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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2002年年6月29日江泽民签发第日江泽民签发第70号主席号主席令令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1-151-15)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216-42)(28(28条条) ) 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3-52)(43-52) 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53-67) 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68-7676)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77-95) (77-95)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96.9796.97)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一一)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发展,制定本法。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二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从事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定。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三三) )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的方针针。 安全安全第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四四)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本法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生产。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五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五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六六)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权益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权益义务第六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权利,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的义务义务。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七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七条工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法权益。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领导,支持、督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八八)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督促监督管理支持督促监督管理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九九)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部门依照本法,依照本法,对全国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十十)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标准第十条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依法及时及时制定有制定有关的国家关的国家标准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适时修订。10标准滞后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十一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宣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十二十二)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服务。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十三十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故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员的法律责任。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十四十四)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家国家鼓励和支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十五十五)奖励奖励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给予奖励奖励。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则共分四个层次总则共分四个层次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一层第一层第一条第一条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制制定本法。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内从事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法;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法;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其规定。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方方针针安全安全第第一、预防为主、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二层第二层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权利权利.义务。义务。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三层第三层第八条第八条国务院国务院管安全管安全。第九条第九条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实施管理施管理。第十条第十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或者行业制定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国家对有关安全生产对有关安全生产宣传。宣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制度。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家国家科研究推广应用科研究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鼓励和支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国家对取得成绩的,给予对取得成绩的,给予奖励。奖励。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四层第四层第七条第七条工会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护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服务。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从第十六条至四十三条共计(从第十六条至四十三条共计28条)条)第二章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二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经营;规定的生产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二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负的职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担责任。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三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的能力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超过300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在300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生产经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职。考核不得收费考核不得收费。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育和培训。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特种作业人员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新建、改建、扩建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论证和安全评价。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设计人、设计单位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对审查结果负责。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全设施进行验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收结果负责。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应当在有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实施监督管理。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并应当与员工宿舍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员工宿舍的出口。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应当安排专安排专门人员门人员进行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应当教育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并向从业人员员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 37)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经费。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 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 (四四) )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要求要求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五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职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共计共计9 9条条. .权利权利5 5条条. .义务义务3 3条条. .工会监督条)工会监督条) 第三章第三章最新第2节 安全生产法 ( (二二) )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的权利权利(5(5条条) )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与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订订立的劳动合同应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当载明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二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5(5条条) )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员有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作提出建议。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有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控告;有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要求。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二二)从业人员义务从业人员义务( (3条)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最新第2节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及时予以处理予以处理。最新第2节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计条)第四章第四章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四四.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一)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各级人民政府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当及时处理。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规定的安全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批准。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 (四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行使以下职权:以下职权: (一)(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动。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应当予以配合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应当将检查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作出书面记录,并并由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签字;被;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进行处理。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三三)监察机关的职权监察机关的职权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责。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二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宣传教育的义务,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舆论监督的权利。 69 69 娄烦娄烦 83 83 排土排土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援与调查处理(共计条)(共计条)最新第2节 安全生产法 三三.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制定本行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一一) )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 (二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消消防演防演练练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矿山抢险演练l.课图照片221.jpg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装备齐全的矿山抢险对装备齐全的矿山抢险对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 (四四) )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门的职责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场、毁灭有关证据。 150 150 报告报告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究法律责任。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应当定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法法律律责责任任第六章第六章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依照。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8 88 任则任则 188 10188 10年年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负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处分。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2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1.1.生产经营单位末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末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3 3、违反、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5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6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租的 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4. 4.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1 71 溃坝溃坝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有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对生产安全事故全事故隐瞒不报隐瞒不报、谎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其有关证照。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由负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拘留的行政处罚由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本法自本法自20022002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结结束束最新第2节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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