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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轨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轨迹l一、1989年行政诉讼法l二、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l1999年行政复议法l三、1994年国家赔偿法l四、1996年行政处罚法l五、1997年行政监察法l六、2003年行政许可法l七、2005年公务员法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概述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概述行政的含义l行政一词,英文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原意是“执行事务”。l它包括了两层含义l1、对一般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事物的管理。也称之为“私行政l2、对国家与公共事物的管理。即行使国家权利。也称之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二、行政的类别行政公行政私行政国家行政公共组织行政l对于作为国家活动行为的行政,国内外学者亦对于作为国家活动行为的行政,国内外学者亦无统一的解释:主要有几种观点:无统一的解释:主要有几种观点:l1、认为行政是指国家意志的执行。这是美国著、认为行政是指国家意志的执行。这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古德诺在名的行政学家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政治与行政一书中一书中指出:指出:“在一切政治制度中,只有两种基本的在一切政治制度中,只有两种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前者谓之政治,后者谓之行政。前者谓之政治,后者谓之行政。l2、认为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活动以外的一切、认为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活动以外的一切活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就持此说。也称活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就持此说。也称“排除说排除说”l3、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评评“普鲁普鲁士人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书马克一书马克思阐释了思阐释了“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政政治势力治势力”、“政治行为政治行为”等政治现象等政治现象对对“行政法行政法”的理解的理解l行政法的概念。u规范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该种关系进行监督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u从权力角度来看,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行政法最早出现于法国,法国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但在对”行政法”的表述上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一、控权论学派一、控权论学派英美国家学者(科克、戴雪、拉斯基)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免受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行为的侵害,以建立和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获保障的法秩序,因此,行政法学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控权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着重强调行政法治原则。4、行政法主要通过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两种手段来控制行政权。二、管理论学派二、管理论学派前苏联、东欧国家和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律秩序。因此,行政法可以称为“管理法”。管理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4、行政法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强制和命令。三、平衡论学派三、平衡论学派罗豪才、沈岿、李娟、甘雯等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和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平衡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既是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也是保护公民权利,还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和违法行使。2、行政法在内容上主要调整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3、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对消极行政与积极行政的要求不同,前者为“法无规定即禁止”,后者为“法无规定即可为”。4、行政法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达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衡。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的特征l1、行政法内容方面具有广泛性、易变性的特征。l2、行政法形式上无统一、完整的法典。而是由众多的分散于各个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律规范所构成。l3、行政法来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l4、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限。五、行政法的法源1、宪法:、宪法:根本大法根本大法2、法律:、法律:基本法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一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条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条3、法规:、法规:例、规定、办法、细则例、规定、办法、细则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人大及常委会4、规章:、规章: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地方规章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国际条约以国家名义签定,行政协定由政府签定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6、法律解释:行政解释国务院及部委地方解释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政府学理解释法的一般原则、习惯、判例、第二章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规范:规则、原则与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长时期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基本性规范;产生行政法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抽象性规范;高度抽象并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普遍性规范;普遍适用于并约束和指导行政执法、立行政法以及与行政关系有关的司法活动的规范。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经过行政法学者概括与总结而成的;3、各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大的差异性。第二节第二节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依法行政原则的三项子要求:1、法律创制;(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2、法律优越;3、法律保留。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职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职权,实现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三、越权无效原则三、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越权”的含义:1、无权限的越权;2、级别越权;3、事务越权;4、地域越权。四、信赖保护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五、比例原则五、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第三节第三节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来源于英国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主要表现为:1、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说明理由;3、听取陈述和申辩。二、行政公开原则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应依法公开,允许相对人查阅和复制;有关行政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相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三、行政公正原则三、行政公正原则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1、依法办事,不偏私。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3、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4、不单方接触。5、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四、行政公平原则四、行政公平原则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不能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对之予以不平等对待。行政行为-行政处理(一)依职权行政行为第一节第一节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一、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依职权行政行为,或者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相对称,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定性(一)法定性 依法行政原则最开始是对依职权行政行为的要求。(二)强制性(二)强制性 依职权行政行为要讲求效率,作到令行禁止。(三)主动性(三)主动性 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不论相对人是否希望。(四)及时、迅速性(四)及时、迅速性 现代行政形势常常要求行政主体能够及时、迅速地作出反应。(五)可救济性(五)可救济性 依职权行政行为易侵犯相对人权利,相对人可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权利的救济。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原则1、公共目的性原则行政乃公众之行政,而非出于行政人员私利之行政。2、尊重和促进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3、遵守权限范围的原则4、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的原则5、公开、民主、参与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l1996年,为了治理行政处罚之“乱”,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在新中国行政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创造了中国行政法的多项第一:l1、是我国第一部行政实体法l2、第一次采用了“设定”及“设定权”的概念。l3、第一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无效。l4、第一次引入了“听证”制度l5、第一次确立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以及行政机关告之义务。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是是指指行行政政主主体体为为达达到到对对违违法法者者予予以以惩惩戒戒,促促使使其其以以后后不不再再犯犯,有有效效实实施施行行政政管管理理,维维护护公公共共利利益益和和社社会会秩秩序序,保保护护公公民民、法法人人和和其其他他组组织织的的合合法法权权益益的的目目的的,依依法法对对行行政政相相对对人人违违反反行行政政法法律律规规范范尚尚未未构构成成犯犯罪罪的的行行为为(违违反反行行政政管管理理秩秩序序的的行行为为),给给予予人人身身的的、财财产产的的、名名誉誉的的或或其其他他形形式式的的法法律律制制裁裁的的行行政政行为。行为。*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刑罚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刑罚行政处罚具有如下特征:行政处罚具有如下特征:1 1、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是是由由具具有有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权权的的特特定定行行政政主主体体作作出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2 2、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是是针针对对违违反反行行政政法法律律规规范范行行为为(违违反反行行政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 3、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是是对对违违反反行行政政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行行政政相相对对人人的的人人身身自自由由、财财产产、名名誉誉或或其其他他权权益益的的限限制制或或剥剥夺夺,或或者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或惩戒性。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或惩戒性。4 4、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是是一一种种行行政政制制裁裁,是是对对违违反反行行政政法法律律规规范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一)人身罚人身罚 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 1、行行政政拘拘留留:即即治治安安拘拘留留,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公公安安机机关关依依治治安安管管理理处处罚罚条条例例、外外国国人人入入境境出出境境管管理理法法和和公公民民出出境境入入境境管管理理法法等等法法规规范范,对对违违反反行行政政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人人,在在短短期期内内(1 1日日以以上上1515日日以以下下)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2 2、劳劳动动教教养养:大大中中城城市市的的劳劳动动教教养养委委员员会会对对有有轻轻微微犯犯罪罪行行为为但但尚尚不不够够刑刑事事处处罚罚且且有有劳劳动动能能力力的的人人实实行行强强制制性性教教育育改改造造的的处处罚罚措措施施。一一般般为为1 1至至3 3年年,必要时可延长必要时可延长1 1年。年。 3 3、驱驱逐逐出出境境、禁禁止止进进境境或或出出境境、限限期期出出境境:公公安安、边边防防和和安安全全机机关关对对违违反反我我国国行行政政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外外国国人人、无无国国籍籍人人采采取取的的强强令令其其离离开开或或者者禁禁止止进进入入中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国国境的处罚形式。(二)(二)财产罚财产罚 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组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处罚。 1 1、罚款: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罚款: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2 2、没收: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作、没收: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作出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出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归国有的处罚形式。l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利益。l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具、物品和违禁品等。l没收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机关不得私分、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机关不得私分、截留、随意毁损、不得通过非法途径低价处理,或留、随意毁损、不得通过非法途径低价处理,或者随意使用。者随意使用。