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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用地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培训预审培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科技处一、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解读一、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解读 v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国土资源部令第4242号号) )v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v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分为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原则、审批权限、责任、时机、内容、材料要求、时间要求、预审批复的法律效力等9个方面的内容。(一)用地预审的依据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v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二)用地预审的原则v第三条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预审审批权限(1)v第四条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用地预审审批权限(2)v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预审。 v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v委托预审: 1、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用地预审审批权限(3)v委托预审: 2、应当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v特殊用地特殊用地: : 军事项目 国务院批复的特殊项目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三)用地预审审批权限(4)v部分项目:部分项目: 由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复,该部分项目的用地预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 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议书,但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用地预审由市级国土资源局办理。(四)用地预审的责任(1)v建设用地单位的责任建设用地单位的责任用地预审材料组织及申报的责任为建用地预审材料组织及申报的责任为建设用地单位设用地单位v第五条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四)用地预审的责任(2)v国土资源初审部门的责任国土资源初审部门的责任受理报件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受理报件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同时提交必需的标明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出具初审意见,同时提交必需的标明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规划 。初审部门为县级、市级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v第十条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四)用地预审的责任(3)v国土资源批复部门的责任国土资源批复部门的责任进行复核性审查,通过审查的出进行复核性审查,通过审查的出具用地预审复函具用地预审复函(批复批复)。v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五)用地预审的时机(1)v第五条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v审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核准项目在核准前、备审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核准项目在核准前、备案项目在备案后申请用地预审。案项目在备案后申请用地预审。(五)用地预审的时机(2)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五)用地预审的时机(2)v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v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六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依据v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v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行业建设用地标准v行业发展规划v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后勤部、装备部等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依据)v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告知意见(核准制,比如同意前期工作的通知、预核准文件)。(七)用地预审的内容(1)v预审中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预审中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用地选址的合理性、用地规供地政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用地选址的合理性、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的可行性等内容。模的合理性、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的可行性等内容。v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七)用地预审的内容(2)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定;(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四)征地补偿费用和(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况;(五)属(五)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八)用地预审的材料要求(1)v基本要件:基本要件: 申请文件申请文件 申请表申请表 建设依据建设依据(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 项项目可研报告目可研报告(申请报告申请报告) 项目选址项目选址(线线)位置示意图(标位置示意图(标注在乡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注在乡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初审部门的初初审部门的初审意见审意见 耕地占补初步方案耕地占补初步方案v特殊要件特殊要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修改规划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修改规划条件): 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方案 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 听听证会纪要证会纪要(八)用地预审的材料要求(2)v第七条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八)用地预审的材料要求(3)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八)用地预审的材料要求(4)v另外还需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九)用地预审办理的时限v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v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诺,为提高行政效率,在材料完善的情况下16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属于自治区重大项目的,1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属于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十)用地预审的作用 1、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国家基本建设的整体控制作用,强化国家调控力度。 2、指导建设项目科学合理选址,统筹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十一)预审批复的法律效力(1)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v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十一)预审批复的法律效力(2)v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须附国土资源部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二、用地预审报件材料要求二、用地预审报件材料要求v不同投资管理程序的项目,其用地预审的报件材料有所区别:v1、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和备案项目v2、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一一)需批复建议书的项目和需备案的项目需批复建议书的项目和需备案的项目(1)v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表;v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的主送单位为预审批复机关。v3、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备案批准文件; (一一)需批复建议书的项目和需备案的项目需批复建议书的项目和需备案的项目(2)v4、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v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备案表;v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v7、面状工程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平面平面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一一)需批复建议书的项目和需备案的项目需批复建议书的项目和需备案的项目(3)v8、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1号)及我厅的相关要求,需国土资源部或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项目,需同时提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专题报告。耕地的专题报告。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及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情形、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应由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专题报告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合编。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踏勘论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初审意见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及相关结论。v9、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属工业项目的同时需对项目符合工业五项指标情况作出说明。(一一)需批复建议书的项目和需备案的项目需批复建议书的项目和需备案的项目(4)v10、线性工程的项目,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面状工程的项目,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涉及2个以上乡镇的,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相关图件。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规划修改方案已经批复的,提交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v11、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要、专家论证意见。其他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复文件。( (二二) )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目和核准类项目(1)(1)v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表;v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预审申请文件。v3、需组织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会的,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项目申请报告目申请报告) )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v4、面状工程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平面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二二) )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目和核准类项目(2)(2)v5、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1号)及我厅的相关要求,需国土资源部或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项目,需同时提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专题报告。耕地的专题报告。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及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情形、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应由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专题报告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合编。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踏勘论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初审意见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及相关结论。( (二二) )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目和核准类项目(3)(3)v6、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属工业项目的同时需对项目符合工业五项指标情况作出说明。v7、线性工程的项目,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面状工程的项目,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涉及2个以上乡镇的,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相关图件。