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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基础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票据法基础理论主要内容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上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票据抗辩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案例一案例一】2008年3月7日,河北A单位签发一张30万元用于转账的银行汇票,3月20日办理公示催告,进行挂失止付。3月24日,山西B单位通过开户行进行了委托收款,因票据背书连续,获得代理付款行解付。5月末,河北A单位持法院票据权利的判决书要求汇票签发行退款。至此,一场在A单位、汇票签发行、第一背书人、B单位、代理付款行之间的多重纠纷发生,当事几方均能出据行为无过错的事实证明。那么,是哪里出了问题?【案例二】2006年6月,被告人姚某以鞍山市某贸易公司的名义(姚某是该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向鞍山市某银行营业部办理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在办理该笔承兑汇票时,贸易公司在某银行营业部的承兑账户中存入100万保证金,并由鞍山轧钢厂作为保证人给予担保。后,姚某将这张5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借给鞍山轧钢厂用于资金周转,从中获利40万元。后该汇票承兑银行负责人因违规经营被调查时,发现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之事,遂要求贸易公司足额交存票款。票款交足后,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处罚了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对此事件,司法界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是该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一是该行为不符合刑法上的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是违反票据法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起源:流通手段的变迁中国票据的原始形态唐飞钱(公元七世纪)北宋交子(公元十一世纪)南宋会子(公元十二世纪)元宝钞(公元十三世纪)明宝钞(公元十四世纪)清银票(公元十七世纪)二、票据的概念与分类(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它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票据的分类英美法系:票据是指汇票和本票,把支票包括在汇票之中;大陆法系:票据仅指汇票和本票,支票是与之并列的另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立法: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此外,根据票据是否记录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分成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票据的种类三、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类型(一)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19条第1款)汇票的当事人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持票人(收款人,即持汇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付款人(即受出票人的委托而向收款人付款的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出票人收款人收款人付款人付款人我国现实使用的汇票种类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第1款)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72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一般汇票汇票上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分别是三个不同的人的。变式汇票三个基本当事人中有两个由同一人充任的。包括三种:1.指己汇票又称己受汇票,即出票人兼为收款人的汇票2.对己汇票又名己付汇票,即出票人兼为付款人的汇票。这种汇票由出票人自己付款,性质上与本票相同。(汇票的非正常情况)3.付受汇票即付款人兼为收款人的汇票。(我国法律未做规定,学者也有认为我国存在此种票据)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即期汇票即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写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远期汇票即必须到约定日期(出票日以外)始能请求付款的汇票。包括:1.定期汇票即以一定日期为到期日的汇票(如,于某月某日付款)2.计期汇票即以出票后一定期间为到期日的汇票(如,出票日后一个月付款)3.注期汇票即以承兑后一定期间为到期日的汇票(如,见票后六个月付款)我国银行使用的汇票之一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变式汇票(对己汇票)变式汇票(对己汇票)-即期汇票即期汇票汇票关系之一:银行汇票汇票关系之一:银行汇票出票人出票人(银行)(银行)收款人收款人第一持票人第一持票人委托收款人委托收款人(银行)(银行)出票出票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联行付款联行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出票申请出票银行开户协议银行开户协议票据付款票据付款原因关系(买卖)原因关系(买卖)卖方卖方买方买方我国银行使用的汇票之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般汇票一般汇票远期汇票远期汇票汇票关系之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关系之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出票人收款人收款人第一持票人第一持票人付款人付款人承兑人承兑人承兑承兑付款付款出票出票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协议 原因关系(买卖)原因关系(买卖)银行银行买方买方卖方卖方我国银行使用的汇票之三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变式汇票变式汇票远期汇票远期汇票汇票关系之三: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关系之三: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出票人收款人收款人第一持票人第一持票人委托委托付款人付款人出票出票委托付款委托付款委托付款协议委托付款协议原因关系(买卖)原因关系(买卖)买方买方卖方卖方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不同银行汇票是银行开的,而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开的,只是为了增强汇票的信用而申请其开户银行对其承兑。银行汇票付款是银行,而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企业,只有企业帐上余额不足时,银行才代为付款,但银行仍然对该企业有追索权。通常企业开的商业汇票都需要银行承兑(即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上的商业承兑汇票较少。(二)本票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与汇票、支票不同的是:汇票和支票都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的票据(自付证券)。本票的当事人出票人、持票人(收款人)我国本票的特点即期本票、银行本票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出票人收款人收款人我国银行使用的本票我国银行使用的本票即期本票即期本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不定额本票(现金和转账两种功能)不定额本票(现金和转账两种功能)我国银行曾使用过的本票我国银行曾使用过的本票即期本票即期本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定额本票定额本票(此种票据从(此种票据从2004年年10月起不存在)月起不存在)本票关系:银行本票本票关系:银行本票出票人出票人(银行)(银行)收款人收款人第一持票人第一持票人委托收款人委托收款人(银行)(银行)出票出票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联行付款协议联行付款协议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出票申请出票银行开户协议银行开户协议票据付款票据付款原因关系(买卖)原因关系(买卖)买方买方卖方卖方(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在发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属于委付证券。支票的特点:以银行为付款人、见票即付。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即可提现也可转账)。划线支票又名平行线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指示付款人只能向特定人(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付款的一种意思表示,是一种准法律行为。