l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三三)行行为为罚罚 亦亦称称能能力力罚罚,是是限限制制或或者者剥剥夺夺行行政政违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1 1、责责令令停停产产停停业业:对对违违反反行行政政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工工商商企企业业和和工工商商个个体体户户责责令令其其停停止止生生产产活活动动或或营营业业活活动的一种处罚形式。动的一种处罚形式。 2 2、暂暂扣扣或或者者吊吊销销许许可可证证、执执照照:行行政政主主体体在在一一定定期期间间内内限限制制作作出出违违法法行行为为的的行行政政相相对对人人的的行行为为能能力力或或资资格格,或或者者剥剥夺夺该该相相对对人人行行为为能能力力或或资资格格的行政处罚形式。的行政处罚形式。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法法对对以以上上两两种种行行为为规规定定了了听听证证程程序序,以以确确保保慎慎重重适适用用该该处处罚罚形形式式,保保护护相相对对人人的的合合法法权益。权益。(四)申申戒戒罚罚亦称精神罚、声誉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1、警告: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 2、通报批评:行政机关将违法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l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我国现行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l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1)罚款。(2)没收财产。(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l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1、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2、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时效l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l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被处罚的行为法定; 4、处罚的程序法定。(二)处罚公开公正原则1、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应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之依据;2、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职能分离(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分离、调查、检查人员与决定人员分离、作出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调查人员与听证主持人分离)4、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到过罚相当。(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教育育必必须须以以处处罚罚为为后后盾盾,教教育育也也不不能能代代替替处处罚罚,二二者者不不能能偏偏废废。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法法2525条条,对对青青少少年年有有违违法法行行为为的的应应从从轻轻或或者者减减轻轻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或或者者不不予予行行政政处处罚罚(2727条条)这这些些规规定定体体现现了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了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1 1、任何人在受到不利的处理之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任何人在受到不利的处理之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 2、无救济即无处罚。、无救济即无处罚。(1 1)在立法阶段,不设立救济途径即不得设立行政处罚)在立法阶段,不设立救济途径即不得设立行政处罚(2 2)在在执执行行阶阶段段,不不提提供供救救济济途途径径即即不不得得实实施施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在在实实施施行行政政处处罚罚之之前前或或实实施施行行政政处处罚罚之之过过程程中中,必必须须告告之之相相对对人人有关权利救济的途径。有关权利救济的途径。(五)一事不再罚原则(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四、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作出,才是有效成立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行政处罚行为作出的程序是极为重要的。(一)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标准程序和默认程序,除法律特别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 1、立案; 2、调查; 3、决定(审查);(由承办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申报表由行政首长审批) 4、拟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复核; 8、正式裁决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亦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包括如下环节: 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三)听证程序(三)听证程序听听证证是是行行政政机机关关为为了了合合理理、有有效效地地制制作作和和实实施施行行政政决决定定,公公开开举举行行由由全全部部利利害害关关系系人人参参加加的的听听证证会会。听听证证程程序序并并不不是是与与一一般般程程序序和和简简易易程程序序并并列列的的独独立立程程序序,而而是是一一般般程程序序在在特特定定条条件件下下的的一一个个环环节。节。我国的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我国的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 1、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2 2、听证公开进行,除参加者外,社会公众可旁听;、听证公开进行,除参加者外,社会公众可旁听;3 3、听听证证在在目目前前只只适适用用于于作作出出责责令令停停产产停停业业、吊吊销销许许可可证证或或执执照照、较较大大数数额额罚罚款款等等行行政政处处罚罚;( (税税务务听听证证的的范范围围: :对对公公民民作作出出2 2 000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 0001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 4 4、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5 5、组织听证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组织听证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 1、听听证证的的申申请请与与决决定定;(当当事事人人要要求求听听证证的的,应应当当在在行行政政机关告之后机关告之后3 3日内提出)日内提出)2 2、听听证证通通知知(在在听听证证的的7 7日日前前,应应通通知知当当事事人人举举行行听听证证的的时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3 3、听听证证形形式式(除除涉涉及及国国家家秘秘密密、商商业业秘秘密密或或个个人人隐隐私私外外,应公开举行);应公开举行);4 4、听听证证的的主主持持与与参参与与;(听听证证由由行行政政机机关关指指定定非非本本案案调调查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可以委托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可以委托1 1至至2 2人代理)人代理)5 5、听听证证笔笔录录(听听证证应应制制作作笔笔录录,交交当当事事人人审审核核无无误误后后签签字字或盖章);或盖章);6 6、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行政听证的费用)。、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行政听证的费用)。(四)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行政政处处罚罚的的执执行行程程序序是是指指国国家家机机关关为为了了保保证证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决决定定所所确确定定的的当当事事人人的的义义务务得得以以履履行行而而实实施施相相应应执执行行行为的程序。行为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应遵守下列原则: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应遵守下列原则: 1 1、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 2、罚款的决定与收缴机构相分离的原则。、罚款的决定与收缴机构相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三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a.处罚决定书送达;b.催交; c.收受罚款;d.上交国库。2、当场收缴罚款。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的。3、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了三种强制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例外强制执行的例外 当事人并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时,应当依法不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交纳。 行政处罚程序之图示行政处罚程序之图示一般一般 程序程序行行政政处处罚罚的的决决定定程程序序简易简易程序程序听证听证程序程序执行执行程序程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政处理(二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l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返回(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征(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征l1.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l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l3.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l4.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作出;l5.依申请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返回(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程序(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程序l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批准(或拒绝)三个阶段。l1.提出申请;l2.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l3.审核;l4.批准(或拒绝)申请;l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返回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许可法综述行政许可法综述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迄今为止全球唯一一部专门的行政许可法律.是继国家颁发的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l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概括起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概括起来就是三大制度、六大原则。来就是三大制度、六大原则。l三大制度即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行政三大制度即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行政许可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许可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度;l六大原则即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六大原则即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监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监督原则。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l行政许可是一种刚柔并济的行政管理方式,便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适度干预,因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l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这和下放职能的转变,政府行政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从单纯依靠计划和行政命令发展到运用多种手段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行政许可随之得到广泛应用。这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l但是,行政许可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上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下至县、乡下设行政许可,有些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在高行政许可,有些行政许可甚至没有任何依据,这种善的存在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l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合理、不规范。政府仍习惯用行政许可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一讲加强行政管理,就要进行许可。不少能者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实际上是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项,或者属于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后监督解决的事项、之方面突出表现为,市场主体的前置性许可以及资格、资质,的许可过多过滥。l三是实施政许可一切过多、手烦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ll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地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许可设了很多,但本欲通过行政许可控制的各种风险、事故仍然频频发生,其中相当多的风险、事故的发生都与行政机关“一批了之”不无关系。l五是有些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纳,把行政许可作这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在有些情况下,交费甚至成了颇为重要听主要条件或者唯一条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l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责权不统一,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过程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过程l行政许可过多过滥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为此,我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开始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赞许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l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先后多次就起划这部法律的主要问题,告示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论证会,经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l2001年12月11日,我国在经历了长达15年的艰苦谈判之后,终于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按照世贸组织协定的要求和我国对外承诺,行政许可应当以透明和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对贸易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中国工作级报告书并对服务贸易的颇为重要参政党提出了9条明确要求。这些客观上都对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提出了迫切要求。l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2年7月5日由国务院请九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几大亮点行政许可法的几大亮点l1、国务院各部委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权)l2、审批项目“减负”(许可事项的范围)l3、信赖保护原则防止出尔反尔l4、方便群众办事,相对集中许可权l5、减少收费l6、暗箱操作失去生存空间l7、百姓说话的机会多了,分量重了l8、日落条款(sunsetclause)清理陈规旧律l9、监管方式增多。