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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4月2日公司二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为提高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五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2、公司诉讼、担保、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赔偿损失;(五)解除劳动合同;(六)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形式。第十八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十九条申辩的权利。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本制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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