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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义帝义帝西楚霸王1.皇帝制度的确立皇帝制度的确立皇权终身:皇权终身: “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皇权独尊:皇权独尊: 确立确立确立确立“皇帝皇帝皇帝皇帝”称号;皇帝自称称号;皇帝自称称号;皇帝自称称号;皇帝自称“朕朕朕朕”;命令称命令称命令称命令称“制制制制”或或或或“诏诏诏诏”,印称,印称,印称,印称“玺玺玺玺”。皇位世袭:皇位世袭: “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史记卷六史记卷六史记卷六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秦始皇本纪秦始皇本纪秦始皇本纪百官公卿百官公卿据载秦朝传国玉玺其文为据载秦朝传国玉玺其文为“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受命于天,既寿永昌”。(二)中央(二)中央秦汉时期的官僚机构秦汉时期的官僚机构皇帝三公御史大夫丞相太尉郎中令廷尉宗正太仆九卿2中央官制的建立中央官制的建立秦朝政府组织系统简表秦朝政府组织系统简表中中央央皇帝皇帝太太尉尉丞丞相相御史大夫御史大夫奉奉常常郎郎中中令令卫卫尉尉太太仆仆廷廷尉尉典典客客宗宗正正治治粟粟内内史史少少府府(列列卿卿)郡郡尉尉郡郡守守监御史监御史县县尉尉县县令令县县丞丞有有秩秩三三老老啬啬夫夫游游徼徼亭长亭长里正里正郡郡县县乡乡亭亭里里(二)秦西汉的田制和武帝以后限田主张(二)秦西汉的田制和武帝以后限田主张1、秦朝田制: 除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占有了大量土地; “六合之内,皇帝之土” ; 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 。2、西汉田制: “汉承秦制” (1)国有土地:包括国家直接掌握的山川、园地、苑囿、屯田、荒地以及战乱之后的无主田地。此外,“没官”和“献”的田地也是官田来源之一。 汉代国有土地中的屯田:民屯、军屯。 文帝时晁错首先提出的 大臣王恢曾奏说:“今以陛下之威,海内为一,天下同任,又遣子弟乘边守塞,转粟挽输,以为之备,然匈奴侵盗不已” 御史大史韩安国也说:“今使边郡久废耕织,以支胡之常事”。民屯:“元朔二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 “元狩四年,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 “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 “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以实之。” (材料均来自汉书武帝纪 ) 剥削方式:居延汉简载:“右第二长官处,田六十五亩,租二十六石”。 军屯:“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 史记平准书 (2)地主阶级 :a.皇家占有的土地: 以“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为首“掌谷货”,“供军国之用”的; 以“少府”为首“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的。 颜师古在“少府”下注说:“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 汉书百官公卿表 “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 史记平准书 b.贵族官僚和一般中小地主占有的土地: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 汉书食货志上关于地租的剥削率:董仲舒也曾说,秦汉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 汉书食货志上(3)自耕农的土地:政论家晁错曾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汉书食货志上3、限田主张:董仲舒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亩数,即“限民名田,以澹不足。”汉哀帝的大司空师丹又提出限田的建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根据他的建议提出了具体的限田标准:无论贵族、官僚或豪民占田都不得超过三十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汉书食货志上) “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汉书哀帝纪) (三)新朝的王田制和东汉田制面貌(三)新朝的王田制和东汉田制面貌 1、新朝的王田制新朝的王田制“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今更名天下田曰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王田不得卖买。其男口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汉书汉书王莽传王莽传)王田制的要点:王田制的要点: (1)土地收归国有,统称“王田”,不得买卖;(2)一家男子不满八人,而田地超过一井(九百亩)的,应将超过部分分给九族乡邻;(3)无地的农民,按照一夫一妇百亩的标准,由国家授给土地;(4)如有非议王田制度的,处以严刑峻法。 