支付结算办法第115条第3款规定: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出票人收款人收款人付款人付款人我国银行使用的支票之一我国银行使用的支票之一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我国银行使用的支票之二我国银行使用的支票之二转帐支票转帐支票我国银行使用的支票之三我国银行使用的支票之三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我国银行使用的支票之四我国银行使用的支票之四划线支票划线支票支票关系支票关系出票人出票人收款人收款人第一持票人第一持票人付款人付款人请求付款请求付款出票出票银行开户协议银行开户协议 原因关系(买卖)原因关系(买卖)买方买方卖方卖方银行银行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金额起点为500元。它和支票的功能是一样的,能够直接使用,不用贴息。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辖属营业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而银行本票只用于同城。付款行不一样,银行汇票的付款行通常是本系统或他系统的异地他行。而本票是谁开谁付。开票原因不一样,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先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只是帮助其“汇款”,属于中间业务。而本票是银行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负债。银行汇票使用后有多余款项时银行予以退款,而银行本票不予退款。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区别本票是出票银行付款承诺;支票是存款人要求开户银行见票即付的付款指令;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要求指定银行见票付款的付款指令。不同之处有:1.银行本票是出票人付款承诺,银行汇票和支票是要求第三者付款的指令;2.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是银行信用,支票是出票人信用;3.在中国,银行本票和支票适用同城或指定区域支付,银行汇票适用异地支付。四、票据的性质票据在证券法上的性质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广义上的证券,是用以证明一定的事物或者设定一定的权利,而作成的某种凭证。社会生活中的证券,包括证据证券、资格证券金额证券、有价证券。票据是有价证券。票据属于债权的有价证券中的金钱债券。一般证券的比较种类种类代表代表财产性财产性依赖性依赖性流通性流通性作用作用性质性质证据证券证据证券发票发票无无无无无无证明证明文书文书资格证券资格证券存折存折无无无无无无免责免责证书证书金额证券金额证券邮票邮票有有有有有限有限代用代用财物财物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债券债券有有有有有有载体载体权利权利有价证券的特征有价证券的特征有价证券的种类有价证券的种类(一)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设权性)1.票据权利于证券作成后才发生,证券作成前权利不存在。就此点,称票据为设权证券(公司股票、仓单是非设权证券)2.票据权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如请求付款)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就此点,称票据为提示证券。3.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就此点,称票据为交付证券。4.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履行债务(付款)后,即行收回票据,权利人应该缴回。就此点,称票据为缴回证券。(二)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由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影响。(三)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四)票据是无因证券有价证券中,证券上权利的存在只依证券本身上的文义确定。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只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证券的原因、证券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证券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因而持有证券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这种证券成为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权利人无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换句话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并不以原因关系(即授受票据的原因)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独立。五、票据的功能票据的汇兑功能票据的支付功能票据的流通功能票据的信用功能票据的汇兑功能汇汇在异地在异地之间转移金钱之间转移金钱兑兑将一种货币将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飞钱兑换商兑换商票据票据票据的汇兑功能异地转移异地转移货币货币避免风险避免风险节约费用节约费用把不在的把不在的金钱变为实在金钱变为实在的金钱的金钱距离不再距离不再成为障碍成为障碍票据的支付功能将金钱存放于专门场所,将金钱存放于专门场所,以所取得票据代替支付以所取得票据代替支付在定期集市上相互以票据在定期集市上相互以票据代替支付,进行差额结算代替支付,进行差额结算交子市场市场票据票据票据的支付功能代替代替现金交易现金交易减少繁杂减少繁杂笨重事务笨重事务把繁冗的把繁冗的金钱变为轻便金钱变为轻便的金钱的金钱重量不再重量不再成为拖累成为拖累票据的流通功能票据第一次代替支付后,票据第一次代替支付后,取得人不直接行使权利,取得人不直接行使权利,而再次用于代替支付而再次用于代替支付在票据到期时,由最后的在票据到期时,由最后的持票人行使权利,最终将持票人行使权利,最终将其转化为货币其转化为货币辗转流通商业商业货币货币票据的流通功能激活沉睡激活沉睡的权利的权利充分发挥充分发挥资金能量资金能量把停滞的把停滞的金钱变为活动金钱变为活动的金钱的金钱财产不再财产不再成为藏品成为藏品票据的信用功能出票人出票即取得商品交出票人出票即取得商品交付,票据到期时方支付价付,票据到期时方支付价金,从而获得短期信用金,从而获得短期信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将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将票据向银行贴现,从而将票据向银行贴现,从而将票据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票据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票据信用银行银行信用信用票据的信用功能取得取得票据信用票据信用解决资金解决资金缺乏困扰缺乏困扰把未来的把未来的金钱变为现在金钱变为现在的金钱的金钱时间不再时间不再成为问题成为问题出票人开出约期票据,实际上就等于取得了相应期限的卖方贷款,这就是票据信用。同为商业信用,但票据信用不同于挂账信用:权利外观明确、清偿期限确定、转让手续简便、易于提前实现。挂账信用是一般债权,票据信用是票据债权。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以将票据向银行贴现,从而将票据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由此而后的真正的信用。票据的信用功能形成较晚,但一经形成,即成为票据的最主要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六、票据法的定义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国务院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1997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规范构成票据法的性质票据法是私法规范票据法是商法规范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规范七、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统一性区域区域经济经济国际国际经济经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活动领域活动领域国家国家经济经济国际票据法本国票据法区域票据法八、票据法体系及其立法体例(一)票据法体系1法国法系2德国法系3英美法系(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三)中国的票据立法票据法的体系2024/9/17法国法国票据法体系票据法体系德国德国票据法体系票据法体系英国英国票据法体系票据法体系前票据法时期,票据规则表现为一种商业习惯。在其后逐渐演变为票据法。票据法的初期是地方性的或者区域性的票据法,而后才逐渐制定了全国性的票据法。世界上最早的票据法规范,一般认为是法王路易十四时期1673年的商事条例,其中第五章与第六章为票据规则。这是近代票据法的开端。1807年拿破仑制定了七个法典,其中之一是商法典,其中第八章为票据规范。1865年,法国制定了支票法。法国票据法体系法国票据法体系2024/9/17沿革沿革1807 拿破仑拿破仑 商法典商法典1865法国法国支票法支票法2024/9/172024/9/17现行法国的票据法和支票法都是1935年最新公布的现行法国的票据法和支票法都是1935年最新公布的德国票据法体系2024/9/17沿革沿革德国普鲁士普通票据条例要晚于法国路易十四商事条例180多年,晚于拿破仑商法典40年;德国票据法也要晚于拿破仑商法典60多年。德国票据法是欧洲大陆比较晚近的票据立法,因而也是较为先进的立法。较之法国票据法,有相当的质的飞跃。德国票据法的产生,把欧洲各国的票据法推向了新阶段。奥地利、瑞士、瑞典、丹麦、葡萄牙等国,均效仿德国制定了本国票据法。先前曾以法国票据法为蓝本的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等国,也转而效仿德国,重新制定票据法。由此开始逐渐形成了以德国票据法为代表的、由有亲缘关系的欧洲各国票据法构成的德国票据法体系,并最终演变为日内瓦票据法这一大陆法系票据法体系,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德国票据法体系特点2024/9/17特点特点注重注重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注重注重信用功能信用功能不强调不强调 资金关系资金关系明确记载明确记载事项效力事项效力承认票据承认票据无因性无因性票据形式票据形式严格严格德国票据法体系历史地位2024/9/17历史历史地位地位欧洲大陆欧洲大陆票据法的票据法的新阶段新阶段构成构成日内日内瓦统一票据瓦统一票据法法体系的体系的 基本规则基本规则欧洲各国欧洲各国票据法的票据法的蓝本蓝本英国票据法体系2024/9/17英国英国 票据法票据法美国美国 票据法票据法2024/9/17早期早期习惯法习惯法 1882 英国英国票据法票据法注重信用功能注重信用功能强调流通性强调流通性三票一法方式三票一法方式适用于英国本土适用于英国本土也适用于原属也适用于原属 英英国殖民地国家国殖民地国家美国票据法2024/9/17长期沿用英国习惯法长期沿用英国习惯法建国后各州地方立法建国后各州地方立法1896统一流通证券法统一流通证券法1952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各国票据法的不统一对票据流通极为不便。