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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章纳税程序本章内容本章内容n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n第二节第二节 凭证帐簿管理凭证帐簿管理n第三节第三节 缴纳税款缴纳税款n第四节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n第五节第五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知识点n1、纳税申报的程序和税款征收的方法和措施n2、纳税人应具备的权利n3、偷税的法定要件技能点技能点n1、能够根据纳税人实际状况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n2、通过网上申报大厅申报纳税【导入案例】【导入案例】依法行政,避免纠纷依法行政,避免纠纷n案情甲民营企业以生产经营酒类产品为主,其所属的六个门市部和八个分支机构,均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n1994年10月,A税务机关对甲单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甲企业自1994年18月分别从四个生产酿酒企业购进薯类酒精200吨,勾兑成薯类白酒并销售,按酒精计算交纳消费税等税。查出偷税达15万元;1994年12月20日,A税务机关对甲企业发了查补税款通知书,要求甲企业在5日内缴税,逾期加收滞纳金。【导入案例】【导入案例】n甲企业对此不服,并于12月25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于1995年1月18日下发了关于甲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重新复议的函,将甲企业写给上级税务机关的来信转给A税务机关,要求重新审查,A税务机关经过复查,于1995年3月10日下文,把原已认定的偷税15万元改为偷税10万元。【导入案例】【导入案例】n1995年3月11日,甲企业认为补税通知无法律依据,以此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此案,认为A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要求被告A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在法院审理此案之际,5月26日检察机关认为,甲企业偷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偷税数额巨大,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偷税罪,予以立案,并于6月8日批准逮捕甲企业法人代表。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n一、开业税务登记n二、变更税务登记n三、注销税务登记n四、停业、复业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n(一)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n(二)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n(三)比照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规定n(四)开业税务登记流程n(五)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n(六)税务登记表的种类(一)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n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n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n根据规定,对于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二)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n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比照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规定n扣缴义务人要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n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n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要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纳税人填写税务填写税务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表及附表及附表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1.建立建立分户档案分户档案2.打印税打印税务登记证务登记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及核审核及核定纳税定纳税事项事项纳税人纳税人领取税领取税务登记证务登记证和税务和税务登记表登记表(四)开业税务登记流程(四)开业税务登记流程开开业业登登记记纳税人纳税人报送税务报送税务登记申请登记申请报告和有报告和有关资料关资料(五)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n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n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n银行帐号证明n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n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n其他:如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资料等(六)税务登记表的种类n税务登记表分五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外资企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应填登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表二、变更税务登记n(一)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n(二)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要求n(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一)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n(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n(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n(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n(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n(5)改变产权关系的n(6)改变注册资金的(二)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要求n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n纳税人提出变更申请书。n税务机关受理。n在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n纳税人认真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交税务机关审核。n税务机关审核、换证。三、注销税务登记n(一)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n(二)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n(三)税款的缴纳问题n(四)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一)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n(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n(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n(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二)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n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n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三)税款的缴纳问题n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未结清的,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财产继承人追缴。(四)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n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n税务机关管理科室受理,并与稽查科室联系,核实纳税人有无在查案件。如无在查案件,核发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n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然后分别到发票管理环节、申报征收环节、稽查环节、登记管理环节分别办妥相关手续。n纳税人将各环节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件、资料交税务登记部门。n不通过:纳税稽查。n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发给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四、停业、复业登记n(一)适用范围n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n(二)停业税务登记的要求n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n如实填写“停业登记申请表”,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后,结清税款,缴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四、停业、复业登记n(三)复业税务登记的要求n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税务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税务登记,领用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第二节凭证帐簿管理第二节凭证帐簿管理n一、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n二、凭证、账簿设置和管理一、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n(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n(二)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n(三)发票领购手续n(四)发票的开具要求(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n增值税专用发票n普通发票: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n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n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n专业发票(二)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n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n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n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三)发票领购手续n1.固定业户n购票申请、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n发票领购簿n领购发票n2.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n代开n3.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n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四)发票的开具要求n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n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n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n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n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n不得倒卖或倒买发票(四)发票的开具要求n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n增值税专用发票:n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n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n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n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n视同销售的,为移送的当天。(四)发票的开具要求n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n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运输发票出入国境。(四)发票的开具要求n4.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n税务机关批准n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n开具后的存根联装订成册二、凭证、账簿设置和管理n(一)账簿和凭证n(二)账簿设置的适用范围n(三)账簿凭证的保存期限n(四)财会处理制度或方法的报送备案制度n(五)税控管理(一)账簿和凭证n1、账簿是纳税义务人用来连续登记和反映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工具和载体。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各个科目的三栏式明细账和多栏式明细账。纳税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录,按照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序时的会计核算。