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一、行政许可的概念l许可,即准许、容许,在法律上指一方允许另一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允许而为之,即属于违法的行为l许可(license)与同意(permission)含义相同,可以交替使用l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返回二、行政许可的特征二、行政许可的特征l1.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所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所为的一种行政行为l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l3.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l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l5.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秩序的因素;l6.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返回三、行政许可的原则三、行政许可的原则l(一)许可法定的原则(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设有限政府)l(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l(三)便民原则、效率的原则(便民第一、办事高效、优质服务)l(四)权利保障原则(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l(五)确立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l(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返回四、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四、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l(一)(一)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l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解决的是指哪些国家机关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解决的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以何种开工设定行政许可的问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以何种开工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题。l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l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l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l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定行政许可;l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l5、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以下规章,不得设定资格、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以下规章,不得设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质的行政许可;l6、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性行政许可。l7、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l8、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级政府规章以外、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级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l(二)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法定制度l解决的是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l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l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特定权利的事项;l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待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l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l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l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l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l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l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l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可以不设行政许可。l这就在下放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定,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方面,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市场竞争优先,社会自律优先以及事后监督优先的原则。l(三)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l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省级下放规章草案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讹诈等开工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l(四)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制度l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制度,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也可以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条款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l(五)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制度l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制度,解决的是论证有权对相对人申请依法进行、进而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问题。l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主要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l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言实施颇为重要中。l此外。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l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l(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l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l(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l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剖门受理行政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l(八)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l针对过去实践中存在的程序不明确、不公开的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严格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l1、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许可决定前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即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l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一次性告知制度l3、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即听证制度;l4、对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了明确的时限,即期限制度;等。l(九)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制度l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l(十)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l针对过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l(十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制度l针对过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的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有关机关除了要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法概述行政复议法概述行政复议的立法背景行政复议的立法背景l行政复议法是在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之上制定出来的。相对于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而言,行政复议法从整个体系结构到各个具体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提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l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l1990年,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了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国务院专门就行政复议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对实施行政诉讼法所需要的行政复议作了系统的规定,该条例于199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全面建立。l复议条例的缺陷及效果复议条例的缺陷及效果l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后,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得并不理想,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行政复议条例本身的缺陷太多:l一是技术性的缺陷,如对复议管辖、复议范围、复议程序和复议机关的规定不科学;l二是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层级低,权威性不够。这些缺陷一定程度地妨碍了行政复议的进一步发展,也直接影响了它的贯彻实施。l在实践中表现为有的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或怕麻烦,对复议申请应当受理的而不受理;l有的行政机关“官官相护”,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撤销,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不变更,等等,致使保护相对人权益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甚至徒有虚名,失去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热情。l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的立法过程l八届人大把制定行政复议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国务院于1998年5月拿出了征求意见稿,这个意见稿主要是在三个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之后,经历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才得以通过。l1、国务院于1998年10月27日将行政复议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予以审议,但未获通过;l2、接着又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再次予以审议,但仍未通过;l3、直到1999年4月2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才全票获得通过。l行政复议法的进步l主要表现在:l1、复议范围上,将规章以下的规定纳入复议范围;l2、在复议管辖上,国务院可以受理某些案件从而成为复议机关,提高了复议机关的级别,并且扩大了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选择自由权,当事人有权对复议机关进行全面的自由选择;l3、在复议程序上,加大了复议公开的力度,增强了复议的公正性,突出了申请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l4、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核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不当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性质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三、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l(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1) 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2) 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3)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4)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l l注:对于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置及其运行,需要一定的原则予以指导,从而保证行政复议的基本职能的正常发挥。这些基本原则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行政复议参与人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合法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主要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此外,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都要遵守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1、主体合法 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参加人2、依据合法 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3、程序合法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二、公正原则二、公正原则l 1、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平等地对待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因为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而偏听偏信,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将自己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一视同仁地对待双方提供的事实证据,依法裁判。l2、公正原则还要求行政复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准确地查明事实,认定行为性质。正确地适用法律,公正裁断。三、公开原则三、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复议机关尽可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第三人的意见,让他们更多地介入行政复议程序。 2、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四、及时原则四、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一般60天)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五、便民原则五、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复议的目的的实现。