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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合同法课件第五章 合同法要点提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其他规定第一堂课第一堂课任务任务知识知识技能与应用技能与应用任务一任务一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鸿达水泥厂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鸿达水泥厂将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鸿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请问:(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任务二任务二刘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刘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1999年年11月,刘某决定月,刘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说其在与妻子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说其在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联系。商某与妻子商议后,在量后再与刘某联系。商某与妻子商议后,在1999年年11月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并要求刘某在就买,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回话。恰在此时,刘某也在日内回话。恰在此时,刘某也在11月月15日向商某去信称:日向商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是否购买?请于15日内答复。日内答复。”11月月18日刘某收到了商日刘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认为已与商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某的信后,认为已与商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商某在商某在11月月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商某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商某在在11月月22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的交易。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设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二、合同法的概念及立法概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事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6.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自愿原则缔结合同的自由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国家法律、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法规的限制。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平衡。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集中表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情势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极为是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大陆法系,常被称为称为“帝王规则帝王规则”。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解释法律和合同。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社会的公共秩序。公序: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善良风俗: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社会公德德”。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n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n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n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n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n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n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如:保管合同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件。要式合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要式合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许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合同许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均为不要式合同,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体现。则的一个体现。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分类。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后果不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义务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有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可分为: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准混合合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为参加合同的签定;第三人为参加合同的签定;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第三人可独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第三人可独立行使该权利,又称为收益人。立行使该权利,又称为收益人。合同须经第三人同意才对第三人合同须经第三人同意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产生效力。案情介绍:案情介绍:1、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在某公司上班的米小姐送一打玫瑰花。张在某公司上班的米小姐送一打玫瑰花。张某支付购买鲜花的费用。某支付购买鲜花的费用。 请问:(请问:(l)请分析张某、该花店和米)请分析张某、该花店和米小姐在该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小姐在该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 (2)张某和该花店是否需要事先通)张某和该花店是否需要事先通知米小姐,并取得她的同意?米小姐能否知米小姐,并取得她的同意?米小姐能否拒收鲜花?拒收鲜花? (3)如果米小姐拒收鲜花,则鲜花)如果米小姐拒收鲜花,则鲜花店应该如何处理?店应该如何处理? 本合同与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预约。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我国尚未明文规定。不能将预约简单的理解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向书、意想协议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必要条款是否有法这是根据合同必要条款是否有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的。律直接规定来划分的。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如:运输合同如:运输合同实践中大部分是非格式合同。实践中大部分是非格式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于射幸合同。况属于射幸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购买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购买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一、合同成立的主体资格(一)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二)代订合同的主体要符合代理的要求 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称为代订合同。1.有委托证明2.在授权范围内进行3.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二、合同成立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方式,合同形式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书面形式 合同书合同书 合同确认书合同确认书 车船票、保险单车船票、保险单 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形式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特殊形式特殊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成立的过程三、合同成立的过程(一)要约(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1.要约的要件要约的要件 (1 1)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确定 (2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意思表示约束 2. 2.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 (1 1)口头要约的生效)口头要约的生效 (2 2)书面要约的生效)书面要约的生效在国际商贸实践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发盘或出中亦称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出价或者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示。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与要约的区别: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2、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3、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4、交易习惯、交易习惯5、其他因素、其他因素3.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 1)撤回)撤回 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收回自己发出的要人之前或者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收回自己发出的要约。约。