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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担保方式调查Contents目录01 01 01 01 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02 02 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03 03 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一)自然人担保方式调查(一)自然人担保方式调查(二)法人、其他组织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4 香港交行vs佛山市政府案 中亚公司是佛山市政府驻港企业,其向香港交行申请授信1000万美元。佛山市政府在1994年5月、1996年10月出具两份承诺函,函中表示:如果中亚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佛山市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使香港交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后中亚公司拖欠贷款无法偿还,佛山市政府于1998年12月出具安慰函,内容为:中亚公司直接受佛山市外经委的领导,该公司因受香港经济不利因素影响,至拖欠贵行贷款及利息,该公司在贵行的支持下,现正进行债务重整,有关债务重整本政府已知悉。本政府将继续负责督促该公司按债务重整协议归还贵行贷款本息。 后香港交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佛山市政府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1.政府是否具有担保的主体资格? 2.承诺函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5主体资格调查主体资格调查 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调查意思表示调查 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保证人已婚的且配偶同时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注意核实其配偶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保证能力调查保证能力调查 核实保证人工资收入、工资账户流水或收入证明调查其收入状况;收集保证人家庭范围内主要不动产权属证明、价值估算、负债明细等;关注保证人是否有授信业务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等。自然人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6主体资格调查主体资格调查 *调查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人行贷款卡记录及年审情况。注意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2.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担保外,国家机关不得充当保证人。 3.除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充当保证人。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这类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不能提供外汇担保。 5.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 法人、其他组织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意思表示调查意思表示调查授权情况调查 1. 1.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 *上市公司对以下事项提供担保的,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他担保事项则可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担保; (2)对外担保总额(指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 2. 2.保证人出具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合法,内部决保证人出具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合法,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 *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 *关注上市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关注上市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合法性。 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法定程序要求(若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更为严格的,则应当按上市公司章程操作): (1)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至少提前15日。 (2)待审议的担保事项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半数以上通过。 (4)关联股东应回避关联担保表决。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法定程序要求(若公司章程规定更为严格的,则应当按其公司章程操作):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9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担保能力调查担保能力调查 1.1.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单项和总额限制。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单项和总额限制。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2.要对保证人的保证额度进行测算。要对保证人的保证额度进行测算。 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确定保证额度: 保证额度保证额度=N=N(资产总额(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负债总额)- -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其中: (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 (2)N=信用等级调整系数+授信经办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整系数。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年初信用等级为AAA级2、AA+级1.5、AA级1.2、AA-级1、A+级0.9、A级0.8。 10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 11【法院判决和执行法院判决和执行】 广东高院认为:佛山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显然具有代为清偿或承担担保义务的内容,应视为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佛山市政府为香港交行向中亚公司实质上是提供保证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政府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同时,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未经审批无效。但佛山市政府对担保协议的无效负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佛山市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改判:驳回香港交行的诉讼请求。保证担保方式调查保证担保方式调查 12 从名称上看,从名称上看,承诺函的名称并不是担保函; 从内容上看,从内容上看,承诺函中“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并无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 佛山市政府承诺负有“解决”的责任,而解决导致的效果是“不使香港交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从“解决”的字词本身看,并没有列明解决问题的方式:是运用行政权力给予债务人还款压力、敦促债务人偿还债务,还是仅仅作为民事主体,对债务人进行劝解、说服;是作为民事主体提供人的担保,还是作为民事主体提供物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还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清偿的义务,都是不清楚的。 从文件属性上看,从文件属性上看,在香港交行向中亚公司出具的授信函中,除了佛山市政府的承诺函外,还有不动产的抵押、保证及存单质押等,且承诺函均在这些授信函中被列入区别于“保证”的“其他”文件项下,这说明香港交行明知承诺函并非保证函。 