1、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如:实行一级复议制减少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定;不向申请人收取行政复议费用等。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如:允许以口头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转送制度等。 第三节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复议的例外。二、书面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1、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书面材料中涉及的问题如需进一步了解的,可要求复议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2、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召集行政复议当事人了解案情,但不是必须让双方当事人对质,进行抗辩;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采用开庭形式审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的法定依据行政复议范围的法定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该章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可一并申请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以及排除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三种。第一节第一节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一)行政处罚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第六条第一款)(二)行政强制措施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第六条第二款)(三)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或撤销行为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第六条第三款)(四)行政确权行为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第六条第四款)行行政政诉诉讼讼法法没没有有把把这这类行政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类行政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第六条第五款)(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第六款)(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第六条第七款)(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第六条第八款)(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受教教育育权权利利的的法法定定职职责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第六条第九款)(十)行政给付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第六条第十款)(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第十一款,兜底性条款)这一规定表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不限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见,行政复议的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第二节第二节可一并申请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可一并申请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行政规定可以由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复议: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什什么么是是“规规定定”?行行政政规规定定是是行行政政机机关关制制定定的的行行政政法法规规、规规章章之之外外的的规规范范性性文文件件, ,不不属属于于法法的的范范畴畴。但但是是,在在很很多多情情况况下下,它它却却是是行行政政机机关关作作出出具具体体行行政政行行为为的的重重要依据。要依据。l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l1、申请行政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依据l2、行政相对人应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第三节第三节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款及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是事项是不允许提出行政复议或附带提出行政复议的: 1、行政法规与规章(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3、居间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l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l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l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l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l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l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l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l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另外: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返回一、行政复议机关l1.1.概念概念:l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从3个方面作理解:返回l 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l 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有些没有复议权如乡、镇l 3.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转接l2.2.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l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l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l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转接l3.3.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l 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返回l ( 1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l (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l ( 3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l ( 4 )处理或者转送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l ( 5 )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l ( 6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的应诉事项l (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返回二、行政复议管辖l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情形如下: 返回l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l 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l 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l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转接l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原级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l 6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转接l 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l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l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l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返回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返回申请人申请人l 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l申请人的法律特征是: l 1.必须是行政相对人l 2.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转接l 1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l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返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转接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l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l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l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l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l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返回第三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与行政复议过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l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可能出现第三人的情况有:l(1)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行为实施人和受害人任何一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另外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如果存在多个被处罚人,部分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其他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l(2)在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确权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l(3)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l(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其中一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l(5)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四、代理人1、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2、委托代理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程序返回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与受理l(一)复议申请l申请复议的条件 l ()申请人合格l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l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l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转接l申请复议期限l 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权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不会产生预定的法律效果。l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转接l复议申请书l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即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l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l (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l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l ()申请复议的理由l ()申请的年、月、日转接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应当在应当在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五日内进行审查,五日内进行审查,五日内进行审查,应作如下处理应作如下处理(二)复议申(二)复议申请的受理请的受理 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l 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l 对于复议申请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l 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该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返回三、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1、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行政争议正式进入复议程序,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都没有对该案的管辖权。2、复议申请得到受理后,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发生下列例外情况: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行政复议机关如没有法定事由,必须完成行政复议的全部程序并作出复议决定。二、审理与决定二、审理与决定l(一)审理方式l 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l(二)审理依据l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转接l(三)举证责任l 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转接(四四)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一、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如下决定: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行政复议法第29条)二、对于行政规定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加盖印章后送达当事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 (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l()适用依据错误的;l()违反法定程序的;l()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l()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返回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一、一、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的立法背景的立法背景l为了规范税收征管,1992年9月4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实施。l作为我国税收征管的第一部基本法律,税收征管法自实施以来,对于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协调征纳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l年月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高票获得通过,并于月日起开始施行。税收征管法此次已经是第二次修改,与年的第一次修改相比,这次修改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力度上,都有重大突破。l可以说,此次修改是对原征管法的一次全面修订。有人评论说,年间两次修改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这件事本身就已证明今日中国的社会变革是何等剧烈,经济发展何等迅猛。