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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监管体制依然是分段监管,但又有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环节的监管主体,解决了职责交叉的问题二是解决了综合监管的定性问题三是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定位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管1、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3、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4、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5、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6、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质量监督部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1、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2、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3、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4、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管理5、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6、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1、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的颁发2、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3、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5、负责对食品流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1、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颁发2、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3、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5、负责对餐饮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1、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2、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4、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食品安全监管新框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地方卫生部门地方农业部门地方质监部门地方工商部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食品安全法的特点1、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第二章)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检测、检验和流行病学信息,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监测的重点主要有:一是了解掌握本地区特定食品类别和特定食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掌握污染物的变化趋势,以便为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标准和工作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对已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干预效果的评价。三是通过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利于公众加强自身保护,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同时为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从监测的有毒有害物来源来划分,应当包括:一是食品在种养殖和生产加工及销售过程中来自外界污染的有毒有害物;二是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身所带(或被污染)的有毒有害物性质和数量上的变化与增长;三是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人为添加的物质,如:食品添加剂和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物质。v2、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二章)v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风险评估定义为“特定时期内因对某一危害的暴露而对生命和健康产生潜在不良影响的特征性描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制度。v“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v“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3、食品安全标准在强调统一中逐步“法典化”(第三章)4、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和危机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包括评估、预警、移送、调查、事故的归责和赔偿等。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本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这些应急处理措施包括:1立即停止食用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2保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流失,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3密切关注已食用这些食品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所在的单位、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谓的“事故发生地”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所在地、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所在地以及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所在地。所谓隐瞒,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食品安全事故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所谓谎报,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食品安全事故的真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的情况报告,或者不真实地报告事故情况的行为。所谓缓报,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限,故意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食品经营者不安全食品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强调食品安全控制分工同时更注重社会协作共同应对1、食品行业协会2、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权益保障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售出的产品有问题,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和供货者索赔。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6、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草案中的法律责任得到了很大的充实和加强,增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震慑力1、处罚额度提高2、建立了对个人的处罚机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扩大了监管部门的强制权具体监管部门的监管权:现场检查权、抽样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物品权、查封场所权卫生部门的事故处置权4、明确了主要的监管制度三、四个环节之间的差别加工食品与初级农产品的区别:为了避免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交叉重复,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反复研究认为,本法所称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摘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于2006年4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餐饮服务的定义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流通的区别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摘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摘自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摘自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2、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3、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主要有以下形式:首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再次,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机构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最后,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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