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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第一节 技术合同的概述一、概念: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322条二、特点:1、其标的是技术成果; 2、其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既受债法的调整,又要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调整。 3、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或服务的主体; 4、双务、有偿。三、订立原则:323条: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及推广。第二节第二节 技术合同的内容技术合同的内容返回一、技术合同的条款:324条1、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2、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3、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4、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5、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6、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7、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此外,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及技术标准、图纸等均可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涉及专利的,还应注明专利号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二、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v支付方式由双方约定,实践中有如下:325条:1、定额支付:一般适用于合同金额小,执行期间短,被转让的技术不太复杂。其总金额包括技术商品自身的价格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报酬。可分为一次总算、一次总付(付款时间通常在转让方交付技术资料完毕,且经受让方核对验收后)或一次总算、按工作量分期支付。2、提成支付:指将技术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的比例和期限支付给转让方,作为对转让方出让技术的经济补偿。其数额最终由受让方在实施技术中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的多少来决定。可分为(1)、单纯提成:不常用,仅适用于那些合同履行期限短、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前景稳定的技术交易项目。指全部提成费仅在受让方的产品正式销售之后才向转让方支付,之前受让方不作任何支付。其对受让方风险较小,没有预先支付的资金负担。v(2)入门加提成:适用普遍,因其使合同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利于加强双方的密切合作及技术商品价值的尽快实现,较为合理。其包括固定的入门费:如复制、改进图纸和准备、改进资料的工本费、转让方人员前往受让方的考察差旅费、转让方提供的产品样本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费、律师费等及非固定的提成部分价款:即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逐年提成支付(可按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或递减比例)v采用提成方式的,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可能给当事人利益带来的影响,合同中应约定转让方、开发方或提供服务方有权查核受让方的账目及查阅办法。三、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一)权利归属:1、职务技术成果:包括: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326条:其使用权及转让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法人应给予完成人以奖励或报酬,且赋予完成人以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2、非职务技术成果:327条权利归属于完成人。v(二)完成技术成果的人享有署名权及取得荣誉的权利:328条,确认其人身权,是为了鼓励创新。v(三)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329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第三节 技术开发合同一、概念:330条: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是在基础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已有的基础理论研究开发出可直接用于生产,能作为商品进行流通的新技术成果而进行相互协作的合同。因此,凡进行基础理论研究的协议不属于此。v二、特点:v (一)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v(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v(三)双方当事人须共同承担风险(指在开发过程中遇到人类目前尚无法克服的技术难关,导致开发工作全部或部分失败。在双方对此未约定时,依338条,应由当事人合理分担。但先发现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三、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v(一)委托开发合同指委托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合同。v(二)委托方义务:331条v1、按约支付研究开发费用(研发工作所必需的成本)和报酬(指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否则研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v2、按约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v3、按期接受研发成果:否则应支付保管费用及违约金,经催告后仍拒绝的,研发方有权处分研发成果。v(三)研发方的义务:332条v1、依约亲自制定和实施研发计划: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v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v3、按期完成研发工作并交付成果;v4、给委托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及培训、保密等后续义务四、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一)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共同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合同。(二)合作各方的义务:335条1、应依约投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专利权等方式均可,资金之外的其他方式应折算成相应金额,以明确投资比例);v2、应依约定的分工参与研发工作并相互配合;v3、应保守技术情报、技术成果的秘密。五、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及终止事由(一)技术成果的归属原则:339、340条1、依当事人约定。2、若当事人未有约定的,委托开发成果的申请专利权归研发方,但委托方有权免费使用;若研发方转让的,委托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作开发成果归各开发方共有,一方转让的,他方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二)技术开发合同终止的特别事由:337条:若拟开发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损失依约定分担,未约定的,由各方合理分担。第四节 技术转让合同一、概念:342条: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二、特点:(一)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二)为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三)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有不同意见)三、内容:343条:“双方可约定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即:(一)应明确受让方取得的是普通使用权、排他使用权还是独占使用权;(二)明确使用时间、地域范围;(三)明确实施方式的范围。四、对于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注意:344:超过有效期限的专利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再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五、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一)让与人的义务:349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因此353条:受让人按约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受让人的义务:1、应按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350条2、依约支付使用费。352条(三)后续改进(即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一方或双方对合同标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及改良)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354条:依约定;未约定,依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六、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别效力(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1、许可方的义务:(1)依约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若为排他许可,则不得再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351条;若为独占许可,则许可人亦不可使用)、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 (2)保证自己是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保证被许可人依约使用其技术不会损害第三人权利。(3)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自己的专利权,并应办理必要手续,交付与实施技术有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2、 被许可方的义务:346条(1)支付使用费;(2)依约定的范围、方式使用技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人使用技术。(3)实施专利:对合同价款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时,尤为重要。