l回顾过去,税收征管法自年月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增强税务机关的执法刚性,促进依法治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推动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l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税收处于利益分配的交叉点,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现实中,原税收征管法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和局限性。l对于为什么要修订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曾有过精辟的论述:l“从宏观方面来讲,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征管法立法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征管法确实有些不适应,也没有反映出这种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l从微观方面来说,年以来,我国税制进行了较大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分设了国、地两套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改革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征管法需要从法律上反映、明确、巩固这些改革成果。”l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税收征管法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依据。l毋庸讳言,制定于年的征管法本身难免要受其产生背景的局限,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内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日益突出l税源管理覆盖不全,监控不力,导致税源失控,税收大量流失;l对欠税的处理偏轻,致使欠税陋习屡禁不止,税法的严肃性受到冲击;l征管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太原则、太笼统,造成实际操作因理解不一致而形成执法不统一、不严肃;l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法律应对措施,造成执法被动;部门行政协税不力,难以形成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的合力,如此种种。l以税务登记为例,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覆盖面窄,漏登现象非常普遍,并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年底,全国工商登记户是税务登记户的.倍;年扩大为.倍;年则变成了.倍。这种倍数的扩大,原因很复杂,但也意味着不少的纳税人还没有纳入税收征管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国家税款流失之巨。l目前许多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纳税,而原征管法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没有规定企业实施破产、兼并、承包、转让要事先通知税务机关,没有规定纳税义务的承继问题,造成税款大量流失。l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对个省市自治区的调查,在户破产企业中,只有企业的欠税全部清回,企业的欠税部分清回,而多达企业的欠税全部流失。在企业的分立、合并、转让等改制重组中,这种现象同样普遍,税收保全形同虚设。l原征管法第条和细则第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认为有问题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或处罚时,必须按照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程序执法。否则,就是违法行政。l如此一来,很多接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或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人发现,要想不被罚,最好的办法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据有的税务稽查部门反映,在他们确定的稽查对象中,每年都会跑掉。l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原征管法中也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原征管法中,对纳税人的义务、责任强调过多,虽然有一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但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与他们应享受的权利并不平等。在目前税收执法水平还不尽理想的情况下,经常有纳税人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现象发生。l时势变,法亦变。外部的大环境与自身的不完善,使征管法的修订成为了必然。就如一个税务干部所言:税制改革好几年了,年年搞征管改革,没有理由不改征管法。自年下半年起,有关部门即开始着手进行征管法修订的调研工作。经过几年的调研与反复征求意见,形成了征管法修订草案。l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常委们的四次审议,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终获通过。据统计,这次修改涉及的条款达余处,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而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也都有了改动。新征管法在内容上的突破新征管法在内容上的突破l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谈道,此次修订税收征管法贯彻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精神,在内容上取得了以下突破l一是立法思想的转变。l新征管法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l强调了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公平的原则;同时,把税收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l二是完善了税收执法手段。l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完善了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制度,规定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可以采取保全和强制措施;l建立和完善了改制企业的税款清缴制度,明确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加大了对欠税的清缴力度。l三是强化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建设。l根据“科技加管理”的精神,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税收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使税收信息采集、传递和共享以及税控装置的运用有了法律保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l新征管法规定,l1、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l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l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l4、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l5、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等。l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征管法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五是突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依法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对税务机关违法行政增加了责任条款。税务管理制度制度税务管理制度制度l税务登记制度l帐簿、凭证的管理制度l纳税申报制度l税款征收制度l税务检查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登记制度l一、税务登记制度的概述l(一)税务登记制度的概念l在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就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l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通常都对纳税人通过税务登记制度进行管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税制体系等因素不同,税务登记制度也不同。l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采用全国性登记号码。如,加拿大、日本等国都是全国性的纳税人鉴别号码。美国没有单独的纳税人鉴别号码,而是借用社会保险号码,但也是全国性的。这些国家大都运用计算机对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进行管理,在法律上纳税人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l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是地区性登记号码,即当纳税人在地区税务局进行登记时,会得到一个地区登记号码,并据此建立文件档案,所有年度的申报表、付税单和其他相关表格,都会按纳税人登记号码存放在有关纳税人的档案中。l在现代化的税收征收管理中,建立全国性的纳税人登记号码,有利于对纳税人通过电子计算机进行系统管理,并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和监督。l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二章第一节专门规范“税务登记制度。l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也于第二章做了专章规定。l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发布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l(1)我国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l(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l(3)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l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二、税务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二、税务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l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税务登记一般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l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在内容与程序上也存在差异。此外,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也是与税务登记制度密切相关的内容。l、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却没有将税务登记的申办、变更、注销各环节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仍给偷逃税者留下了可乘之机。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法条中也对不按规定要求注销税务登记做出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不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是关门大吉,逃之夭夭。连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都无从谈起,遑论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l、关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衔接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办到。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方面存在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实际上纳税人虽然大多数是在其所在的县(市)、区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是在市工商局及其所属的特业分局、直属分局、铁路分局,甚至是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办理的工商登记。这就给双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监控税源带来了一定的困难。l3、关于税务登记与银行帐户登记问题。新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将全部帐号进行报告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加之目前金融机构众多,对个别未按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查找十分困难,不利于控管。第二节账簿、凭证的管理制度第二节账簿、凭证的管理制度l税务机关考核纳税人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其依据就在于纳税人真实准确的账簿和凭证。l纳税人的全部生产经营业务情况,从最初的原始会计凭证体系,到经过初步整理的记账凭证体系,再到系统记录的账簿体系,最后浓缩为会计报表体系。而只有四个步骤的凭证和账簿严格对应和准确地反映真实情况,税款计征才不会出现问题。l因此,账簿、凭证的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一一)账簿的设置及其管理账簿的设置及其管理l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账的外,都必须依法设置、管理账簿。具体为:l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计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l二是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l三是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二二)账簿、凭证的保管账簿、凭证的保管l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账簿、凭证。l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l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的数据和资料。l、关于建帐标准问题。可能由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征管法没有对建帐标准作出具体界定,只是笼统地规定“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可以不建帐,这种模糊的概念给税务人员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或许有人会认为,模糊规定给了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更大的灵活性,殊不知,这恰恰给了别有用心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因为,按照国际惯例,法律只是规定“不准干什么”,法律只要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干的事,大家都可以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由此可以推知,你既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建帐的标准,我不建帐亦不为过。l、关于发票保证金问题。原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外来临时经营建筑安装的企业,如果需要在施工地购买发票,施工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但在新法及细则中对此却只字未提,造成了“收取发票保证金”这一最有效的发票管理手段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再者,部分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很不稳定,变动频繁。不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很难对其发票领、用、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如果不批准其发票领购申请,税务机关又要面临“行政不作为”的指控。第三节第三节纳税申报纳税申报l一、纳税申报的概念l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手续。它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根据。二、纳税申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二、纳税申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l(一)申报时间l根据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l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l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修改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的比例为千分之二,相当于年息73,执行中纳税人难以承担。