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国际联盟自20世纪30年代就着手推动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于1930年和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两次召开票据法统一会议与支票法统一会议,通过了关于统一票据法的公约及附件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关于统一支票法的公约及其附件统一支票法,统称为“日内瓦票据公约”。绝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拉丁美洲国家参与了该公约,形成了多数国家采用的票据法与支票法并行的立法体例。但是英国、美国均未参与,仍然坚持自己的票据法传统。所以,现今世界上形成了两大票据法法系,即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20世纪70年代着手起草统一的票据法。1988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该公约共9章90条。目前该公约只有3个国家签字和3个加入国,未达到公约要求的10个国家批准的底线,尚未生效。票据法的国际统一1910年海牙年海牙统一票据法统一票据法 1930年日内瓦年日内瓦 统一票据法统一票据法 2024/9/17我国票据法的发展2024/9/171907清末沈家本立法改革清末沈家本立法改革起草起草票据法草案票据法草案1929民国政府立法院民国政府立法院票据法票据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法1955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1959非现金结算办法非现金结算办法1977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办法198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办法1988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办法第二章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上的当事人票据上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法律关系的必要的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票据上多数当事人之间,依其相互间的位置关系,分为前手与后手。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字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债务人。前后手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在行使追索权时有加以区分的必要。票据上的当事人分别处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票据债权人为票据的持票人,有票即有权。票据的债务人包括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第一债务人亦称主债务人,持票人通常向其主张票据权利。一般而言,付款人就是主债务人。对于支票而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虽有付款义务,但不属于债务人,故支票原则上无主债务人。第二债务人(亦称偿还债务人)是指持票人不能获得付款或承兑时,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权以请求偿还的人。显名当事人显名当事人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票据债权人票据债权人 前手前手后手后手 背书人背书人被背被背书人书人 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受托银行受托银行 代理人代理人 记载人记载人 票据票据签章人签章人 汇票债务人汇票债务人 失票人失票人 提示人提示人 被追索人被追索人 被保证人被保证人 再前手再前手隐名当事人隐名当事人追索人追索人追索权人追索权人追索义务人追索义务人 再追索人再追索人 伪造人伪造人被伪造人被伪造人 变造人变造人被变造人被变造人 诈欺人诈欺人被诈欺人被诈欺人 胁迫人胁迫人被胁迫人被胁迫人 盗窃人盗窃人被盗人被盗人 失票人失票人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法人单单位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申请人 设质人设质人质权人质权人自测案例某汽车制造厂因发展业务需要,从某钢厂购得价值500万元的钢厂。双方约定500万元货款通过汇票支付。汽车制造厂遂向钢材厂出具了一张付款人为农业银行某地区支行的汇票,记载付款期为出票后90天。但在出票时,汽车制造厂因疏忽没有填写收款人名称。一个月后,钢材厂向付款银行提示票据承兑,银行以“汇票上欠缺记载收款人名称”为由拒绝承兑。请分析:该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银行拒绝承兑是否合法?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称为票据上的关系。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关系,亦即因票据的授受而生的法律关系。基于票据关系而生的权利是票据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票据相互结合的,只有持有票据的人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只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必须履行其义务。所以,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票据关系的类型单纯票据关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提示付款追索利益偿还票据交换票据法票据法第第53条第条第3款款票据提示票据贴现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93条条票据背书转化票据关系票据法第53条第3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顺序发生申请出票申请出票出票出票承兑协议承兑协议承兑承兑保证协议保证协议保证保证持票人持票人背书背书重叠发生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出票关系出票关系原因关系原因关系背书关系背书关系、出票人出票人持票人持票人收款人收款人保证人保证人质权人质权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证质押协议质押协议出票出票背书背书质押质押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票据保证票据保证质押协议质押协议/质押背书质押背书(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不同:一是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二是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时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的权利,因而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非票据关系则否。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返还请求权;(恶意重大过失)利益偿还请求权;(出票人承兑人)交出票据请求权;(付款后的付款人)票据返还请求关系是指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利益偿还请求关系是指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交出票据请求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三)票据法上法律关系的特点这种法律关系是由于出票行为所创设,如果没有出票行为,既没有票据关系,也没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发生时,其中包括了确定的法律关系与尚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关系,后者如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可以扩大的,债务人不知道债权人为何人。自测案例2012年1月1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大豆给乙公司,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15万元的支票给甲公司。两天后甲公司将支票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由于业务众多,经理收了这张支票后顺手放到抽屉里,后来几次想起来支票尚未提示付款,想去银行,但都有其他事耽误了。到了同年8月20日,丙公司持票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拒付。丙公司又找到乙公司要求支付票据金额,乙公司以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也拒付。丙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乙公司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思考方向:票据权利消灭后,持票人如何得到其票据利益?答案持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首先,由于支票的法定提示付款期为10天,所以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拒绝付款是正确的。