结论:结论:很难认定承诺函是保证合同,佛山市政府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担保方式调查(一)抵押人主体资格调查(一)抵押人主体资格调查(二)抵押物的合法性调查(三)抵押物价值合理性调查(四)抵押物变现能力调查(五)抵押担保方式的法律风险防范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141.抵押人具有相应的民民事行为能力事行为能力。2. 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处分权:(1)产权证书真实、合法、有效;(2)抵押物处分权完整。抵押人的主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体资格调查 1. 1.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5)交通运输工具;(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2.不得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但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的除外;(3)学学校校、幼幼儿儿园园、医医院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所有有权权、使使用用权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查封封、扣扣押押、监监管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定不不得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物合法性调查抵押物合法性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15 抵(质)押物评估方法抵(质)押物评估方法抵押物价值合理性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16抵押物价值合理性调查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类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类 *重点关注抵押物取得的时间、使用年限、占有使用情况、折旧方法和成新度状况。存货、原料和矿产品类存货、原料和矿产品类 *重点关注抵押物取得时间、有效期、库存使用方法、保管环境、销售折扣与折让情况等。房地产类房地产类 *是否存在出借或出租等占用情况;周边商业氛围和交通状况以及公益配套情况、内外部装修及成新度情况;周边同地段、性质、状态的房地产近期交易价格和租金收入、周边新开发楼盘交易价格、抵押物自身租金收入等。 举例:【工业用地价值评估】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17 工业用地价值评估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18抵押物变现能力调查抵押人是否涉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债务纠纷抵押人是否涉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债务纠纷 如如抵押人涉及民间融资或非法集资并发生纠纷,地方政府往往出于维稳考虑,处置抵押物时,首先考虑的是平息不稳定因素,银行的抵押优先受偿权恐得不到保障。抵押物是否存在查封、扣押情况抵押物是否存在查封、扣押情况 如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不能接受该标的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处于出租、出借等他人占有情况抵押物是否处于出租、出借等他人占有情况(见出租财产抵押法律风险防范)抵押物的是否存在优先受偿例外情况抵押物的是否存在优先受偿例外情况(见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风险防范) *税收、土地出让金、建设工程款 * *抵押后,抵押后,如抵押物被查封,抵押权的实现往往受制于首先查封法院对如抵押物被查封,抵押权的实现往往受制于首先查封法院对其他其他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债权纠纷纠纷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当抵押债权当抵押债权发生纠纷需处置抵押发生纠纷需处置抵押物时,难以物时,难以及时实现抵押权,影响及时实现抵押权,影响处置效率,处置效率,增加增加处置成本。处置成本。 * *设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权的,抵押物如被查封、扣押,最高额债权即行确定,查物如被查封、扣押,最高额债权即行确定,查封、扣押后若仍发放贷款,则新贷款将沦为一般债权,不包含在最高额抵押封、扣押后若仍发放贷款,则新贷款将沦为一般债权,不包含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担保的范围内。 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19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应为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应为出让或转让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营活动”。第44条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担保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2)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土地使用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风险防范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20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风险防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34条第5项)。 (2)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第3款、物权法第183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性要求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性要求 (1)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核准登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1条)。 (2)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过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农村集体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 (3)评估土地使用权地价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中要求,“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第5条);“以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实行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第6条)。 (4)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21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风险防范在建工程是否合法合规在建工程是否合法合规 审查在建工程是否依法获准建造(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提供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同时应关注在建工程项目本身是否有超越或者违反审批文件要求建设施工的情形。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国家的规定履行了报批和审批手续。在建工程抵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尤其应注意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银行应当及时要求、督促抵押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22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风险防范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抵押优先受偿权利例外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抵押优先受偿权利例外 *税收税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风险防范】银行在接受抵押担保时,应当掌握抵押人的纳税情况,尤其需要查清抵押人是否欠税以及欠税的时间和金额。如果存在欠税情形,应要求缴清税款后方可设定抵押权。