l从国外规定看,滞纳金的比例一般只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要使滞纳金起到补偿与惩罚的作用,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经反复研究,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滞纳金的比例改为万分之五,相当于年息1825。l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款的统计报告。l(二)申报方式l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l(三)延期申报l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l但是,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l(四)申报内容l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l1、纳税申报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纳税申报章节仍然未对“最后申报”、“稽查前申报”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与国际惯例的脱节。按照国际惯例:凡未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均应在一个公历年度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最后纳税申报;所有纳税人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稽查前申报。这种规定对税收法律责任的界定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税务稽查部门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个别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即将结案时,突然要求补缴所欠税款,以逃避罚款的法律责任。由于税收征管法未对“稽查前申报”做出明确明确,导致了界定税收法律责任的界限模糊。l2、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及其他申报方式。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也对邮寄申报方式的实际申报日期的确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税务机关对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实际申报日期、界定法律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第四节第四节税款征收税款征收l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应纳税款通过不同的方式征集收缴入库的执法过程;对于纳税人来讲,税款征收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过程。l税款征收制度是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度的主要部分。税款征收制度包括税款的征纳主体、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方式、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及税收优先权等内容。一、征纳主体一、征纳主体l(一)征收主体l在我国,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主体资格的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及各级财政机关及各级海关。其中,税务机关是专门行使征税权的机关,是最主要的征税主体。l(二)纳税主体l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自然权利和税法权利,并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扣缴义务为法定义务,特定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即构成违法。二、税款征收方式二、税款征收方式l,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状况,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组织入库的具体方式。税务机关主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征收税款: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等。三、税款征收涉及关联企业问题三、税款征收涉及关联企业问题l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l由于关联企业存在特定关系,有些纳税人利用这种关联关系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以达到逃税的目的。l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如具有法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四、税收保全措施四、税收保全措施l根据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保全措施:l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l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l为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及时入库,当纳税人欠税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离境清税、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等,以保证对纳税人所欠税款的及时追征。l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l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l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l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l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的正确、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能否正常进行,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该措施时,应注意下列几点:l一是实施该措施的前提条件,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l二是执行主体必须合法,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l三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l四是执行范围的规定,即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l五是不能滥用此权力,如果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离境清税措施实施离境清税措施l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l税收优先权属于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税法中规定了税收优先权。l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l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l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l优先权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其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是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后,为法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所继受。l我国民法对优先权未作统一规定,仅在特别法中规定了个别具体优先权,如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l优先权通常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l一般优先权,是指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如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等。l特别优先权,是指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如动产出卖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等。l税收优先权属于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l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税法中规定了税收优先权。l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321条规定:“应纳税捐经催缴后仍不缴纳者,联邦政府对欠税人所有之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各种财产享有留置权。”l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国税就纳税人之总财产优先于一切公课及其他债权征收之。”l韩国国税征收法第5条规定:“国税、加算金及滞纳处分费,优先于其他公课金及其他债权征收之。”l我国台湾地区参考美国的、日本的做法,增列税捐征收法第6条第1项规定:“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l税收具有强烈的社会利益性,如果国家税收利益受到侵害,意味着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也必然殃及社会个体利益。l另外,税收公债权和普通私债权相比,不具有对待给付的特点,征收困难。l因此,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肯定了税收优先权,填补了我国在税收公债权与其他普通私债权相冲突时无法可依的空白。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l近年来,欠税现象越来越多,且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置所欠缴税款于不顾,有的纳税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有的以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所欠缴税款。对于这种不主动缴纳所欠税款,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使其财产减少的,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就失去了对象,国家税款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l因此,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民事法律中行之有效的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引渡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来,赋予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l代位权和撤销权本是合同保全制度的两种手段,将这两个概念引入的理论依据是认可税收法律关系属于“债务关系”。l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应代债务者行使其权利,即代替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给付的权利;l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或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l既然纳税义务从实质上可以被看作是纳税人对国家的一种债务,那么,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作为代表国家的“债权人”就应享有代位权,即税收代位权;l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应当享有撤销权,即税收撤销权。l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的区别在于,税收代位权是针对纳税人因消极不行使其权利而导致国家税收无法及时征收的情形;l税收撤销权是针对纳税人因积极处分其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从而使国家税款无法及时征收的情形。实施纳税担保措施实施纳税担保措施l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对纳税担保制度做了规定。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l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l(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l(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l(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l(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l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依法可以实施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l纳税担保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l(1)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l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l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l(2)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l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l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对可以抵押的财产和禁止抵押的财产都有具体规定。l(3)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l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对于实际波动很大的动产和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洲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l关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规定,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如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迅猛发展,凭借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获得高收入以及高薪、食利阶层的人会越来越多,对这类纳税人的收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的局面不可避免,税收执法的刚性被弱化,公平性也无从体现。第五节税务检查法律制度第五节税务检查法律制度l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税务检查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关于税务检查活动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税务检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l按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检查也包括税务稽查,但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看,税务稽查越来越具有其独立性。税务稽查主要是指在税务检查中查处走私、偷税、违禁等违法案件的活动。税务稽查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税务稽查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1、在目前国、地税机构分设情况下,两家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检查时各自为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相互通报,由于新税收征管法没有对此进行规范,造成各查各自所管税收,对不属于自己所管辖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听之任之,稽查效率低的问题在所难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税务稽查资源的浪费。l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却没有明确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措施,造成此条规定形同虚设。这也是有关单位特别是一些行政主管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试想,同是行政机关,又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这些行政机关为什么要服从税务机关的要求?