其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的规定,本案中持票人丙对出票人乙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定时效期间最长为6个月。丙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乙拒绝其行使票据权利请求也是正确的。再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即可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本案中,丙在其票据权利因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而丧失的情况下,得对出票人乙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要求偿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偿还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就是指因一定原因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利益获得者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请求权人持票人;返还义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授受票据资金,则不承担利益返还义务)(2)原因要件:一是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超过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2年时效期间,超过对本票出票人的2年时效期间,超过对支票出票人的6个月时效期间等)二是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学界有争议记载事项欠缺无效Vs实际票据权利享有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效力范围权利人所得到的返还仅以返还人所受到的利益为限,即以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时效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票据权利,故因适用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实例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实例ABCG支票出票人支票出票人收款人收款人持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付款人未按期提示未按期提示丧失追索权丧失追索权时效完成时效完成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三、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亦为票据的实质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所以又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原因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票人与受款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原因关系存在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间,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须断裂。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的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的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资金。票据预约授受票据的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还必须就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合意。这种合意称为票据预约。就原因关系来说,原因关系是否存在与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就资金关系来说,资金关系是否存在与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就票据预约来说,发票人即使违反预约发出票据,其票据仍为有效。自测案例江苏省国华公司在2006年9月18日至10月25日,因购买化妆品付款而先后对某化妆品公司签发四张金额分别为50338元、606438元、115556元、123760元,到期日分别为10月28日、11月14日、11月25日、11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国华公司在汇票上签章并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化妆品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向国华公司发货。国华公司收货后于同年11月7日给化妆品公司发出一份传真,明确对收到的三批次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化妆品公司8号回函一份,要求国华公司将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品名、批号、数量和开箱数告知化妆品公司,化妆品公司会全额退款。之后,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国华公司将化妆品公司生产的唇膏和面膜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化妆品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日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无此账号等为由拒付。化妆品公司遂于2007年1月10日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诉称:被告国华公司开出的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均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照我国票据法第26条、第70条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金额896112元,并承担利息。被告国华公司答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但原告未退回。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合理。要求原告赔偿我公司损失。(有)总结:涉及票据的各类法律关系图第三章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一)广义与狭义的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以上为三种票据共有),保证(汇票与本票共有),承兑、参加承兑(汇票),划线、保付(支票)等。在这些行为中,有的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赋予一定的效力,如出票、背书、承兑等,都是法律行为。有的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如付款、划线、涂销等,属于准法律行为。狭义票据行为:票据上行为狭义票据行为:票据上行为狭义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上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也简称为票据行为。在没有特别指明的时候,票据行为通常即为狭义票据行为。狭义票据行为可以做以下界定:狭义票据行为即票据上行为,通常也称为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人为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这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只有六种: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我国票据法规定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票据上行为的种类票据上行为的种类背书保证承兑出票出票人出票人收款人收款人出票出票出票人出票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持票人背书背书出票人出票人收款人收款人承兑人承兑人承兑承兑出票人收款人收款人保证人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人保证保证具体票据行为的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做成票据并将其交付与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于他人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就是付款人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保证即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与民法上的保证相同。广义票据行为:票据法上行为广义票据行为:票据法上行为票据法上行为是指行为人依票据法的规定而为的、发生票据法规定效果的行为。票据法上行为乃是票据法上所规定之行为,而非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为之行为。因而,票据上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票据法上行为属于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当事人的效果意思。票据法上行为的种类票据法上行为的种类付款付款更改更改提示提示追索追索(二)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出票。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有效存在。基本票据行为的无效,只限于因形式欠缺而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付款。