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23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 【相关法规】 (1)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及第4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风险防范】 (1)在贷款发放前,应当收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审查、了解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竣工期限以及是否存在施工企业垫资建设等情况。 (2)确定在建工程抵押价值时应扣除建设工程价款,同时争取在建工程整体抵押,以便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终止后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 (3)要求抵押人提供施工企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承诺。 (4)要求抵押人及时通报涉及在建工程权属变更的相关事项。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24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优先权风险船舶优先权风险 *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五项海事请求具有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留置权风险船舶留置权风险 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船舶油污损害风险船舶油污损害风险 油污损害赔偿请求,除该船舶已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财务保证者外,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2条第5项)。 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25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抵押人与借款人应当是同一主体抵押人与借款人应当是同一主体 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要求抵押人办理船舶相关保险要求抵押人办理船舶相关保险 海商法第15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要求抵押人结清船舶优先受偿费用要求抵押人结清船舶优先受偿费用 在受理船舶抵押时,应当认真审查该船舶是否存在优先受偿费用。若发现存在拖欠的情形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及时结清,否则,不予接受抵押。实务中,可要求抵押人交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当发生他人行使船舶优先权时,可首先从保证金中支付。 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26机器设备抵押法律风险防范 重复抵押或遗漏抵押风险重复抵押或遗漏抵押风险 如将企业按揭取得的设备或尚未安装完毕生产线上的设备设定为抵押物,仅对主要设备设定了抵押,其他辅助设备未列入抵押范围。抵押物贬值风险抵押物贬值风险 在办理设备抵押时对抵押物价值认定是以抵押评估价值为基准,因该价值属于时点价值,贷款期间抵押物可能发生价格大幅变动以及损坏、被盗、丢失等其他不可控风险,进而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影响债权受偿。抵押物变现难风险抵押物变现难风险 一些专业性极强或使用期将近的设备作为抵押物,处置时不易变现,影响债权实现。抵押物后续监管不到位风险抵押物后续监管不到位风险 抵押期间,由于对设备的占有未发生转移,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对设备的使用、租赁和管理甚至保险等都处于失控状态;加上可能因缺乏专业人员,对其很难做到专业化的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有效保证设备的完好率,残损的设备直接影响其变现价格。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27机器设备抵押法律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 (1)办理抵押时应逐项核对设备发票,现场清点抵押设备,避免重复抵押或遗漏抵押的现象。 (2)应尽量选择 “产权清晰、通用性强、价值稳定、不易毁损、容易变现”的标的物作为设备抵押标的,同时确保贷款到期日在该设备使用期内,保证设备的使用年限与贷款期限匹配。实务操作中,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机器设备保险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降低贷款风险。 (3)密切关注抵押物是否存在再抵押、出租、转移、出卖、拆除等可能影响押品变现或处置的潜在风险因素。 (4)谨慎选用机器设备作为贷款担保方式,应多选择品质较好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保值或增值且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作为抵押。 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28 案例案例“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贷款期限:2009.7.27-2011.7.27发放贷款227万两份抵押合同均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债权人损失和其它费用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29贷款到期后,借款人A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1.12.6某分行提起诉讼,2012.4.10,法院判决某分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122万元内就B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款优先受偿;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105万元内就B公司所有的房产所有权处置所得款优先受偿。即法院仅支持了某分行的贷款本金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利息等不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相关人员将最高额抵押简单视同为一般抵押,认为相关人员将最高额抵押简单视同为一般抵押,认为仅需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担保的本金具体金额,并明仅需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担保的本金具体金额,并明确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确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则利息、违约金等将同本金一并实现债权的费用,则利息、违约金等将同本金一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发生主要原因分析最高额抵押一般抵押 本金最高额VS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最高额抵押法律风险防范30 【定义】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担保法第59条)。 (2)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3条)。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最高额抵押法律风险防范31 【风险防范】设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最高限额设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最高限额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最高额设定应高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五项之和,即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应初步测算所担保的上述五项的金额,以此确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最高限额”,确保一旦发生诉争,我行所有债权能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准确把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决算期准确把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决算期 *物权法第20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最高额抵押法律风险防范32 【风险防范】特别关注表外业务风险特别关注表外业务风险 *若债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决算期之外,则最高额抵押人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如保函业务,银行尽管可以将委托出具保函协议和对外出具保函的时间控制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债权决算期内,但银行很难控制垫款发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债权决算期内。