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4页
第2页 / 共34页
第3页 / 共34页
第4页 / 共34页
第5页 / 共34页
第6页 / 共34页
第7页 / 共34页
第8页 / 共34页
第9页 / 共34页
第10页 / 共34页
亲,该文档总共3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减刑、假释的概念 和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了解对假释犯的考 验、考察及其法律后果内容提要:内容提要: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 减刑和假释问题减刑和假释问题重重 点:点:减减 刑刑 假假 释释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1)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特征: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执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3、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教育性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 社会化原则第二节 减刑(1)一、减刑概述 概念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是这里的减刑第二节 减刑(2) 减刑包括: 1、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无期有期) 2、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12年10年)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 3、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适用的限度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年 3、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少于1年 4、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第二节 减刑(3) 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1、有期徒刑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得超过1年 若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 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间隔1年以上 2、无期徒刑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一般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若有重大立功表现,一般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 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2年内不予减刑【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01年7月15日被依法羁押,2002年1月15日二审以盗窃罪判决8年有期徒刑,2004年1月15日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减为6年有期徒刑,则某甲此时还需要执行多长时间?【分析】根据前述计算规则,该6年有期徒刑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即2002年1月15日起计算,先前羁押的6个月时间也应当计算在内,则此时某甲还需要执行3年6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其再没有获得减刑或者假释,2007年7月14日应当是其刑满释放之日。【例】某乙因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7月15日被依法羁押,2002年1月15日二审以抢劫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月15日某乙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裁定减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如果某乙再没有获得减刑,则此时某乙的刑期应当起止日期如何确定?如果某乙此后又多次依法获得减刑,则其最早可能在何时刑满释放?【分析】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该18年有期徒刑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即2004年1月15日起计算,在此之前已经执行2年刑期以及先前羁押的6个月时间不得计算在内,这样,此时某乙还需要实打实地执行18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再获得减刑或假释),其刑期自2004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如果某乙度,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上述司法解释),该10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即2002年1月15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某乙通过多次依法获得减刑,最早可能在2012年1月14日获得刑满释放。 第二节 减刑(4)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于原判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4、减刑对原有错误的判决仍然有效第三节 假释(1) 一、假释概述 概念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 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假释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第三节 假释(2)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假释适用的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1、认真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5、对未成年人、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上述标 准可适当放宽 6、对死缓缓期执行罪犯 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 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例例】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B 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假释 C 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年以下有期徒,均可适用假释均可适用假释 D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不构成累犯【分析分析】答案为答案为D。 【例】某甲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在监狱服刑改造表现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年又发现某甲于1993年的时候还有一起抢劫罪没有判决,该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8年,则此时对某甲如何处罚(或者如何确定某甲的刑法)?【分析】(1)首先撤销假释。某甲2001年被假释,那么假释的考验期为剩余刑期即3年,从2001年至2004年都属于假释考验期间,2003年发现1993年的抢劫罪,就属于在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情形,所以要先撤销假释。(2)其次考虑并罚。由于发现的抢劫罪是漏罪,本罪即原判的故意伤害罪已经实际执行了7年,故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用故意伤害罪的10年有期徒刑与抢劫罪的8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结果是10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再减去实际执行的7年,那么此时(即发现漏罪而撤销假释之际)某甲的刑罚应在3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这是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例】某乙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在监狱服刑改造表现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年某乙又实施一起抢劫行为,该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8年,则此时对某乙如何处罚(或者如何确定某乙的刑罚)?【分析】(1)首先撤销假释。某乙2001年被假释,2003年实施抢劫犯罪行为,该罪就属于在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所以先撤销假释。(2)其次考虑并罚。由于该抢劫罪是新罪,故应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规则:先用故意伤害罪的原判10年有期徒刑减去执行过的7年,余刑为3年,然后再用故意伤害罪的3年余刑同新罪抢劫罪的8年进行并罚,那么此时(发现新罪而撤销假释之际)某乙的刑罚应在8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这是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第三节 假释(3)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对假释犯的考验 1、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 刑期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同缓刑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假释的撤销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应撤销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严重违法,应撤销【例】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 A 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杂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分析】答案为A、B、C。 同堂练习一、判断题 1劳改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 2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 3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 ( ) 4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继续执行。 ( ) 5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 6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 ) 7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 ) 8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 ( ) 9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关执行刑期的一般规定。 ( )10赵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赵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赵某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 )1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适用假释。 ( )12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 )13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 )14自1959年至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了7次特赦。 ( )15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16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17.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结果发生时之日起计算。 ( ) 二、简答题 1简述假释的考察。 2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3简述追诉时效期限。 4简述追诉期限的计算 三、论述题 1试述减刑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2试述假释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