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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反 避避 税税 实实 战战 分分 析析免免 责责 声声 明明v纯属个人见解v欢迎批评指正反反 避避 税税 实实 战战 分分 析析v案例分析v常见避税行为、反避税措施v我国反避税概况v国际税务关系四个显著变化v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v跨国税源风险点提示v税务机关的风险应对措施一、案例分析v刘晓庆偷税案v增值税专用发票案v陈发树:资本运作vIphone:特别纳税调整v源自意大利的商标使用费股权转让案例交易前架构中国地产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100%TC(香港)C.Ltd 100%厦门HT置业有限公司交易后架构中国地产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地产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100%Q0(BVI)C.Ltd 100%TC(香港)(香港)C.Ltd 100%厦门厦门HT置业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交易后架构中国地产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地产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50%Q0(BVI)C.Ltd 100%TC(香港)(香港)C.Ltd 100%厦门HT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方投资方CB 50%商标广告费用案例新加坡新加坡BS公司公司 特许特许BS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特许厦门KDJ有限公司二、常见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措施v转让定价v预约定价v成本分摊协议v受控外国公司v资本弱化v一般反避税条款:受益所有人、财产转让所得 避税港v安道尔(Andorra)v安基拉-英国海外属地(Anguilla)v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and Barbuda)v阿鲁巴-荷兰海外属地(Aruba)v格林纳达(Grenada)v昆西,萨克,阿尔德尼-英王附属地(Guernsey/Sark/Alderney)v马恩岛-英王附属地(Isle of Man)v泽西-英王附属地(Jersey)v圣卢西亚(St.Lucia)v圣克里斯托弗和纽微斯联邦(The Federation of St.Christopher & Nevis)v圣文森特和格林那丁斯(St.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三、我国反避税概况v起步探索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到1998年,是涉外税收管理体系建立和发展阶段。v改革转型阶段:从1998年到2008年,是涉外税收向国际税收转轨的阶段。v规范发展阶段: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标志着我国涉外税收管理成为历史,国际税收管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1、我国国际税收重要成就v一是借鉴经验,国际税收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签署了1个多边税收公约、99个双边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和10个情报交换协定。v二是创新机制,跨境税源管理力度不断加大。 2013年,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贡献469亿元,比2008年增长37倍;非居民企业税收由2008年的38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172亿元,年均增长25%;与我国开展情报交换的国家由2008年的18个增长到2013的46个,2008年以来通过征管协作查补税款56亿元。1、我国国际税收重要成就v三是信守承诺,为跨境纳税人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截止2013年底,我国对外达成或签署了39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39个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协议,为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210.39亿元。2011年以来,全国处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24660件,其中涉及港澳安排11034件,为企业和个人减免税额345.69亿元。 1、我国国际税收重要成就v四是深化合作,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签署 ;我国在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中提出了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等创新性的反避税理念和操作方法 ;我国在世界税收领域增强了话语权,提高了影响力。2、参与国际税收活动v20国集团在2013年圣彼得堡峰会上,正式启动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G20公报说,利润应该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拥有征税权。v俄罗斯总统普京说,这是近百年以来国际税收规则最大规模的重塑。 v当一个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获得巨大利润后,却说“把GDP留给中国,把利润拿走”,这时我们能无动于衷吗? (1)税基侵袭v比如美国公司在中国生产产品然后再出口到美国,美国母公司和中国子公司都把无形资产放在英属维尔京(BVI),由此要求从中国和美国公司收取大量的无形资产管理费用和技术使用费,利润就会囤积在BVI,在中国和美国都不纳税。新一轮的国际税收制度改革提出要国家之间合力解决这类问题。(2)利润转移vG20要求其母公司向海外的包括在中国的子公司分摊费用,向子公司收取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 v总局王晓悦处长:防止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分摊损失;单一功能子公司不得亏损;转让定价调查和谈判要考虑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和价值贡献。v经济全球化使得全球价值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关联交易完成和创造。这对于中国形成巨大挑战,我们的税基安全受到威胁。我们对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若干问题的关注和看法 v充分考虑市场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利润分割;v征税权必须与经济活动的实质相一致:红筹股穿透、受益所有人;v企业经济活动与纳税申报要一致:单一生产与研发、营销、管理等职能增减匹配;v增加转让定价文档的透明度 :全价值链;我们对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若干问题的关注和看法v重新审视数字经济下的来源地征税权:设计、咨询、技术服务 ;v关注安全港规则在转让定价中的运用:印度;v企业应加强税务治理和内部控制 。3、国际税收管理的总体思路v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为主线,以风险管理和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完善反避税工作、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信息保障和人才保障,全面推进国际税收管理,不断提升为开放型经济服务的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 军v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临日益艰巨的任务,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刻不容缓。v希望大家认真贯彻王力同志代表总局提出的工作要求,积极借鉴和大力推广有效经验,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使我国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一年上一个台阶,三年再有一个明显一年上一个台阶,三年再有一个明显变化变化。深化反避税工作v实现企业类型、调查行业、交易类型、地区和调查措施五个方面的拓展。从外资企业向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拓展;从加工制造业向金融、服务等第三产业拓展;从关联购销交易向关联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和融资等交易拓展;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拓展;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向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等新措施拓展,着重研究解决企业分摊境外成本、利用融资结构、多层控股模式及避税港无经济实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等问题。深化反避税工作v创新工作方法。结合反避税调查和对外磋商案件,对汽车、制药、奢侈品销售等行业开展行业研究。创新运用量化分析方法,重点研究解决无形资产和股权计价、市场溢价、价值链分析、成本节约、超额利润分割等反避税难点问题。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对转让定价、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反避税问题的研究,提出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新理念、新方法,在国际税收规则重塑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国际税务关系四个显著变化v第一,从资本输入到资本输出。