附属票据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为的行为。票据行为的性质票据行为的性质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债权行为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债权或者转移票据债权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依行为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票据行为是行为人以书面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特点(一)要式性法律对每一种票据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方式。具体为: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不能以口头方式为之。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签章。每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即一定的内容和记载方式。(二)抽象性票据行为只须具备其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三)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更。(四)独立性票据上有多数票据行为时,各个行为都各自独立发生其效力,互不影响。票据上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即不影响其他签章人的权利义务。票据的伪造、变造或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变造对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不发生影响。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依然有效,保证人仍应负保证责任。(五)连带性是指凡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他们对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表现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向票据上签章的任何人进行追索,且可不依票据上签章的先后顺序,选择任何前手进行追索。三、票据行为的要件(一)实质要件1.票据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2.票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二)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2.记载事项3.签章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4.交付记载事项(1)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不记载,票据即无效的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文字、出票年月日。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有些事项是应该记载的,但当事人如不记载时,法律另做规定,对该事项加以补充,不使票据无效。包括:付款地、付款日期以及出票地。n(2)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有些事项,票据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记载。如经记载,该事项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汇票上不得转让的记载。n(3)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意味该记载事项并非完全不生效,而是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可以发生民法上的效力。如,附条件背书。n(4)不得记载事项即禁止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使票据无效的事项。如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汇票的附条件记载,则使票据无效。要件之一:票据记载要件之一:票据记载票据记载是票据行为的第一要件。票据记载是票据行为的第一要件。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记载,发生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记载,发生票据法上效力;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法上效力;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记载,则将导致记载本身无的票据记载,则将导致记载本身无效或者票据行为无效。效或者票据行为无效。票据票据 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必要必要记载事项记载事项无益无益记载事项记载事项有益有益记载事项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票据文句文句支付支付文句文句确定确定金额金额付款付款人人收款收款人人出票出票日日出票出票人人规定规定法条法条汇票汇票22本票本票 75支票支票 84(1)票据文句)票据文句(2)支付文句)支付文句(3)金额)金额(4)付款人)付款人(5)收款人)收款人(6)出票日)出票日(7)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汇票请你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请你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已印刷在票据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2)出票日出票日收款人收款人出票人自行记载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人付款人金额金额(3)(4)(5)(6)票据金额记载的规定票据法票据法 第第8条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日期(23条条2款)款)付款地(付款地(23条条3款)款)出票地(出票地(23条条4款)款)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到期日到期日付款地付款地出票地出票地条文条文汇票汇票23本票本票 80支票支票 86绝对有益记载事项记载事项记载事项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法律效果法律效果规定法条规定法条禁止转让禁止转让出票人在汇票上记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消除票据消除票据流通性流通性27外币支付外币支付当事人对支付货币当事人对支付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种类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从其约定59代理付款代理付款代理付款人付款代理付款人付款接受提示接受提示付款审查付款审查57禁止转让禁止转让绝对有益记载事项绝对有益记载事项相对有益记载事项相对有益记载事项票据票据编号编号出票人出票人账号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行开户行收款人收款人开户行号开户行号收款人收款人账号账号付款行付款行行号行号付款行付款行地址地址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申请人申请人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号码号码承兑协议承兑协议编号编号支票支票用途用途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用途用途要件之二:票据签章要件之二: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表票据签章是表明票据行为人所明票据行为人所必需的、最低限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度的形式要件;乃是确认票据行乃是确认票据行为人意思的根本为人意思的根本依据。依据。 法律意义:它法律意义:它是表明行为人具是表明行为人具有承担票据债务有承担票据债务主观意志的外在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它是认定表现;它是认定行为人具有同一行为人具有同一性的客观标准。性的客观标准。票据签章与票据记载的区别票据签章:确定票据行为主体票据签章:确定票据行为主体票据记载:确定票据行为内容票据记载:确定票据行为内容票据签章:要求即时完成票据签章:要求即时完成票据记载:允许事后补记票据记载:允许事后补记票据签章:涉及票据伪造票据签章:涉及票据伪造票据记载:涉及票据变造票据记载:涉及票据变造票据签章:出票人票据签章:出票人背书人背书人票据记载:收款人票据记载:收款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的种类背书的种类背书背书实质背书实质背书一般背书一般背书特别背书特别背书限制背书限制背书回头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期后背书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形式背书形式背书委托取款委托取款设定质押设定质押背书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设质背书完全背书完全背书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无担保背书无担保背书禁止背书的背书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期后背书一般转让背书完全背书是转让背书中最正规的一种,其记载最完全,又名正式背书、记名背书。空白背书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又名略式背书、无记名背书。