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规划修改方案已经批复的,提交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二二) )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目和核准类项目(5)(5)v8、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规划修改方案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其他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三、用地预审的办理三、用地预审的办理 (1)v用地预审办理的过程: 1、建设用地单位持申请文件和项目依据材料向用地涉及到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以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地图,查询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查统计项目用地情况;协商拟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修改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论证和报批。三、用地预审的办理(2) 4、属于市县国土资源局有权预审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通过预审并批复;对需要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出具意见,建设用地单位将出具的意见与预审申请材料一并报有权初审或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5、有权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通过预审并批复。三、用地预审的办理(3)v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审查的基本程序: 1、受理申请:政务大厅受理建设用地预审材料 2、初步审核:主办处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3、征求意见:主办处分送会审部门共同审查 4、会审准备:主办处汇总各会审部门意见 5、会审结果处理:会审通过的起草预审批复呈厅领导签发;会审不通过的或退件或要求补充完善材料。 6、预审批复:政务大厅分发给用地单位三、用地预审的办理(4)v为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单位及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1、用地单位尽早持项目的前期工作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项目拟用地情况,特别是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情况。2、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早履行听证程序。四、各行业用地预审需注意的事项四、各行业用地预审需注意的事项(1)v(一)交通项目。(一)交通项目。交通项目为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制项目,其用地预审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为用地预审申请文件、预审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意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报告(专题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市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相关材料。v交通项目与其他项目相比,需特别关注的是用地量较大,涉及的市、县较多,因此需提交用地专题报告。专题报告需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选线的合理性(主要从土地利用方面论述,包括用地量、用地结构、土地类别,是否体现保护耕地的原则等方面论述,切忌只从投资成本的多少论述选线的合理与否)、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述。其中重点论述选线的合理性、用地规模(公路项目包括总体指标、路基指标、桥隧比、桥梁用地指标、立交用地指标、沿线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等;铁路项目包括总体指标、区间用地指标、站场用地指标、桥隧比、桥梁用地指标等)合理性2个方面。还需提出在项目设计及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节约集约用地措施。v(二)水利项目。(二)水利项目。水利项目为一般需先批复项目建议书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此用地预审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为用地预审申请文件、预审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意见、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报告(专题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市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相关材料。v水利项目用地量较大,涉及的市、县也较多,但选址方面受河流及地形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专题报告可简化对项目选址方面的论述。专题报告的内容同样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选址的合理性、永久用地规模的合理性、为节约集约用地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及达到的效果、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述。四、各行业用地预审需注意的事项四、各行业用地预审需注意的事项(2 2)v(三)电网项目。(三)电网项目。电网项目核准类项目,用地预审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为用地预审申请文件、预审申请表、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评估意见、变电所总平面布置图、市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相关材料。v在电网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中,建议包括以下内容:1、建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在送变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有对项目选址多方案比选的内容。除从投资、地形地质条件、环保要求等条件作比较外,还应从用地方面进行比较,包括拟用地的地类、权属、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情况、用地规模、征地拆迁工作的难易程度等方面,从节约集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角度,分析项目拟用地的合理性;从线路走向、设计要求方面分析项目拟选址的唯一性。四、各行业用地预审需注意的事项四、各行业用地预审需注意的事项(3 3)2 2、用用地地规规模模合合理理性性分分析析。送变电工程的用地规模主要受控于1997年由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在送变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拟用地规模合理性分析。内容应包括:从用地指标方面分析项目拟用地规模的合理性;从线路走向、地质条件等方面分析拟用地无法避开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原因;分析从线路走向选择、变电所总平面布置设计方面采取了哪些技术措施减少用地特别是减少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占用;分析从满足设计要求、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是否还有减少用地的可能。v如果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无以上内容,在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中,应另附上述说明材料。另外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在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说明变电所的基本技术条件,如主变压器容量、出线回路数、电气主接线、配电装置型式、补偿装置、地形条件等内容。 四、各行业用地预审需注意的事项四、各行业用地预审需注意的事项(4 4)v(四)工业项目。(四)工业项目。工业项目一般为备案类项目,也有部分为核准类项目,2种批准制度对应的用地预审材料有所不同。v备案类项目需提交用地预审申请文件、预审申请表、备案文备案文件、件、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市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相关材料。单独选址的项目还需提交压矿证明、单独选址的项目还需提交压矿证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材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材料料(批次项目则不需要)。v核准类项目需提交用地预审申请文件、预审申请表、投资主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预核准文件)、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预核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评估意见、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市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相关材料。四、各行业用地预审需注意的事项四、各行业用地预审需注意的事项(5 5)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v项目拟用地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情形: 符合规划 不符合规划: 符合修改规划条件经修改规划可以报批用地 符合局部调整规划条件经局部调整规划可以报批用地 不符合修改或调整规划的情形不能报批用地(一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 (1) 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2、自治区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一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 (2) 4、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性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5、靠近原厂址进行的改建、扩建、续建的工矿企业,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一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 (3) 6、经批准城市升格、县改为市、乡镇改为县城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撤并,有关城市(镇)和乡镇功能定位提升转变,确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等,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7、行政区划调整和经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认为确需对规划约束指标进行修订,对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进行相应调整的。(一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 (4) 8、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及东兴(凭祥)组团、铁山港(龙潭)组团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 9、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扩大内需项目; 10、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填埋项目。(二)符合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 (1)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编制规划时项目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2)在规划用地指标和规划图上均已作为工矿用地安排,但在规划文本中没有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需超出规划工矿用地区,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认为确需局部调整规划的单独选址工矿项目; (3)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了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4)城市、城镇、集镇和村庄批次建设用地中,因特殊原因小部分面积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 (三)不符合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v1、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但不符合占用基本农田条件的;v2、不符合规划不具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v3、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四)规划修改方案的报批 (1)v规划修改方案的报批有两种情形: 批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后再批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随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四)规划修改方案的报批 (2)v先批复规划修改方案的情形 : 一是项目拟用地位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其规划修改方案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复后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二是不符合一并报批条件的项目。 (四)规划修改方案的报批 (3)v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批的条件: 一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 二是南宁市、柳州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的急需建设、有重大影响、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四)规划修改方案的报批 (4)v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批的条件: 三是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及铁山港(龙潭)组团、东兴(凭祥)组团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 四是污水处理、垃圾填埋项目; 五是确需调整基本农田的; 六是国家和自治区扩大内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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