理解:首先要明确它并不是井田制;其次,王田制并未触及大地主对土地的占有;第三,此时用政府法令取消土地买卖,把土地收为国有,是不现实的。2、东汉田制:东汉田制:土地兼并仍然继续发展,而尤以皇室、贵族、土地兼并仍然继续发展,而尤以皇室、贵族、外戚、宦官抢占土地的情形最为严重。外戚、宦官抢占土地的情形最为严重。“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 “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宅逾制,不可为准。”(后汉书后汉书刘隆传刘隆传) 仲长统曾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 主张恢复井田: 仲长统 、崔寔等。主张限田: 荀悦 二、三国至南朝的土地制度二、三国至南朝的土地制度 (一)、曹魏的屯田问题(一)、曹魏的屯田问题 1、条件:人民惨遭屠杀,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2、目的:解决军粮,稳固统治。3、建议者:枣祗和韩浩 4、时间、地点:建安元年(196)在许下试行。5、内容: (1)民屯民屯直属于大司农管辖,不隶属州郡地方管理。公元二一三年,曹操曾将大司农改为大农;曹丕称帝后,又将大农改为大司农,大司农下有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其下还有典农功曹等。民屯虽然名义上是招募流亡的农民或迁徙他处农民到屯田区耕种,但实际上有一定的强制性。对屯田农民的剥削形式:最初大概是“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 后来枣祗建议改用“分田之术” ,即是根据每年收获的实际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国家和农民之间进行分配。 屯田上征敛的具体办法:前燕的大臣封裕曾说:“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晋书慕容皝传(2)军屯晋书宣帝纪载:司马懿“言于魏武曰:今天下不耕者,盖二十余万,非经国远筹也。虽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魏武纳之,于是务农积谷,国用丰赡。” 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巩固边防或军事上的需要,临时的或比较长期的军屯;另一种是军事长官带领士兵在驻守地所建立的军屯。军屯的劳动者称“田兵”或“士”;管理的大约就是领兵的军官。分配方式:前一种军屯,生产出来的粮食全部归入军仓,士兵们以支饷方式领取自己的生活用品;后一种军屯, “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晋书傅玄传)6、屯田的意义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农业生产;解决了军粮问题;对于劳动者的控制过于严厉,剥削过于沉重。(二)西晋的占田制和东晋南朝的田制(二)西晋的占田制和东晋南朝的田制 1、西晋的占田制西晋的占田制(1 1)目的:)目的:为了保证国家掌握适当数量的土地、劳动力和赋税收入。为了保证国家掌握适当数量的土地、劳动力和赋税收入。(2 2)时间:)时间:太康元年(太康元年(280280)(3 3)内容:)内容:王公贵族:王公贵族:允许封国的王侯在京城有一所住宅,并按其允许封国的王侯在京城有一所住宅,并按其等级在近郊分别占有七到十五顷不同数量的土地;等级在近郊分别占有七到十五顷不同数量的土地; 各级官吏:一品官可以占田五十顷,以下每低一品,递减五顷,到第九品官尚可占田十顷;贵族和官僚还可以荫附亲属和一定的劳动力。所荫亲属,多的可至九族,少的也可到三世。此外,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附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衣食客三人到一人。一般人民:“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杜佑:通典无“外”字)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晋书食货志) 关于一般人民占田,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讨论:第一,对一般人民所规定的七十亩(男子)和三十亩(女子)土地,是由政府实授给人民呢?还是为了控制一般人民占有土地的一个限额? 第二,关于一般人民占用和课田的关系。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对一般人民所规定的田地,是为了控制一般人民占有土地的一个限额;其次,对平民的说法应该与官僚一样,也称“占田”。关于第二个问题:三、北朝隋唐(前期)的均田制三、北朝隋唐(前期)的均田制 (一)北魏的均田制(一)北魏的均田制 1、实行的目的:第一,为了组织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收入;第二,为了有效地控制土地和人民;第三,为了缓和以民族矛盾形式表现出来的阶级矛盾。