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但最高院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背书不连续票据上的背书如在形式上不能逐一相连接的,即为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只是影响到持票人行使权利和债务人的免责问题,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如果持票人确属真正的权利人,必须另行举证,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才能请求付款。背书的位置背书的位置背书应在票据背书应在票据背面进行,故背面进行,故称背书称背书粘单粘单背书连续的示例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ABCBCD背书不连续的示例背书不连续的示例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CCX一般背书:必要记载事项记载一般背书:必要记载事项记载完全、其他记载事项均无记载完全、其他记载事项均无记载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日期背书日期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未记载被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特殊转让背书无担保背书背书人在背书中记载不负担任何担保责任的背书。无担保背书只是没有担保的效力,权力转移的效力与权利证明的效力仍具备,与一般的背书无异。在其后又有背书时,以后的背书人仍照通常情形负责。【我国不允许】禁止背书的背书禁转背书,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禁止新的背书的文句。其效力为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以后的后手免除担保责任,但背书人对自己的直接被背书人仍要负担保责任。禁转背书对于其他背书人(无论在禁转背书前或后的背书)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深圳远大公司限制背书限制背书记载记载“禁止转让禁止转让”禁止转让禁止转让限制背书的效力限制背书的效力ADBC出票人出票人持票人持票人禁止转让禁止转让追索追索拒绝追索拒绝追索担保责任限制担保责任限制回头背书是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特殊之处在于:这种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在票据上已有姓名的债务人。依照民法的规定,这时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但票据法上不适用民法上的一般原理,准许这种背书和一般背书一样可以成立。票据法对回头背书的限制(1)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只能在到期日前为之。(2)回头背书的追索权受到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回头背书ABCDA出票人出票人持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为出票人持票人为出票人B持票人为背书人持票人为背书人回头背书的效力回头背书的效力AABCDABBCD不得追索不得追索期后背书是指到期日以后拒绝证书作成前(或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作成的背书。我国票据法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不得背书转让规定与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之错误期后背书的效力与一般背书相同,也具有担保效力)仍然状态:期后背书不能与一般背书一样进行法律保护。应“仅有通常债权转移的效力”。即: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没有担保的效力。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期前拒绝承兑期前拒绝承兑到期拒绝付款到期拒绝付款超过提示期限超过提示期限 到期日到期日提示期限提示期限非背书转让委任背书是将行使票据权利的权限授予他人的背书委任背书并不使票据权利发生转移,背书人仍是权利人。证明被背书人的代理权。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而作成的票据。设质背书在格式上与转让背书相同,只是必须记载“设质文句”。禁止转让背书可以设质。设质背书具有:设定质权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担保效力。(设质背书用的不多,源于可以利用背书转让取得借款,比设质方便)设质背书委托取款背书委托取款背书记载记载“委托收款委托收款”交通银行珠海支行质押质押设质背书设质背书记载记载“质押质押”自测案例2010年3月2日,某麻纺制造公司与某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设备合同,价款共计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麻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款项的二分之一,剩余的货款用远期汇票支付。3月3日,麻纺公司向设备公司出具了一张付款人为某工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设备公司,金额为25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为出票后3个月。为防止所购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麻纺公司出票时还在票据正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同年3月20日,设备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钢材公司。同年6月5日,钢材公司持票提示付款,承兑银行以该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并出示了退票理由书。6月6日,钢材公司持票要求出票人麻纺公司偿付票据款项,麻纺公司以“本公司已在该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同年6月15日,钢材公司以汇票承兑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兑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思考:本案中出票人在票据上已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而其后手又进行了背书转让,那么,接受转让的持票人是否能够享有票据权利?案例分析结论出票人麻纺公司在票据上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但该事项一经记载,依法即可产生使票据失去可转让性的效力,其后手所进行的票据转让行为依法应为无效转让行为。所以,票据收款人设备公司对钢材公司的票据转让行为,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被背书人钢材公司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不论钢材公司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还是向出票人请求偿付票据金额,各票据债务人均得对其抗辩。因此,对钢材公司要求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驳回。特别说明:本案的持票人钢材公司为了实现其票据利益,可根据票据基础关系向其直接前手即设备公司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然后由设备公司持票向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第四章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概念界定票据权利的概念界定狭义票据权利狭义票据权利(票据上权利)(票据上权利) 票据法票据法第第4条第条第4款:本法所称票据权款: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据金额的权利。广义票据权利广义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广义票据权利即票据广义票据权利即票据法上权利,是指不依法上权利,是指不依票据行为,单纯依票票据行为,单纯依票据法的规定而发生的据法的规定而发生的权利。权利。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追索权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从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辅助请求权辅助请求权对保证人的对保证人的请求权请求权辅助主从辅助主从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票据权利权利取得取得原始原始取得取得发行取得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继受继受取得取得票据法上继受票据法上继受非票据法上继受非票据法上继受原始取得:不经由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发行取得:以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也称为票据发行。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由出票而创设票据权利,出票行为本身包含了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交付。真实取得与形式取得:通过真实出票行为而取得,为真实取得;依伪造出票、无行为能力人出票等虚假出票行为而取得,为形式取得。自测案例2005年12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4368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4月20日,付款人和承兑人为A公司。B公司取得票据之后于同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某支行(以下称为农行)申请贴现,B公司将该汇票贴现给农行,由C公司作为票据贴现保证人,在票据背面签章并记载了被担保单位为B公司,担保金额为5436800元,以及其他必要记载事项。农行向B公司支付了票据贴现款(已扣除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后,农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A公司委托的支付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并收到退票通知书,退票理由为账户冻结。