n2、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二)账簿设置的适用范围n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三)账簿凭证的保存期限n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n至于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为10年。(四)财会处理制度或方法的报送备案制度n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税控管理n税控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期提出来的一个崭新的概念。它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n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税控装置。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第三节 缴纳税款缴纳税款n一、纳税申报n二、税款征收 n三、接受税务检查 一、纳税申报n(一)纳税申报的对象n(二)纳税申报的内容n(三)纳税申报的期限n(四)纳税申报的要求n(五)纳税申报的方式n(六)纳税申报的流程n(七)正常申报与延期申报什么是纳税申报?n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制度。(一)纳税申报的对象n纳税人n扣缴义务人(二)纳税申报的内容n主要体现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n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三)纳税申报的期限n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n税务机关确定的。n申报期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公休日的,申报期可以顺延。 (四)纳税申报应提供的材料n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n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n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n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n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n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五)纳税申报的方式n直接申报n邮寄申报n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n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n数据电文n数据电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等。(六)纳税申报的流程n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确定纳税申报方式、时间、内容领取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咨询受理n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在主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n报送: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等有关证件资料。(七)正常申报与延期申报n1.正常申报n2.延期申报延期申报n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1)可办理延期申报的情况n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n因不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的。(2)办理延期申报的程序 n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n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n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环节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受理环节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管理环节。n核准后,管理环节制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转受理环节。n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n因不可抗力延期申报的n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3)延期申报届满后的处理n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具体内容包括延期税种、延期税额,并递交有关批准延期申报文号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二、税款征收n(一)税款征收方式n(二)税款征收措施n(三)税款优先的规定n(四)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一)税款征收方式n查账征收n查定征收n查验征收n定期定额征收n代扣代缴n代收代缴n委托代征(二)税款征收措施n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n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n3.责令缴纳n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n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n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n7.阻止出境(三)税款优先的规定n一般情况下,税款优于无担保债权n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留置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n税款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n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n欠交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n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三、税务检查n(一)纳税义务人要接受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税务人员执行税法的情况。所以纳税义务人接受税务机关专业检查和各部门联合检查的同时,日常的工作中要加强自查。n(二)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有:查帐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验权、存款查核权。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n一、税务行政复议n二、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n(一)受案范围n(二)管辖n(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n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过程。(一)受案范围n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n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n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n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n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一)受案范围n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n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n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n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一)受案范围n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n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n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n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n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n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以及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中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等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n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n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管辖原则n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n1、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收到缴款凭证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n2、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复议申请;n3、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n4、复议机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也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n5、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的,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二、税务行政诉讼n(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n(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提出n(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n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提出n1、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纳税人必须先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经复议仍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行人民法院起诉;n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n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纳税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纳税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纳税人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取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n1、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该行为是否遵守必备的程序等。n2、人民法院接到纳税人的诉状,经过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纳税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n判决结果: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第五节第五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n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n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n四、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n五、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六、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n七、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n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n九、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n十、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执行税收法规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代理税务代理n一、税务代理的概念及特点n二、税务代理的范围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及特点n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的行为的总称。n特征n主体资格的特定性n法律约束性n内容的确定性n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n有偿服务性二、税务代理的范围n(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n(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n(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n(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n(五)制作涉税文书二、税务代理的范围n(六)审查纳税情况n(七)建帐建制,办理账务n(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n(九)税务行政复议n(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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