在此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一是将委托出具保函协议和对外出具保函的时间严格控制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债权决算期内;二是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及时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及时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33 【买卖不破租赁】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指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仍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出租财产抵押法律风险防范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34【法律风险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其他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无法直接解除抵押物上原有的租赁关系,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必须受租赁关系的约束,将会影响抵押财产的处置价值。在债权人主张抵押权时,无论是拍卖、变卖、折价还是抵债,因需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将增加抵押权实现程序的复杂性。抵押物的在租状态、租赁价格及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是否已收取等因素都给抵押物的变现可行性、变现价值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出租财产抵押法律风险防范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35 【风险防范】在项目前期尽职调查环节,将抵押物的租赁状况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水平、租金收取方式等进行全面调查。如果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借款期限相当或长于借款期限,或租金采用一次性交付方式并早已结清,此时不宜接受此类抵押物。如抵押物抵押前已被出租,则应考虑租赁对抵押物变现带来的影响,同时在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及计算抵押率时,应充分考虑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因素。出租财产抵押法律风险防范抵押担保方式调查抵押担保方式调查 36 【风险防范】接受出租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应当在合同明确如下内容:1、抵押人(出租人)对抵押物应尽维修和保养义务;2、如抵押物发生毁损或贬值时,抵押人(出租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其他有效担保。注意在出租船舶上设定抵押须征得承租人同意。“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51条)在实现抵押权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承租人等法定程序,合法处置抵押物。出租财产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质押担保方式调查(一)质押人主体资格调查(一)质押人主体资格调查(二)质押物的合法性调查(三)质押物价值合理性调查(四)质押物变现能力调查(五)质押担保方式法律风险防范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出质人主体资格调查38出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提供质押的,是否已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通过;以共有财产或财产权利质押的,是否已征得有关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出质人是否与权利凭证、证书或权利批准文件记载的权利主体相一致等。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3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可以质押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5)应收账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 (1)农网电费收费权 (2)学生公寓收费权 (3)公路收费权质押标的合法性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40质押物的价值不得超过质押物的发票价格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质押物价值合理性评估应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对于品质和价格的确定有较强的专业性的质押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予以证明。对汇票、本票等表面价值明确的质押物,应根据质押物表面价值确认;对专利权等表面价值不明确的质押物,应由本行准入的中介机构(具备相应评估资级)进行评估;对股票、债券等公开交易的质押物,应在对公司的经营前景与发展趋势进行合理研判基础上,参考公司的成长性等因素,同时根据公开市场近6个月的交易价格的平均价格确认质物价值。质押物价值合理性调查质押物变现能力调查查询质押物的交易平台、主管部门、出具机构,收集同类权利的近6个月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按照不同质押物的质性、质押物的交易流程、潜在交易对手及使用范围、处置通道成熟度及手续及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等综合评估质押物变现能力。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41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房贷合作协议,合同中约定由甲银行为乙公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房贷合作协议,合同中约定由甲银行为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提供住房按揭贷款,乙公司同意为购买商品房并在甲银司开发的商品房提供住房按揭贷款,乙公司同意为购买商品房并在甲银行取得房贷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行取得房贷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乙公司保证在甲银行开立商品房项目的销售商品房保证金专户,同意甲乙公司保证在甲银行开立商品房项目的销售商品房保证金专户,同意甲银行直接将贷款金额(指购房者的房屋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金额(指购房者的房屋贷款)5%5%从乙公司在甲银行开立从乙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划至保证金账户,直至乙公司办出借款人所购房屋的房屋的结算账户划至保证金账户,直至乙公司办出借款人所购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并交甲银行执管后方可使用等。该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在甲他项权证并交甲银行执管后方可使用等。该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在甲银行开设了保证金专户。银行开设了保证金专户。20062006年年6 6月至月至20082008年年7 7月,甲银行先后与月,甲银行先后与1313名购名购房者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并将房者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并将1313名购房者的贷款金额的名购房者的贷款金额的5%5%转入保证金账转入保证金账户,截至户,截至20102010年年4 4月,该保证金账户余额月,该保证金账户余额155.25155.25万元。万元。20092009年,丙公司起年,丙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归还工程欠款,法院是否支持?法院是否会扣划乙公司开诉乙公司要求归还工程欠款,法院是否支持?法院是否会扣划乙公司开设在甲银行的保证金专户当中的存款设在甲银行的保证金专户当中的存款155155万元万元 ?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案例住房按揭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款合同纠纷案案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42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1条)。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丧失保证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9条)。