2、内容:根据魏书食货志、文献通考田赋考和通典食货典,均田制有如下内容: (1)关于授田的规定 露田 桑田 麻田 (2)关于还田的规定(3)对官吏授给职分田3、评价:第一,均田制并未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第二,受田的农民等于是封建国家的佃农;第三,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把耕地分给了农民,也或多或少限制了土地的过份兼并,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第四,实行均田制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拓跋氏统治阶级的利益。(二)隋唐的均田制及其破坏(二)隋唐的均田制及其破坏 1、隋代的均田制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奴婢授田依照普通农民;牛一头授田六十亩,限四牛;露田必须归还,永业田则可传给子孙,并得在一定的限度内买卖;自亲王以下至都督给永业田自四十亩至一百顷不等,作为世业;对京官自一品至九品给予五顷至一顷的职分田,作为俸禄;对外官也给职分田;官吏又有公廨田,以所收地租充办公费之用。 2、唐王朝的均田制:根据新、旧唐书食货志、通典、唐六典等书的记载,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1)男子授田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相当于北魏和隋的露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女子一般不授田,但寡居者每人给三十亩,户主加二十亩,其中以二十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工商业者在宽乡也可以减半授田,在狭乡不给。口分田年老(六十岁)交还一半,身死全部交还,永业田则作为世业。(2)永业田有余可以出卖,不足也可买足。口分田不得买卖,但自狭乡迁宽乡者例外。(3)王公贵族和官吏给以百顷至六十亩的永业田,对各级中央及地方官吏给以十二顷至八十亩的职分田,对各级官衙也拨给一定数量的公廨田。 唐代均田制被破坏的原因:第一,唐代对土地私有和买卖的范围比以往扩大了;其次,唐朝政府掌握可供分配的土地越来越少,最后几乎没有多少土地可供授田。 “安汉公(王莽)、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 (汉书平帝纪)汉武帝时“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 (汉书食货志下) 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右扶风温顺为少府,“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 (汉书百官公卿表) “(匡)衡位三公,辅国政,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 (汉书匡衡传) 四、唐(后期)至元代的土地制度四、唐(后期)至元代的土地制度 (一)唐(后期)和宋代的土地制度及土地问题(一)唐(后期)和宋代的土地制度及土地问题v唐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更无任何限制:“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 陆宣公奏议卷1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v唐后期的营田区广泛,主要集中在内地,三分之二集中在内地,在边疆的只有三分之一 ;v五代时期,营田的特点是出现了官田向私田转化的现象;v赵宋政权为了取得大地主的支持,实际上是采取了“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v两宋都曾经实行过清丈土地、均平税收的措施;v宋室南渡以后,土地更加集中;v宋代在管理官田上的一个很奇特的现象是公然出卖官田和在民间强购土地v唐宋时期,在土地的租佃关系中出现契约租佃关系的逐渐普遍和定租制形式。 (二)辽金元土地制度的某些变化(二)辽金元土地制度的某些变化 (三)元代的土地制度(三)元代的土地制度 五、明清的土地制度五、明清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一)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明朝的“鱼鳞图册”鼓励垦荒,计民授田明朝土地兼并的出现: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明王朝的屯田v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清初的“圈地”和“更名田” 清代的屯区多在边疆地带 (二)地主经济剥削形式的新发展(二)地主经济剥削形式的新发展 主要是土地永佃权的出现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永佃权:是佃农在按租约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种某块土地的权利,地主出卖转让土地,不影响佃农继续租种,这种权利称永佃权,也叫田面权。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称田底权。永佃权是农民针对地主撤佃增租的掠夺进行斗争而取得的。(1)农民长期租种某块土地,经过对地主的斗争,取得了永佃权;(2)因替地主开垦荒地,争取到了这块土地的永佃权;(3)农民革命时,地主长期逃亡在外,土地逐渐荒芜,后由农民开垦耕种,地主归来后发生地权纠纷,经过斗争农民取得了田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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