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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产生奴隶社会奴隶社会观点观点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多数说)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多数说)法律部门产生的条件法律部门产生的条件客观上:客观上:社会在发展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已往的法律原同于已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某则、制度来规范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或成文法规主观上:主观上:由法学家对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理论类,形成相应的理论或学说并被社会和学或学说并被社会和学界所接受。界所接受。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社会化大生产(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自由资本主义垄断、权利利滥用、外部性、信息偏在等)用、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国家的有形之手家的有形之手经济法法产生的法理基生的法理基础:诸法合一法合一刑民分刑民分开,民法高度,民法高度发达(民法的三(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大基本原则)私法救)私法救济不力不力以社以社会本位的本位的经济法法二二.经济法的发展沿革经济法的发展沿革(一)垄断资本主义前的经济法规(一)垄断资本主义前的经济法规公元前公元前18世世纪汉穆拉比法典穆拉比法典公元前公元前5世世纪十二十二铜表法表法秦律秦律自由自由资本主本主义时期期(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美国:美国:1890年年谢尔曼法谢尔曼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1914年的年的克莱克莱顿法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德国:德国:1910年年钾矿业法钾矿业法关于限制契约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年)、年)、确保战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年)年) 日本:日本: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1914年)年)黄金出口禁止令黄金出口禁止令(1917年)、年)、国家总动员法国家总动员法(1938年年)战时经济法,法西斯经济法战时经济法,法西斯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1933年起,美国罗斯福总统在国年起,美国罗斯福总统在国会的支持下,为了对付经济危机,制定了会的支持下,为了对付经济危机,制定了紧急紧急银行法银行法、全国工业复兴法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农业调整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 70年代,滞胀现象的出现,凯恩斯主义受到批判年代,滞胀现象的出现,凯恩斯主义受到批判(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1918年和年和1920年,先后颁布对大工业国有化和对小年,先后颁布对大工业国有化和对小型工业国有化的命令(苏联)型工业国有化的命令(苏联)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1927年)年) 1964年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我国:我国: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年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二节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词源:摩莱里(Morelly)1755年1842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下,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总称。 法的范畴,属国内法法的范畴,属国内法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的产物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一般涵义一般涵义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意志关系意志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2.特定涵义特定涵义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系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的、非法律的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的、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3.具体内容具体内容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的调地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节和控制市场调节的问题:自发、滞后、盲目市场调节的问题:自发、滞后、盲目手段:间接调控为主手段:间接调控为主2)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 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正当的竞争正当的竞争3)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内部组织、人员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内部组织、人员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经济法的特征和形式经济法的特征和形式一一.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1.综合性(调整对象,手段,法律规范)综合性(调整对象,手段,法律规范)2.政策性政策性3.行政主导性行政主导性4.技术性技术性二二.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形式也叫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也叫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式(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1.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作为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作为经济法的渊源,具有根本性、概括性、原则性的特点具有根本性、概括性、原则性的特点2.法律(狭义的法律)最主要的渊源(主体法律(狭义的法律)最主要的渊源(主体和核心部分)和核心部分)3.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多)4.部、委规章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5.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6.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7.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四节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国家在管理经济和协调发展经济调整的,国家在管理经济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经济法主体之间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有三层含义:有三层含义:1.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客观存在的经济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经关系经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之后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之后2.调整的是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是特定经济关系3.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二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概念: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担义务的当事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一)特征(一)特征1.广泛性(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科室,内部人广泛性(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科室,内部人员)员)2.复杂性(双重身份,角色变换)复杂性(双重身份,角色变换)3.隶属性(关系,意志)隶属性(关系,意志)(二)种类(二)种类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综合性管理部门综合性管理部门中央中央部门性管理部门性管理部门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职能性管理部门职能性管理部门地方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机关2.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最活跃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是最活跃的市场经济主体组织形式组织形式法律属性法律属性所有制所有制行业行业法人、非法人法人、非法人工业、农业、建筑业、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外贸交通运输、外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国有、集体、私营、国有、集体、私营、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3.企业内部组织和人员企业内部组织和人员4.