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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1司境外子公司应当依法参照当地交易法规和习惯执行。未经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同意不得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三章 管理组织设置与职责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职责,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第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2(三)听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四)负责审定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一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一)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等具体业务事项。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二)公司审计部是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外汇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案,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一)需求部门提出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申请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提交至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二)公司资金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远期外汇交易3操作方案。(三)公司资金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四)公司资金部依据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提交需求部门及财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确定交易。(五)公司资金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六)公司资金部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七)公司资金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当立即报告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对已发生的损失,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八)公司资金部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及盈亏情况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计部,并抄送董事会秘书。(九)公司资金部应当每月对经批准用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的资金使用监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并提交给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十)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4第五章 信息隔离与措施第十四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第十五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资金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第十八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部应保证按照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总经理及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公司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5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十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制订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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