(二)技术秘密(包括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1、转让人的义务:(1)按约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2、受让人的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2)按约支付使用费;(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第五节 技术咨询合同一、概念: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合同。356条二、特点:(一)在技术领域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二)其履行结果并非科技成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受托方提出建议和意见,来供委托方决策时参考,从而使决策民主和科学化;(三)其风险责任的承担具有特殊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免于承担责任。359条第三款三、效力:(一)委托方的义务:357条1、阐明要咨询的问题,并按约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材料、数据,必要时还应依约为受托方的调查、测试、分析工作提供方便;2、按时接受咨询顾问的工作成果并按约支付报酬。(二)受托人的义务:358条:按约定的质量、期限提供咨询报告或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v359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节 技术服务合同一、概念:指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356条二、种类:(一)技术辅助服务合同:一方利用科技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专业技术问题(二)技术中介服务合同: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机会,实为技术居间合同,因此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它(三)技术培训服务合同:一方为另一方指定的人员进行特定技术培养和训练三、效力:(一)委托方的义务:360条1、依约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2、依约按期接受工作成果,及时验收,并对不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及时通知对方改进;3、依约给付报酬。(二)受托方的义务:361条:依约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v违约责任:362条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新技术成果的归属363条(一)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属受托方;(二)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方。第十八章 保管合同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指双方约定一方(即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即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又称寄托或寄存合同。365条v二、特点:v1、实践性、无偿为原则、不要式、双务;366、367条v2、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即标的是保管行为;v3、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一)给付保管凭证(除非另有交易习惯);368条(二)妥善、亲自保管保管物:369条1、无偿时,保管人有重大过失,应对保管物的毁损负赔偿责任;374条2、有偿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负抽象轻过失责任;3、特定场合下的保管合同的间接有偿性:如商场对顾客寄存物的保管,无论是否有偿,均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三)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否则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应报酬;372条(四)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出现危险时的通知义务,与第(五)点相连;(五)及时返还保管物及孳息:377条二、寄存人的义务:(一)及时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否则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权。380条。采报酬后付原则,因此保管人不得就报酬的未付与保管物的保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得就报酬的给付与保管物的返还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二)保管物有瑕疵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告知义务:否则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因此而使保管人受到损害的,寄存人应承担责任。370条(三)对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否则丢失后,保管人仅须按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贵重物品应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375条播放中国法庭”停车的困惑”或播放今日说法39集”古树砸大奔”第十九章 仓储保管合同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指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协议,是商事合同。381条二、特点:(一)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须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二)保管对象为动产;(三)诺成(382条)、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有争议);(四)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交付的法律文书,属记名的物权、要式有价证券,可由存货人或持有人以背书方式并经保管人签章而转让,其具有受领及移转保管物的效力。387条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一)接受并验收(验收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存货人交付储存的仓储物: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384条(二)向存货人给付仓单。仓单应记载:存货人的姓名及住所;货物的种类、品质、数量、包装、件数和标记;货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及期间;仓储费;货物保险的还应记载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及填发日期。385-386条(三)仓储物出现危险(如变质、价值减少等损坏)时的及时通知义务:若这些危险影响到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催告存货人作出必要的处置。389-390条(四)按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保管物:否则承担赔偿责任。394条(五)对存货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容忍义务。388条二、存货人的义务:(一)支付仓储费;(二)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易腐等特殊货物的说明义务;383条(三)及时提取仓储物:否则应加收仓储费。但若提前提取,不减收仓储费。提取时应提示并交回仓单。392条三、在法律未特别规定时,适用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395条第二十章 委托合同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 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396条二、特点:(一)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但委托事项不得是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具有人身性的事务;(二)其订立是以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因此当双方失去信任时,可随时终止合同。(三)为诺成、不要式合同。三、委托与代理关系(一)委托合同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二)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代理包括法定、指定及委托代理,其仅适用法律行为;而委托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2、代理权的授予属单方行为,代理人不需作承诺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双方行为,必须双方合意。3、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效力及于第三者,即其有对外效力;而委托合同仅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只具有对内效力。当然特殊情况下,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也具有对外效力。4、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活动;而代理则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受托人的义务:(一)依委托人的指示(多为指导性的指示,即受托人有一定酌情裁量权)处理委托事务,一般不得变更:但在情况紧急,又无法事先与委托人协商时,可据委托的利益,酌情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事后负有报告义务。399条(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400条1、若委托人同意,可转委托:此时,委托人可直接指示次受托人,与次受托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受托人也可向次受托人发布指示,对因受托人选人不慎或指示有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委托人未同意受托人转委托的,此时第三人应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第三人的行为均应视为受托人的行为,均由受托人承担责任。3、紧急情况(即受托人自己处理事务受阻,又无法通知委托人,事务中断会致委托人利益受损)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转委托,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仅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三)随时或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01条(四)转交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404条二、委托人的义务:(一)支付处理受托事务必不可少的费用,一般应预付,398条: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二)支付报酬:只有在委托关系终止及受托人明确报告受托事项的结果时,才可请求支付报酬,即一般采取报酬后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支付报酬并不以成功处理受托事务为要件。