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防范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43保证金未特定化保证金未特定化 如出质人以基本账户或者基本账户下设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出质人仍然可以自由使用该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等情况。质押约定不具体质押约定不具体 如在个人住房贷款中,银行仅与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并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而对于质押保证金特定化等关键性问题却未作具体约定。保证金来源不规范保证金来源不规范 如当出质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主体时,出质人要求从所借款中扣付保证金或保证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等情况。质押未获有权人批准质押未获有权人批准 出质人为他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银行可能存在被拖入诉讼的风险。保证金质押风险点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44 【法院判决和执行法院判决和执行】 *法院审理后做出民事判决,判决乙公司归还丙公司工程款155万余元。2010年4月8日法院扣划了乙公司开设在甲银行的“保证金”专户当中的存款155万元。 *甲银行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裁定驳回甲银行的执行异议。随后甲银行又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确认该账户为保证金质要求确认该账户为保证金质押账户押账户,甲银行对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能否支持?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45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房贷合作协议及房贷合同当中并未对质押担未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等质押合同应当具备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等质押合同应当具备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有设立质押权的意思表示并形成合意。 *甲银行与乙公司并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甲银行单方提出涉案保证金为质押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甲银行诉请。【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中,双方对贷款总额的5%划入保证金专户是明确的,但双方对该保证金专户用于质押担保并未作出约定。甲银行虽然控制了保证金专户,该账户不能交易,但其取得的仅是债权性质的担保,即乙公司在办出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他项权证之前,其不得使用该款项。据此,二审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动产质押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二个条件:一是必须签订书:一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有明确的质押意思表示,二是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面合同,双方有明确的质押意思表示,二是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46 【保证金质押风险防范保证金质押风险防范】 1、应签订书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在相关业务合同中有明确的保证金质押条款。2、由银行开设以自己为户名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明确约定由客户直接将应缴付的保证金逐笔支付给银行,由银行将资金存放在自己名下的专用账户中,以达到法律规定的“特定化”及“转移占有”的质押担保生效要件。3、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4、取得有权机构的授权。5、如属于单笔业务,则可采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的方式实现担保目的。 在本行业务操作模式下,遇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银行保证金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被扣划资金处在银行控制之下、相关资金具有质押担保提供能够证明被扣划资金处在银行控制之下、相关资金具有质押担保作用的证据(相关合同和实际控制措施证据材料等),争取法院的理解作用的证据(相关合同和实际控制措施证据材料等),争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和支持,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47出质人是否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出质人是否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交易合同是否确已经履行,增值税发票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是否一致; *出质人是否为票据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背书人,或者是否具有取得票据的合法证明,如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持票人有无偷盗、伪造或是胁迫取得票据的嫌疑,或者明知有欺诈、偷盗或是胁迫等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的票据; *债务人或出票人与出质人之间是否存在抗辩事由。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票据格式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式样; *票据上记载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印模是否清晰; *票据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黏结处签章。票据是否可以出质票据是否可以出质 *票据上是否注明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或“质押”等不宜设质的字样; *票据是否处于公示催告期间。汇票质押法律风险防范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48【风险防范风险防范】实务操作中,应接受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标的,原则上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标的。对拟出质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出质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尤其查明是否存在票据无效或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权利、汇票能否用于质押等情况。做好票据到期日与贷款到期日的匹配工作。质押担保早于债权到期的,可约定我行可于汇票到期日兑现,或与借款人协议将兑现资金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或做好后续补充担保措施的安排。鉴于汇票质押的复杂性、短期性,汇票质押不应作为我行债权的主要担保方式,只宜作为其它物权担保方式的补充方式或作为担保措施的过渡性安排。 