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公民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公民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债,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的主体(国债,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1)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决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命令和特别授权2)通过核准登记注册)通过核准登记注册3)按法定程序取得进行某种经营活动的资格)按法定程序取得进行某种经营活动的资格4)经营者主机构决定设立内部或分支机构)经营者主机构决定设立内部或分支机构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标的)1.物: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被人物: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和或使用们所控制和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和或使用价值的财物价值的财物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类型、管辖)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类型、管辖)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法律关系的范围)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法律关系的范围)种类物和特定物(所有权,租赁只能以特种类物和特定物(所有权,租赁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责任)定物为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责任)主物和从物(处分的效力)主物和从物(处分的效力)有主物和无主物(单方意志取得,归属)有主物和无主物(单方意志取得,归属)原物和孳息(孳息的归属,无法律或约定,归原原物和孳息(孳息的归属,无法律或约定,归原物主)物主)货币及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也是物的表现形式货币及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也是物的表现形式上述物,与国家的经济协调相联系时,成为上述物,与国家的经济协调相联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家征购的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家征购的对象时。象时。经济法中以更加具体和充满经济意味的形态经济法中以更加具体和充满经济意味的形态出现:生产资料、资本或者股本、固定资出现:生产资料、资本或者股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费用、利润、税金等期投资、短期投资、费用、利润、税金等2.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的所进行的活动。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行为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尤为重要。行为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尤为重要。经济管理行为。经济管理行为。3.智力成果:是指存在于一定载体之中,智力成果:是指存在于一定载体之中,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属于经济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属于经济法律规范保护范围的脑力劳动成果(无形资产)保护范围的脑力劳动成果(无形资产)*专利的转让,专利权的授予是不同关系。专利的转让,专利权的授予是不同关系。四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济义务 。不同于传统法律关系内容的公私对立、当事人对立,具有协不同于传统法律关系内容的公私对立、当事人对立,具有协调关系。调关系。经济管理主体和公有性质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职权、权利都经济管理主体和公有性质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职权、权利都是对国家、人民的义务职责。是对国家、人民的义务职责。(一)(一).经济权利经济权利依法拥有的自己依法拥有的自己为为或或不为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人为为或或不为不为一定行为的一定行为的资格资格。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产生基于法定或授权产生基于法定或授权有隶属属性有隶属属性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2.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经营管理权(人、财、物、产、供、销经营管理权(人、财、物、产、供、销4.请求权:赔偿,调节,申请仲裁,诉讼请求权:赔偿,调节,申请仲裁,诉讼(二)(二)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为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是指经济法主体为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为或或不为不为某种行为。某种行为。辨正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辨正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义务的权利。但有时也不对等。但有时也不对等。内容:遵守法律政策,正确履行职责,遵内容:遵守法律政策,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合同,正确行使权利,不得侵权。守合同,正确行使权利,不得侵权。五五.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法律规范的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的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合法行为合法行为行为行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非法行为非法行为事件事件 经济管理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合法行为合法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经济司法行为经济司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定的法律后果(赔偿、制裁)违法行为:一定的法律后果(赔偿、制裁)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但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灭的客观情况。自然现象:地震、洪水自然现象:地震、洪水社会现象社会现象:战争、政府禁令:战争、政府禁令六六.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1.保护的必要性保护的必要性2.保护的可能性保护的可能性3.保护的机关: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组织保护的机关: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组织4.保护的方法:保护的方法:单位单位物质奖物质奖1.奖励奖励个人个人单位单位荣誉奖荣誉奖个人个人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审判保护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审判保护5.违反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违反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50条;刑法140条 综合性和双重性的特征综合性和双重性的特征三三.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联系联系:(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都调整经济关系。都调整经济关系(2)渊源)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章等规范性文件(3)地位。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地位。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4)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区别:区别:经济法经济法民法民法调整对象调整对象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平等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主体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内部组织、两企业内部组织、两户等户等自然人、法人自然人、法人原则原则社会本位社会本位个人权利本位个人权利本位调整方法调整方法民事责任、行政责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2)经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与行政法联系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管理关系)调整对象。都调整管理关系(2)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章等规范性文件(3)地位。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地位。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4)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区别区别经济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法调整对象调整对象经济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体主体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不包括不包括作用作用经济经济政治政治调整方法调整方法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第四章第四章竞争法律制度(一)竞争法律制度(一)第一节第一节经济竞争法律制度概述(略)经济竞争法律制度概述(略)第二节第二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最早的反垄断法最早的反垄断法1890年年美国的美国的谢尔曼法谢尔曼法我国我国2007.8.30日公布,日公布,2008年年8月月1日生效日生效一、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1.