法律责任方面法律责任方面l、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包括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我们通过分析刑法,不难发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在规定对偷税如何处理上存在着瑕疵:l它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以上不满,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以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偷税行为如何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l但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以上不满,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偷税行为以及偷税额占应纳税额以上但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偷税行为没有规定如何处罚。这实际上也是征管法存在的一个大漏洞。l、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对银行或金融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处罚偏轻。对于我们现在这样一个大流通的社会,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是不足以对其构成威慑的。l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概念仅仅列举了四种情形,在目前经济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不足以囊括不法之徒已经采取或准备采用的各种偷税手段,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另外在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环节的时间要求上税收征管法也没有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新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难题执行中遇到的难题l如果说新征管法在立法上存在一些问题的话,那么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行征管法中遇到和存在的问题就更是五花八门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l(一)各级政府的干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但事实上是,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最大的阻力就是来自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干预。l首先,有些政府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根据“需要”确定税收收入目标。税务机关稍加解释,就以“要讲政治、要服从大局”为由,“说服”税务机关接受不切实际的收入目标。税务机关稍有怠慢,政府要求换人的“意见”便提到了上级税务机关。如此年复一年,税收任务不断加码的现象屡见不鲜。l其次,有些政府插手具体征管事务,干预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县税务机关对一个企业进行正常的税务稽查,当地政府便以扶持经济发展的名义责令税务机关停止检查,税务机关如拒不执行或稍有迟疑,在行风评议中就将面临尴尬的境地。l第三,政府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支持税务机关工作,表面上给于承诺,实际上却是无所作为(二)有关部门的掣肘(二)有关部门的掣肘l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实际工作中,有个别单位从自己的团体利益出发,不但不支持税务工作,反而给税务工作制造麻烦。l一是某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存款帐户或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帐户和扣缴税款的决定,甚至通风报信,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导致税款流失。l二是某些行业主管部门,更是以企业的保护者的面孔出面,直接干预税收工作。如某煤炭局,以其下属某煤矿生产经营困难为名阻止企业缴税。更为恶劣的是,在得知税务机关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缴该煤矿的税款后,竟然组织工人到市政府闹事,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l三是某些部门利用税收政策赋予的权力,不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而是把一些明显不符合政策的纳税人认定为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给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带来诸多不便。(三)税务部门的过失(三)税务部门的过失l应该承认,绝大多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是能够做到依法办事的,但也有个别税务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认真执行征管法。l一是责任心不强。如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在省一级税务机关。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怕麻烦、图省事,干脆让企业以欠税的名义不交税款。l二是好心做错事。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不得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而在现实中,有些税务部门为了做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意保留税源的情况。这种做法虽然在税务系统内部不是秘密,而且在控制税收收入进度方面很有成效,但毕竟是有悖于征管法规的。l三是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低。新征管法实施以来,各级税收机关都下大功夫进行了宣传、培训工作。但至今仍有一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掌握本岗位应知的业务内容和应会的专业技能,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执法的偏差。(四)纳税人的阻力(四)纳税人的阻力l从某种意义上讲,偷、逃、抗、骗税者对付税务机关打的是一场“群众战争”。全国税务系统充其量有二百万税务人员,他们面对着数以亿计的纳税人,已是众寡悬殊。何况纳税人中不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者居多,这已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l更何况少数不法之徒创造了多不胜数的对付税务机关的邪门歪道。他们利用征管法中的一些条款,采用拖、赖、吵、诬、跑甚至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l通常情况下,这些纳税人采取生产经营不办证、财务收支不建帐(或是建假帐、建两套帐,隐匿真帐、显示假帐)、取得收入不申报等方法以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而且手段狡猾、行为诡谲,给负有举证责任的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征管法造成了诸多困难。(五)执法范围不明确,税务处(五)执法范围不明确,税务处罚执行难罚执行难l。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九十二、九十五、九十八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l1、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帐户、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决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以及未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纳税人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其帐户帐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l2、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l3、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代理,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中介机构。l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托运或邮寄货物的车站等企业以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并不属于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有些甚至不在同一个省、市。l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行政执法权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按照目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该证件标明的执法范围都是以其所在的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为准的。而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又有明确的划分,通常采用属地原则,其征管范围不超出所在的县(市)、区地界。l因此,基层税务机关不具备对其征管范围以外的纳税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行政执法权,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些单位和人员进行税务处罚。解决问题的对策解决问题的对策l(一)确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税收征管法解决的是税收征管问题,其指导思想应该是如何保证税收征管行为的顺利实施。至于如何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行为,应通过制定相应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人员行为规范”来加以调整。l(二)适当扩大基层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建立健全完善的税务行政执法体系。应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对与该纳税人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的,或者采取违法手段阻挠税务机关执法的单位和人员,无论其主管税务机关是哪个,实施检查的基层税务机关都具有对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l同时在全国税务系统内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情报交换制度,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在收到其他税务机关已查实的本辖区内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证据后,可以直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必在调查取证,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的税务机关。另外,为了加大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增强税收执法刚性,应参照海关与公安联合成立机构打击走私犯罪的模式,成立相应的税务警察机构。l(三)建立呈链条状的税收征管体制。l首先是税收政策的完善,逐步确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收入体系。明确个人所得税对所有人的所有收入进行征税,同时鼓励个人消费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并允许其将所有的合法支出进行扣除。这样,下线消费者就对上线经营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经营者的收入将一目了然,无法隐匿。l其次是改进征管制度的,提高征管工作科技含量,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作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必要条件,无论纳税人到哪里经营,只要有欠税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而拒不接受的记录,在其重新经营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时,将受到严格限制。l(四)改进税务部门的收入指令制。要逐步取消某些不切实际的数字目标,把对税收收入的考核改为按增长幅度考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l(五)明确税务人员的责任。要制定一系列的责任追究制,明确提出辞退税务部门失职人员的标准,建立一套可行的税务人员定期轮训制度。以督促、帮助税务人员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树立新理念、提高素质、增强责任心。l(六)建立一套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鼓励其诚信纳税。由国、地税机关联合对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充分参考工商、银行、技术监督、司法、海关等部门对纳税人其他社会信誉的综合评价,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等级,根据等级的不同,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l对纳税信誉高的纳税人,可以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优惠。例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登记免予年检;无被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查的,可以连续两年(或更长时间)内免予税务稽查。对纳税信誉低的纳税人则要列入重点监控、重点检查的范围,并取消其参加纳税先进单位或个人评比的资格。另外,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向社会公告。l(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税收法律体系。针对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不足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当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应及时对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例如: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制度、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扣缴义务人登记制度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新税收征管法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第六节第六节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由于行政强制在我国缺少法律的规范,其内容、种类等是极为混乱的。一般认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三种。l行行政政强强制制执执行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l行行政政上上的的即即时时强强制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者制度。l*行行政政调调查查中中的的强强制制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l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l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两大法系有重要区别,其源在于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的认识,普通法系国家从来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当然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大陆法系中很多国家则历来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不同的是,德奥等国早期曾将行政强制执行看成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无须法律特别规定;近期则有重大变化,行政机关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尚须法律特别规定,这是顺应民主潮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观念日益发展的必然趋势l。(注:二战前德日行政法学者均肯定行政处理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处理权当然包括命令权与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无须根据法律之特别规定。如19世纪时普鲁士学者安休斯(G.Anschiite)、布伦诺(K.Brunner)均持此说。其后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麦耶尔(Ottomayer)进一步予以发展,认为行政权依法发动之命令,原则上即应包括强制执行力。“警察所下之命令乃国家之行为,其与某人对债务人所做之请求截然不同。用强制之方法以求(命令目的之)实现乃当然之理”。l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基于公权力之国家意思,其本身既已具备执行力,吾人应认为直接强制可不待法律之特别规定,该行政官署当然有权予以执行二战后,随着民主的发展,这种观点受到责难,西德著名行政法学家佛鲁斯特霍弗在分析了行政权与公民的关系后,认为行政权仅能在具体之情况下且为法律所承认者,方得行使强制手段。”此后,德国学者一般都认为,应把行政的命令权与实现命令之强制执行权视为各自独立,互不牵连的行政行为,两者都须有其法规上之根据,这才符合行政法上最基本的原则依法行政。