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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主讲:沈志坤主讲:沈志坤教授教授关于刑事法律风险关于刑事法律风险一、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成心,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刑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分那么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 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异。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厉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分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刑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分。 二、偷税罪二、偷税罪偷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偷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行为。分又偷税的行为。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成心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废,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方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那么不构本钱罪。 例如,走私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走私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工程产生误解,到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到达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第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到达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上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其实,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假设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账,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如某个体商店业主将收支情况记到自制的纸本上,采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文字符号,经屡次检查催促,仍以“没文化、“不认字等理由拒不建账,其实是借机偷税;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账簿的方式偷税。企业必须建账,因此在这一点上企业多采用少造账簿的方式偷税。如某集体企业是个生产火柴的厂家,该企业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款,在账簿上“作文章,重计材料人库、重列本钱、多提乱提费用、少提折旧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对职工个人采用工资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通过上述手段,使账面收入与实际收入、账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结果少缴各种税款达50多万元。 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己实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他们有的是盈利企业,即在假账上人为制造“亏损,有的将大宗经营额计到真账上面,而将小宗经营额记人假账,造成经营状况不佳的假象,从而少缴税款。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账户,但只向税务机关登了工商银行的账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账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账150万元,可见其偷税比例之大:为了防止检查而露出破绽,他们在“小金库走账时,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很难发现。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置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此外,还有的行为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第三,代开发票。这种作法目前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它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助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成心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置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账凭证,但对销售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翻开方便之门;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置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那么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价格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不要发票;第六,买卖假发票。目前市场上充满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往来,因而有无账簿关系不大,只要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即使设置账簿的,也不正规。为了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账簿。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擅自扩大材料本钱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到达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凡种: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2虚报生产规模:3虚报应税工程;4虚报真实收入;5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如被告人王某经营标准件商店,经营范围也仅限于标准件,并以此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王某发现经营有色金属赚钱后,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又擅自经营铜丝,但仍以申报的标准件税目缴税,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某标准件的收入也不对、经核查查明王某通过不开发票的手法少报营业收入2万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虚报了应税工程,又虚报了应税数额。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事业的开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如合资企业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对福利性企业减免产品税等等。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那么挂羊头卖狗肉。现在骗取退税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骗取减税和免税仍属偷税罪的范围。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到达法定结果才能成立。 法定结果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分。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到达“一万元这一绝对数额标准,又要到达“百分之十这一相比照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第二点所要求的“两次行政处分标准是一项富有特色的规定。凡经济犯罪,定罪量刑几乎皆以犯罪数额为依据,这是经济犯罪的损失时以数额表示的特性使然,偷税罪作为-种经济犯罪,在为其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后、又为其特设了一个“两次行政处分的标准,亦可说是“补充规定的一项创举。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一项“依据数额,不唯数额的定罪量刑原那么,而对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给予考虑,行为人在实施偷税犯罪行为以前,曾因偷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分,这一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的。所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分,即指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但却未到达“一万元及“百分之十这一双项标准,即不构成偷税罪,可由税务机关对该行为人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司法实践中,有些纳税人“大偷没有,小偷不断,即经常偷税,但都未到达法定标准,以此来逃避刑事制裁,实际上是钻法律的空子。必须明确,“小偷数额累计到达一万元和应纳税的百分之十者,也满足法定要求条件,而不应视为一次性计算“两次行政处分的规定,给偷税人划了一条“事不过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为人曾因偷税受到过两次行政处分,再实施新的偷税行为时,不管数额是否到达“数额加比例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罪。这一规定将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紧密地联系起来,它把对犯罪结果的考察追溯到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进行动态的考察,表达了刑罚个别化原那么。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成心,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成心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方过失行为, 那么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成心,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账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注意区分偷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 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成心,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偷税那么是一种成心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从性质上看,偷税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偷税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偷税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要注意区分偷税与避税。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的逃税包括偷税与避税。偷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那么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沉下,偷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偷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再次再次,要注意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本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是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没有作分别的、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规定了偷税的比例和偷税数额的双重标准。因此,和其他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一般高于个人犯罪数额标准不同,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由于偷税罪中的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与走私罪中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因此、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l、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走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那么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偷税罪违反的是税收法规,而走私罪违反的那么是海关法规。 3、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对纳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走私罪的主体那么是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仟能力、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以及法人。 三、处分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 罚适用原那么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分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那么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分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廉价。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分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分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屡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分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屡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分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分,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屡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分,那么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分。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时机,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假设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本钱、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置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那么,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1.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2.商业贿赂罪行商业贿赂罪行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六六)草案第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3.行为要点行为要点(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人(包括其职工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时机,而非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时机,而非其他目的。其他目的。(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到达一定数额。行为,且到达一定数额。(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4.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置商品,即为到达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表现在: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阻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效劳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本钱,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局部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乱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12阻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阻碍了法律政令的事实,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开展的润滑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消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开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5.?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置商品。购置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置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置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效劳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置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置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事经济法律风险民事经济法律风险夫妻股份与夫妻财产夫妻股份与夫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一一)(2001年年12月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五条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应当区别对待:(一一)1994年年2月月1日民政部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二)1994年年2月月1日民政部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那么处理。本解释第五条的原那么处理。第七条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第八条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参加诉讼。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决定。(二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情形予以判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根本生活水平。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根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年12月月26日日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局部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置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置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置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局部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局部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 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 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根底上,由取得企 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 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 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的控股 相对控股 绝对控股 股权转让 法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依本条规定,我国立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区分为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向公司外部进行转让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转让。 一、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应从其规定外,在公司内部进行的股权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那么,即对于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的,法律没有专门设定任何限制,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二、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应从其规定外,向公司外部进行股权转让予以严格限制,主要表现三个方面: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过半数同意的意思是以股东人数计算表决票数,而非以股份数额计算表决票数。 2、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置权,指的是只有当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愿购置、无力购置或其出价低于非股东的出价时,非股东始得购置所转让的股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既保护了出让股东的利益,同时也通过提供优先购置权方式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局部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根本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六产权交割事项;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规定:如: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在股权转让活动中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融资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那么,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催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归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归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归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归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那么处理。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成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归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归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归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归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那么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防止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局部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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