背景背景2.目的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健康发展,制定本法。3.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境内的垄断行为;境内的垄断行为;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的竞争产生排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的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亦适用。除、限制影响的,亦适用。二、三种经济垄断行为二、三种经济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同行为 。又叫限制竞争协议。又叫限制竞争协议。1.横向的垄断协议:横向的垄断协议:P13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达成下列垄断协议:P14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议3.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P171.垄断价格(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垄断价格(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2.低价倾销(低于成本价销售)低价倾销(低于成本价销售)3.拒绝交易拒绝交易4.限定交易对象限定交易对象5.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6.差别待遇差别待遇 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控制市场能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控制市场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度等;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度等;一个占一个占1/2;两个占两个占2/3;三个占三个占3/4时推定具时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力。有市场支配力。其中一个不足其中一个不足10%或者证明其不具有时,除或者证明其不具有时,除外。外。(三)(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1.集中的方式:集中的方式:1)合并;)合并;2)取得股权或者)取得股权或者资产;资产;3)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能够对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影响。其他经营者施加影响。2.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申报;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申报;30日的初步审查;日的初步审查;90日内审查;追加日内审查;追加60日日外资并购时的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时的国家安全审查。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行政强制交易;行政强制交易;2.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和竞争;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和竞争;对外地商品的歧视性收费项目、标准、价格;不同的技术、检验标准;对外地商品的歧视性收费项目、标准、价格;不同的技术、检验标准;行政许可;设关卡等行政许可;设关卡等3.限制外地企业的招投标限制外地企业的招投标4.限制跨地区投资限制跨地区投资5.行政强制限制竞争行政强制限制竞争四、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四、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调查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内容:检查权;询问权;查阅、复制资料调查权的内容:检查权;询问权;查阅、复制资料权;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权;查询银行账户权等。权;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权;查询银行账户权等。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垄断协议:没收、销售额垄断协议:没收、销售额1%10%,或,或50万以下罚万以下罚款;滥用支配地位:没收、款;滥用支配地位:没收、110%的罚款。的罚款。第三节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一、竞争的概念与功能竞争的概念与功能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厉害关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厉害关系人为对手,争取市场的行为。系人为对手,争取市场的行为。1.主体:经营者(方向相同)主体:经营者(方向相同)2.手段:价格、广告、服务手段:价格、广告、服务3.结果:结果:优胜劣汰优胜劣汰功能功能:1.价值规律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灵魂,市场机制的灵魂2.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消极作用:不公平竞争,引起经济的不稳消极作用:不公平竞争,引起经济的不稳定、不协调,破坏市场正常运行。定、不协调,破坏市场正常运行。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分立式:分立式:2.统一式:统一式:3.综合式:不以综合式:不以“竞争竞争”“交易交易”命名命名三三、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Art.1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四、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1.自愿自愿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交易活动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交易活动自主选择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和方式自主选择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和方式自主意思表示自主意思表示2.平等平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机会均等机会均等3.公平公平不能显失公平不能显失公平遵循同一种遵循同一种“游戏规则游戏规则”不受非法干扰和不正当的妨害不受非法干扰和不正当的妨害4. 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切实履行合同切实履行合同善待对方善待对方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是指是指经营者违反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的规定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行为六、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一)欺骗性交易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伪造等欺骗性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伪造等欺骗性手段,故意误导购买者有关商品的信息,手段,故意误导购买者有关商品的信息,致使他人受骗上当的行为致使他人受骗上当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1)商标及其作用)商标及其作用区别商品经营者区别商品经营者标示商品质量标示商品质量宣传和推销商品宣传和推销商品2)注册商标与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与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独占性独占性时间性时间性地域性地域性3)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假冒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假冒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划清与冒充注册商标的界限划清与冒充注册商标的界限处罚: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销毁现处罚: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销毁现存商标,非法经营额存商标,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获利额以下或者获利额5倍以下罚款。刑事责任。倍以下罚款。刑事责任。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1)知名商品;)知名商品;2)外观标志为特有的;外观标志为特有的;3)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1)企业名称及其专用权)企业名称及其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是指企业对其核准注册企业名称专用权,是指企业对其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在特定地区内的同行业中依法的企业名称在特定地区内的同行业中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享有的独占使用权2)认定)认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是指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的,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或21姓名姓名,引人误认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3行为行为4.