l日本田中二郎教授也持上述见解:“行政强制,不问其为行政上之强制或行政上之即时强制,均因以人民之身体及财产之侵害为其内容,因此近代法治国家若须执行行政强制则非有法律上之根据不可。下令与强制为各别之行为。”(当前日本学者大都持此说。)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权的归属,已由长期实践形成制度,并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中加以规定,大致可归纳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制度。外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简介外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简介l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起始于西方,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西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大致形成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德奥模式和法国模式。(一)美国模式美国模式的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相对一方不履行行政义务时,原则上不能自己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以命令促使履行,相对一方如果不履行法院命令,法院将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禁,这就是“藐视法庭程序,当然,作为诉讼,被告方也同时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争论,因而其本身又是一次救济程序。此外,它也并不妨害相对一方在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时,根据特别法或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l另外,有下列四种情况,有即时强制必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经由行政上的诉讼程序,或事前的司法承认而自行执行:(1)对负有缴纳国税义务财产的查封与扣押;(2)对外国人驱逐出境;(3)对妨害卫生的行为的排除;(4)妨害安全秩序之排除美国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在于,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特点,为有效控制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这种对公民极易造成损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来属于司法权而非行政权,这是理解美国模式的关键所在。l(二)法国模式为确保行政义务之履行,法国采用由司法机关对义务违反者施加刑罚的办法。依靠义务人对刑罚的恐惧以促使其自动履行。这种刑罚与一般刑罚不同,称为行政刑罚。但刑罚与行政罚只在法律有规定时才适用,如果法律对于某项行政义务的不履行没有规定处罚,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强制时,行政机关也可使用强制力量直接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称为依职权执行或强制执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律有明文规定;(2)情况紧急;(3)法律无明文规定,也无紧急情况,但法律也没有规定其他执行方法时,强制执行是最后的执行方法。如果有其他方法就不能适用强制执行;(4)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有明显的恶意。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l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引起的。但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此法定义务非履行不可,由此引起行政强制执行,如纳税,当事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必须强迫当事人履行;另一种情况是,此义务已不可能再履行,故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使其记取教训,以后必须履行义务。如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此时只能科以罚款,使其以后遵守交通规则,不可能强制执行。从性质上说,行政处罚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科处新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要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强迫其履行原来的义务。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一般分界线。l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和执行罚也有科以新的义务的内容,但这种科以新的义务的目的,仍是为了履行原行政义务,并不以科以新的义务为结束。这是法律在设定处罚还是强制时必须注意的。实践中,也有以处罚代替强制执行的,即以处罚代替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有些地方对农民侵占集体土地建房,行政机关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而是以收取罚款结案,这实际上将起到怂恿违法的作用,是不可取的。l此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很不相同。行政处罚主要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行政拘留等手段;行政强制执行则采取代执行、执行罚、强制征收以及直接强制等手段。由于行政处罚都是一次的承担义务,因而在行政处罚难于执行时,尚需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后盾。二、行政强制的特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即强迫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对于紧急的、应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由行政机关负者,而对于经过一段时间不会影响行政行为效果的行政强制执行,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人民法院在接受行政机关的申请时,应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不合法则可以拒绝执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进行执行和解。(二)即时强制的特征 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三)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特征 1、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3、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者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5、行政调查的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不一定是强制性的,但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和予以抵制行政主体则可以依法强制 6、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间接强制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a.代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l代执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执行。l代执行的主体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l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告诫、代执行和征收费用。b.执行罚 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其次,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直接强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施以人身或者财产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a.对人身的直接强制 例如强制传唤、强制隔离等。b.对财产的直接强制 例如划拨银行存款等。 !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无法采用代执行或执行罚的情况下,或者虽采用了代执行或执行罚,仍难以达到执行目的时,才能适用直接强制。(二)即时强制的种类1、对人身及自由的强制;2、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3、对财产的强调。(三)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种类1、特定调查中强制和一般调查中强制;2、经常性调查中的强制、临时调查中的强制和具体案件调查中的强制;四、行政强制的原则1、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2、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3、及时、准备和手段正当的原则;4、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5、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7、协助执行的原则五、行政强制的作用1、行政强制是实施行政法规规范的有力保障;2、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3、行政强制是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4、行政强制是使人民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方法。税务强制执行税务强制执行l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l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6O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ll(三)强制执行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执行行为。它是税务机关实现其课税权,维护行政执法的必要权威,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以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为基本条件。首先,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存有主观上的故意。其次,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导致了税务行政管理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征税权不能完全实现。最后,强制执行应是在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并经告诫限定期限、仍未履行纳税义务之后。l强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首先,其执行主体必须合法,只能由税务机关进行。其次,执行程序必须合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报批成为实施强制执行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再次,执行范围必须合法,即就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欠税款进行执行,属于对财物的直接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包括扣缴、划拨、变卖等形式。最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这是维护纳税人利益的需要,也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所必须的。l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抵缴、强制拍卖等。具体来说: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被执行人的存款帐户中扣缴应纳税款;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我国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与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的范围基本一致,在保障力度上逐渐递进,相互协调、配合。l强制执行的程序。我国税法关于强制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1.告诫。即当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决定强制执行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告知纳税人的执行程序。告诫要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最后期限,该期限过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才开始实施强制措施。未经告诫,不得实施强制措施。告诫是实施强制执行前一项必要的法定程序。l告诫应以书面通知形式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告知纳税人应纳税种、税额、纳税期限及法律依据;告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最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告知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告诫经纳税人领受后才发生法律效力。l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首先,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事实条件是指,纳税人确实存在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且经告诫程度逾期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实;法律条件是指,只有有权的税务机关即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该决定。其次,应按照法律程序。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调查了解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原因,在确定对纳税人的征税处理决定正确、合法的基础上,税务机关经告诫后,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l最后,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依法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采取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执行机关、人员和时间;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税务局局长的签名或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l3.实施强制执行。告诫期满,纳税人仍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其具体措施如下:l(1)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到场。税务机关未通知上述人员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上述人员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的进行。实施强制执行的税务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l(2)对被执行商品、货物或财产必须进行清点、登记、制作清单,由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制作的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执一份。l(3)制作执行笔录,内容包括参加执行的人员、到场人员、执行的地点、时间、过程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采取的措施等。执行笔录由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关组织的协助人员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执行笔录还须记录制作的时间。l(4)将扣押的标的物拍卖。将扣押的标的物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由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变价收入用于抵缴税款,如果变价所得高于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应将多余部分退还给纳税人;如果变价所得低于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继续追缴被执行人所欠税款l(四)税务行政与司法协助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有义务使用自己的权力或掌握的信息资料协助税务机关实现税款的课征。税务行政与司法协助对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充分实现国家课税权,防止偷漏税,协调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提高行政效率,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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