部公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商务部公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03.11.20) 第三十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口,并由第三十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着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着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产业自1997年我国发起新闻纸反倾销调查以来,有45起反倾销调查共涉及化工、轻工、纺织、钢铁、电子、造纸、医药七大行业的45种产品。其中,化工产品涉案30起、占全部案件总数的66.7%,纸产品涉案5起,钢铁产品涉案3起,轻工产品涉案2起,纺织产品涉案3起,电子产品涉案1起,医药产品涉案1起。截至2006年6月,我国共对其中的34起倾销案件作出裁决或终止调查,正在调查中的案件有11起。 2001年以前共立案12起,-年两年间起,04-06/6月有18起,截至2006年6月共有45起。我国实施反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效果(1)涉案产品价格回升,涉案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口数量明显下降,所占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2)为受损害产业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3)提高了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客观上为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起到宣传作用 (4)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人才,形成了“一体两翼”的有效机制 涉案产品价格回升,涉案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涉案产品价格回升,涉案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口数量明显下降,所占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口数量明显下降,所占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作出肯定性终裁并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多数涉案产品进口数量下降明显,进口价格方面同比呈上升态势。对25种终裁案件产品的2005年度数据跟踪显示,17种产品从涉案国进口量呈下降趋势,16种产品进口价格同比呈上升态势。其中,2003年终裁的产品效果最为明显,除丁苯橡胶外,其余10种产品从涉案国的进口量都有所下降,全部11种产品价格均明显上升。2005年终裁的水合肼是价格上涨幅度最大的产品,同比增长超过40。为受损害产业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聚酯薄膜产业:国内聚酯薄膜产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前,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处与全面亏损状态。1999年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国内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2000年至2004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与1999年相比明显回升,国内产业产能年均增长33.44,产量年均增长35.28,销量年均增长48.18,销售收入年均增长48.83,税前利润年均增长148.14。聚脂切片产业:聚脂切片生产企业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亏损5671万元,2002年10月聚酯切片初裁反倾销成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1825万元,2003年盈利达到4573万元。立案前,生产能力为7万吨/年,开工率为83,立案后第一年产能扩大为14万吨/年,第二年进一步扩大为22万吨/年,开工率达97。 我国实施反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问题(1)涉案企业“本土化”直接影响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 (2)被诉企业通过转变贸易方式、加大下游产品出口、贸易转移等方式,削弱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 (3)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不协调成为国内产业面临的严峻问题 (4)涉案产品良好的市场预期引发企业无序竞争、盲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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