第一,从资本输入到资本输出。v第二,从世界工厂到世界市场。第二,从世界工厂到世界市场。当我们是世界工厂的时候,我们创造着世界的价值,当我们是世界市场的时候,我们实现着世界的价值。 v第三,从要素驱动经由第三,从要素驱动经由效益驱动到创新驱动效益驱动到创新驱动。世界经济论坛将全球经济划分为要素驱动国家要素驱动向效益驱动过渡国家效益驱动国家-效益驱动国家向创新驱动过渡国家创新驱动国家五大类。 新的对外开放战略新的对外开放战略2012FDIODI排名国家金额国家金额1美国1590美国32892中国中国1270日本12243俄罗斯940中国中国878四、国际税务关系四个显著变化v第四,从单一现代化转向全链条现代化。第四,从单一现代化转向全链条现代化。在整个亚洲,大概只有日本和韩国实现了全链条现代化。中国在生产环节基本实现了现代化,但在研发、管理、融资、物流、销售、后续服务及其他环节都没有实现现代化。 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v一、总则v二、关联申报v三、同期资料管理v四、转让定价方法v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v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v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v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v九、资本弱化管理v十、一般反避税管理v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v十二、法律责任v十三、附则1、什么是特别纳税调整?v关联关系是前提,违背独立公平交易原则是实质,价格是手段,信息是关键,调整是手段,反避税是目的,立法是出路。2、什么是转让定价?v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2、什么是转让定价?v征管法36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3、关联关系的确认v国际上对关联企业关系的确定,大致采用三种方法:一是股权测定法,其特点是以股权控制达到一定比例来认定关系的;二是实质控制管理判定法,三是国际避税地认定法 。3、关联关系的确认v(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3、关联关系的确认A公司B公司 50%C公司 100%D公司 25%F公司 25%E公司 40%3、关联关系的确认v(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3、关联关系的确认v(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3、关联关系的确认v(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3、关联关系的确认v(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v(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v(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3、关联关系的确认v(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什么是控制?v“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v一是以所有权的形式达到控制的目的,即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控制的形式有: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v二是以所有权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即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比例虽不超过50%,但通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什么是共同控制?v“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投资两方或多方共同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这里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什么是重大影响?v“重大影响”指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v通常以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为判断标准。v具体表现形式有:(1)、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派代表;(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3)相互交换管理人员;(4)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如何应对隐形关联关系?v首先,积极开展情报交换工作。v其次,完善税收法制,增加推定形式。v再次,引用“诉辩交易”。4、关联申报v关联申报是转让定价征管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重要的信息来源。v关联交易类型v关联申报内容4、关联申报v(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v(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4、关联申报v(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v(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4、关联申报v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关联申报v关联关系表v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v对外投资情况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4、关联申报v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4、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v同期资料准备的重要性?v什么是同期资料准备?v同期资料准备的内容v需要同期资料准备的企业v免于同期资料准备的企业v同期资料准备要求什么是同期资料准备?v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同期资料准备的内容v(一)组织结构 v(二)生产经营情况 v(三)关联交易情况 v(四)可比性分析 v(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v关联购销金额超过2亿;v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千万;v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亏损企业;v跟踪管理期的企业;v资本弱化的企业;v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v其他原因。 安全港v(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安全港v(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v(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同期准备资料要求v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v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5、利息v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v(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v(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5、利息v(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v(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预约定价安排管理v什么是预约定价?v税企双方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安排的形式达成一致的行为。v关联交易是对象,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核心,假设条件是关键,监控执行是重点。6、预约定价安排管理v如何做好预约定价?v做好两手抓:抓好关键假设;抓好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6、预约定价安排管理v白皮书v条件v类型v程序v其他白皮书v概念: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v优势:确定性、遵从成本、纳税服务 ;交流与合作、避免双重征税。v1998年10月,首例单边预约定价;v2005年4月,中国与日本达成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v美国、韩国达成;丹麦、新加坡申请。条件v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v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v(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v(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v(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年限v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v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类型v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 程序v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备会谈v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v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v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正式申请v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 。