汇票质押法律风险防范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49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出质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出质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 *股权质押应取得股东同意股权质押应取得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国有股权质押应当经有权主管机关批准国有股权质押应当经有权主管机关批准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3项规定:“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份、股票质押法律风险防范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50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质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质押 *出质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出质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4)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股份、股票质押法律风险防范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51 *出质的股权应不是本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股权应不是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国有股权质押应经有权主管机关批准国有股权质押应经有权主管机关批准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以国有股权(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出质,须经省级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不违反国家对担保对象、担保数额的限制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不违反国家对担保对象、担保数额的限制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及第4条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且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所持有数量的50%。 *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应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应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份、股票质押法律风险防范52存单质押法律风险防范 *存单本身存在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 *存单已用于质押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条的规定,“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存单未转移占有质权落空风险质权落空风险 尽管存单本身有效合法,但由于未及时对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如出质人办理存单挂失并提走质押存单项下款项时,则会发生质权落空的风险。存单质押无效风险存单质押无效风险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53存单质押法律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出质人应向质权人交付存单出质人应向质权人交付存单 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办理核押与止付手续应办理核押与止付手续 应注意核查出质存单的真实性,查询权利凭证是否已经出质、挂失或被冻结止付,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如存单属非同城同系统金融机构出具的,应请求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确认存单的真实性并办理止付,且应在核押和止付手续办妥后办理质押贷款。应妥善保管质押存单权利凭证应妥善保管质押存单权利凭证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尽量使用本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担保标的。应尽量使用本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担保标的。 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 54出质的专利权应当合法有效出质的专利权应当合法有效 *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专利证书。 专利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或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 *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必须合法存续,且在有效期内。 存在下列情形的专利权不得质押: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的。出质人应为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出质人应为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 专利的出质人应当是依法持有专利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就是专利证书载明的权利人。若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人,则出质人为全体出质人。 专利权质押法律风险防范55专利权质押法律风险防范限制转让的专利权进行质押应经有权机关批准限制转让的专利权进行质押应经有权机关批准 专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法第1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 物权法第227条和担保法第79条对专利权质押作了原则性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意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补救措施条款。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56应收款质押法律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仅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做形式审查,不对出质权利做实质审查。出质权利是否真实存在主要依赖于质权人的有效核查。 *出质人往往负有先履行义务,导致应收账款存在不确定性。 例如在因供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中,出质人负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品的先履行义务,因此出质人是否完全履行其义务会对应收账款的确定产生很大的影响。 *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供货、转让资产而取得的对特定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和基于供暖、公路等收费权而产生的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其价值都会受到第三人的支付能力、信 用状况以及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应收账款质押的质物不是账款本身,而是其对应的收款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 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57应收款质押法律风险防范【风险防范风险防范】 *应在基础尽职调查中,对拟出质的应收账款进行严格、细致的尽职调查,确保质押标的真实存在,确保质押标的不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或不得转让等情形。 *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出质人的持续监管,确保出质人完全履行其在应收账款法律关系项下的所有义务,尽可能排除应收账款因出质人未完全履行其义务而受影响或灭失的风险。 *应根据应收账款变现的难易、应收账款付款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强弱等多方面因素,全面、准确地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同时,在合同中应约定,如应收账款在项目期内发生权利期限缩短而贬值的情形等,债务人应提供其他有效担保。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58 *鉴于应收账款质权变现范围尚存在争议,因此应对应收账款的变现做好充分的准备,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持续监管,以便在需要实现质权时可以及时取得应收账款所产生的现金,并实现优先受偿。 *除按照物权法有关要求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外,在以因收费权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项目中,还应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收费权相应的质押登记,确保质权效力。例如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就明确要求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部门为市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收款质押法律风险防范质押担保方式调查质押担保方式调查【风险防范】59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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