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产地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产地的行为行为1)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未经认证未经认证经认证不合格经认证不合格不及时停止使用不及时停止使用非法制造或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非法制造或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擅自篡改、变造认证标志图案并使用擅自篡改、变造认证标志图案并使用2)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国家优质产品标志国家优质产品标志未获名优未获名优继续使用继续使用使用编造的使用编造的冒用级别高的冒用级别高的3)伪造产地的行为)伪造产地的行为伪造产地是指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或包装、伪造产地是指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或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注虚假产地名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注虚假产地名称或产地标志的行为称或产地标志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1.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2.主观:故意,争取交易机会主观:故意,争取交易机会3.客观:违法性客观:违法性4.形式多样性形式多样性回扣、折扣、佣金的关系回扣、折扣、佣金的关系:回扣: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回扣: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的酬金或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的酬金或有价证券,在有价证券,在帐外帐外暗中暗中给付对方的行为给付对方的行为折扣: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成交价款折扣: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成交价款上给对方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上给对方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交易上的优惠交易上的优惠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为了促使双方达成交易而付出位的中间人为了促使双方达成交易而付出一定劳动后应得的报酬一定劳动后应得的报酬(三)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引人误解的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对商品产生错误认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任(四)(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秘密性:2.商业性商业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低价倾销(五)低价倾销行为行为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合理降价行为:合理降价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与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的关系:与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的关系:1.存在领域不同存在领域不同2.认定标准不同认定标准不同3.适用法律和处理方式不同适用法律和处理方式不同(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行为1)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诚实经营者利)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诚实经营者利益益2)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3)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1)谎称有奖或者作虚假不实的表示)谎称有奖或者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不投放、不同时、按不同时间投放)故意不投放、不同时、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市场4)最高奖超过)最高奖超过5000元元5)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其他(七)诋毁商誉行为(七)诋毁商誉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主体主体:经营者经营者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3.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对比广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对比广告:不存在误导;相同需求或用途;客观告:不存在误导;相同需求或用途;客观地比较重要的、经典的特征;不引起混淆)地比较重要的、经典的特征;不引起混淆)4.主观主观:故意故意三、限制竞争行为三、限制竞争行为(一)经济垄断行为(一)经济垄断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处罚者:省、设区的市级工商管理局处罚者:省、设区的市级工商管理局(二)行政垄断(二)行政垄断行为行为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三)(三)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1.主体:经营者主体:经营者2.主观:主观:故意故意3.客观:客观:实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实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易行为4.结果:结果:给交易对方造成了损害,且对正常给交易对方造成了损害,且对正常的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的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 违背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倚仗经济优势限违背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倚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制竞争(四)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四)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1.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标价(串标、围标)(串标、围标)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手的公平竞争(促成中标、事后补贴)(促成中标、事后补贴)四、四、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五、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因侵权所获利润;调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因侵权所获利润;调查费查费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低价倾销、搭售、诋毁商誉没有直接规定低价倾销、搭售、诋毁商誉没有直接规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竞争法律制度(二)竞争法律制度(二)第一节第一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一、概述:一、概述:招标的概念:广义:包括招、投、评、开、招标的概念:广义:包括招、投、评、开、中标的全过程;中标的全过程;狭义上,招标人向一定对象发的招标邀请狭义上,招标人向一定对象发的招标邀请招标的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的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利益、公共安全的;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资的;3)使用境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使用境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二、二、招标招标1.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应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招标程序招标程序 : 标底应当保密,标底应当保密,15日,日,20日日三、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相应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相应资格;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重新招标。四、开标、评标和中标四、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评标:评标:5人以上,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人以上,其中经济、技术专家2/3以上以上 中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日内签合同,向其他投标人通知。合同,向其他投标人通知。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串标、泄露标底、与投标人谈判等的中标无串标、泄露标底、与投标人谈判等的中标无效。效。第二节第二节拍卖法拍卖法一、概述一、概述(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1.概念:拍卖是指以概念: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最高应价者的的买卖方式。买卖方式。2.特点:特点:1)通过中间人(拍卖人)进行的,三方当)通过中间人(拍卖人)进行的,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事人,法律关系更为复杂。2)公开竞价,价高者得。)公开竞价,价高者得。3)现场成交。)现场成交。