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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一審人物關係圖一審人物關係圖人證人證交通部總務司長交通部總務司長 林純政林純政昌富工程負責人昌富工程負責人 張木松張木松交通部機要秘書交通部機要秘書 黃定環黃定環自訴人自訴人蔡兆陽交通部長蔡兆陽交通部長 被告一被告一金惟純金惟純商業周刊發行人商業周刊發行人蔡兆陽自訴商業周刊加重誹謗案被告二被告二黃鴻仁黃鴻仁商業周刊總編輯商業周刊總編輯被告三被告三林瑩秋林瑩秋商業周刊文字記者商業周刊文字記者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天財律師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天財律師被告四被告四秦漢硯秦漢硯商業周刊外稿記者商業周刊外稿記者代理人代理人蘇遠成律師蘇遠成律師蔡玉雪律師蔡玉雪律師物證物證商業周刊第商業周刊第467期期交通部支出憑証黏存單交通部支出憑証黏存單交通部零星修繕請修單交通部零星修繕請修單昌富工程開具統一發票昌富工程開具統一發票昌富工程開具估價單昌富工程開具估價單二、二、 二審人物關係圖二審人物關係圖 上訴人不服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人證人證朱惠良委員國會助理朱惠良委員國會助理 黃義文黃義文信義大樓住戶信義大樓住戶 蕭正倫蕭正倫商業周刊主筆商業周刊主筆 劉振志劉振志物證物證護照簽證戳章護照簽證戳章機票存根影本機票存根影本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五卷第四十五期委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五卷第四十五期委員會紀錄員會紀錄上訴人上訴人黃鴻仁商業周刊總編輯黃鴻仁商業周刊總編輯林瑩秋商業周刊文字記者林瑩秋商業周刊文字記者共同選任辯護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天財律師林天財律師羅明通律師羅明通律師倪子修律師倪子修律師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三、事件發展圖8511商業周刊第467期出刊。8511交通部長蔡兆陽自訴商業周刊 加重誹謗。8635一審判決,黃鴻仁、林瑩秋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與肆月,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金惟純無罪。863黃鴻仁、林瑩秋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86811二審確定終局判決,黃鴻仁、林瑩秋各處有期徒刑伍月、肆月,得易科罰金。861111黃鴻仁、林瑩秋聲請釋憲。8977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509號釋憲案。85年86年89年一審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被告金惟純商業周刊發行人被告黃鴻仁商業週刊總編輯被告林瑩秋 商業周刊文字記者被告秦漢硯 商業周刊外稿記者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天財 律師自訴人蔡兆陽交通部長代理人蘇遠成律師蔡玉雪律師判決判決.黃鴻仁、林瑩秋共赞同圖分布於眾,以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黃鴻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林瑩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金惟純無罪。.秦漢硯被控誹謗罪不受理。上訴上訴二審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上訴人黃鴻仁商業周刊總編輯(即被告) 林瑩秋商業周刊記者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天財律師羅明通律師倪子修律師告訴人蔡兆陽交通部長(即自訴人)代理人蘇遠成律師蔡玉雪律師判決判決.原判決關於黃鴻仁、林瑩秋部份撤銷。.黃鴻仁、林瑩秋共同分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黃鴻仁處有期徒刑伍月,林瑩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捎佰元折算壹日。四、訴訟流程圖四、訴訟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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