(2 2)撤销)撤销 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收回自己发出的要约。要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收回自己发出的要约。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其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其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示要约不可撤销。 其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其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1 1)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2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二)承诺(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1.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的构成要件 (1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 2)承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意图 2. 2.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 (1 1)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方式 (2 2)例外的情况)例外的情况 一是根据交易习惯;二是根据要约的要求。一是根据交易习惯;二是根据要约的要求。 3.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 (1 1)采用通知的情况下)采用通知的情况下 到达到达 (2 2)不需要通知的情况下)不需要通知的情况下 习惯习惯 要求要求 (3 3)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情况下)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情况下 签章签章 4. 4.撤回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没有发生法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承诺人宣告取消承诺的意律效力之前,承诺人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思表示。四、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2.违反前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3.合同对方因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而蒙受了损失(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用与技能应用与技能下列属于要约的是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拍卖行关于拍卖房产的公告拍卖行关于拍卖房产的公告B标明标明“仅供参考仅供参考”的商场告示的商场告示C某上市公司的新股招股说明书某上市公司的新股招股说明书D招投标中的投标行为招投标中的投标行为应用与技能应用与技能下列有关要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下列有关要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B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C要约是种法律行为要约是种法律行为D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应用与技能应用与技能下列情况中合同已经成立的是下列情况中合同已经成立的是( )A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形式尚未履行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形式尚未履行B要要求求签签定定确确认认书书的的合合同同,尚尚未未签签定定确确认认书书C要要求求承承诺诺必必须须通通知知,但但一一方方以以行行为为做做出出承诺承诺D未未按按规规定定采采用用书书面面形形式式,但但一一方方已已经经履履行且对方接受行且对方接受第二堂课第二堂课任务任务知识知识技能与应用技能与应用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年10月月1日从汽车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次年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遂生纠纷。现问:现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什么?(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为什么?任务二任务二原告(某村农民)家中饲养了耕牛原告(某村农民)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头,在农忙季节因有节因有1头闲置不用,遂出租同村农民被告李某,头闲置不用,遂出租同村农民被告李某,合同规定租期为合同规定租期为2年,每年租金为年,每年租金为180元。在被告李元。在被告李某租用某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逃亡,因被告寻找一天天以后,耕牛突然逃亡,因被告寻找一天后未果,于是原告和被告李某双方协商,如果被告后未果,于是原告和被告李某双方协商,如果被告李某不能找回耕牛,则将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李某不能找回耕牛,则将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在该协议达元。在该协议达成以后,被告李某又继续寻找耕牛,几天以后,找成以后,被告李某又继续寻找耕牛,几天以后,找到耕牛。被告李某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到集市上出到耕牛。被告李某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被告李某回家以元。被告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1500元。不巧几天以后,原告上邻村干活,在张某家发元。不巧几天以后,原告上邻村干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原告要求带回其耕牛,遭到张某拒绝。现了其耕牛。原告要求带回其耕牛,遭到张某拒绝。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耕牛,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耕牛,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请问:应如何审理此案?请问:应如何审理此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直接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受合同法所保护的合同。(一)合同的生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的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需要批准、登记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4.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5.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时生效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行为能力2.行为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效力待定效力待定(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无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无权代理人,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人、超越权限的代理人和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原代理人。2.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效果 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自始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该合同的后果;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根据过错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三)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其效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权利人追认该合同;二是相对于取得权利后的处分权。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二)合同部分无效 1.造成人身伤害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视为自始即不成立。此外,无效合同还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 2.赔偿 3.追缴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经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效力。(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成立的要件 1.必须具备法定事由 (1)存在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3.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撤销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一、合同的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信履行原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的履行中的补缺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3.履行地点不明确4.履行期限不明确5.履行方式不明确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二)合同履行中的价格变动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则1.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是向对方当事人而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负担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债务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的制度。(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二)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先期违约而成立的抗辩。(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程序通知、中止履行、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履行履行(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四)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于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1.