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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契税 征收政策与管理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局鲍习生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国务院年月日颁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一是限制乱占滥用耕地,通过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保护宝贵的耕地资源;二是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一)纳税人税人 凡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具体操作中,纳税人的确定方法是: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申请用地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二)征税(二)征税对象象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 一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是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二、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施细则明确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2008年,我省重新修订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主要内容是:(一)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一)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分准分为三三类三三个个标准。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定如下:一类地区,税额标准元/平方米(菜地45元);二类地区,税额标准元/平方米(菜地);三类地区,税额标准元/平方米。(二)耕地占用税税(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范准范围是:是:一类地区:包括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二类地区:包括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三类地区: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考虑到农民是弱势群体,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将全省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占用耕地按低税额标准执行,并减半征收。(三)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四、乡镇财政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一)对土地勘土地勘测定界定界结果果进行行监督督根据全国土地分类,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确定的农用地面积。因此,乡镇财政所对建设用地申报材料有疑义的,可以对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实地进行察勘,有问题的,要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二)(二)对临时占地占地进行征收管理行征收管理乡镇财政所要利用地点近、情况熟等优势,摸清临时占地面积和使用情况,主动登门宣讲耕地占用税政策,督促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拒不缴纳的,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采取强制执行或银行扣款等征管手段。(三)(三)农民建自用住宅民建自用住宅问题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以前年度农民建房占地的处理问题。我厅财农村200729号文件规定:对2004年以前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征收机关又未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暂停清理征收;2004年以后,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农村居民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凡超过三年的,一律不得征收。(四)(四)农村其他建房或从事非村其他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建设占用耕占用耕地的税款征收地的税款征收问题根据条例的规定,凡占用耕地(包括自家承包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如建养猪厂、养鸡场、窑厂等建筑物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包括了畜禽养殖等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指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承包的耕地不属于上述其他农用地的范畴,因此,在承包的耕地里建猪社、搞养殖等,应当按章缴纳耕地占用税。目前,我省农村建房耕地占用税大部分市县征收不到位,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征收。要加强同乡镇土地所和村委会联系,及时掌握税源,主动上门宣传政策,确保应收尽收。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契税契税契税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到宋代逐渐趋于完备。此后,历代沿袭,并不断改进。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4月23日由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于1998年1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100号令发布实施。一、契税纳税人的确定 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双方签订权属转移合同的,以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有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权属证确定的产权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二、契税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房屋象是土地、房屋权属属转移行移行为。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三、契税税率和应纳税额(一)税率。(一)税率。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计征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在计算契税税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在计算契税税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从19991999年年8 8月月1 1日起日起按4%税率计征后减半征收契税。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从20082008年年1111月月1 1日日起起按1%计征契税。3、20052005年年6 6月月1 1日(含日(含6 6月月1 1日)以后日)以后购房的,执行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后予以公布(面积、容积率、购房均价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4、关于政策执行时间:19991999年年8 8月月1 1日、日、20082008年年1111月月1 1日日。凡在此日期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此日期以后(含当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四、契税计税依据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五、税款征收与退税(一)税款征(一)税款征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二)税款追征与退(二)税款追征与退还 1 1、契税追征期限的、契税追征期限的规定定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征收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2 2、契税退税的期限、契税退税的期限规定定 征收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征收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三)对纳税人未按期税人未按期纳税的税的处理理1 1、责令限期令限期缴纳。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 2、强制制执行措施的法定行措施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限和法定程序。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强制制执行措施的法定行措施的法定权限限和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1)向纳税人发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开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账户扣缴税款及滞纳金;(3)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与检查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与检查一、两税执法依据一、两税执法依据 (一)两税征管适用于征管法(一)两税征管适用于征管法经国务院同意,自2001年5月1日起,契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二)两税征收机关(二)两税征收机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根据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三)两税(三)两税执法主体法主体省省财政政厅关于省关于省财政政厅农业税税务局更名局更名及及职能能调整的通知(整的通知(财人人20052172005217号)号): :再次明确省财政厅农村财政管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四)(四)对于地方政府越于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两税政制定的两税政策,征收机关策,征收机关应如何如何处理理征管法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税收政策,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上级征收机关可以要求地方政府自行纠正。二、税收检查 (一)(一)检查实施的工作程序施的工作程序 1 1、检查准准备:提前3日向被查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必提前通知:经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征收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2 2、实施施检查 进行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含2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农业税收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3 3、检查实施施终结 检查人员根据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和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报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经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正式下达税务检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二)违法行法行为行政行政处罚权限和限和时限限契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征收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乡级征收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如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处罚时,应上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征收机关。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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