农行催讨票据款项无着,遂将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思考:持票人农行以B、C两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行使付款请求权还是追索权?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答案上述案例中,持票人农行通过贴现取得票据,为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向受托银行提示付款的过程,实际上是行使付款请求权的过程;受托银行因委托人A公司在该银行的存款账户被冻结而拒绝付款,意味着持票人的第一次请求权被拒绝。在取得合法拒绝证明后,持票人有权对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B公司和保证人C公司行使追索权;A、B、C三公司对持票人的追索依法应付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选择三者中的一个、数个或全部行使追索权。故,农行选择背书人B公司和保证人C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全部票据款项,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从无权利人手中受让票据,从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发生前提是真实权利人因某种原因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善意取得的实质是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票据法第12条第1款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2款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前提要件:前提要件:从无权利人取得从无权利人取得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依背书方式取得依背书方式取得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善意无重大过失善意无重大过失附加要件:附加要件:给付相应的对价给付相应的对价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诈欺人诈欺人盗窃人盗窃人胁迫人胁迫人恶意人恶意人重大重大过失人过失人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善意善意对前手为无权对前手为无权利人一事不知利人一事不知无重大过失无重大过失对前手情况已对前手情况已有相当注意有相当注意判断对象判断对象仅限直接前手仅限直接前手判断时期判断时期仅限受让当时仅限受让当时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受让人不承担受让人不承担善意取得的形式要件须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须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依一般债权转让方式取得不适用依一般债权转让方式取得不适用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票据亦不适用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票据亦不适用须依背书连续证明为合法持票人须依背书连续证明为合法持票人背书中断即使提出证明背书中断即使提出证明亦不成立善意取得亦不成立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附加要件票据法票据法第第11条第条第1款:款: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受让人未给付对价的情况下,其前手如为在受让人未给付对价的情况下,其前手如为无权利人,受让人当然亦应为无权利人无权利人,受让人当然亦应为无权利人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给付对价,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给付对价,善意取得的立法宗旨在于不使受让人受损,善意取得的立法宗旨在于不使受让人受损,未给付对价的受让人不优于原权利人未给付对价的受让人不优于原权利人善意取得的典型模式善意取得的典型模式 背书取得背书取得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 无权无权取得取得 返还返还 出票人出票人 收款人收款人 无权无权人人 善取人善取人 持票人持票人 盗窃人盗窃人 伪造背书伪造背书 ABCDEBX 关于善取典型模式中的C为何即使为善意亦不成立善取而为无权人,可做如下解释:票据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所谓背书真实性,乃是指背书签章的真实性,即不得为伪造签章;而所谓负责的规定,乃是指后手应对直接前手签章真伪负认定之责,否则即为重大过失。而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而,在C未发现前手签章伪造时,即构成重大过失,故不能成立善取。自测案例原告:金华服装进出口公司被告:工商银行、桃园大酒店、造酒厂E市长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从原告市金华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购货一批,价值50万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采用支票方式结算。长生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签发了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金华公司,金额为50万元,付款银行为市工商银行。2008年11月22日,原告财务人员冯某为了支付自己及其亲属以金华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桃园大酒店所欠的饭费款,于是利用公司委托其保管的上述支票,私盖金华公司印鉴并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在支票上签名,将该支票偷偷背书转让给桃园大酒店。2008年11月25日,桃园大酒店为购买酒水,将该支票转让于本市造酒厂。2008年11月27日,造酒厂委托其开户行向市工商银行办理转账支票的收款手续。2008年11月29日,原告发现支票丢失,到工商银行挂失止付,才知该支票款项已经转入造酒厂的账户。金华公司以市工商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要求市工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市工商银行的拒绝。2009年1月20日,金华公司将工商银行、桃园大酒店及造酒厂告到法院,要求工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桃园大酒店、造酒厂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案的各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首先,应认定被告桃园大酒店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对原告金华公司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为:(1)桃园大酒店的前手冯某对该票据无处分权。(2)桃园大酒店主观上属于善意。(3)支票转让方式合法。(4)桃园大酒店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次,被告造酒厂作为桃园大酒店的后手,也享有票据权利。因为桃园大酒店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后,其票据权利完整有效,其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其对金华公司的损失不负责任。再次,被告工商银行对金华公司的损失也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因为付款人在对票据进行付款时依法负有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而工商银行已履行了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主观上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即可免责。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继受方式:背书转让方式:背书转让效力:抗辩切断效力:抗辩切断ABC抗辩抗辩切断切断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包括票据法上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继受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这就是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可以就其受让的票据获得票据法的特别保护,这就是抗辩切断的保护和善意取得的保护。继受取得:非票据法上继受途径个人继承公司合并营业受让单纯交付效力一般债权无抗辩切断及善意取得保护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票据 权利权利 消灭消灭付款付款 请求权请求权消灭消灭一般消灭一般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消灭追索追索权消权消灭灭未保全消灭未保全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消灭付款请求权消灭:一般消灭付款请求权消灭:一般消灭消灭途径消灭途径 清偿清偿 抵销抵销 免除免除 提存提存形式消灭形式消灭 票据债权所票据债权所依附之物消依附之物消灭灭实质消灭实质消灭 当事人之间实当事人之间实质债权消灭质债权消灭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消灭付款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付款请求权为债权,有消灭时效。付款请求权与原因关系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因而,付款请求权时效与原因关系债权时效亦分别独立存在,互不影响。付款请求权时效亦因请求等积极行为中断。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不应与付款提示期限相混淆。