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必须有债权存在,而且该权利在性质上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3)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4)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危及到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2.代位权的实现(1)须债权人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不能直接行使(2)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3)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行使中所需要的必要费用,由合同债务人负担(五)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务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四、合同履行的担保(一)保证(二)抵押(三)质押(四)留置(五)定金应用与技能应用与技能甲、乙公司于甲、乙公司于2001年年4月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月10日前交付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4月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万元。4月月30日,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公司的拒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并说明理由。(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时应当符合的条件。(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1)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公司负担。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一)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不溯及既往。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一)合同转让的种类1.合同权利的转让2.合同义务的转让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二)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合同的终止(一)履行完毕(二)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异物交付等。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实际上是履行期届满后的不履行。 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债务相互抵消 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自己的债权来充抵债务的清偿,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 法定抵消必须具备下列构成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2.标的物是品种、品质相同的且可用于抵消的债务; 3.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制度。1.提存的适用(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期限和费用承担 提存期限为5年,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合为一人,发生混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六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二元归责原则或者说二元制归责体系。 1.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2.特殊构成要件(1)强制实际履行责任。构成要件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能够履行、守约方要求履行。(2)赔偿损失责任。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情况下,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违约金责任。构成要件只有违约行为一个,当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还要求违约方有过错。(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事项。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律或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由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五)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第七节 其他规定一、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当事人意思自治2.最密切联系国法3.强制适用中国法二、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和解和调解 (二)仲裁 (三)诉讼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法定期限。时效因不同合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技术合同的诉讼时效为1年;一般民事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等。(二)中止诉讼时效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中止,中止诉讼时效的从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三)中断诉讼时效因诉讼发生而中断,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应用与技能 案例一,2004年12月初,某服装厂与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种规格男式T恤2 000件的合同,合同对产品质量、价格、交货地点、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以一组上海产男式T恤作为样品,同时规定交货时间为2005年4月上旬。 合同订立后,服装厂2005年2月初就完成了生产任务,没有与贸易商行洽谈,就将货发至商行,商行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收货,后经多次洽谈,商行提出,若提前收货,必须降价5%,服装厂表示不同意,最后商行同意代为保管。服装厂认为货已交,对方会如期承付货款,但商行迟迟未付款,商行已经将服装用于销售。经多次催款,商行置之不理,5月30日,服装厂以商行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该案,服装厂提出,我方已交货三个多月,对方拒付货款10万余元,应承担违约责任。商行辩称,他方提前交货,我方拒收,目前他方尚未向我方正式交货,我方只是暂时代为保管,他方应偿还我方三个月的保管费和房租共计5 000元。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购销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合同,从案情可知,纠纷发生在合同履行环节,合同双方都存在违约,应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理。第一,从服装厂角度,服装厂在履行中有违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中的通知义务。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2005年4月上旬,而服装厂在2005年2月初没有与贸易商行洽谈,就将货发至商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本案服装厂尽管不是迟延发货也是违反全面履行原则的。诚信履行原则中的通知义务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相互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关于合同履行的信息,服装厂2005年2月初完成生产任务,没有与贸易商行洽谈,就将货发至商行,违反通知义务 第二,从贸易商行角度,贸易商行有违诚信履行原则以及诚信履行原则中的协助义务。诚信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者规避义务。服装厂已经交货,且已过交货期限,并且商行已经将服装用于销售,但商行迟迟不付款,这本身是有违诚信的行为。诚信履行原则中的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履行中,债务人的交付行为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协助,债权人应为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而此案商行提出拒绝收货、降价和代为保管,将服装用于销售后仍解释自己暂时代为保管,没有尽到协助履行义务。 综合两方面分析,服装厂应支付给贸易商行从2月初到4月上旬的房租和保管费,贸易商行应及时向服装厂支付货款,并按延期付款利率支付罚息。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例二,甲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10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10月15日交货。10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10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 问:(1)商场是否违约? (2)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分析:(1)商场没有违约。商场是先行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商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行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本案合同履行中,10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10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商场具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并且采取了合法的步骤,通知对方后,中止履行合同,让对方提供担保或者履行。 (2)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公司承担。商场作为先履行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人批发公司应该采取适当的补救,提供担保或者履行,而本案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拒绝提供担保,后履行方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批发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作业2.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情形?3.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成立要件。4.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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