(二)拍卖标的(二)拍卖标的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物品或者财或者财产权利产权利禁止和须审批的,禁止和须审批的,文物要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文物要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罚没物品的拍卖罚没物品的拍卖二、拍卖当事人二、拍卖当事人(一)拍卖人(一)拍卖人指依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指依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资格资格:注册资本,组织要件,拍卖师,拍卖:注册资本,组织要件,拍卖师,拍卖业务规则,特种行业许可证,业务规则,特种行业许可证,拍卖师拍卖师:专科以上、拍卖专业知识,:专科以上、拍卖专业知识,2年工作年工作经历,品行良好;开除公职或吊销未满经历,品行良好;开除公职或吊销未满5年年或者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可。或者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可。(二)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二)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公(三)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四)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反悔的,应支付佣金和差价。竞买人。反悔的,应支付佣金和差价。三、拍卖的程序、方式和规则三、拍卖的程序、方式和规则(一)程序(一)程序1.拍卖委托阶段拍卖委托阶段:2.拍卖公告、展示、拍卖(现场拍卖、成交拍卖公告、展示、拍卖(现场拍卖、成交付费、履约)付费、履约)(二)方式(二)方式增价拍卖、减价拍卖;有声拍卖、无声拍增价拍卖、减价拍卖;有声拍卖、无声拍卖卖(三)规则(三)规则:瑕疵担保责任和抗辩;低价规则;价高者得瑕疵担保责任和抗辩;低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等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等四、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征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各级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目录以内的或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特征: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2)资金来源的公共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3)对象的广泛性;)对象的广泛性;4)方式的法定性)方式的法定性;5)监管的严密性;)监管的严密性;6)规模的巨额性;)规模的巨额性;7)政府采购功能的调控性。)政府采购功能的调控性。二、政府采购的原则二、政府采购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效益原则,(物有所值、质优价廉)效益原则,(物有所值、质优价廉)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4.保护民族工业原则保护民族工业原则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一)公开招标(一)公开招标其他方式的,应事先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其他方式的,应事先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化整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零的方式规避。(二)邀请招标:一是因特殊,只得从有限(二)邀请招标:一是因特殊,只得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公开招标的费用范围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公开招标的费用所占比例过大。所占比例过大。(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应进行竞争性谈判的有:应进行竞争性谈判的有:1)没有投标、合)没有投标、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成;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成;2)技术复杂或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求;3)时间紧迫;)时间紧迫;4)不能事先计算价格)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总额的程序: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成立谈判小组;3人以上,人以上,2/32)制定谈判文件;程序、内容、合同草案制定谈判文件;程序、内容、合同草案3)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3家以上,提供家以上,提供文件文件4)谈判;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信息)谈判;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信息5)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四)单一来源采购:(四)单一来源采购:1)唯一供应商;)唯一供应商;2)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项)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且不超原采购合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且不超原采购合同的同的10%以上的。以上的。(五)询价: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五)询价: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询询价采购文件价采购文件或或询价函询价函让其让其报价报价,在此基础上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变化幅度小的。程序: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成立询价小组;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3)询价;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4)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四、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四、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1.询问询问:答复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答复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密2.质疑:质疑:7个工作日,书面形式,个工作日,书面形式,7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答复。内答复。3.投诉:投诉:15日内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日内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30日内答复。可以责令暂停(日内答复。可以责令暂停(30日)日)4.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第五章消费者法第五章消费者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述一、概述(一)(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二)(二)消费者的涵义消费者的涵义为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为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接受服务的自然人。1.生活消费生活消费2.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3.自然人自然人(三)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进行专门立法(三)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进行专门立法的原因的原因1.信息偏在信息偏在2.救济不力救济不力3.垄断垄断4.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哲学:人权(生存权);传统经济理论:利哲学:人权(生存权);传统经济理论:利润最大化与效用最大化的矛盾;法理:传润最大化与效用最大化的矛盾;法理:传统民商法的局限性统民商法的局限性 (四)(四)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特别保护特别保护2)国家援助)国家援助3)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4)补偿性与惩罚性)补偿性与惩罚性5)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二、二、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权(一)安全权1.人身安全权人身安全权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二)(二)知情权知情权1.基本情况基本情况2.技术状况技术状况3.价格和售后服务价格和售后服务(三)(三)选择权选择权1.选择经营者权选择经营者权2.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权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权3.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4.比较、鉴别和挑选权比较、鉴别和挑选权(四)(四)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1.保障质量保障质量2.价格合理价格合理3.计量准确计量准确4.不得强制交易不得强制交易(五)(五)求偿权求偿权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 (六)(六)结社权结社权公民的基本权公民的基本权(七)(七)获得知识权获得知识权自身的努力;社会和政府的义务自身的努力;社会和政府的义务(八)(八)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九)监督权(九)监督权三、三、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一)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一)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真实说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真实说明、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方法明、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方法2.