v申请报告书v延期申请审核和评估v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 v历史经营状况v功能风险状况v可比信息v假设条件v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v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磋商v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v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签订v安排格式v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v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监控执行v税务机关应建立监控管理制度,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v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v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安排的执行情况 v安排是否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 v假设条件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 其他v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7、成本分摊协议v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或者共同提供、接受接受劳务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交易原则进行分摊。v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成本分摊协议v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v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7、成本分摊协议v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v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7、成本分摊协议v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 v(一)加入支付;v(二)退出补偿;v(三)参与方变更;v(四)协议终止。v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7、成本分摊协议v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 v企业可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7、成本分摊协议v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v(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v(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v(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v(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v(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8、受控外国企业管理v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8、受控外国企业管理v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v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8、受控外国企业管理v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v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v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8、受控外国企业管理v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8、受控外国企业管理v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v(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v(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v(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9、资本弱化管理v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v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9、资本弱化管理v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9、资本弱化管理v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v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v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9、资本弱化管理v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v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v如果9、资本弱化管理v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v如果v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股本)金额,v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9、资本弱化管理v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v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9、资本弱化管理v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v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10、一般反避税管理v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v(一)滥用税收优惠;v(二)滥用税收协定;v(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v(四)利用避税港避税;v(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10、一般反避税管理v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v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1、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v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11、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v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v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11、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v资本弱化中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适用本章相应调整的规定。六、跨国税源风险点提示v搭建离岸架构,规避税收管辖权:红筹股;v利用跨境投融资侵蚀税基 :“内保外贷”的形式 ;v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 ;v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v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六、跨国税源风险点提示v以关联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虚列劳务费用、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等 ;v通过抵消交易,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v以不合理价格收购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v承担“隐性”成本使集团受益,而未得到相应补偿:捆绑交易;六、跨国税源风险点提示v设立避税地壳公司或离岸账户进行避税交易;v利用筹建期获取资本性收益不申报;v通过三方合同规避非居民纳税义务:中标境内项目涉及非居民常设机构 。七、税务机关的风险应对措施v依托数据仓库,开展风险筛查;v建立风险区分框架,进行风险等级划分;v从关联交易申报入手,建立一体化管理机制;v提升反避税调查层级,加大反避税管理力度;v充分利用国际征管协作手段,强化跨境税源监管;v引入高层沟通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v做好与中介的沟通,发挥中介的积极作用 ;v加强政府部门合作,建立协税网络。谢谢 谢谢 大大 家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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