405条(三)对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包括委托人的过错、非因受托人的过错及委托人再委托第三人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407条三、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一)一方任意解除合同;410条(二)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合同终止411条:但双方另有约定或依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如412、413条:委托人死亡后,在其继承人承受委托事务前,应由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如受托人死亡,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前,受托人的继承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播放律师视点92盘之三”律师费的讨要”播放今日说法54集”我喊错了吗”四、委托人的介入权(间接代理)(一)概念: 403条1款:指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2款:受托人若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1、须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3、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4、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存在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三)受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指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受托人负有此义务。否则受托人对因此产生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委托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权。403条3款第二十一章 行纪合同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协议。又称信托合同。414条二、特点:(一)行纪人主体资格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行纪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三)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即行纪行为的最终结果归属于委托人。(四)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五)是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三、行纪合同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一)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指信托人将财产所有权授予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该财产):1、前者为合同关系。后者为财产管理关系,类似于用益物权2、前者是双方当事人,而后者为三方当事人;3、前者不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且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而后者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财产所得利益归受益人;4、前者的责任为违约责任,后者的则为信托责任。(二)与委托合同:1、前者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多为法律行为;而后者中的事务既可是法律行为,也可是事实行为;2、前者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因此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后者中受托人既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委托人名义,因此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3、前者为有偿,后者也可为无偿。(三)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的区别v1、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享有直接的权利义务;而间接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时可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合同效力。如第三人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v2、行纪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承担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此情形下,则委托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v3、行纪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第三人受损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在此情形下,第三人有权选择委托人来主张损害赔偿,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一、行纪人的义务:(一)负担行纪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15条:费用多包含于报酬内,一般不单独计。这样可促使行纪人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小心支出,以最少的投入去达到与第三人交易的目的。(二)妥善保管委托物;416条(三)合理处分委托物:主指委托物出现腐烂、变质的情况;417条(四)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418条1款:以低于指定价卖出或高于指定价买进,应经委托人同意,否则只有其补偿差价,买卖合同才对委托人生效;2款:以高于指定价卖出或低于指定价买进,可依约增加报酬。未约定也不能协议补充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二、委托人的义务:(一)支付报酬: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报酬数额依约定,在证券交易中,报酬多以其所为交易的价额依一定的比率提取。否则422条赋予了行纪人的留置权。(二)及时受领依约买回的标的物或取回未能卖出或撤回出卖的标的物:否则行纪人有提存权。420条三、行纪人的介入权: 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这样使得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均可适用。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行使报酬请求权。419条四、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423条:行纪合同未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因为二者均是为他人提供服务,且都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前提,行纪人与受托人的权义均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第二十二章 居间合同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称指示或报告居间)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称媒介居间),以促成交易双方成交,委托方给付报酬的合同。424条二、特点:(一)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二)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三)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即只有委托人与居间人交易成功,委托人才负报酬。(四)居间人须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从事商事居间的并须经工商登记:公职人员及领导干部不得作居间人。三、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关系(一)联系:三种合同均是应他人委托为他人办理一定事务,均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二)区别: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自己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权义关系。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只有在交易成功时才得请求报酬,在媒介居间中,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方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原则上为无偿;行纪合同虽为有偿,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3、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委托合同及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一、居间人的义务:(一)报告订约机会(应据实报告有关订约事项给委托人,但对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或媒介订约(应将有关订约事项如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的义务;425条(二)忠实(指如实报告有关订约情况或商业信息,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且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依425条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尽力(依诚信原则判断)义务;(三)在委托人与居间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时,负担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该费用已计入居间报酬内。426条2款二、委托人的义务:(一)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426条(二)支付必要居间费用:427条:指居间人已尽力,但仍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 有国家则认为只要未促成合同成立,就不得请求支付该费用。播放今日说法47集”孩子掉出高墙”-说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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