严重缺陷的,报告,采取相应措施严重缺陷的,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四)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通过发行可抽奖的发票(定额发票)通过发行可抽奖的发票(定额发票)(六)六)保证质量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例外:例外:使用方法错误使用方法错误消费者知道瑕疵消费者知道瑕疵(七)(七)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八)(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九)九)履行履行“三包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或其他责任的义务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十)标明真实名称、标记的义务(十)标明真实名称、标记的义务租赁柜台租赁柜台四、四、消费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消费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一)(一)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1.协商和解协商和解2.由消协调解由消协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仲裁仲裁5.诉讼诉讼(二)(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3.服务者赔偿责任服务者赔偿责任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5.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使用人的赔偿责任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使用人的赔偿责任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明知或者或者应知应知广告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P38广告法)(三)(三)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1.邮购商品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邮购商品经营者的民事责任P462.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责任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责任P473.商品不合格时的责任商品不合格时的责任P48商品不合格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应当退商品不合格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应当退货。货。4.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自助具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抚养人的生活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抚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的生活费费5.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任: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6.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修理、: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货款或服务费7.特别民事责任:欺诈销售时的加倍赔偿责特别民事责任:欺诈销售时的加倍赔偿责任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一、概述一、概述(一)(一)产品与产品标准产品与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责任责任1.产品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物、军工产品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物、军工产品2.产品标准: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判断产品合格与产品标准: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否的主要依据。统一标准:统一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约定标准: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一般性标准一般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3.产品质量: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产品质量: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的总和。性的总和。可用性;可用性;工效性;可靠性;维修性;工效性;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经济性。安全性;经济性。4.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所应承担的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强制性要求)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强制性要求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违反明示担保义务:约定的标准约定的标准3)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P.46不合理的危险,不符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93.2制订,制订,00年年7月修改)月修改)调整对象: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二、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组织体制:组织体制:2.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可能危及安全的;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可能危及安全的;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反映质量有问题的;业产品;反映质量有问题的;后果:后果:P17,限期改正;省级以上部门公告;,限期改正;省级以上部门公告;停业、限期整顿;吊销停业、限期整顿;吊销3.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P24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系列(ISO/TC176委员会)委员会)ISO14000;OSHMS18000;SA8000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认证标志的意义:客户;企业;国际贸易;认证标志的意义:客户;企业;国际贸易;认证机构:国务院产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的或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授权的部门认认可的可的独立独立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认证机构。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认证机构。1)依法设立;)依法设立;2)有检测条件和能力;)有检测条件和能力;3)监督检查义务监督检查义务三、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一)生产者(一)生产者1.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P26安全性:没有不合理的危险安全性:没有不合理的危险适用性:使用性能,但瑕疵作出说明的除适用性:使用性能,但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外符合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表明的质量状符合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表明的质量状况。况。2.符合产品标识、包装的规定符合产品标识、包装的规定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成分;日期;警示标志址;规格、等级、成分;日期;警示标志3.不作为义务:不得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不作为义务:不得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品;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不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不得参杂、参假、冒充合格商品得参杂、参假、冒充合格商品(二)销售者(二)销售者1.进货检验义务进货检验义务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3.产品标识义务产品标识义务4.不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四、四、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一)(一)产品缺陷产品缺陷责任要件责任要件 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二)(二)责任抗辩责任抗辩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发现缺陷存在(三)(三)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四)(四)赔偿范围赔偿范围1.