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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 (2007年版)条款释义条款释义 一、招标公告 根据和试行规定(56号令),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招标公告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细化,但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第16条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资格预审公告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1 (项目名称)已由 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3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4 ,建设资金来自 5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6 ,招标人为7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3.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1 资质, 2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2 本次资格预审3(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4 。3.3 各申请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5 (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1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5.1 请申请人于 1年 1月 1日至 2年2月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3 时至3时,下午3时至3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4(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5元,售后不退。5.3邮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6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7日内寄送。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1 年 1 月 1 日 时 1 分,地点为 2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1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二)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1 (项目名称)已由 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3(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3 ,建设资金来自4(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5 ,招标人为 6 。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内容、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 资质, 2 业绩,并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 本次招标 3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4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5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1 年 1 月 1 日至2 年 2月 2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3 时至 3 时,下午 3 时至3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4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6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4.3 邮购买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7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8 日内寄送。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1 年 1月 1日 1 时 分,地点为2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1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省略)(三)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1 (被邀请单位名称):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 (项目名称)已由 3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4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5 ,建设资金来自 6(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7,招标人为8 。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9(项目名称)10 标段投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内容、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 资质, 2 业绩,并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 被邀请单位 3 (可以或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请于 1 年 1月 1 日至 2 年 2 月 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3 时至 3 时,下午 3 时至 3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4(详细地址)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6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4.3 邮购买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7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8 日内寄送。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1年 1月 1日1时1分,地点为 2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1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方式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四)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1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2 (项目名称) 3 标段的投标。 请你单位于 1 年 1 月 1 日至 2 年 2月 2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3 时至 3 时,下午 3 时至 3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4 (详细地址)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5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6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邮购买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7 元。招标人在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8 日内寄送。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1年1月1日1时 1 分,地点为 2 。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1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联系方式 (省略) 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一)申请人须知1、条款说明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 申请人资格要求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须知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 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6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2. 资格预审文件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2.1.2 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2.2.2 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发给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2.3 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2.3.1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2.3.2 申请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财务状况表;(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7)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9)其他材料: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1.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要求3.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本章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3.2.3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2.4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2.6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2.7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4.1.2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4.2.1 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2 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4.2.4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5.1 审查委员会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2 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6. 通知和确认6.1 通知 招标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6.2 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6.3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7.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8. 纪律与监督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8.3 保密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二)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2、审查标准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3. 审查程序3.1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3.2 详细审查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拒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4.审查结果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人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在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三)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 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3.2 详细审查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拒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3.4 评分 3.4.1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4.2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4.审查结果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人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在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本章允许招标人依据行业情况及项目特点进行补充或删改,注意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对应起来。(五)项目建设概况 项目建设概况介绍内容的深度和广度由招标人自行掌握,能满足潜在投标人作出是否愿意参加资格预审申请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申请文件审查需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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