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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黄金期货合约及交易制度介绍上期所黄金期货合约及交易制度介绍上海中期市场部上海中期市场部 李迪李迪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一、上期所黄金期货合约 二、黄金期货交易的结算制度 三、上期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期货的基本概念期货的基本概念 1、期货: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 2、期货交易的核心制度 保证金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3、期货交易的基本特点 保证金交易、双向交易、 T+0交易、到期交割期货与现货的比较 一、上期所黄金期货合约一、上期所黄金期货合约交易品种黄金交易单位300300克克/ /手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克最小变动价位0.010.01元元/ /克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5%合约交割月份1-121-12月月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交割品级符合国标GB/T41342003规定,金含量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7% 7% 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交割方式实物交割交易代码AUAU(175元元/克克*300克克/手手*7%=3675元元/手)手) 合约要点1. 选择黄金期货2. 设置合约月份3. 安排交易时间4. 考虑价格限制5. 确定最后交易日 意义:黄金兼具商品与金融双重属性,保值意义:黄金兼具商品与金融双重属性,保值功能凸现功能凸现推出黄金期货恰逢其时推出黄金期货恰逢其时原油、有色金属等商品价格上涨美元贬值全球各国外汇储备呈多元化黄金价格走势(黄金价格走势(1990-2007)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合约一般来说,应选择成交最活跃的月份合约买卖 二、结算制度结算的定义当日无负债结算当日结算价的确定追加保证金交割 结算的定义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当日无负债结算当日无负债结算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交易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时段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两者差额为追加保证金金额。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能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该账户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三、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1. 1.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7% 保证金调整保证金调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调整保证金率: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 遇国家法定长假;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应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 2.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黄金期货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这是根据国际黄金价格波动率,设定的相对较宽的涨跌幅度。既能覆盖和控制风险,又能保证市场良好的流动性。 3. 3.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规定了较严格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在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不得超过12万手,对投资者的限仓比例为5%,非经纪会员限仓比例为10%,经纪会员为15%。交割月份,对投资者的限仓限额设定为200手,对非经纪会员设为500手,经纪会员为2000手。 4. 4.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持仓报告标准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下一交易日收市前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 客户在不同会员有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由交易所指定其受托会员报送该客户的有关材料。 交易所每日交易排行榜交易所每日交易排行榜 5. 5.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强行平仓条件强行平仓条件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其他应予强行平仓。 开户环节开户环节上海市中山北路上海市中山北路上海市中山北路上海市中山北路20002000号中期大厦号中期大厦号中期大厦号中期大厦1717层层层层电话:电话:电话:电话:021-62045433 021-62045433 邮编:邮编:邮编:邮编:200036200036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更多培训资料及信息请浏览上海中期市场部贵宾专网www.wl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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