人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人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扶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人生活费2.财产财产(五)时效(五)时效2年年10年年(六)(六)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七)(七)销售者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瑕疵担保责任三包赔偿损失三包赔偿损失:1.不具备使用性能;不具备使用性能;2.不符合产品标准;不符合产品标准;3.不符合质量状况不符合质量状况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缺陷损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害赔偿责任危害程度不同:小、大危害程度不同:小、大索赔对象不同:销售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索赔对象不同:销售者;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者赔偿方式不同:修、换、退、赔;赔赔偿方式不同:修、换、退、赔;赔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不同:1年;年;2年年第七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一、房地产与房地产管理法一、房地产与房地产管理法(一)房地产(一)房地产(特征)特征)(二)房地产管理法:(二)房地产管理法:94年,城市房地产管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理法(07.8.30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土地管理法(86,88,98,04);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89年)年)二、房地产主管部门二、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三、房地产法的原则三、房地产法的原则1.土地公有制原则土地公有制原则2.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3.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则5.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原则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原则6.保护房地产产权人合法利益原则保护房地产产权人合法利益原则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一、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房地产开发用地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用地。特征:国有土地;土地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用地。特征: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有限制使用权;有限制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1.主体主体2.客体客体3.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4.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控制(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控制1.禁止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禁止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公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2.按照国家的规划进行按照国家的规划进行3.实行用地总量控制实行用地总量控制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出让方式(三)出让方式1.协议协议2.招标:大型或关键性投资项目招标:大型或关键性投资项目3.拍卖:商业、高档住宅楼、娱乐设施拍卖:商业、高档住宅楼、娱乐设施4.挂牌:地块小、起价低、参与竞买人少挂牌:地块小、起价低、参与竞买人少(四)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四)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1)居住)居住70年;年;(2)工业)工业50年;年;(3)教、科、文、卫、体)教、科、文、卫、体50年;年;(4)商业、旅游、娱乐)商业、旅游、娱乐40年;年;(5)综合或者其他)综合或者其他50年。年。(五)终止(五)终止1.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期限届满2.提前收回提前收回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4.土地灭失土地灭失二、土地使用权划拨二、土地使用权划拨(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县以上政府批准,交纳补偿、安置费用交付县以上政府批准,交纳补偿、安置费用交付或者无偿交付。或者无偿交付。1.标的仅限于国有土地标的仅限于国有土地2.行政性行政性3.无偿性无偿性4.无期性无期性(二)范围二)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用地;4.其他其他(三)划拨和出让的区别(三)划拨和出让的区别1.无偿和有偿;无偿和有偿;2.无期和有期;无期和有期;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和合同行为;和合同行为;4.处罚不同处罚不同第三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第三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一、概念一、概念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1.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城市规划2.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3.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综合开发、配套建设4.按约开发按约开发5.保证房地产开发产品质量合格保证房地产开发产品质量合格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93.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名称和组织机构名称和组织机构2.经营场所经营场所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4.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5.其他其他(二)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1.设立登记设立登记2.备案备案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四、房地产开发建设1.规划规划2.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3.基础设施(先地下,后地上)基础设施(先地下,后地上)4.自有资金(资本金占投资规模的自有资金(资本金占投资规模的205.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第四节第四节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一、一、概述概述(一)概念(一)概念一级市场一级市场:政府与土地经营者、房屋使用:政府与土地经营者、房屋使用者者二级市场二级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包括土地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包括土地的二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第一次二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第一次销售)销售)三级市场三级市场:使用者之间、经营者之间以及:使用者之间、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他们相互之间(二手房市场)(二手房市场)(二)(二)房地产交易的原则房地产交易的原则1.依法登记原则依法登记原则2.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3.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基准地价、标定地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屋重置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价价、房屋重置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申报)格申报)4.合同义务随土地使用权转移(使用年限)合同义务随土地使用权转移(使用年限) 二、二、转让转让(一)(一)概念概念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二)转让条件与限制(二)转让条件与限制1.出让的转让条件出让的转让条件出让金、使用权证出让金、使用权证投资开发,投资开发,25%以上,工业用地或建设用以上,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2.划拨的转让条件:经批准,受让方办理出划拨的转让条件:经批准,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让手续,交纳出让金3.禁止转让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房地产:7种,种,P381)不符合转让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2)查封查封3)收回)收回4)未经共有人同意未经共有人同意5)权属有争议权属有争议6)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7)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三)(三)转让合同转让合同1.标的标的:未建成或已竣工:未建成或已竣工2.数量数量|面积误差比面积误差比|3:a.实际面积实际面积约约定面积,买受人补足定面积,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比面积误差比|3: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利息;利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a.