例如,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间为1个月,但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2年。支票付款提示期间为10日,但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6个月。追索权消灭:未保全消灭追索权保全的要求按期提示。票据法第40条、第53条、第79条、第91条分别规定了提示承兑与提示付款期限,要求持票人按期提示追索权保全的效果按期提示即可保全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未按期提示则丧失追索权,但不妨碍向出票人、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保全本票提示付款出票日起2个月支票提示付款出票日起10日汇票提示承兑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付款即期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远期汇票到期日起10日追索权消灭:时效消灭BCDEA票据法票据法第第17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3项项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时效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时效6个月个月追索权追索权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票据法票据法第第17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4项项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时效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时效3个月个月追索权时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再追索权时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时效完成及时效中断,仅对时效完成或者发生中断事由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不得援用。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时效已经完成时,即使对其他票据义务人的时效尚未完成,亦不承认持票人行使权利。自测案例2008年6月2日,市民杨某和朱某订立了一份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把属于自己所有的私法一套卖给朱某,价格为30万元。双方交接房屋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朱某取得了对该私房的所有权。6月4日,朱某向杨某签发了一张以同年6月5日为出票日、金额为30万元、收款人为杨某的现金支票并交付给朱某。6月8日,杨某又从胡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轿车,并把该支票背书转让给胡某。当月28日,胡某持该支票向朱某的开户行提示付款。开户行以该支票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拒绝付款。于是,胡某便向出票人朱某追索,朱某以该支票已经超过权利时效期间为由也拒绝付款。同年7月15日,胡某将朱某、杨某以及朱某的开户行告上法庭。试问:该案该如何处理?(注意提示付款时效与对出票人的追索时效的区别)票据伪造的概念界定票据伪造的定义票据伪造的定义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4条第条第3款:款:本条所称的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票据伪造的实质票据伪造的实质票据伪造乃是票票据伪造乃是票据签章的伪造,据签章的伪造,而非票据形态自身的伪造。因而不存在伪造票据只存在票据伪造u票据伪造与其他有价证券乃至货币的伪造有所不同,前者为票据签章的伪造,而后者为外观形态的伪造。u存在伪造的货币即假币,但通常不存在伪造的票据即假票据。仅在个别情况下,可能作为犯罪的道具使用假票据。u票据伪造与票据签章伪造:前者为出票人签章伪造,或者为其他票据行为人签章伪造。没有区分的价值。台湾票据法采用,联合国及UCC均不采用。u票据伪造的方法:模仿签名、私刻印章。票据伪造的法律效果票据伪造的法律效果票据伪造不使票据当然无效,票据在形式上仍然票据伪造不使票据当然无效,票据在形式上仍然有效。有效。伪造的签章无效,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上义务。伪造的签章无效,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上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票据上有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无论该伪造签章在前在后。其他真实签章人之票无论该伪造签章在前在后。其他真实签章人之票据上义务不变。据上义务不变。伪造人承担法律责任。伪造人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伪造的法律效果示例票据伪造的法律效果示例ABCAX伪造签章无效伪造签章无效真实签章有效真实签章有效被伪造人被伪造人伪造人伪造人票据形式上有效票据形式上有效伪造人承担责任伪造人承担责任票据伪造中的被伪造人被伪造人被伪造人通常无责任通常无责任被伪造人的票据被伪造人的票据行为仅在形式上行为仅在形式上完成,非被伪造完成,非被伪造人真实意思。无人真实意思。无论持票人为善意论持票人为善意恶意,被伪造人恶意,被伪造人均不承担义务,均不承担义务,但有举证责任但有举证责任被伪造人的被伪造人的表见责任表见责任被伪造人的被伪造人的追认责任追认责任被伪造人成立表被伪造人成立表见代行时,本为见代行时,本为无权代行的伪造无权代行的伪造视为真实代行。视为真实代行。包括有授权表示包括有授权表示代行权消灭、越代行权消灭、越权、雇佣人职务权、雇佣人职务等表见形态等表见形态被伪造人对伪造被伪造人对伪造进行追认时,则进行追认时,则发生被伪造人的发生被伪造人的票据上义务。包票据上义务。包括被伪造人对表括被伪造人对表见代行的追认与见代行的追认与直接追认,均发直接追认,均发生被伪造人责任生被伪造人责任票据伪造中的直接后手出票出票伪造伪造直接后手无票据权利,直接后手无票据权利,但对再后手承担票据义但对再后手承担票据义务。再后手无善取问题务。再后手无善取问题背书背书伪造伪造直接后手无票据权利,直接后手无票据权利,但对再后手承担票据义但对再后手承担票据义务。再后手有善取问题务。再后手有善取问题出票伪造时的直接后手出票伪造时的直接后手ABCDXA被伪造人被伪造人伪造人伪造人请求付款请求付款追索追索无权利人无权利人出票伪造时的直接后手ABCDXA被伪造人被伪造人伪造人伪造人请求付款请求付款追索追索无权利人无权利人票据伪造中的伪造人原有责任原有责任票据伪造行为票据伪造行为固有责任固有责任类推适用类推适用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的 票据上义务票据上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处以刑罚依法处以刑罚类推适用类推适用票据法票据法第第5条第条第2款规定,承款规定,承担无权代理人的担无权代理人的 票据上义务票据上义务票据变造的概念界定票据变造的概念界定票据变造的定义票据变造的定义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4条第条第4款本条所称的款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记内容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变造的实质票据变造的实质票据变造的实质是票据票据变造的实质是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变更,因上权利义务的变更,因而票据变造乃是涉及所而票据变造乃是涉及所有票据义务人的行为,有票据义务人的行为,通常由权利人而为通常由权利人而为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票据变造不使票据当然无效,票据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属有效。因而,票据上各签章人的义务均不能免除。票据上有变造时,区分在变造前签章与变造后签章,分别承担不同的票据上义务。在变造前签章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上义务,在票据法上无任何责任,但有其他法律责任。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示例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示例ABCD10万万100万万100万万请求请求10万万请求请求100万万请求请求100万万票据变造签章前后推定示例ABCD10万万100万万不能举证不能举证不能举证不能举证请求请求10万?万?100万万?票据变造签章前后的推定票据法第14条第3款后段: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后者之后签章的,推定在变造之前签章。推定变造前签章的合理性在于,在通常情况下,票据变造是将票据权利从小变大,从而有利于持票人,该持票人再行转让即可获得不当得利,因此,后手对此应当能够证明,如不能证明,即可认为没有变造。国外实务做法:权利从小变大,推定签名在前;权利从大变小,推定签名在后。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票据变造有无票据变造有无的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票据签章前后票据签章前后的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票据变造有无的举证责任外观无变造时外观无变造时主张有变造的人主张有变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外观有变造时外观有变造时主张无变造的人主张无变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持票人持票人提供证据提供证据 承兑人承兑人 提供证据提供证据 技术部门鉴定结论技术部门鉴定结论能够发现不明显变造能够发现不明显变造票据签章前后的举证责任 票据法票据法第第14条第条第3款规定,不能辨别在款规定,不能辨别在变造前后签章的,推定为在变造前签章;因变造前后签章的,推定为在变造前签章;因而,应由主张在票据变造后签章人负举证责而,应由主张在票据变造后签章人负举证责任。任。ABCD10万万100万万原因关系原因关系100万万原因关系原因关系10万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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