实际面积实际面积约定面积,房价款约定面积,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由出卖人承担3.价款: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价款: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为标准为标准4.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用之日起日;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日。起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1年年5.履行方式履行方式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双倍赔偿:双倍赔偿:1)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5)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五)(五)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1.概念概念是附期限的交易行为是附期限的交易行为楼花本身可以自由转让楼花本身可以自由转让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2.条件条件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证资金:资金:25三、三、抵押抵押(一)(一)概念概念和法律特征和法律特征1.要式性要式性2.从属性(成立、处分、消灭)从属性(成立、处分、消灭)3.补充性补充性4.特定性:(数额特定,对象特定)特定性:(数额特定,对象特定)5.不转移占有不转移占有(二)(二)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房地产抵押的范围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3.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物权法:物权法P184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另有规定除外但另有规定除外3)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社会公益设施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抵押人抵押人2.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四、四、房屋租赁房屋租赁(一)(一)概念及分类概念及分类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行为(二)二)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1.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3)租赁用途)租赁用途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5)租金及交付方式)租金及交付方式6)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7)转租的约定)转租的约定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9)其它条款)其它条款3.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制度第五节第五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登记效力:登记效力:成立要件主义成立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折衷主义折衷主义第九章第九章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税法概述税法概述一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职能税收的概念、特征和职能1.概念:国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概念:国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分配。分配。2.特征:特征:1)强制性;)强制性;2)无偿性;)无偿性;3)固定)固定性。性。3.职能:职能:1)财政职能;财政职能;2)经济职能;)经济职能;3)监督职能监督职能二二.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概念: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调整对象:1)税收分配关系)税收分配关系2)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征收管理关系三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1.税法主题: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税法主题:征税主体,纳税主体2.征税客体: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征税客体: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3.税率税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率)4. 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5.纳税环节:商品流转中应纳税的环节纳税环节:商品流转中应纳税的环节6.纳税期限纳税期限7.减免税:减免税:1)起征点;)起征点;2)免征额;)免征额;3)减免减免规定规定第二节 我国的现行税制一一.税法的分类税法的分类1.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2.按征税客体的不同按征税客体的不同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行为税法行为税法3.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中央税法;地方税法;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法中央税法;地方税法;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法4.按税法职能作用的不同按税法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5.按主权国家行事管辖权的不同按主权国家行事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6.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为标准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为标准直接税,直接税,间接税间接税7.按计税标准按计税标准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8.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价外税价内税,价外税第三节第三节我国的主要税种我国的主要税种一一.增值税增值税1.概念:概念:2.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3.税率:税率:17,13;征收率:;征收率:3%4.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进项税二二.消费税消费税1.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特征特征:选择性、单环节、税负转嫁、税率差选择性、单环节、税负转嫁、税率差别别2.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3.税目和税率:税目和税率:三三.营业税营业税1.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产2.纳税人:纳税人:3.税目和税率税目和税率四四.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概念: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概念: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税的一种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税的一种税。2.纳税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设立,或实际管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3.税率:税率:25,204.计税方法:计税方法:【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成本+税税收收-费用费用-损失)损失)】X税率税率五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居民纳税人: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税目和税率税目和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级超额累进税(545%)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级超额累进税(535%)4)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20%、30%、40%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14%6)特许权转让费所得;特许权转让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08.10.9停停8)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房)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房10%)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11)其他)其他均为均为20%3.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1)省级、国务院部委和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省级、国务院部委和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环保等方面奖金;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环保等方面奖金;(2)国债、金融债券利息;)国债、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外交人员所得;)外交人员所得;(9)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因严重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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